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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鉴古识今的中国法制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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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制史学发展概述


中国法制史学诞生于清末,在历史的风云中屡经兴废。改革开放之际,法制史学成为法学振兴的排头兵;继而沉潜史料、深耕细作,为中国法学与法治铺路。2012年以后,法律史学转入继承传统、开创中国研究范式阶段,为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做出了重要的学术贡献。法史学具有法学、史学两种进路,不可偏废;法史学承担着探索中华法文化遗传密码的功能,经过积累与沉淀,终将绽放出难以取代的异彩,在正本清源的基础上助推现代法治中国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法制史学经历了70年曲折的发展过程,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前的中国法制史学(1949—1977);第二阶段: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恢复与发展(1978—1992);第三阶段:中国法制史学的复兴与崛起(1992—2019)。

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前的中国法制史学(1949—1977)。

主要关注对旧法的态度,也涉及受旧法影响的对新法的态度。对“旧法观点”进行整体的批判,有助于后来对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当时主要是苏联法学理论)的全面继受。在1949—1976年的20多年时间里,旧的法律体系和旧的法学观点被批判和抛弃,然而新的法律体系和新的法学研究却没有能够很好地重建而走向正轨,这除旧无度、布新无着的局面是时代的悲剧,也是中国法学史上沉重的一页。

第二阶段: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恢复与发展(1978—1992)。

中国法学要复兴,首先必须摆脱和纠正在“法是什么”问题上的一系列“左”倾错误看法。但阶级分析方法当时在中国学术界“一统天下”,当时的中国法学界也不可能在关于“法的本质”问题上真正有所突破。于是中国法学界拨乱反正的第一个突破口,就选择了“法的继承性问题”。接下来的人治与法治之争,是中国法学界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遇到的最重大的学术难题之一,因而争论更激烈、持续时间更长。法制史学者们积极引导、参与了这一争论,对历史上关于人治和法治的讨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关于人治法治问题的观点,做了全面的总结研究,在法学界以及全国理论界引起了很大反响。

这一阶段主要从四个方面为中国法制史学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基础贡献。其一,课程设置基本定型,1984年教育部将课程名称定为“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且并列为高等教育法学专业课程必修课。其二,研究对象得到重新规范,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被确定为中国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的实质、特点、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发展规律,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被确定为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不同阶级、集团及其代表人物法律思想的内容、本质、特点、作用、产生与演变的过程。其三,研究方法日趋多元,除阶级分析和历史分析的方法仍占主流外,传统的考订、校勘、训诂、比较研究的方法也得到了应用,也有人开始尝试将哲学、人类学、西方现代语言学、解释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等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应用于中国法律史学。其四,学术活动日趋活跃,学术队伍日益壮大。1979年中国法律史学会在长春举行成立大会后,分别于1983年在西安、1986年在合肥、1990年在长沙举行了第二、三、四届年会,并先后成立中国法制史研究会、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会等多个分支学术机构。此外,中国法律史学会还组织编写了《法律史通讯》和《法律史论丛》,组织人力、物力开始进行撰写《中国法制通史》和《中国法律思想通史》这两大标志性工程。在此时期,一大批优秀人才主动走入了法律史学研究的教学、研究队伍,他们不仅加强了法律史学的研究力量,还为法学其他学科的发展提供了知识储备和人才储备。

在学术研究方面,特别关注中华法系问题。在断代法制史研究方面,不论是西周法制、秦汉法制、魏晋隋唐法制、宋元明清法制研究,还是清末法制变革、中华民国法制研究,都出现了大量的论文和有分量的专著。在部门法制史研究方面,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监察制度方面的法制史都有论著予以涉猎。

但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随着法制建设工作重心的转移,法学研究的重心也迅速随之转移。与社会思潮密切关联的思辨型法学研究,为社会经济活动迫切需要的应用型法学研究,渐次成为法学研究的主角。与此相映照,法律史学研究则愈加受冷落,其在法学界的影响迅速下降,不仅已经不再是法学中的显学,甚至出现了边缘化的倾向。如何理性看待和应对这种令法制史学者不甘的局面,就成了法律史学者不得不面对的难题。

第三阶段:中国法制史学的复兴与崛起(1992—2019)。

在这一时期,一度出现了法制史研究历程中一个相对的“低谷”。但是法制史学人们依然坚守这块阵地,并做了以下三方面的工作:自练内功,加强学科建设和反思以及法律文献的挖掘、整理和考证工作;深化断代法史和部门法史研究,特别对中国民商法律制度史和民族法史以及近代法律史的研究取得了明显进展;在中华法文化研究和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方面,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新时代以来,中国法制史学的研究,秉承以史为鉴的优良学术传统,发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学术价值与治世价值,基于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研究,发掘中国古代治国理政方式的特殊性,展示了中华民族的政治智慧与法律智慧。在“德法共治”、民法典的编纂、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华法系、中国古代法律形式等重大问题上,提供了法制史学的学术贡献,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内在性解读,为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做出了重要的学术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