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读读

免费在线阅读网

去读读 > 哲学心理 > 新中国农业农村发展研究70年

第三节 探寻中国农村金融发展模式

    《新中国农业农村发展研究70年》章节:第三节 探寻中国农村金融发展模式,去读读网友提供全文无弹窗免费在线阅读。!



1993年中国开始转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金融机构也开始商业化转制。1993年底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在这一方针指导下,1996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新一轮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方案,即要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强调恢复农信社的合作性质,进一步增强政策性金融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国有商业银行的主导作用。根据这一系列政策方针,农行开始了商业化转制,农信社也从农行独立出来并启动商业化进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先后成立,商业性、政策性与合作性金融机构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逐步形成。同时,农村合作基金会被取缔导致农信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居于垄断地位。

这一时期的农村金融研究逐渐繁荣起来,研究重点是金融机构商业化转制及其对农村金融市场和农业农村经济带来的影响、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农村金融体系建设以及信贷扶贫等问题。采用较多的理论是金融发展理论,研究方法除了定性研究方法之外,定量研究方法也逐渐增多。

一  金融机构商业化改革与农村资金外流

农村金融机构的商业化转制导致其营业网点和业务大量撤离农村,农村资金外流是这一时期学术界的一个研究重点。张杰认为,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正规金融机构一直是农村资金外流的管道,不仅在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下农村资源大量外流,即使在改革开放后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农村资金也源源不断外流,农民是以净存款人的身份为其他经济部门贡献金融剩余。[22]何广文发现,1996—1998年上半年农户从正规金融机构得到的贷款仅占其存款的13.99%。[23]1999年张元红通过对湖北一个村庄的调查发现,从农户储蓄存款和贷款的金额看,1997年年底平均每家农户得到的贷款额只相当于1996年和1997年两年每户平均储蓄存款额的1/40;如果将农户作为一个整体来看,他们是正规金融部门的净存款人,但是从个体的角度来看,绝大多数农户已成为彻底的纯存款人。[24]

二  金融抑制与深化

在农村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方面,张元红与何广文较早开展了深入研究。他们通过分析农村金融的供需特点与状况,剖析了农村金融抑制的制度性原因,并提出金融深化的思路。金融抑制主要表现在农户金融需求的满足状况上。张元红1999年的村庄调查发现,农户的金融需求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一是多样性,农户既是生产实体也是家庭消费单元,生产活动和消费的多样性决定了资金需求的多样性;二是总体上生活性信贷需求往往大于生产性信贷需求;三是规模小,这是由农民自身的经济规模所决定的;四是没有或缺少信贷抵押物,因为在土地集体所有的情况下农民没有合适的资产用于贷款抵押;五是信贷需求有时会因农忙季节和生活必需等影响而十分紧迫;六是由于农民受知识和理解力限制,难以应付复杂的贷款手续。[25]

但是,农户的贷款需求难以从正规金融渠道得到满足。张元红发现该村农户借贷绝大多数是通过民间个人借贷,1997年农户户均从私人渠道的借款额至少是金融机构渠道(包括合作基金会和信用社在内)的14.5倍。[26]何广文的研究得出同样的结论,总体上农户借款来源中民间金融的金额占比长期一直超过正规金融。[27]

然而,农户实际上没有获得贷款并不意味着农户没有贷款需求,他们的贷款需求无处得到满足而被压抑,因而无法成为现实的行为,制度性和政策性的因素是造成农民被正规市场排斥的重要原因。[28]而中国农村金融抑制的主要原因在于严格的农村金融市场准入管制,即政府在扶持农业的意识下,实行信贷配给和信贷补贴制度,并限制农村金融机构的多样化,不允许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这些措施均是政府从金融供给角度对农村金融市场所做出的制度性安排,仅仅从满足制度供给者和制度生产者本身的需求出发,不能适应金融需求者的金融需求。[29]

何广文认为,要推进农村金融深化,需要从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的组织体系和利率市场化两个方面努力,其中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的组织体系是关键。有必要适当放宽对农村金融业和农村金融市场的限制,放松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标准,在可能的范围内允许和扶持其他形式的金融组织的发展,以利于形成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使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在竞争中自然而然地形成。[30]

三  农信社体制改革

在商业银行撤出农村市场,农村合作基金会被关闭之后,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上成为独家垄断者,但其整体不良贷款居高不下。因此,对农信社进一步改革的呼声不断高涨。

这一时期,谢平发表了《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的争论》一文,在学术界产生了长期而广泛的影响,成为至今中国被引用率最高的农村金融研究文献。谢平认为,合作金融的基本经济特征有四个:自愿性、互助共济性、民主管理性和非营利性,但是,农信社是“行政力量强制捏合”的,没有自愿性和互助共济性;社员的所有权与基本权利没有法律保障,财务不透明,监督成本过高,被行政力量控制,做不到民主管理;而且绝大多数农信社都在从事商业银行业务,追求营利;因此,“中国近50年来就不存在合作制生存的条件,在当前制度背景下,现有农村信用社体制确实不具备向真正合作制过渡的可能性”,“农村信用合作社从诞生之日起就从来没有真正实行过合作制”,“我国正规的合作金融从来就没有真正存在过”,因为“一系列制度安排导致了现存合作金融并没有减少交易成本,也没有真正符合合作制原则”[31]。

杜晓山也意识到农信社的上述问题,但他认为,这并不等于说中国农村不需要合作制信用社,或国际规范的信用社在中国农村无法生存;合作金融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在于弱势群体可以通过团体合作、资金联合的方式实现互助,解决单个社员不易解决的经济问题;农信社体制改革不应一刀切,而应该根据不同情况,因地制宜,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地区的农信社实力较强,可以转变为股份制的农村商业银行;经济发展水平一般地区的农信社,如果实力较强,可按照自愿选择的原则,重组为商业银行,而如愿意转为互助性信用社,也是可行的,但更多的可以改组成股份合作制的信用社;贫困地区信用社的业务主要应是支持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脱贫缓贫工作,带有政策性,可以转变成股份合作制信用社或互助式信用社,或转制成农业发展银行的基层网点机构。[32]

吴晓灵也有不同的观点。她认为,只要有家庭经济、个体经济,就有合作经济以及合作金融生存的基础;合作经济及合作金融是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补充,因为合作制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着重于为社员服务、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公共积累不可分割等基本原则与社会主义宗旨有共同之处;尽管合作经济及合作金融是弱小经济的联合,为个体经济、弱小经济服务,但这决不意味着弱小和落后,它通过层层合作,变小资本为大资本、变小生产为大生产,形成大规模经济,参与到社会大生产中去,并可以吸收大生产的先进生产方式,具有很强的生命力。[33]

四  信贷扶贫

尽管新中国成立初期就有扶贫性质的贷款,但是大规模制度性的信贷扶贫始于20世纪80年代,并成为开发式扶贫和脱贫攻坚的重要工具。信贷扶贫遂成为一个研究热点。杜晓山认为,在金融机构企业化的改革趋势下,现有的农村金融组织追求利润最大化,不能承担起完全的扶贫职责,而农村合作基金会在贫困地区基本上还是“空白”;有些比较贫困地区的“农村互助储金会”具有互助救灾、扶贫性质,但不少储金会也转向以追求营利为主要目标。此外,所有这些金融组织或资金合作组织都面临着贷款回收率不高的难题,强化了它们“贷富不贷穷”的倾向。[34]为此,杜晓山主张应将扶贫资金的使用由过去的“无偿”转变为“有偿”,将扶贫信贷的“输血”功能变为“造血”机能。[35]他比较系统地分析了孟加拉国的格莱珉银行(Grameen  Bank)小额信贷的基本原理、方法、特点、效果和影响,建议中国借鉴格莱珉银行的经验,可以建立以扶贫为宗旨的乡村金融组织(他称之为“扶贫银行”),为贫困地区农户提供急需的小额、及时、便利的短期贷款,不仅可能解决“扶富不扶贫”和金融机构贷款难的问题,对解决贫困农户生存和温饱具有重大意义,而且有利于提高贷款回收率。[36]

吴国宝通过实证研究发现,政府的扶贫贴息贷款扭曲了农村金融资源的配置,阻碍农村金融市场的发育,不利于贫困的持续缓解和贫困地区正常金融秩序的建立,而且,因贴息贷款不可能长期存在,所有的贴息贷款政策都不可能成为解决穷人资金短缺的可持续的经济方式;因此,他认为,“小额信贷是对传统的非正规信贷方式改造和发展的结果,通过金融制度、金融工具和穷人组织制度三个方面的创新,探索出了一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为穷人提供有效的信贷服务并同时实现信贷机构自身的可持续发展的新路子,从而使一直困扰正规金融机构对穷人贷款所面临的高风险、高交易费用、高管理费用问题得到解决,找到了一套至少在部分发展中国家可行的解决办法”[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