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读读

免费在线阅读网

去读读 > 哲学心理 > 新中国农业农村发展研究70年

第三节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新中国农业农村发展研究70年》章节:第三节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去读读网友提供全文无弹窗免费在线阅读。!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大幕。全会的中心议题是讨论把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全会做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新决策,全会还讨论了农业问题,认为农业这个国民经济的基础就整体来说还十分薄弱,只有大力恢复和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才能提高全国人民的生活水平。这次全会的召开标志着中国农村改革迎来新的机遇。

一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标志着农地产权制度理论迈上“两权分离”的重产权轻所有权的发展道路

农地承包制度改革成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切入口。基于底层实践探索,学术理论界和政策制定部门就系列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经过一个曲折的自下而上,又自上而下的辩证过程,终于统一认识并落实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行动上。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立为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经历了实践—理论—实践的辩证统一过程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项伟大的制度变革,“最初在贫困地区发轫,后得到有改革意识的地方及中央领导人的赞许,再经由政策推动,得以在全国普遍化,最终通过法律在制度上予以确立”,经过了曲折的实践探索、理论升华、再到实践探索的辩证统一过程。

第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起点仍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地集体所有制。1979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为了加快农业发展,全党同志对我国农业的现状和历史经验,必须有一个统一的正确的认识。我国农业近二十年来的发展速度不快,它同人民的需要和四个现代化的需要之间存在着极其尖锐的矛盾。这必须引起全党同志的充分注意。二十年来我国农业发展的经验表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适合于我国目前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不允许任意改变,搞所谓“穷过渡”。

第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初期形式是生产责任制,在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土地的集体所有制。1980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  的通知》,总结“各地建立了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特别是出现了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53][54],这是一个很好的开端”。各地应因地制宜,“允许有多种经营形式、多种劳动组织、多种计酬办法同时存在”。但是,“集体经济是我国农业向现代化前进的不可动摇的基础”。1982年中央一号文件专门论述生产责任制已经“转入了总结、完善、稳定阶段”。“我国农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是长期不变的,集体经济要建立生产责任制也是长期不变的。”“健全与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工作,应尊重群众的创造精神,真正做到因队制宜。”

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全面论证了联产承包责任制(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形式)的合理性,“它以农户或小组为承包单位,扩大了农民的自主权,发挥了小规模经营的长处,克服了管理过分集中、劳动‘大呼隆’和平均主义的弊病,又继承了以往合作化的积极成果,坚持了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某些统一经营的职能,使多年来新形成的生产力更好地发挥作用。这种分散经营和统一经营相结合的经营方式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凡是群众要求实行这种办法的地方,都应当积极支持”。据统计,“到1983年底,实行家庭承包的生产队达99.7%,家庭承包的耕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97%”[55],“实行包产到户的农户有1.75亿农户,占农户总数的94.5%”[56]。“自此,决策层关于农村基本制度的争论告一段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普遍化。到1984年底,全国已有99%的生产队、96.6%的农户实行了包干到户”[57]。

(二)农地产权制度视角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农地产权制度重大创新基础上不断完善的基本经营制度。第一,它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分离,改变了传统的“两权”合一状况,由“公有公营”转为“公有私营”。第二,经营使用权得到完善。在生产队内,根据农户家庭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土地。获得土地后,农户可以自由决定种植经营内容,经营使用权变完整了。第三,农地收益权的完整性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改进。其经营收入除按合同规定上缴一小部分给集体及缴纳国家税金外,全部归于农户所有——上缴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第四,允许形式转让权,为流转交易奠定基础。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规定:“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社员在承包期内,因无力耕种或转营他业而要求不包或少包土地的,可以将土地交给集体统一安排,也可以经集体同意,由社员自找对象协商转包,但不能擅自改变向集体承包合同的内容。转包条件可以根据当地情况,由双方商定。”

(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绩效研究

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充分结合的制度性变迁,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有效率的制度安排之一,因此产生了骄人的制度绩效。第一,促进了农业生产发展,解决了人民的温饱问题,实现了农民增收。[58]由于激励机制的捋顺,“一个在家庭责任制下的劳动者劳动激励最高,这不仅是因为他获得了他努力的边际报酬率的全部份额,而且还因为他节约了监督费用”,[59]因此刺激了农户增加劳动投入,最终导致劳动效率显著提高,1978—1987年中国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年均增长率为4.99%。由此带来粮食产量从1亿吨跃升到2亿吨用了近10年(1949—1957年),从3亿吨跃升到4亿吨只用了5年(1979—1984年)。1978—1984年农业总产值年均增长速度为9.4%,而1952—1978年仅递增3.25%。1978—1984年年均增产粮食340亿斤,人均占有粮食从637斤增加到791斤。[60]第二,推动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相关研究表明,“1952—1978年间,中国国民收入年均递增5.98%,其中农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37.28%。而改革以来的1978—1988年,国民收入年均递增9.2%,其中农村经济增长的贡献份额高达63.65%”[61]。第三,促使农业剩余劳动力释放和转移,为农村产业分工提供了条件。研究表明,“家庭经营解放了农民,首先是取消了强加在农民身上的不准离开土地的限制,赋予农民行使自己的劳动力自由流动的权利。‘八五’时期,乡镇企业从业人员从9264万人增加到12862万人,年均吸纳农业部门转移的剩余劳动力为719万人。此后持续下降,‘九五’最后两年分别为12704万人和12820万人。此外,还有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乡商业服务领域,促进生产技术和劳动效率的提高,加剧了城乡产业分工”[62]。

二  不断驻足土地所有制问题的讨论与争鸣

农村改革初期,土地集体所有、农民家庭承包经营两权分离[63]的土地制度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随着国家改革中心向城市的转移,农业农村发展由1984年的高峰跌入1985年后波动徘徊的困境。由此重新掀起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创新研究的高潮。这轮研究,不少学者再次驻足土地所有制讨论,主张通过改变土地所有权来解决相关问题。总体而言,存在“改行土地国有制”“改行土地私有制”“改行多种所有制”  “维持和完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四种代表性观点。[64]这些观点各有自己的视角,也都有观点成立所依赖的条件。

“土地私有制”比较吸引眼球,也引发了激烈的争论。但学界总体认为土地私有制脱离了中国实际,不具备可行条件。周其仁认为,“像我们后来看到的,无论土地承包权发展得多接近私产和准私产,它总还保留着村庄社区作为最终所有者对付变动的人口对土地分配压力的某些手段。因此,在村庄一级无法实现土地私有化的逻辑”[65]。周诚认为,“改行私有制,一是相当长时期内难以提高效率,二是从长远看,土地私有化必将导致农村资本主义化”[66]。

任何一种制度总要受其所存在的外层制度结构施加的约束,中国农地产权制度也不能离开中国现阶段的政治、经济环境,不能脱离也无法脱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强制性约束。也因此,有学者认为“承认农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强化土地利用权是我国农地制度变迁的突破口”[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