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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争论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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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劳动与非生产性劳动的争论,对推动中国服务业发展、改进服务业统计与核算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  为加快服务业发展扫清了理论障碍


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我们将服务领域的劳动视为非生产性劳动,这导致了这些领域的发展极其缓慢,不但影响了百姓的生活水平,也对经济增长形成了不利影响。1952—1978年,虽然全国的人口从57482万人增加到了96259万人,增加了67.5%,但从事零售商业、餐饮服务业和日杂物品经营的人员却从950万降低到610万,零售业从业人员从550万降低到130万。据测算,全国平均每千户城市居民所需要商业网点面积以700—800平方米为宜,但实际上只有320平方米左右。1952—1978年,我国全民所有制商业、服务业的职工占整个全民所有制职工的比重,由18.5%下降到11.9%;按大口径计算的服务部门职工所占比重,由36.1%下降到26.7%[85]。各省的数据也印证了这一点。据调研,1955年,北京市有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网点59625个,1979年下降到14221个[86]。据统计,1957—1979年辽宁省城市人口增加了18%,商业、饮食服务业的网点却减少了86%。沈阳市出现了全市性的吃饭难、修鞋难和修车难的局面[87]。这些生活服务领域的网点及就业人数的下降,与将这些领域的劳动视为非生产性劳动有很大的关系。而通过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理论争论,社会各界就“服务部门的劳动也属于生产劳动”,这为服务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从实际发展成就看,1978—2018年,中国改革开放走过40年,这40年间,服务业(第三产业)是唯一一个占GDP比重与就业比重保持着持续上升的行业。服务业名义增加值从860.5亿元增加到2018年的469575亿元,占GDP的比重从23.4%增加到52.2%,就业人数从4890.0万人,增加到34872.0万人,自2011年开始,我国服务业就成了吸纳就业人数最多的产业部门,至2018年,服务业就业人数占比为46%左右,持续保持为吸纳就业最多的产业部门,极大地缓解了我国的就业压力。



二  推动了服务业价格的回归,为服务业市场化提供了理论依据


长期以来,服务业的相当一部分行业被作为福利事业或者准福利事业运营,加上当时的体制,使服务业的价格体制一直未能理顺,这导致了服务业的供给不足,效率低下。于泰厚(1986)[88]指出,在当时的情况下,把第三产业的劳动看作非生产性劳动,在资源分配等方面受到歧视,在定价方面,忽略第三产业的生产劳动性质,将第三产业作为慈善事业办,这使大量服务行业的价格偏低,缺乏扩大再生产的资金,甚至连简单再生产都不能维持。通过讨论,社会各界认知到第三产业的劳动也属于生产劳动,这为建立合理的服务业价格打下了基础,也为未来将服务领域推进市场化改革提供了基础。有利于党和国家对服务业发展作出统筹安排。

随着争论的深入,对服务业劳动的生产劳动认识不断加深,党和国家对服务业的发展高度重视。1985年,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大力发展包括商业、外贸、交通、邮电、旅游、金融、保险、咨询、技术服务和其他社会服务的第三产业……应当把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情况,作为考核大城市经济发展的主要指标。”这是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详细论述“第三产业”发展,并将其作为大城市考核的主要指标。1986年4月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提出,第三产业发展是经济结构调整的一个重要方面,要“大力发展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第三产业,特别是要大力开展咨询服务,积极发展金融,保险,信息等事业”,并规定了第三产业的发展目标。这是在中国五年计划中首次出现“第三产业”概念。中共中央、国务院在1992年6月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中发〔1992〕5号)。这是第一个中央层面专门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政策文件。1992年10月召开的党的第十四次代表大会指出:“第三产业的兴旺发达,是现代化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89]

这些相关政策文件的陆续出台,说明党和政府充分尊重学术界的理论研究成果,对服务业发展高度重视。



三  有利于建立更为适合国情的国民经济统计体系


通过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讨论,统计部门也根据这些讨论的成果,对既有的统计体系(SNA与MPS)进行了更加深入的研究与探讨[90]。而到1985年时,我国正式建立第三产业统计制度。并自1992年起从MPS向SNA平稳过渡,国家统计局制定了《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试行方案)》,宣布自1995开始实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这些统计制度方面的改革,加快了我国统计体系与国际接轨的步伐,为中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好的统计学基础。

总之,关于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理论争论,为我国改革开放,尤其是服务经济领域的改革开放,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理论基础,并为我国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制定等提供了方向,在新中国服务经济思想史上占据了极为重要地位。

*  *  *

[1]  马克思非常重视生产劳动的研究。马克思关于这一理论的最初表述见于《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之后,在《资本论》第1卷出版前五年,即1863年,马克思曾经草拟了《资本论》第1卷的写作计划。他不但曾想把关于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讨论列为专章,而且把《关于生产劳动的学说》与《剩余价值的学说》并列,作为这本书的两大部分。在马克思留下的、后来用《剩余价值理论》(也译作《剩余价值学说史》)书名出版的笔记中,就有100多页篇幅专门论述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理论的。在马克思去世之后留下的《直接生产过程的结果》的笔记中也专门讨论“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问题。但在3卷《资本论》特别是在专门考察资本主义生产的第1卷中,没有专门章节讲资本主义生产劳动,只是在两个地方(《资本论》第1卷第五章和第十四章)简略地提到过。

[2]  马克思:《剩余价值学说史》,上海三联书店1958年版,第247页。

[3]  此方面的论述在《资本论》第1卷中有提到。

[4]  此方面的论述主要体现在《剩余价值理论》(即《剩余价值学说史》)中。

[5]  马克思注意到生产劳动的概念,在不同的社会形式下具有不同的含义。在分析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生产劳动问题时指出:“只有把生产的资本主义形式当作生产的绝对形式、因而当作生产的永恒的自然形式的资产阶级狭隘眼界,才会把从资本的观点来看什么是生产劳动的问题,同一般说来哪一种劳动是生产的或什么是生产劳动的问题混为一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422页)

[6]  陆立军:《马克思研究生产劳动问题方法论刍议》,《甘肃社会科学》1981年第3期。

[7]  卫兴华:《马克思的生产劳动理论》,《中国社会科学》1983年第6期。

[8]  于光远:《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中国经济问题》1981年第1期。

[9]  例如,有研究者指出,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共有商业、服务业的网点1000万个,经过多年的改造、限制、压缩,到1979年底,仅剩下约五分之一。据统计,1965年,全国工交系统科技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5.7%,但1979年只占3.9%。现在我国的大学生只有100多万人,根据联合国的一个统计资料,每1万人口中大学生所占的比例,在136个国家中,中国排在第129位,在印度之后。参见佟哲晖《关于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划分问题》,《财经问题研究》1981年第1期,第21—24页。

[10]  何炼成:《十年来我国学术界对生产劳动理论讨论的回顾与展望——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10周年》,《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年第1期。

[11]  草英、攸全:《关于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中国经济问题》1962年第9期。

[12]  岳巍:《国民收入计算方法论》,《经济研究》1956年第3期。

[13]  江诗永:《论商业利润与纯粹流通费用的补偿问题——一个理论问题的研究》,《经济研究》1956年第4期。

[14]  刘日新:《客运是物质生产部门吗?——划分是生产领域与非生产领域的原则》,《教学与研究》1957年第6期。

[15]  杨坚白:《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平衡和不平衡问题》,《经济研究》1960年第5期。

[16]  据作者介绍,当时有一种观点认为,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概念,是马克思在批判古典经济学的基础上提出的,因此,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这对概念的产生和存在,应该只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所特有的。社会主义社会已经消灭了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实现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因此,区分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已没有必要。参见草英、攸全《关于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中国经济问题》1962年第9期。

[17]  何炼成:《试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经济研究》1963年第2期。

[18]  马克思指出“要是我们从结果的观点,从生产物的观点,考察这全部过程,劳动手段与劳动对象,就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自身则表现为生产的劳动”。也就是说,生产劳动一般就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创造一定生产物的劳动。这种劳动仅仅体现了“活动与有用效果间的关系,劳动者与劳动生产物间的关系”。转引自何炼成(1963)。

[19]  马克思指出:“生产劳动者的概念,决不仅包含活动与有用效果间的关系,劳动者与劳动生产物间的关系,而且包含一种特殊社会的,历史地发生的生产关系。”由于各个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不同,这也就决定了生产劳动的特殊含义。转引自何炼成(1963)。

[20]  胡培:《什么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浙江学刊》1963年第1期。

[21]  徐节文:《谈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光明日报》1963年12月16日。

[22]  许柏年:《略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生产劳动》,《江海学刊》1964年第1期。

[23]  杨长福:《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经济研究》1964年第10期。

[24]  他写道,何炼成同志把个体的生产劳动者也看成了社会主义的生产劳动者,这正是脱离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单纯从所谓生产目的来考察生产劳动的结果。马克思在考察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生产劳动时,是把个体生产劳动者(独立手工业工人或自耕农民)看作是既不属于生产劳动者,也不属于非生产劳动者的。参见杨长福(1964)。

[25]  草英、攸全(1962)与何炼成(1963)对使用价值范围的理解是不一致的。前者认为使用价值仅包括物质产品,后者认为使用价值还包括服务。

[26]  何炼成:《再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经济研究》1965年第1期。

[27]  草英、攸全:《怎样认识社会主义的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与何炼成同志商榷》,《中国经济问题》1965年第6期。

[28]  何炼成:《再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经济研究》1965年第1期。

[29]  许柏年:《再论社会主义生产劳动——与何炼成同志商榷》,《经济研究》1965年第5期。

[30]  《统计科学讨论的一次盛会——第二次全国统计科学讨论会简介》,《中国统计》1981年第3期。

[31]  参见李成瑞、孙冶方、王积业《首都经济理论界座谈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问题》,《经济学动态》1981年第8期;杨坚白、于光远、钟兆修:《首都经济理论界继续座谈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问题》,《经济学动态》1981年第9期。

[32]  陆立军:《关于研究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指导思想问题》,《江淮论坛》1981年第6期。

[33]  肖灼基:《应该把教育看作生产部门》,《人民日报》1980年2月2日。

[34]  肖灼基:《应该把教育看作生产部门》,《人民日报》1980年2月2日。

[35]  孙凯飞:《教育实际上也是一种生产》,《文汇报》1980年5月19日。

[36]  杨百揆:《商业部门职工的劳动是物质生产劳动》,《经济研究》1980年第4期。

[37]  但杨百揆并没有提出第三产业或服务业的理论。而是基于商业、餐饮、个人生活服务等领域的劳动也应该属于物质生产劳动,基于这一视角来论证这些劳动属于生产劳动。

[38]  余鑫炎:《商业部门职工的劳动主要是非生产性劳动——与杨百揆同志商榷》,《经济研究》1981年第7期。

[39]  张友挚:《为什么说我国商业劳动是生产性劳动——与余鑫炎同志商榷》,《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学院学报》1982年第3期。

[40]  张寄涛、夏兴园:《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经济研究》1980年第12期。

[41]  何小锋:《劳务价值论初探》,《经济研究》1981年第4期。

[42]  何小锋的观点得到了于光远的认同。于光远认为,劳务应计入社会生产成果统计之中。参见于光远《在社会生产成果的统计中应不应该包括劳务》,《经济研究》1983年第7期,第24—37页。

[43]  这实际上是后来的“制造服务化”理论。

[44]  沙吉才、孙长宁:《论社会主义的服务劳动》,《财贸经济》1981年第3期。

[45]  李江帆:《略论服务消费品》,《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1年第3期。

[46]  罗浥尘、施宗全:《服务人员不创造价值吗?——从第三次产业谈起》,《文汇报》1981年5月5日。

[47]  于光远:《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中国经济问题》1981年第1期。于光远:《马克思论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中国经济问题》1981年第3期。

[48]  参见杨坚白、于光远、钟兆修、杨春旭《首都经济理论界继续座谈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问题》,《经济学动态》1981年第9期,第13—18页。

[49]  陆立军:《关于研究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指导思想问题》,《江淮论坛》1981年第6期。

[50]  参见陆立军《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理论再探讨》,载《学习与探索》1981年第4期;陆立军《马克思研究生产劳动问题方法论》,载《社会科学》1981年第3期;陆立军《马克思研究生产劳动问题方法论刍议》,《甘肃社会科学》1981年第3期。

[51]  李江帆:《服务消费品的使用价值与价值》,《中国社会科学》1984年第3期。

[52]  杨百揆:《商业部门职工的劳动是物质生产劳动》,《经济研究》1980年第4期。

[53]  李江帆:《略论服务消费品》,《华南师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1年第3期。

[54]  于光远虽然认为第三产业并不是一个科学的经济学范畴,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使用这个概念,能够解决很多相关的现实问题,因此这个概念具有现实意义。

[55]  刘伟:《第三产业与国民收入》,《改革》1985年第2期。

[56]  何炼成:《三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学术研究》1981年第2期。

[57]  主要是生活服务部门提供的服务或劳务,也包括教师、艺术家、医生等提供的服务。

[58]  何炼成:《三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学术研究》1981年第2期。

[59]  杨坚白、于光远、钟兆修、杨春旭:《首都经济理论界继续座谈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问题》,《经济学动态》1981年第9期。

[60]  在之后的一篇论文中,杨坚白写道“马克思在肯定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为生产劳动的同时,又提出从生产关系上区分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定义”。参见杨坚白《关于第三次产业和国民生产总值指标》,《财贸经济》1985年第11期,第8—15页。

[61]  杨坚白:《关于第三次产业和国民生产总值指标》,《财贸经济》1985年第11期。

[62]  杨坚白、于光远、钟兆修、杨春旭:《首都经济理论界继续座谈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问题》,《经济学动态》1981年第9期。

[63]  孙冶方:《关于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国民收入和国民生产总值的讨论——兼论第三次产业这个资产阶级经济学范畴以及社会经济统计学的性质问题》,《经济研究》1981年第8期。

[64]  孙冶方否认一些生产辅助部门的劳动属于生产劳动,如科学研究。参见李成瑞、孙冶方、王积业、戴世光《首都经济理论界座谈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问题》,《经济学动态》1981年第8期,第6—11页。

[65]  王积业:《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区分问题》,《经济研究》1981年第9期。

[66]  卫兴华:《关于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问题——与于光远、童大林等同志商榷》,《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1981年第6期。

[67]  马克思写道:“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种职能就够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56页。

[68]  在卫兴华看来,“不能把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同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割裂开来和对立起来。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不一定是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但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必然是在物质生产领域中进行的劳动”。

[69]  卫兴华:《马克思的生产劳动理论》,《中国社会科学》1983年第6期。

[70]  李成瑞、孙冶方、王积业、戴世光:《首都经济理论界座谈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问题》,《经济学动态》1981年第8期。

[71]  例如,他介绍南斯拉夫按物质生产部门的净产值计算国民收入,但把旅游业列入了物质生产部门。罗马尼亚原则上也坚持物质生产部门是生产性劳动,但他们把旅游业、科研、书籍报刊编辑出版、信息收集处理、洗染、照相列入了物质生产部门。

[72]  奚兆永:《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问题》,《中国经济问题》1981年第6期。

[73]  作者认为,除生产工人外,那些为生产物质产品服务的工程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的劳动理应也视为生产劳动。

[74]  参见《领导同志谈今后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经济工作通讯》1984年第15期,第2页。

[75]  参见《国务院领导同志谈要进一步把“第三产业”放开》,《经济工作通讯》1984年第18期,第2页。

[76]  钱伯海:《深化劳动价值认识的理论思考》,载逢锦聚、柳欣、周立群《社会主义劳动与劳动价值论研究》,南开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0页。

[77]  苏星:《劳动价值论一元论》,《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6期。

[78]  谷书堂等:《社会主义经济学通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79]  谷书堂、柳欣:《新劳动价值论一元论——与苏星同志商榷》,《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6期。

[80]  钱伯海:《社会劳动价值论》,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

[81]  吴易风:《价值理论“新见解”辨析》,《当代经济研究》1995年第4期。

[82]  李江帆:《劳动价值理论的新发展——服务价值理论》,《经济学家》1996年第2期。

[83]  李江帆:《服务劳动不创造价值吗?——与否定服务劳动创造价值的流行论点商榷》,《财贸经济》1997年第9期。

[84]  程恩富:《科学地认识和发展劳动价值论——兼立“新的活劳动价值一元论”》,《财经研究》2001年第27期。

[85]  沙吉才、孙长宁:《论社会主义的服务劳动》,《财贸经济》1981年第3期。

[86]  《北京市第三产业发展情况——全国政协和北京市政协经济建设组调查报告摘要》,《计划工作动态》1985年第8期。

[87]  林宏桥、徐兴田、黄祖馨、秦广生:《正确认识和对待城镇个体商业服务业》,《经济研究》1980年第11期。

[88]  于泰厚:《第三产业价格改革的方向》,《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6年第2期。

[89]  《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1992年10月12日。

[90]  参见《统计科学讨论的一次盛会——第二次全国统计科学讨论会简介》,《中国统计》1981年第3期,第7—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