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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研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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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20年来,国内外关于公司治理的研究呈现爆炸式增长和“丛林”态势,在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的持续资助下,中国的公司治理研究也获得了较快的发展,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李维安等,2010)。综述相关文献可以发现:在内部治理方面呈现出从治理结构到治理有效性的趋势;在外部治理方面同时关注市场环境和规则建立;新兴治理方面主要表现为网络治理和绿色治理的发展。



一  内部治理


(一)股东治理


股东治理的早期研究关注股权性质。施东晖(2000)发现法人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持股水平而定;刘芍佳等(2003)应用终极产权论分析了中国上市公司2001年的股本结构情况,发现中国84%的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地被政府最终控制;徐莉萍等(2006)按照“终极产权论”划分大股东性质,研究了股权集中度和股权制衡度对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针对国有股问题,刘国亮(2000)发现国有股比例对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有负的影响;吴淑琨(2002)的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国家股比例与企业绩效呈显著性“U”形相关。Jiang等(2010)通过中国的大股东占款现象为大股东掏空理论提供了直接的证据。

大股东经常采用金字塔式的股权结构以最大化私人收益,这引起了部分学者对金字塔股权结构的关注。Fan等(2013)以  1993—2001年中国IPO的地方国有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探讨了国有企业金字塔结构的成因,认为政府借助金字塔结构可以实现对国企管理者的放权承诺,金字塔结构降低了政府的行政干预。之后,多数国内学者基于金字塔结构降低了政府对上市公司的行政干预的观点,探讨了国企金字塔层级对企业创新(江轩宇,2016)、风险承担(苏坤,2016)、企业决策偏好(武立东等,2017)的影响。对于中国民营上市公司而言,李维安和韩忠雪(2013)认为采用金字塔控股结构的主要原因在于,控制人通过金字塔机构能以较少资本控制较多的社会资本,以及形成有利的内部资本市场。

随着移动互联网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主张非控股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声音越来越强,非控股股东治理研究日益引起学者重视。李姝等(2018)以2007—2016年中国A股制造业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基于股东大会投票的数据,实证检验了非控股股东参与决策的积极性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结果表明非控股股东参与治理能够提高企业技术创新水平。除此之外,当公司内存在多个大股东时,非控股大股东具有较强的动机监督控股股东的掏空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的姜付秀团队的最新研究表明,具有多个大股东的公司债务融资成本更低(王运通、姜付秀,2017)、融资约束水平更低(姜付秀等,2017)、股价崩盘风险更小(姜付秀等,2018)。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混合所有制”迅速成为中国公司治理领域的中心议题之一,股东层面的混改引起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李建标等(2016)首次使用比较制度实验方法检验了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的行为进路,实验结果显示非国有资本参与混改的期望收益更高,且越早参与获利越多,但其收益会受到交易成本和国有资本超级股东身份的影响;对国有资本而言,其收益不受交易成本的影响,且超级股东身份会使其拥有较高的谈判能力。郝阳和龚六堂(2017)考察了国有和民营参股股东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通过对2004—2014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进行实证分析发现,“混合所有”的股权结构提高了公司绩效,但国有资本之间的股权多元化对公司绩效没有正面影响,与此同时,异质性股东的“互补”使公司发挥了不同所有制资本的优势,民营参股增强了国企管理层的薪酬和离职对业绩的敏感度,国有参股减轻了民企的税负和融资约束。



(二)董事会治理


独立性是董事会治理方面的一个核心议题。为加强董事会的作用,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8月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中国上市公司在2001年8月起开始实行独立董事制度,检验独立董事的效果成为公司治理研究的重要课题。初期对独立董事的研究主要是定性研究,随着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对独立董事的实证研究逐步增多。例如,高明华和马守莉(2002)实证分析了有无独立董事以及独立董事比例与公司绩效的关系,结果表明独立董事与公司绩效关系不大,从而指出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缺陷,提出了完善独立董事有效行权制度环境的改进措施;谭劲松等(2003)对截至2002年8月31日中国1186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的薪酬数据进行统计后得出结论,公司业绩随独立董事薪酬的增加先上升后下降。由于《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在2002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部分学者还检验了外部环境对上市公司主动设立独立董事的影响(武立东、王凯,2014),以及上市公司主动设立独立董事对总经理继任影响公司战略变革的调节效应(李维安、徐建,2014)。

近年来,监管部门和学术界都在推动独立董事来源的多元化,独立董事的身份背景受到学术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如刘浩等(2012)检验了银行背景独立董事对企业信贷融资的影响;何贤杰等(2014)检验了证券背景独立董事对券商持股的影响;黄海杰等(2016)检验了会计专业独董声誉对企业盈余质量的影响;胡元木等(2016)检验了技术背景独立董事对真实盈余管理的影响;马如静和唐雪松(2016)检验了学者背景独立董事的治理效应;何威风和刘巍(2017)检验了上市公司聘请法律背景独立董事的动机和经济后果。2013年10月中共中央中组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禁止现任和离退休政府官员在企业兼职,引起学者对官员背景独立董事治理效应的关注,如叶青等(2016)运用事件研究法,考察了独董辞职公告日前后5天的市场反应;逯东等(2017)检验了官员背景独立董事类型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影响。

除此之外,董事会多样性的研究也逐渐增多,部分学者开始关注董事会群体断裂带。董事会群体断裂带是基于董事会成员的一个或多个相似特征,将董事会划分为若干子群体的一组假想的分割线。董事会群体断裂带可能带来决策冲突,进而影响董事会治理效果。李小青和周建(2014)在系统梳理相关研究文献的基础上,分析了董事会群体断裂带的来源和构成,并构建了董事会群体断裂带对董事会决策行为影响的研究框架;李维安等(2014)检验了董事会群体断裂带对跨国并购的影响;周建等(2015)检验了董事会群体断裂带对公司价值的影响;李小青和周建(2015)检验了董事会群体断裂带对企业战略绩效(基于盈利能力、成长能力、现金能力三个维度的综合指标)的影响。

另有一部分学者关注董事会非正式层级及其影响效应。董事会非正式层级是董事会中因成员能力和影响力不同而形成的非正式结构,对成员互动产生影响(马连福等,2019)。董事会非正式层级的存在意味着董事会内存在清晰的层级排序,可以为董事会成员提供明确的指导,有助于提高董事会决策效率,但也存在由于其他董事顺从权威董事而导致的决策效率较低的问题。张耀伟等(2015)检验了董事会非正式层级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谢永珍等(2017)检验了中国民营上市公司董事会非正式层级(地位差异)对公司财务绩效的影响;武立东(2016)检验了董事会非正式层级(地位差异)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李长娥和谢永珍(2017)以中国民营上市公司为样本,检验了董事会非正式层级对民营企业创新战略的影响;武立东等(2018)利用与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合作调查获取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决策过程相关数据并结合上市公司数据库数据,考察了董事会非正式层级对决策过程的影响机理,结果发现董事会非正式层级会增加决策过程中的政治行为、降低程序理性。



(三)高管层治理


自Hambrick和Mason(1984)提出高层梯队理论以来,关注中国上市公司高管特征及其影响效应的文献逐渐增多。学者们从高管的学历(何韧等,2010;黄继承、盛名泉,2013)、年龄(魏立群、王智慧,2002;张建君、李宏伟,2007;何威风、刘启亮,2010;黄继承、盛名泉,2013)、性别(何威风、刘启亮,2010;李焰等,2011)、贫困经历(许年行、李哲,2016)、学术经历(周楷唐等,2017)以及海外经历(柳光强、孔高文,2018)等多个方面研究了高管特征与公司行为之间的关系。更有学者,如沈艺峰等(2017)从高管先天特征的角度,检验高管长相和语音对IPO市场的影响。除此之外,高管层治理方面的研究还集中于高管权力、高管薪酬和高管变更等方面。

自Finkelstein(1992)将高管权力划分为结构权力、专家权力、声望权力、所有权权力四个维度以后,高管权力及其经济后果的研究开始大量涌现。例如,已有研究关注了高管权力对高管私有收益(权小锋等,2010;王雄元、何捷,2012)、高管腐败(徐细雄、刘星,2013)、公司风险承担(权小锋、吴世农,2010)、企业投资(刘慧龙等,2014;王茂林等,2014;卢馨等,2014)、企业并购(赵息、张西栓,2013;傅颀等,2014)以及信息披露(赵息、许宁宁,2013)等行为的影响。与大量文献涌现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考虑中国特殊制度背景,将高管由行政任命的非正式治理机制、企业集团的所有制结构纳入高管权力研究框架的研究并不多见(李胜楠、牛建波,2014)。

高管薪酬方面,研究主要集中于探讨薪酬激励约束机制效果的实证分析。魏刚(2000)采用中国上市公司的数据,考察了高管薪酬与公司经营绩效的关系;林浚清等(2003)对中国1999年和2000年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差距和公司未来绩效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检验。随着管理者持股比例的不断增加,还有学者探讨了高管股权激励的治理效应,如陈笑雪(2009)以2005年前的上市公司为样本,检验发现高管人员的持股在平均量小的情况下仍有重要的激励作用;逯东等(2014)对2008—2011年中国非金融类国有上市公司进行实证检验,研究发现CEO股权激励有助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提高;盛明泉等(2016)利用2003—2013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动态面板数据,检验了高管股权激励对资本结构动态调整的影响,研究发现高管股权激励强度与资本结构调整速度显著正相关。值得注意的是,以上研究较多是采用高管持股比例度量高管股权激励,而随着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方案,采用管理层持有的股票和股票期权价值增量占其总薪酬的比例来衡量高管股权激励强度逐渐受到重视,如肖曙光和杨洁(2018)、付强等(2019)以及邱杨茜和叶展(2019)均是采用该种度量方法,他们分别检验了高管股权激励对企业升级、公司信息透明度和公司债定价的影响。

高管变更的研究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前期研究多关注高管变更和继任类型及其对公司行为的影响,如柯江林等(2007)检验了中国上市公司总经理变更对企业绩效改进的影响;陈冬华等(2011)利用中国2000—2009年A股上市公司数据研究了高管继任与职工薪酬的关系;刘新民和王垒(2012)利用中国上市公司2005—2009年高管更替数据,检验了高管更替模式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后期研究主要是针对中国国企存在潜在内部经理人市场的现实,关注国企高管变更及其影响效应。例如,杨瑞龙等(2013)、姜付秀等(2014)、刘青松和肖星(2015)探讨了国企高管晋升或降职的影响因素;郑志刚等(2012)基于N省A公司的案例,研究发现国企高管政治晋升是国企出现形象工程的直接诱因之一;陈仕华等(2015)基于中国2004—2013年国有上市公司的并购数据,利用企业成长压力理论检验了高管政治晋升对企业并购的影响;卢馨等(2016)利用中国2009—2013年国有上市公司数据,研究了国企高管政治晋升与政治迎合行为之间的关系;周铭山和张倩倩(2016)检验了中国国企高管政治晋升与企业创新的关系,研究发现国企高管政治晋升激励不仅提高了企业创新投入产出率,而且提高了创新产出的价值增值能力。



二  外部治理


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里程碑事件,2005年的股权分置改革引发了学者的广泛关注。股权分置改革后,中国证券市场迎来一场深刻的全流通变革。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完成,外部治理环境成为中国公司治理研究的热门话题,此时一些传统的外部治理变量逐渐被引入公司治理系统的研究,学者们侧重于发现不同的制度环境对公司治理模式的“型塑”(李维安等,2010)。



(一)市场环境


行业竞争环境对经理人的行为产生了重要影响,市场环境的部分研究集中于检验产品市场竞争与公司治理机制之间的互动关系。蒋荣和陈丽蓉(2007)的研究发现,中国产品市场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对CEO的监督,具有一定的替代效应;张功富和宋献中(2007)以2001—2005年中国沪深工业类上市公司为样本检验产品市场竞争与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在影响企业过度投资中的关系,研究发现产品市场竞争与公司治理机制之间呈现一种互补关系;牛建波和李维安(2007)认为,不同公司治理机制与产品市场竞争之间存在不同的内在关系,股权结构与产品市场竞争为互补关系,董事会治理、董事长兼任CEO与产品市场竞争则成替代关系;伊志宏等(2010)利用深交所信息披露考评数据进行的实证研究显示,产品市场竞争与大股东治理和高管激励治理形成了互补效应,而与董事会治理则形成了完全的替代效应;卢馨等(2015)以2004—2013年中国出现高管腐败案件的上市公司为样本,检验了产品市场竞争对高管腐败的影响,研究发现来自产品市场的竞争压力能够有效约束企业高管的腐败行为;曾伟强等(2016)以2007—2013年中国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检验了产品市场竞争对企业盈余管理的影响,研究发现当行业竞争程度较低时,行业竞争表现为外部治理机制,行业竞争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呈负相关关系。

此外,一些学者还探讨了控制权市场和经理人市场的治理作用。吴超鹏等(2011)以1998—2005年中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实施的9519起并购事件为样本,检验公司内外部治理机制的有效性,研究发现大约有三分之一的CEO在并购之后三年内被非自愿变更,其中因公司控制权变更而撤换的CEO占6%,并且在控制权市场约束CEO行为方面民企要优于国企。陈玉罡和傅豪(2012)以2000—2008年进行劣质收购的730个中国上市公司为样本,检验控制权市场的惩戒作用,研究发现控制权市场的作用因控股股东持股比例的高低而有所不同。黎文靖等(2014)以高管外部薪酬差距为切入点,以2005—2012年深交所和上交所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考察了企业高管所面临的经理人市场对企业业绩的影响及其内在机理,研究发现受管制的国企经理人市场无法对高管带来正向激励。



(二)法律环境


张翼和马光(2005)利用检察院、法律以及律师系统的数据构建了用以反映法律效力的指标,研究发现法律环境影响了公司丑闻发生的概率;陈德球等(2013)以2003—2010年中国家族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研究了法律制度和金融深化对家族控制权偏好的影响,研究发现地区法律制度效率和金融深化显著降低家族控制权结构中的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度和家族董事席位超额控制程度,并且影响家族控制权偏好的机理分别是降低控制权私人收益和缓解融资约束;崔艳娟等(2018)以2003—2012年中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为样本,检验了法治、金融和政府干预三个外部治理环境对盈余质量的作用,研究发现法治和金融环境的健康发展和政府干预的减少,有利于提高盈余质量。

2005年以后,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在各种场合不断强调投资者保护法律对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作用和意义,投资者保护法律的研究日趋增多。基于中国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弱的现实,刘启亮等(2008)用格林柯尔的案例分析了投资者保护的制度背景对投资行为选择的影响;沈艺峰等(2009)利用构建的投资者保护执行指数检验了投资者保护对资本结构的影响;张宏亮和王靖宇(2018)利用中国2009—2014年上市公司数据,采用公司层面的投资者保护指标,检验了投资者保护对股价崩盘风险的影响,研究发现公司投资者保护能够抑制股价崩盘风险。



(三)行政因素


李维安等(2001)认为,对中国国有企业的研究不能仅仅关注股权结构,而应该更多地关注国有上市公司背后的政府治理行为。Fan等(2007)对中国上市公司的研究发现,约有27%的样本公司的CEO具有行政背景。陈信元和黄俊(2007)的研究表明,政府干预经济越严重的地区,政府直接控股的上市公司越易实行多元化战略,但却降低了企业绩效,从而得出未充分“政企分离”损害公司价值的结论。陈德球等(2011)以2003—2008年中国上市公司为样本,检验了地方政府质量对家族上市公司金字塔结构的影响,研究发现较高的地方政府质量降低了金字塔结构层级和终极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度。陈德球等(2012)以2002—2008年中国家族上市公司为样本,检验了地方政府质量(政府治理水平)对家族上市公司投资决策的影响,研究发现较高的地方政府质量(政府治理水平)能够通过约束内部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提高投资股价敏感性。陈德球和陈运森(2013)以2005—2007年中国上市公司为样本,检验了地方政府质量(政府治理水平)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机理,研究发现较高的地方政府质量(政府治理水平)能够激励和监督管理者做出基于公司专有信息的投资决策,降低行业和公司层面的投资同步性。李延喜等(2013,2015)从政府干预、金融发展水平以及法治水平三个维度考察了外部治理环境对中国上市公司投资行为的影响。郑国坚等(2017)以中国2004—2013年国有企业集团控制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对国有集团内部结构的形成动因及其动态演变过程进行了实证检验。



(四)媒体/文化环境


媒体作为一种非正式的外部监督机制,能够增加公司的透明度,起到外部治理作用。李培功和沈艺峰(2010)基于中国六份报纸(如《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对50家“最差董事会”公司2003年和2004年的全部负面报道,检验了媒体对公司治理的作用;徐莉萍和辛宇(2011)考察了媒体在股权分置改革及流通股股东分类表决的制度安排下所发挥的治理职能;杨德明和赵璨(2012)利用2006—2009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媒体报道数据,检验了媒体监督对高管薪酬的影响;杨晶等(2017)以2008—2013年中国上市公司数据为样本,研究了网络负面舆论对高管薪酬的影响;醋卫华和李培功(2012)以2001—2006年度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中国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检验了媒体的治理作用,研究发现基于成本与收益的权衡考虑,媒体会选择性质严重和涉及金额大的公司治理问题进行负面报道;刘启亮等(2013)以2001—2009年中国主板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检验了媒体负面报道对审计契约稳定性的影响;周开国等(2016)以中国上市公司违规证据为样本进行研究,同样发现媒体监督能够显著降低公司违规的频率,起到外部治理作用。

随着“文化与金融”的交叉和融合,一些学者开始尝试探讨中国传统文化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陈冬华等(2013)检验了中国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宗教传统对其公司治理的影响,研究发现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宗教传统越强,其越少发生违规行为,也更少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宗教传统也能够显著抑制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从而提供了宗教传统显著提高公司治理质量的正面证据;古志辉(2015)运用2002—2012年中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的数据,研究了儒家伦理对公司代理成本的影响,研究发现儒家伦理可以降低代理成本,提高代理效率;戴亦一等(2016)基于2008—2014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剖析了中国独特的“同乡抱团”文化现象背后的公司治理作用,研究发现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方言一致性能够显著降低代理成本,并且一种方言的使用地域范围越窄,这种作用越显著;吴超鹏等(2019)基于2004—2016年中国中小板和创业板的家族上市公司数据,检验家族主义文化对公司治理改革的影响,研究发现创始人的家族主义文化观念越强,家族企业在上市前越不可能实施“去家族化”的治理改革。



三  新兴治理


(一)网络治理


制度经济学中,网络是和市场、科层并列的资源配置方式。基于交易费用理论,新制度经济学提出市场和科层组织之间的中间环节是节约交易费用的手段。“网络”概念的发展催生了“网络治理”这一新兴治理模式。林润辉和李维安(2000)指出网络组织是一个由活性结点的网络联结构成的有机的组织系统,网络主体之间的平等、协作和互动是网络治理的本质。李维安和周建(2002)提出,网络治理是企业适应网络经济报酬递增这种价值创造机制的组织能力表现。李维安等(2003)在研究公司治理的未来发展时提出网络治理有两条路线:一是利用网络进行公司治理,二是对网络组织进行治理。

李维安等(2014)综合了已有的研究和观点认为,网络治理是通过网络手段和工具,对关键资源拥有者(网络结点)的结构优化、制度设计,并通过自组织和他组织实现目标的过程,并且网络治理涉及治理的环境、边界、目标、结构、模式、机制与绩效等多个方面,而且各个方面密切联系、交互影响,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孙国强等(2016)在界定网络组织内涵的基础上,不仅对网络组织存在的动因及其竞争优势进行理论分析,而且对网络组织形成、演化及运行机制进行分析,为解决网络组织如何“治理”提供了理论基础。彭正银等(2018)将网络平台治理划分为法人治理、利益相关者治理与市场治理三重维度,并选择电商、社交、网络视频、在线旅游、知识问答五大类平台进行研究,总结得出了五大类网络平台在三重维度框架下的治理特征与治理机制。



(二)绿色治理


生态系统所拥有的自然资源和承载力是有限的,无法满足人类不断扩大的需求和生产力,这就要求公司安排各项活动都需要综合考虑资源有限性和环境可承载性,尤其是在治理层面强化绿色行为,即通过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的结构安排和机制设计,促进公司的科学决策以最小化对生态环境的危害(李维安等,2018)。李维安2016年11月在第四届尼山世界文明论坛上率先系统阐述了绿色治理的相关理念、模式和发展路径,自此之后,公司绿色治理的相关研究逐渐增多。

李维安(2017)指出当前绿色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既欠缺在治理层面统领协调各主体绿色发展行为的顶层设计,也缺少将绿色发展理念与实践进行衔接的指引性标准,因而有必要在尽快普及绿色治理的背景下,制定相应的治理准则。李维安等(2017)在提出绿色治理的原则的基础上,从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公众等治理主体的角度对绿色治理准则进行了阐述。李维安等(2017)在梳理绿色治理演进脉络的基础上,阐述了绿色治理的基本内涵和理论基础,继而论述了有效践行绿色治理的多元主体和关键治理机制。Li等(2018)基于开放式创新的视角,利用绿色治理相关理论,从创新主体、创新机制和创新模式等方面构建了绿色治理的分析框架。潘爱玲等(2019)基于2012—2016年中国重污染企业并购数据,考察了媒体压力对绿色并购的影响,研究发现媒体压力越大,重污染企业越倾向于进行绿色并购,但这仅仅是转移舆论焦点的策略性工具,而非实质性的绿色转型行为。李维安等(2019)借鉴一系列相关的规则、准则、法律法规等标准,构建了中国上市公司绿色治理评价指标体系,并进一步建立了绿色治理指数,对中国上市公司的绿色治理状况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评价,评价结果显示上市公司绿色治理水平整体偏低,各维度各要素间存在明显的不均衡性发展,且重行为而轻结构、机制建设,呈现“倒逼”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