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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读读 > 哲学心理 > 新中国民族语言学研究70年

第一章 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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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多语言、多文字是我国语言文字的基本国情,也是我国一个重要的发展特色和优势。基于类型各异、特点鲜明的语言文字,我国各民族共同创造了历史悠久、璀璨多姿的中华文化百花园。但在新中国成立前,各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长期被漠视、排斥,各少数民族人民没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平等权利,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研究总体上呈空白状态。

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国家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语言观,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高度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事业取得了辉煌成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研究也从无到有,不断发展提升,最终发展成为极具中国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蓬勃发展的少数民族语言研究事业,不仅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民族事业的繁荣,也充分彰显了新中国民族工作的四个自信,在世界上也产生了积极的学术影响。



第一节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概况


类型多样、绚丽多姿的各民族语言文字,既是我国各民族的重要特征,又是极具多样性的文化宝库。分属五大语系类型各异的129种语言,历史上先后使用、流传的具有多种来源和独特发展特征的近80种民族文字,充分展示了中华民族语言文化的多样性,这是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重要基础。



一  中国的少数民族语言


我国的55个少数民族,除回族、满族已转用汉语外,其他53个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据《中国的语言》[1]一书刊布的材料,中国境内各民族共使用着包括汉语在内的129种语言。[2]

之所以语种的数量远远多于民族的数量,是因为我国的语言情况十分复杂。一般情况下,大多数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的一种母语。但也有一些少数民族除了使用单一的母语以外,还使用另外一种或数种语言。例如蒙古族主要使用蒙古语,但云南的蒙古族还使用卡卓语,新疆的蒙古族还使用图瓦语;门巴族除了使用门巴语外,还使用仓洛语;瑶族主要使用勉语,但部分瑶族还使用布努、拉珈、巴哼、炯奈等语言;仡佬族主要使用仡佬语,广西隆林一带的仡佬族使用俫语;哈尼族主要使用哈尼语,但部分哈尼族使用桑孔语;布依族主要使用布依语,但贵州荔波、独山等地的布依族使用莫语;藏族除了使用藏语外,四川部分地区的藏族使用嘉戎、尔龚、木雅、尔苏等语言;汉族主要使用汉语,但海南临高的部分汉族居民使用属于侗台语族的临高语,广东怀集等地的汉族使用属于壮傣语支的标话;回族一般都使用汉语,但海南三亚的回族使用回辉语,青海省尖扎县部分地区的回族使用康家语等。

有的少数民族因为地区和支系的不同,使用两种或多种不同的母语,例如西藏的珞巴族分别使用博嘎尔语、苏龙语、义都语、崩如语等;云南的怒族分别使用怒苏语、柔若语、阿侬语;景颇族使用景颇、载瓦、浪速、波拉、勒期等语言;台湾的高山族分别使用阿美、布农、排湾、赛夏赛德克、泰耶尔、鲁凯、雅美、巴则海、邹、卑南、沙阿鲁阿、卡那卡那富、邵、噶玛兰等15种语言;甘肃省的裕固族分别使用属蒙古语族的东部裕固和属实厥语族的西部裕固两种语言等。

由于语言情况复杂,中国的语言国情研究任务十分艰巨。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70年的语言调查和语言识别,虽然已取得了重大成就,但仍有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基于已有的描写和历史比较研究,中国的上述语言分别属于五个语系,即汉藏语系、阿尔泰语系、南岛语系、南亚语系和印欧语系。

按照中国民族语言学界的主流认识,汉藏语系又可分为汉语和藏缅、苗瑶、壮侗(又称侗台)三个语族;但国际学界不少学者认为壮侗和苗瑶两个语族的语言属于“澳泰语系”。

藏缅语族语言在我国主要分布在西藏、青海、甘肃、四川、云南、贵州、湖南、湖北、广西等省区,在国外也有广泛分布。该语族又可以分为藏语支、羌语支、彝语支、缅语支、景颇语支,包括藏、门巴、仓洛、珞巴、羌、普米、独龙、景颇、彝、傈僳、哈尼、拉祜、纳西、基诺、怒苏、阿侬、柔若、白、土家、载瓦、阿昌等46种语言。公元58—75年用汉字记录的《白狼歌》的语言属藏缅语族。唐宋以来西夏语文的文献和各类字书,特别是唐代以来用拼音藏文写下的碑铭、木牍、写卷、刻印经典等藏语文献,对藏缅语族语言和历史的研究尤为重要。唐代樊绰《蛮书》所记乌蛮、白蛮语也属藏缅语族。纳西族东巴文和哥巴文的经书以及彝文的碑铭、写本,也是藏缅语族的重要文献。白族在历史上创造了仿汉文字“僰文”,用来书写曲本、经书、祭文等文献,至今仍在白族民间使用。

苗瑶语族语言在我国主要分布在贵州、湖南、云南、四川、广东5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一般分为苗语支、瑶语支两个语支,包括苗、布努、勉、畲、巴哼、炯奈、巴那7种语言。瑶族在历史上曾经在汉字基础上创造了方块瑶字并用来记录经书、传说和民歌故事等。

壮侗语族语言主要分布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和云南、贵州、湖南、广东等省。一般分为台语支(壮傣语支)、侗水语支、黎语支、仡央语支4个语支,包括壮、布依、傣、侗、水、仫佬、毛南、拉珈、黎、仡佬等22种语言。公元前500年左右用汉字记录的《越人歌》的语言属于这个语族。傣语有13世纪以来的基于印度婆罗米字母形成的傣文文献。壮、布依、侗、毛南等民族历史上还在汉字基础上发展了仿汉文字,用来记录歌书、经书、祭文等文献。水族的水书由汉字变形和部分象形字构成,主要用于书写宗教经书。

阿尔泰语系又可分为蒙古、突厥、满—通古斯三个语族。基于大量相同和相近的词根、附加成分是同源还是借贷的问题,对于3个语族的关系也还有其他的意见。

蒙古语族语言主要分布在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黑龙江、辽宁、吉林、青海、甘肃等省,包括蒙古、达斡尔、东乡、东部裕固、土、保安、康家7种语言,古代的契丹语也属于这个语族。蒙古族有13世纪回鹘式蒙古文的碑铭,元明以来的回鹘式蒙古文和八思巴文文献、汉字译音的《元朝秘史》(又称《蒙古秘史》)等其他重要文献。

突厥语族语言主要分布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青海、甘肃、黑龙江等省,包括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塔尔、撒拉、西部裕固图瓦、土尔克9种语言。突厥语族较早的文献是公元6—10世纪的突厥文碑铭、写卷和公元8—15世纪的回鹘文碑铭、宗教经典,此外还有11世纪的《突厥语词典》和其他重要文献。

满—通古斯语族语言主要分布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和黑龙江省。属于满—通古斯语族的有满、锡伯、赫哲、鄂温克、鄂伦春、朝鲜6种语言。[3]12世纪文献中的女真语属于这个语族。现在满族通用汉语。黑龙江省爱辉和富裕两县还有少数农村的满族老人会说满语。女真文最早的文献是1185年的《得胜陀颂》碑铭。1599年创制的满文有丰富的文献。

属于南亚语系的有佤、德昂、布朗、克木、克蔑、京、莽、布兴、俫等语言。上述语言多数是跨境语言,在我国境内主要分布在云南省西南部边疆地区。

属于南岛语系(也称马来—波利尼西亚语系)的是台湾省的高山族诸语言(据已有资料共15种),以及海南省回族使用的回辉语。

在中国,印欧语系的现代语言是属于斯拉夫语族的俄语和属于印度—伊朗语族的塔吉克语。中国古代属印欧语系的语言有粟特语和于阗语、焉耆—龟兹语,并有公元3—5世纪以来流传使用几百年的粟特文、焉耆—龟兹文、于阗文文献。

此外,朝鲜语和京语的系属问题还悬而未决。国际学界有学者已把朝鲜语列入阿尔泰语系,但仍有不同意见。京语究竟属南亚语系还是属汉藏语系或另有归属,也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二  中国的少数民族文字


文字是书写语言的符号,它产生以后,可以克服有声语言的时空限制,增加了文化积累,对社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除了口头语言之外,我国很多少数民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曾创造了本民族的文字,并保存了用这些文字书写的大量文献。这些文字可以分为传统文字、新创和改进文字两大类。



(一)传统文字


中国境内各民族在新中国成立以前的不同历史时期创造和使用的文字,统称为民族传统文字,总数在30种以上。这些文字类型各异,使用情况不一。有的是在历史上形成发展并一直使用至今;有的则已经成了死文字,但仍有数量各异的文献保留到现在。这些文字和文献,是中华民族珍贵的文化遗产。

中国不但语言类型较多,文字类型也很丰富。按照文字符号的来源,总体上可以分为非字母文字和字母文字两大类,每一大类又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1.非字母文字

(1)图画—象形文字,如纳西族东巴文、四川尔苏人(旧称西蕃人)的沙巴文。这类文字处于图画文字向象形文字过渡的阶段。其中沙巴文更偏向图画文字,符号性不突出;而东巴文已经有一定的符号性,更偏向于象形文字。此外,贵州水族水书的符号系统里也有一部分象形文字符号。

(2)音节文字。音节文字的特点是每个符号表示一个音节,笔画比较简单。这一类文字,已知的主要有三种,即彝文、纳西族的哥巴文和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县部分地区傈僳族使用的“竹书”(又称为“汪忍波傈僳文”)。

(3)汉字系民族文字。这类文字共有十几种,古代的有契丹文(分大字、小字两种)、女真文、西夏文,沿用到现代的有水书、方块白文、方块壮文、侗字、布依文、方块苗文、方块瑶文、毛南文等。此外,还有纳西族的玛丽玛莎文、纳西族摩梭人的达巴文、阮可人的阮可文等。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类是对汉字字形结构或偏旁进行不同形式的改造、变异,造成新字,借用汉字少,属这一类的如契丹大字、西夏文和女真文;另一类可以称为仿汉文字,主要使用假借汉字(包括音读汉字和训读汉字等)来记录民族语言,同时也用形声及其他方法创制表达本族语词的新字,如方块壮字、方块白文和方块瑶字等。

2.字母文字

字母文字又称为拼音文字。按字母形式的来源以及其他特征,中国各民族的字母文字可以分为以下一些类型:

(1)来源于阿拉美字母体系的有佉卢字、粟特文、回鹘文、回鹘式蒙古文、满文、锡伯文、突厥文。

(2)来源于印度婆罗米字母体系的有焉耆—龟兹文、于阗文、藏文、八思巴文以及傣泐文、傣哪文、傣绷文和金平傣文等四种傣文。

(3)来源于阿拉伯字母的有察合台文。后来的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柯尔克孜文都从察合台文发展而来。同一个字母的书写形式因位置在词头、词中、词尾的区别而略有不同。

(4)来源于汉字及其他符号的朝鲜训民正音文字(朝鲜谚文)、契丹小字。这两种文字在汉字的影响下,都把字母拼写在一起,构成一个方块形。也有意见认为训民正音文字是一种音节文字。

(5)来源于斯拉夫字母的俄文。新疆伊犁、塔城等地的俄罗斯族人使用俄文。

(6)来源于拉丁字母形式的各种传教士文字。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传教士深入我国西南民族地区传教,并在拉丁字母的基础上创制了一批少数民族文字,如景颇文、傈僳文、拉祜文、佤文,以及滇东北一带的伯格理苗文等。景颇文、傈僳文、拉祜文等至今仍在使用。

上述一些传统文字,如藏文、彝文等已经有一千多年的历史,其他文字也都有几百年的历史。不少传统文字已经有比较规范的习惯用法,使用范围广,影响也比较大,保留了珍贵的历史文献。另外一些传统文字没有经过系统的规范,只在民间使用,因人而异、因地而异特点突出,文献也相对比较零散。个别一些书写符号体系的文字地位尚需论证,如云南文山壮族使用的“坡芽歌书”等。



(二)新创和改进文字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坚持马克思主义语言平等观,切实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组织开展了大规模的少数民族语言调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帮助少数民族创制和改革文字。民族文字的创制和改革工作从20世纪50年代初至“文化大革命”前基本完成,部分工作到20世纪90年代完成。主要内容包括:(1)帮助壮、布依、彝、苗、哈尼、傈僳、纳西、侗、佤、黎10个民族创制了14种拉丁字母形式的文字。(2)帮助傣、拉祜、景颇(景颇支系)、彝等4个原有文字的民族改进了5种文字;帮助维吾尔、哈萨克两个民族改革文字系统,即把原来阿拉伯字母文字改为拉丁字母文字。(3)先后帮助景颇族(载瓦支系)、土族、羌族创制了拉丁字母形式的文字方案。创制的壮文于1957年经国务院批准正式推行,改进的彝文于1980年由国务院批准正式推行;其他文字经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试验推行;羌族文字方案经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试点推行。20世纪80年代根据本民族的要求,又为白、土家、瑶、基诺、独龙等民族设计了拼音文字方案。这些文字分别在各民族地区试验推行,为各民族语言文化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在创改文字的过程中,各级政府始终遵循少数民族自愿自择的原则,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意愿和要求。一些民族在使用新文字一段时间之后,认为新文字不符合本民族的需要,对文字使用进行了重新选择。如黎族放弃新创制的黎文,直接使用汉文;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于1982年恢复使用原有的阿拉伯字母文字;彝族放弃新创制的拉丁字母文字,使用改进的规范彝文等。

在我国,汉文不但是汉族的传统文字,也是全国各民族通用的规范文字,是在国际活动中代表中国的法定文字。通用汉语的几个少数民族,很自然地以汉文作为自己的文字;没有与自己语言相一致的文字的少数民族,大多也选择了汉文作为自己的文字。

当前,各少数民族使用的文字,包括汉文、沿用至今的传统文字、新创或改进的民族文字等,总数在40种以上。



三  新中国各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


2009年9月27日国务院新闻办发表的《中国的民族政策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白皮书指出:“目前,我国少数民族约有6000万人使用本民族语言,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60%以上;约有3000万人使用本民族文字。”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国在马克思主义语言观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各少数民族及其语言的发展实际,不断探索和推进马克思主义民族观、语言观中国化的理论问题,并用其指导民族语文工作实践,推动构建功能互补、多语和谐的语言生活,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奠定了语言文字基础,这是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要体现和重大成就。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五十三条规定:“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第七十一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在《宪法》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法律法规,都明确了各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权利,为统一多民族国家构建和谐语言生活奠定了政治和法律基础。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各个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一起,共同构建了功能互补、双语和谐的语言生活。

政治领域: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政治协商会议等重要会议上,除了提供汉文文件之外,还要向少数民族代表和委员提供蒙、藏、维、哈、朝、彝、壮7种文字的译本,同时提供这7种语言的同声传译服务,少数民族代表和委员能够通过自己熟悉的语言文字参政议政,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民族文字在各自地方的行政机关和业务部门得到较为广泛的使用。在部分少数民族聚居区,各种重大会议和活动,也都根据客观需要配备翻译人员。各种文件都使用民族文字,不少民族聚居的县、乡、村等基层举办各种活动时,为便于交流,主要使用民族语言。使用汉文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发布文件在许多民族自治地方得到执行。在民族聚居区的司法领域,民族语文也得到尊重和使用。

教育领域:在北方一些有传统文字的民族中,重新确定了以本民族语授课为主、加授汉语文的双语文教学体系;在南方一些民族中,在进行大量双语教学实验的基础上,则逐步确立了主要以汉语文授课为主、加授民族语文的双语文教学体系。到2016年年底,我国实行民汉双语教学的中小学校有1.2万多所,使用21个民族的29种文字开展双语教学,共有800万名中小学在校生。使用民族语文进行教学的各类扫育班、培训班共有2500多所,学员达100多万名。每年编译出版少数民族文字教材达3500多种,总印数达1亿多册。

文化领域:我国有36家出版社出版少数民族语文图书,共用27种民族文字出版各类图书达4100多种,印数达5300万册,种类包括各种课本,文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生活读物,工具书,古籍整理及其他大量的翻译读物等;出版了103种少数民族文字报纸和227种少数民族文字期刊;各级广播电台使用蒙古语、朝鲜语、藏语、维吾尔语、哈萨克语、瑶语、壮语、京语、临高语、彝语、西双版纳傣语、德宏傣语、傈僳语、景颇语、拉祜语、哈尼语、苗语、载瓦语、安多藏语、康巴藏语、柯尔克孜语21种民族语言(方言)进行广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现设有民族部,用蒙古语、藏语、维吾尔语、哈萨克语、朝鲜语5种民族语言对国内外进行广播。内蒙古(蒙古语)、新疆(维吾尔语和哈萨克语)、西藏(藏语)等自治区电视台开设民族语言电视频道,广西电视台开播壮语新闻节目。省级以下电视台使用民族语播放节目更为广泛。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区、自治州建立了民族语影视节目译制机构,每年都译制出大量民族语影视节目。各民族都在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表演各种本民族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节目。

信息化领域: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化工作。蒙古语文、藏语文、维吾尔语文等11种少数民族语文在字符集、键盘、字模标准的研制、语文数据库的建立以及民族文字操作系统、出版照排系统和各类应用系统的开发等语文现代化方面,都已有不同程度的开展。继信息交换用藏文编码标准字符集、键盘和字形项标准于1996年年底在少数民族文字中第一个成为国家标准、1997年成为国际标准之后,已有部分少数民族文字信息编码标准取得国家和国际的认可,为这些少数民族文字开发软件、进行国际信息交流、进入国际互联网络铺平了道路。到目前为止,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朝鲜文、柯尔克孜文等已经完成了国家级编码字符标准、键盘标准、字模标准的测试。各地、各有关单位还研发了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柯尔克孜文、朝鲜文、彝文、壮文、傣文、锡伯文、满文的操作系统、电子出版系统以及翻译辅助软件,建立了蒙古语文、藏语文、壮语文的数据库,为民族语文标准化和信息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2004年第一款少数民族语言(维吾尔语)手机诞生以来,我国各少数民族文字手机相继面市。[4]目前藏文、蒙古文、维吾尔文等都有了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和交流。

基于以上马克思主义语言观中国化的理论和实践,新中国正确处理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各少数民族语言以及各汉语方言之间的关系,各民族语言的使用和发展得到了切实保障,基于各民族语言文字的民族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成效显著,为各民族语言文化之间的交融发展提供了基础条件。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交流和社会发展,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不断增强,兼通民族语和汉语的双语人越来越多,民族语文仍有自己的独特生存和发展空间,并与汉语文长期并存,互为补充,共同发展。

但同时也要看到,由于我国语言国情复杂,各民族、各地区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特点不同,因此,各民族语言的发展、传承情况也不一样。总体上看,目前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情况大致有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如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等族,有大片聚居区,人口均在百万以上,传统文字历史悠久,这些民族的语言除了在家庭内部、邻里亲友间使用外,还在本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各个领域中使用,甚至在一些邻近的或者杂居在一起的其他民族中使用。

第二种类型,如彝族和傣族等,他们虽然也有成片的聚居区,有传统的文字,但是文字没有统一的规范,方言差异也较大,本民族的语言在社会上的应用不如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等民族那么广泛。壮语等语种由于语言内部差别较大,全民族通用的共同语还没有形成,文字的使用范围也很小,语言使用情况与彝语、傣语接近。

第三种类型,本民族语言只在本民族内部日常生活中使用,在政治生活、学校教育中往往使用其他民族的语言(主要是汉语,有些地方也使用其他少数民族语言);没有与本民族语言相一致的文字或传统文字不通用,一般使用汉文。属于这一类型的少数民族语言相当多,占语言总数的四分之三以上,使用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一半以上。

据研究,中国90%的少数民族语言人口使用壮、维吾尔、彝、苗、蒙古、藏、布依、朝鲜、侗、哈萨克、哈尼、白、傣、瑶14种语言,而90%的语言其使用人数仅占少数民族语言人口的13%。[5]随着全球化、城镇化进程的进一步深化,一些少数民族语言,特别是使用人口较少的语言,面临着功能弱化、传承困难的濒危问题,引起了党和国家以及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2011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的指导方针。2015年,教育部、国家语委实施“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到2019年,已经调查、收集和整理了1100个汉语方言点,400多个少数民族语言点,并于2019年推出《濒危语言志》系列丛书。在“语保工程”的推动下,“语言资源观”逐渐深入人心,以保护和促进世界语言多样性《岳麓宣言》为代表的语言文化多样性保护理念在世界范围内发挥了示范作用,新中国民族语言文字的保护和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