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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法学的形成期(1978—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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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11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改革开放,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正如郭沫若所说,科学的春天来了,中国民法学界在经过数年寒冬,也终于迎来了学术春天。但数年来“左”的意识形态的高压和高度集权经济体制的惯性,加之民法的平等品格与市场经济天然的亲和性,使民法学春天的到来异常艰难,民法学甚至首先还必须为其生存而战。1979年伊始,民法学界就面临与经济法学的大论争。



一  民法经济法大论争


(一)论争背景与过程


1978年后,发展经济的强烈需求使国家出现了经济方面的“法律饥渴”。但经济发展需要的到底是什么样的法律?是体现市场主体自治的民法还是体现国家管制的经济法?这一问题直接催生了民法与经济法的大论争。

1979年8月7—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邀请在京法律院系的学者召开了著名的“民法与经济法问题学术座谈会”,由此揭开长达7年之久的民法学与经济法学大论争的序幕。[10]

随着论争的升级,学术界又出现了所谓的“大民法”与“大经济法”之争。“大民法”即主张调整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只能是民法,不承认民法部门之外还有独立的经济法部门,或者认为经济法只能作为民法的特别法。[11]“大经济法”观点则认为,经济法不仅调整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还调整社会主义组织与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之间的经济关系;不仅调整在直接生产中的经济关系,而且调整人们在分配、交换、消费中的经济关系;不仅调整横的经济关系,而且调整纵的经济关系。而民法只调整家庭内部的人身财产关系,如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等。[12]这就完全否认了民法调整经济关系的作用。

随着论争的深入和学者的不懈努力,民法与经济法的界限开始逐渐清晰,即主张理性看待民法与经济法的划分,即不以民法取代经济法也不以经济法取代民法。[13]

1986年,《民法通则》正式颁布,民法经济法论争也尘埃落定,民法与经济法各司其职,归为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与法学学科。《民法通则》第2条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确定了民法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地位,中国民法学也随之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二)论争的启示


民法经济法之争无疑是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其实质是对经济关系应当采取行政计划模式还是以平等自愿的交易为主。今天看来,其最大的意义是推动了商品经济法律的发展,提升了民法学的地位。我们以大经济法观点下的合同制度来说明这一问题。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就已制定了《经济合同法》,但经济合同是被作为国家行政和经济管理的一种手段,而不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途径。[14]这种“通过合同的管理”的模式体现在诸多方面,比如国家对经济合同的违法性实行严密监控,国家对经济合同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如强调按照国家计划订立、履行合同,经济合同管理机关有权确认合同无效等。如果任由这种做法蔓延,民法的价值将不复存在。



二  民法学体系的基本形成


(一)民法理论框架基本形成


《民法通则》通过后,民法学者的主要任务之一是通过解释法律,建构符合中国现实的民法学的基本框架。这方面的代表著作如孙亚明主编《民法通则要论》(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江平等编《民法通则讲话》(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徐开墅主编《民法通则概论》(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等。《民法通则》施行后,民法学者还撰写了大量的民法学教材。如江平、张佩霖编著的《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梁慧星的《民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佟柔主编的《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等。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作品以民国时期和当时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学者的著作为参照,建构了一个相对较全面的体系。其中最突出的是:王利明、郭明瑞、方流芳合著的《民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以及张俊浩主编的《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这两本著作引入了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学的很多概念,为当时长期受苏联民法笼罩的我国民法学界带来了一股清新空气。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学原理》一书,它在整个20世纪90年代,其影响都相当大。该书体系宏伟精美,论述精深,建构了一个相对完善的民法学体系。

在这一时期,民法学者也开始尝试撰写体系书。如王家福等合著的《合同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覃有土、王亘合著的《债权法》(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佟柔主编的《中国民法学·民法总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王家福主编的《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等。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民法债权》一书。该书至今也广为援引,充分说明其学术生命力常青。

在这一时期,学者的论文主要是阐述传统民法的基本制度和规则,其目的在于建构一个民法学体系的基本框架。

在1988年以后,民法学界开始较为细致地讨论一些问题。民事主体制度、法律行为制度、代理权的性质、时效制度、担保物权制度、合同的成立规则、合同履行制度、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等。除了物权制度所涉甚少外,这一时期的论文几乎囊括了民法学各个方面的内容。[15]

值得一提的是,1989年,《法学研究》发表了两篇有关物权行为的论文,这是延续至今的物权行为争议的开始。这两篇论文涉及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16],可谓我国民法学开始全面恢复传统民法学的标志之一。



(二)专题研究的萌芽


在这一时期,一大批专题研究著作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如郭明瑞、房绍坤、于向平的《民事责任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谢邦宇、李静堂的《民事责任》(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罗玉珍主编的《民事主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崔建远的《合同责任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等。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王卫国的《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一书。它通过法律史和比较法的分析,对归责原则的历史发展、基本原理作了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