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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中国法学融整时期(201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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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整”旨在描述中国法学已然繁荣状态中生成的融通整合的客观需求与主观意愿,或可成为这一时期法学发展阶段的适当命名。对于中国法学融整时期,我们选择了2012年作为这一时期的起点。因为党的十八大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并做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部署;党的十九大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强调,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构成新时代“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法学也提出了更大的理论任务和更高的学术要求,这就是“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15]。因应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确立与实施,这一时期的法学研究表现出更为强烈的中国意识和实践精神,由此引导着中国法学发展的整体态势和时代趋势。

另一个引导中国法学发展整体态势和时代趋势的重要动力源,是这一时期在中国社会强烈呈现出的“四个自信”,表现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就是“要按照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思路,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在指导思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16]。法学作为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四个自信”成为中国法学发展与法学研究工作的根本属性、总体目标、基本要求和整体风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与坚持“四个自信”的主体素质要求相结合,使这一时期的中国法学发展总体上呈融通整合的态势,即融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法学领域的知识创造,整合当前法学领域正在蓬勃发展的学术资源,倾力建构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中国法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

新时代中国法学要为新时代中国法治提供理论支撑与学术贡献,有学者概括了新时代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的特点与趋势,即“应当关注和把握六个重要向度,即法治中国的法理向度、政治中国的政理向度、法治体系的时代向度、法治效能的实证向度、法治世界的国际向度、系统法治的综合向度,由此加快构建新时代具有中国风格、中国气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17]。在这样一个新时代法学的学术发展趋势中,“法理”成为法理学力推的关键词,其中凝结着学人对中国法学的省思与期待。随着“法理”成为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中国法学的共同关注,成为法治中国的精神内涵,中国法学必将迎来法理时代,“法治中国”必将呈现“法理中国”的鲜明品质。因而法理学和部门法学都要把“法理”作为研究对象和中心主题,以凝练出共识性的中国“法理”概念。[18]由此看来,新时代的法学研究者所追寻的“法理”,乃是中国特色法学知识体系据以构建、标识和繁衍的核心部分。

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已达致繁荣的时空场景,法学研究者并不自恋于显学亦不止步于繁荣,而再度寻求法理的创新内涵与时代表达,反映了法学界对中国法学勇于自省剖析、勇于变革创新的理论自信与学术自觉。在法学理论场域建构有机一体、特色明显的中国法学知识体系,须从长期集聚而致峨然庞大的法学知识堆积中,删繁剔杂而重构集约,兼容并蓄而析出特色,实现由学科体系向知识体系的质变迈进。表现在法学研究的学术境域上,就是在这一时期渐显愈强的法学知识融通整合的学术情势。

其一,在法学不同学科层面兴起体系化融通整合。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相关,法学知识的体系化建构获得更为科学的规划图景和更为强劲的动力源泉。民法典编纂对中国民法知识体系整合形塑的推动效果显著,使已经卓然大观的民法学术积累在民法典编纂规划与机制中,得以由点及面、由层面到体系地再行整合重构,极大地提高了民法知识体系的有机融合程度,特别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构成中,契合中国经济社会运行机制与中华民族文化心理的有机融合程度。民法典编纂极大地推动了民法知识体系构建,这对其他法学学科产生巨大的示范效应,在商法、知识产权法、行政法、社会法等学科,均产生了以部门法的法典化为牵引力的学科知识体系融通整合趋向。例如,在商法学界,制定“商事通则”的学术主张长久不衰而于今为烈,力主在民法典体系之外另将商法一般规则体系化。再如,《民法总则》颁行后,也诱发了行政法学界对制定“行政法总则”的探讨与倡议。

其二,问题导向与法理导引双重机制下展开综合研究。曾几何时,“我国法学内部的划分相当细致,而不少学者固守这样的划分,导致各学科之间互不了解”[19];“法学二级学科之间基本上缺乏共同探讨、协同研究”[20]。这种局面一是导致法治问题解决方案的低效,因为针对同一问题的来自不同专业学科的解决方案如果缺乏综合协调性,很可能出现各方案之间的理念冲突、机制冲突和效果冲突;二是导致法学知识体系构建的迟滞,因为学者们的知识视野与创新能力如果囿于某一法学二级学科甚至三级学科,将难以对整个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做出有效的学术贡献。进入新时代后,法学研究者们更加注重开展问题导向的综合研究,为法治建设提供更有实际效果的综合解决方案。例如在民法典编纂中,不仅与此密切相关民商法研究介入其中并提供了大量的体系化学术成果及立法方案,而且宪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等学科研究也积极介入民法典编纂过程,以其不同专业视角剖析、评价和建议民法典的立法方案。这种法学二级学科间的共同关注与集约建构,不仅提高了正在编纂中的民法典的内在体系协调性,而且也提高了民法典的外在体系即与整个法律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同样的情形也发生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理论与实践互动中,宪法学科与部门法学科、组织法研究与程序法研究等,都为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提供观念引导、理论基础和学术支撑。这样的一个学术创造过程,也是一个既促进法理形成又以其再导引法学研究的过程。“法理是指形成一个国家全部法律、某一部门法律或法治体系、法律制度体系的价值导向、基本精神、根本原理、基本原则、基本范畴和哲学基础,是法、法律体系、法治体系、法律制度体系等存在和运行的规律性表达和学理性依据。”[21]要形成凝结和衍化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一般法理,跨法学各学科的综合研究及其相互融通整合的学术过程不可或缺。

其三,增强法学研究对法治实践的解释力与引导力。新时代的法学研究更为注重与法治实践的融和,对中国法治实践的过程及结果予以更深刻精确和更有说服力的阐释与解说,并对中国法治实践的不断深入、不断拓展和不断丰富予以更有效的理论引领和支持。一是为检测立法效果及水平、法律实施效果、法治领域改革效果、法治实践部门工作实效等,法学界以更为科学的方法和更多的学术注意力开展法治评估。法学研究者专门就法治评估采取新方法、开发新学术品种,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开发的“国家法治指数”系列和“法治蓝皮书”系列。同时,更多的法治实践部门委托法学研究或教学机构,对本部门、本地方或本行业的立法、执法或司法的实态与实效进行评估,如最高人民法院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对“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进行第三方评估。二是随着“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线运行以来,至今已经有7000多万份裁判文书上网公开,这成为许多法学研究者新的学术资源,一时涌现出大量的基于裁判文书网上资料的案例分析选题和数据分析选题,推动了法学领域的实证分析研究和大数据分析研究。这些研究更为精确地分析阐释了司法运行实态和法律制度效果,促进了司法能力和立法水平的有效提高。三是法学研究者更为关注学术创作的传播效果,特别是向法治实务领域传播的效果。尽管全国有近700所高校开设了法学专业,但“法学著述谁来看”的追问仍然引发了法学研究者们的危机感,他们观察到法律实务工作者对法学研究成果的阅读疏离,由此促发法学研究者深刻地自省与反思,认识到单纯追求影响因子的法学著述如果不能激起法治实践的回响,那无论如何不能算作学术成功。运用学术倡导与组织机制提高法学研究的实践性与应用性,提高法学著述对法治实践者的阅读吸引力和实践应用性,成为法学领域新的学术风尚。《法学研究》近来的选题政策就彰显了这种趋向,例如,其2019年的学术论坛选题就是“促进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的良性互动”。

其四,利用域外学术资源的主体意识不断强化。新时代大力倡行的“四个自信”对法学研究起到了固本培元的强大效用,使法学研究者在文化自觉、文化自信的基础上更为科学合理地对待和应用域外学术资源。以往在引介利用域外学术资源包括法学理论、制度案例等,存在一些缺乏主体性与科学性的学术倾向,诸如,对域外学说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判断时,脱离中国主题与背景,导致立论倾向不是在借鉴域外理论学说或制度经验解决中国问题,而是在以中国事例证明域外理论学说或制度经验的正确性;或者沉溺于分散孤立机械的比较分析研究,缺乏对问题所在领域的宏观把握、体系把握和趋势把握;或者缺乏逻辑的简单认为,只要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其各种法律制度自然也就先进并值得模仿等。这些法学研究上缺失文化自觉与文化自信的现象,突显了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对相关制度及理论急迫需求的牵拉效应的一个负面效果,就是易于导致应急性立法和应景性研究的弊端。坚持对外开放包括对知识信息交流的开放,域外法学知识来源愈加丰沛本是一个有利于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构建的积极因素,但域外法学知识只有适合中国的法治环境、制度机制、知识体系和文化观念,才能有机融通地存在于中国法学体系之中。在新时代的法学研究中,立足中国法治实践、坚持文化主体地位与中国问题意识的学术导向愈加明晰,坚持以我为主地利用域外法学知识资源的学术态度愈加强固,必将更加有力有效地促进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全面构建。

这一时期的截止点尚未到来,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中国法学知识体系构建仍处于理念不断更新、实践不断深化、效果不断展现的发展过程中,但本部分也只能叙述到2019年为止。这并不意味着2019年这个年份在中国法学发展史上具有什么特别的意义,而仅仅因为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是值得我们以各种方式纪念的年份,也是我们撰写《新中国法学研究70年》的缘由与动因。中国法学的发展没有终点,一如我们所倾注理想与努力的中国法治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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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

[2]  张文显主编、黄文艺副主编:《中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报告·法学(1978—2008)》,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页。

[3]  参见张友渔主编、王叔文副主编《中国法学四十年(1949—1989)》,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5页。

[4]  张文显:《论法学的范畴意识、范畴体系与基石范畴》,《法学研究》1991年第3期。

[5]  张友渔主编、王叔文副主编:《中国法学四十年(1949—1989)》,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页。

[6]  参见江泽民《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1992年10月12日),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7]  参见江泽民《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1992年10月12日),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8]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课题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理论思考和对策建议》,《法学研究》1993年第6期。

[9]  参见王家福、刘海年、刘瀚、李步云、梁慧星、肖贤富《论依法治国》,《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

[10]  《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学术研讨会纪要》,《法学研究》1996年第  3期。

[11]  参见陈甦《体系前研究到体系后研究的范式转型》,《法学研究》2011年第  5期。

[12]  顾培东:《中国法治的自主型进路》,《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

[13]  张文显主编、黄文艺副主编:《中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报告·法学(1978—2008)》,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页。

[14]  谢海定:《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公法研究》,《法学研究》2012年第4期。

[15]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

[16]  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16年5月17日)。

[17]  李林:《新时代中国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的六个向度》,《法学研究》2019年第  4期。

[18]  参见张文显《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清华法学》2017年第4期。

[19]  王利明、常鹏翱:《从学科分立到知识融合——我国法学学科30年之回顾与展望》,《法学》2008年第12期。

[20]  张明楷:《学科内的争论与学科间的协力》,《法学研究》2011年第6期。

[21]  李林:《新时代中国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的六个向度》,《法学研究》2019年第  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