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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农业经营组织与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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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营组织与制度是开展农业生产活动的形式、方式,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是社会生产关系的体现。建立适合“大国小农”国情的农业经营组织和制度体系是中国探索农业现代化道路的核心任务。新中国成立70年来,理论界对中国农业经营组织和制度开展了很多基础性、创新性和前瞻性的研究。特别是在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家庭承包经营、双层经营体制、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小农户衔接现代农业等研究领域,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既是对农业经济理论体系的丰富完善乃至创新,也推动了不同时期农业经营组织和制度的探索实践,并对于形成今天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经营体系具有重要作用。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新起点上,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仍然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举措。系统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理论界对国内外农业经营组织和制度的研究脉络,分析其推动实践探索的作用,科学判断其理论贡献,对于进一步完善和创新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和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节  改革开放前农业经营组织与制度的研究脉络


一  农业合作化道路之争

新中国成立后,迅速完成了土地改革,实现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和“耕者有其田”,建立了以小规模自耕农为主的农业经营体系,这也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时期对农民的承诺。通过土地改革,无地、少地农民拥有了与其他农民大致相等的土地,他们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生产力发展。但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小农是落后的、过时的生产方式,是没有出路的,应该采用合作生产、集体化生产的方式对其进行改造。从总体上看,新中国成立后党内的领导层和理论界秉持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认识,认为土地私有制和家庭经营无法解决农户生产中所面对的一些难题,如农业水利、机械耕作等问题;还会出现两极分化,一部分农户可能因天灾、人祸等问题而出卖土地,从而陷入贫困之中。例如,毛泽东指出,合作比单干强,个体农民靠单干增产是有限的,必须发展互助合作。他还认为,土地改革后的农村阵地,社会主义(即集体所有制)不去占领,资本主义就必然会去占领。实际上,在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共产党党内已经形成了学习苏联、采取苏联农业集体化模式的共识。毛泽东同志早在1943年就提出,唯一的办法就是依据列宁所说的经过合作社逐渐地集体化,经过若干发展阶段把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的集体劳动组织(初级形式的合作社)发展为苏联式的集体农庄形式的合作社。[1]

但对怎样实现、何时实现农业集体化,党内存在着分歧。一种认识是,应把互助组进一步提高,尽快实现农业合作化。1949年12月,高岗指出,要使绝大多数农民上升为丰衣足食的农民必须“由个体向集体方面发展”,要沿着集体化方向积极办好互助组,进一步提高互助组,吸引单干、雇工经营者参加互助组,要说服或教育党员不雇工。1951年2月,时任山西省委书记赖若愚在向华北局的报告中提到,必须稳健积极地提高互助组织,走向更高级的形式,并决定在长治各县试办农业合作社,征集公积金、积累公共财产,逐步提高按劳分配比重。另一种认识是,要充分发挥农户个体经营的积极性,待实现农业机械化后再走集体化道路。刘少奇认为,农民个体经济中出现富农、雇工是不可避免的,互助组是农民贫困、破产的产物,农民能够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时退出互助组是好现象,不应限制。而且,农民个体经营与农业集体化是两种生产方式,不能混为一谈,有了机器工具才能集体化,才能取消雇工。刘少奇也不同意山西省委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意见,认为采取措施动摇、削弱私有制的意见和措施是错误的,应该巩固和确保私有,不要急于搞农业生产合作社。毛泽东同志认为,像西方资本主义那样,在未实现机械化前,中国农业也有一个工厂手工业阶段,依靠统一经营去动摇私有基础是可行的,可以先集体化再机械化,从而结束了这场争论。1951年9月,中央召开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形成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至1953年2月15日讨论通过成为正式决议,标志着把各类互助组织进一步提高成为全党的共识。1953年12月,中央通过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明确农民在生产上联合起来的具体道路是由临时互助组到常年互助组到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这与过渡时期总路线一致,表明把互助组转向合作社的进度加快了。[2]领导层的争论也延伸到理论研究层面的争论,核心问题是农业生产集体化应从哪个环节入手,主要观点有:先机械化论、先合作化论、先供销合作再生产合作论等。这些研究多数是对领导层尤其是领袖们相关论述的学习体会。

二  农业合作化进程研究

到1953年年初,土地改革基本完成。之后,从组织带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发展到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一些较早进行土地改革和广泛开展互助合作的地区,在初级农业合作社的基础上逐步建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5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500个,参加农户有4万户。随后,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数量迅速增加,1956年年底猛增到54万个,参加农户数量达到11945万户,占当时全国农户总数的96%以上。[3]从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转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民私有的土地转为集体所有,土地上附属的水利设施以及耕畜、农机具等农业生产资料也转为集体所有,土地报酬、股份分红和投资所得等分配形式也逐步取消。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现了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从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转变,实行了按劳分配制度,具备了完全的社会主义性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普及标志着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农业集体化的实现。

《经济研究》1955年第5期发表了一篇社论——《开展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经济理论研究工作》。该社论提出,经济科学工作者要开展全面深入的研究,为农业合作化提供科学基础,并明确了需要研究的七个方面问题。[4]围绕这些理论和实践问题,很多学者开展了研究。多数学者认为,农业合作化是由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这一规律所决定的。农民个体经济、富农经济不适应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只有合作化了的农业才能满足工业发展所需要的原料和商品粮食。[5]农业合作化过程中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既决定了由小到大、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也决定了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是适应客观经济规律的结果。要使农业生产合作社成为广大农民所接受的主要过渡形式,必须对社员个人收入的各种形式规定适当比例,调动他们参加合作社的积极性。这是农业生产合作社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在农业生产合作社扩大再生产过程中,公共财产积累逐步增多,私人财产逐步减少,最终为向全社会主义的合作社过渡准备了条件,不同分配形式的矛盾也将消除。[6]农业合作化后,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迅速扩大和商品流转大量增加,要求社会主义商业支援农业合作化的首要任务是做好生产资料的供应,调整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经营业务。[7]

农业合作化后就必然会出现入社社员的劳动激励问题。林子力等研究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先后采取定质定量的季节包工制(小包工)、定质定量定时定产的包工包产制(大包工)、报工制度等克服劳动涣散、纪律约束弱问题的做法。[8]对于是否允许富农加入合作社,张友仁论证了接受已放弃剥削的富农分子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认为这是限制富农经济的有效做法。[9]在合作化运动中,农民的土地等生产资料入股到了合作社,但很多地方还保留了少量的由农民家庭经营的“自留地”。对于这种做法,宋海文认为只要高级社还是改造农业,发展农业生产的基本组织形式,“自留地”就是高级社经济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农业生产合作社向更高级形式过渡是个较长期的过程,“自留地”会一直存在并不断缩小,但并不意味着要忽视“自留地”的作用,当前农民“自留地”数量偏少妨碍了农民家庭副业的发展。[10]

宋涛研究了改良农业生产技术对于农业合作社发展的作用,认为其是巩固和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重要手段。关梦觉认为,主要矛盾在于生产力落后于生产关系,需要通过农业技术改革、推广新式农具、推进农业机械化等迅速提高农业生产力,以适应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生产关系。[11][12]这些研究对于及时发现、解决农业合作化过程中的问题发挥了一定作用,深化了领导层和理论界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中国实践的理论认识。

三  人民公社建立和完善的研究

从1958年开始,中国农业经营组织与制度进入人民公社时期,这是与国家工业化战略和执政党意识形态相适应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农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以生产队为单元,集中劳动,取得工分,进而按照每户的工分及人口数量,分配劳动成果。全国第一个人民公社成立于1958年7月1日。《红旗》杂志第3期发表了陈伯达写的《全新的社会、全新的人》的文章,提出“把合作社办成一个既有农业合作,又有工业合作的基层组织单位,实际上是农业和工业相结合的人民公社”。接着,第4期《红旗》杂志又发表了陈伯达写的《在毛泽东同志的旗帜下》的文章,明确引证了毛主席同志的指示:“我们的方向应该逐步地、有次序地把工(工业)、农(农业)、商(商业)、学(文化教育)、兵(民兵,即全民武装)组成一个大公社,从而构成我国社会的基层单位。”1958年8月,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做出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到9月底全国已成立2.34万个人民公社,90.4%的农户加入了人民公社。[13]

随着人民公社的普及,研究内容也就自然而然延伸到对人民公社分配形式、管理制度和所有制性质的讨论。乌家培等认为,农业生产合作社转变成人民公社后,生产资料私有制消失,使产品分配关系发生变化,应该实行工资制和部分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14]何畏认为,供给制是按劳取酬向各取所需过渡的必要形式,是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必要形式,在当前生产力水平不够高的情形下还要与低工资制结合在一起。[15]协力认为,人民公社实行乡社合一后,变成政权机关与生产管理机关合而为一的组织形式,要建立新的财政制度并改进与之相关的税收制度,做到财政与财务相结合。[16]关于人民公社是属于集体所有制为主,还是全民所有制为主,理论界存在较大争论,但一致认为其包含了全民所有制因素,具备了共产主义萌芽,是通向共产主义的捷径。[17]集体所有制转变为全民所有制有三个基本标志:个人消费品实行全民性分配,实现公社工业化和农业机械化、电气化,商品交换有了高度发展[18];两个条件:国家能够支配公社的公共积累,在较大区域范围内统一公社社员的收入水平,前一条件具有决定性意义。[19]

人民公社时期,农产品一直处于短缺状态,数亿名农民尚未解决温饱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当时农业经济组织和制度的效率低下。从1957年到1978年,人均粮食产量只增加8.5公斤,年均增长不到0.4公斤。中国共产党党内外人士对人民公社体制作过反思和调整,农业家庭承包经营的思想在党内也有反映。1962年,在国民经济调整过程中,邓子恢曾经提出应推广当时安徽部分地区试行的“责任田”形式,这可以看作是中国农业家庭承包经营思想和政策的最初萌芽。[20]然而,邓子恢的这种观点从一开始就遭到了党内的严厉批评,被指责为刮“单干风”。从实践层面看,在农业集体化时期,曾出现过三次较大规模的包产到户实践。第一次发生在1956年的下半年到1957年。当时,浙江温州永嘉县委副书记支持一些农业社包产到户。同时,广东等省都发现一些农民提出搞包产到户的建议。1957年秋冬农村“大辩论”,把它当作富裕中农自发资本主义进行批评。第二次发生在1959年。河南洛阳等地区许多社队又搞包产到户,在反右倾机会主义运动中被点名批评。第三次发生在20世纪60年代初三年困难时期。当时安徽、广东都搞了“责任田”,安徽搞得多,后来受到批判。[21]杜润生后来说,“集体化的弊端,发生根源系于体制选择,所以难以治理。但当时却不加分析地归因于农民资本主义倾向,连续进行社会主义教育、整社运动、‘四清’、学大寨等,费力很大,而收效甚微”[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