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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顺应时代发展的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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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70年里,中国法理学经历了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表现为一个不断更新、更上层楼的历史过程,并且越来越显现其独到风格和蔚然气象。

中国法理学的名实形成与演进过程明显体现在学科命名变迁上。从学科和教材名称看,法理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照搬苏联的“国家与法的理论”,这一名称一直沿用到20世纪70年代末。此后,法理学发生两次大的更名,先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变更为“法学基础理论”,进而在20世纪90年代被定名为“法理学”至今。[1]名称上的变更并非只是形式变化。实际上,它反映出不同历史时期时代精神的实质变化和时代潮流趋向的更新,以及中国法理学人与时俱进的心智和志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学术头30年受到苏联的影响甚巨;改革开放后,在开放的条件下,西学在中国一度形成巨大的文化潮流,民族传统文化也开始逐渐焕发出新的生机。历史变迁过程中的西学、社会主义理论以及中国传统文化铸就了中国法理学的知识谱系和学术渊源,并且在改革开放40年里乃至更长的时期制约和影响它的成长和发展道路。尽管这些知识传统始终起着一定作用,但受不同历史阶段时代潮流的影响,中国法理学在改革开放40多年里对不同历史渊源实际上有所侧重,并且因此明显表现出不同的历史形态和递进的历史分期。大体而言,中国法理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头30年里,受到苏联的政治和法律理论以及中国现实政治的强势主导,改革开放之后再次经受西方或欧美法学理论的巨大影响,到20世纪末乃至21世纪初,则愈加明显地呈现出在开放世界的条件下文化自觉、回归中国、固本鼎新的理论姿态和势头。沿着这样的历史进程看,如果要作历史分期,那么,以从“国家与法的理论”到“法学基础理论”再到“法理学”来表述中国法理学70年的历史变迁,应该大体是合适的。就此而论,中国法理学在名称上从“国家与法的理论”变更为“法学基础理论”进而确定为“法理学”,其实不过是历史过程的一种外在显现而已。这样一种深层的历史过程贯穿在改革开放以来的40多年中,并且标示出中国法理学的未来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