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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农村金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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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农村金融研究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农村金融的需求特点;二是农村金融供给体系建设;三是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村经济增长和农民增收之间的关系,以及金融扶贫。研究进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一是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1949—1978年),农村金融研究起步之后又陷入停滞;二是改革开放后至1993年金融体制改革之前(1979—1992年),学术界开始借鉴国外理论和经验,并研究中国农村金融发展历史;三是金融机构商业化改制至农信社改制之前(1993—2002年),学术界开始全方位研究中国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道路,研究活动逐渐活跃起来;四是农信社改制之后至今(2003—2019年),是中国农村金融研究的繁荣时期,成果丰富,开始构建中国特色的农村金融理论。不同阶段的农村金融研究都围绕当时的国家发展战略,力求回答如何有效解决“三农”发展的金融需求以及农村经济社会的整体发展问题。但是,每一阶段的研究又各有侧重,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



第一节  农村金融研究的起步与停滞


新中国成立初期,百废待兴,农村资金极度匮乏,国家急需金融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恢复与发展。在这种背景下,中国建立了以国家银行为主体,农村信用合作社和民间自由借贷为补充的农村金融体系。而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中国逐步进入计划经济体制,农村开始集体化,民间自由借贷逐渐被抑制,农信社与国家银行逐渐一体化,单一的农村金融体制形成。这一时期的农村金融研究文献很少,且在“文化大革命”时期陷于停滞。

这一时期,农村金融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在新中国成立后农村经济恢复以及农村经济集体化过程中国家银行、信用合作社和民间自由借贷之间的关系及各自的作用,所使用的理论方法主要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与政治经济学,文献形式多是农村金融的工作总结、部署或调研报告,极少理论性研究。但是这些文献是以作者和作者群体长期丰富的理论学习和实践为基础,有对现实的深刻理解,有丰富的理论内涵,对指导实践和以后的理论研究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  新中国成立初期有关农村金融的主导思想和观点

(一)信用合作是小农走向集体化,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过渡

如何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对小农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面临的重大问题。当时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原则与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相结合,提出了包括信用合作在内的合作经济发展思想,认为合作经济是小农走向集体化,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过渡。1949年3月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毛泽东主席指出,中国的发展方向是由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转变为社会主义社会;但是,中国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百分之九十的是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可能且必须引导它们向着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的,必须组织生产的、消费的、信用的合作社。[1]党的七届二中全会报告对新中国建设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纲领性的意义,对新中国成立后农村的信用合作发展也起到了巨大的指导作用。生产、消费与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合作经济思想近年来又受到中央高度重视,被写进了201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

(二)国家银行要深入农村,通过发展农业农村经济来推动工业发展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制定了工业化发展战略,需要国家银行为此创造条件。时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行长的南汉宸认为,需要尽快恢复农业生产,来为工业供给原料和粮食,为工业品开辟市场,为发展工业积累资金,为出口创汇进口发展工业所必需的机器与原材料而提供产品,所以,金融必须支持农业的恢复与发展。[2]他认为,金融支持农业发展的方式可以有三种,一是国家银行发放农贷,二是支持收购农副产品,三是调剂农村的资金余缺。其中,收购的作用比直接贷款给农民的作用还大,因为只要农民的产品能够卖成钱,他们就不用借钱来解决生产或生活问题了,因此,应该大力支持农产品收购和土特产品收购出口工作,增加农民收入。[3]此外,土地改革后部分农民有了富余资金,而另一部分农民仍然比较困难,农村资金就有调剂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了,但农村自由借贷还没有开展起来,调剂资金的工作就必须由国家银行去组织推动,一方面帮助农民提高生产和保障生活,另一方面也借以聚集资金,发放短期周转性贷款,以供给农民生产或生活上一时的资金需要。因此,南汉宸主张把银行机构由县再向下推到区乡集镇一级,在没有设立机构的地方,可先组织流动小组,到农村去流动工作,从流动到固定,使集镇机构建立起来。[4]这样,国家银行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逐渐建立起来。

1953年中国进入计划经济体制初期,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逐渐转向以互助合作为中心的农业增产运动上,在农村金融工作中出现了急躁冒进、脱离实际的倾向。王沛霖认为,制定国家农贷的方针必须同时注意到生产关系的改造和生产力的发展这两个方面,必须从现实和农民的实际生产需要出发。在贷款对象上,主要应向国营农业、农业合作社、生产互助组等先进的农业生产组织放款,同时,要认清个体农民占多数,是农业生产的主要力量的现实,而且他们困难很多,要帮助个体的贫困农民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使更多的贫困农民重新遭受高利贷剥削,加剧阶级分化,使他们在将来逐步加入互助合作组织[5]。在贷款用途上,王沛霖强调,尽管新式农机具的贷款今后必然要随着生产合作社的发展而增加,但是,在当时农民主要还是依靠人力畜力、手工工具、人工肥料、人工灌溉等生产手段的情况下,与这些生产方式相关的资金需求是广大农民的主要要求。因此,贷款用途还须以解决当前最大多数农民对一般生产资料的需要为主。这种观点对当时的“左”倾冒进的观点和做法是有理有据的抵制和纠正。

(三)信用社由群众的资金互助组织变为国家银行的基层机构

信用社与国家银行的关系问题曾长期是农村金融研究的焦点。新中国成立初期,对于这一关系的认识基本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新中国成立初期至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信用社是农民自己的独立的资金互助组织;二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信用社变成了国家银行的基层组织。

1951年,南汉宸在第一届全国农村金融会议上讲,“信用合作是群众性的资金互助的合作组织,信用合作社或供销社的信用部是国家银行联系群众的桥梁。国家银行的机构仅设到区一级,不可能一家一家挨门逐户去联系群众,通过信用合作组织,就易于跟广大群众联系起来”[6];信用合作是群众“在自愿两利原则下的合作组织,不是国家银行的机构”,“它的业务是自己负责的,它的会计是独立的”,“它虽然不是国家银行机构,我们还要加以领导与扶持,一切信用合作和私人借贷我们都要加以领导,我们是国家银行,对于一切金融组织我们都有责任在方针政策上加以领导,并在业务上干部教育上予以帮助”[7]。南汉宸这里所谓的领导,应该是作为中央银行的监管和指导等功能。1958年,随着人民公社的普遍建立,信用合作成为人民公社的一部分职能,同时,信用社也成为国家银行的基层机构。

(四)民间自由借贷是必要的,但需要限制

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国家需要动员一切力量恢复经济,民间私人借贷在一定程度上被认可,并得到了一定的发展空间。土改和减租退押之后农民得到了巨大利益,很多农民“由不足变为有余”,这些闲余资金带来大量的储蓄。[8]在这种情况下,人民银行不仅要求国家银行的机构要下沉到集镇,服务到乡村,要求农民开展信用合作,而且允许发展自由借贷。[9]正如王沛霖指出的那样,“自由借贷的存在和一定时期的发展,不仅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在调剂农村资金、解决部分贫苦农民临时生活生产困难上还有其一定的积极作用,所以在一定时期内允许自由借贷的存在和发展”[10]。

但是,过渡时期总路线开始实施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不断深入,农村自由借贷与国家发展的大方向不一致,受到抑制。王沛霖认为,“自由借贷是建立在个体农民自发发展基础上的,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追逐利润,是有利于富农经济发展的一种借贷关系,自流发展下去,就会走向高利贷剥削,助长阶级分化并且由于这种借贷资本是极其分散零星的,在互助合作普遍发展后,合作组织扩大生产增加设备所需要的借贷资金日益巨大和集中,自由借贷形式还不能适应这一发展需要。因此,在今后农村借贷关系的发展方向上,应是积极而稳步地发展信用合作,逐步改造自由借贷,并与高利贷去作经济斗争”[11]。随着农业集体化的不断发展,除了在生活借贷方面还有少量的民间自由借贷,在生产领域私人借贷逐渐销声匿迹。

二  国家农贷在促进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中的作用

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到国民经济开始有计划的建设时期以至社会主义改造取得决定性的胜利时期,中国农村信贷的对象、种类、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以及资金来源等各方面都要随着各个不同阶段农村经济的发展变化而发生相应的变化。梅远谋认为,“贯穿到各个阶段的农村信贷方针是党在农村中的阶级路线,只有贯彻执行党在农村中的阶级路线,才能使农村信贷成为促进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武器”[12]。

梅远谋的调研报告认为,农业合作化大发展引起了农村经济关系的根本变化,这一变化给农村信贷工作带来了许多新的要求。一是集体经济的生产规模大和资金需要多,这就要求国家银行大力动员农村闲散资金和扩大农贷资金来源;二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大农经济生产经营必须实行计划管理,要求国家银行有计划地供应信贷资金,保证农业生产计划的实现;三是农业社农副产品的出售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以及劳务的供应都是与国营贸易和供销部门直接发生交易往来,因而货币支付周转就有必要按照社会主义原则来组织农村货币流通与非现金结算;四是农民加入农业社后,他们的经济生活也就受有计划、有组织的集体经济生产和分配的影响和制约,因而社员家庭副业和生活上所必需的资金,在一定时期,仍须国家以信贷方式帮助解决。[13]为此,他提出农贷应坚持生产的计划性、按期偿还性和物质保证性三项原则。[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