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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构依宪治国理念与理论的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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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宪法学发展以改革开放为分水岭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宪法学的发展方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宪法学者围绕《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展开研究。一方面,伴随着对所谓“伪法统”的彻底抛弃,我国宪法学理论研究完全摒弃了先前的宪法学说;另一方面,其中大多数研究是直接照搬苏联的国家法学说,带有鲜明的时代特征。综观1949—1978年近30年我国宪法学理论研究的状况,可以发现,其间大致上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发展变化阶段。[1]

在第一阶段,以《共同纲领》的贯彻实施、1954年宪法的制定和实施为基础,我国法学界在借鉴苏联法学理论的基础上,翻译和介绍了大量的社会主义宪法理论。这些书籍和论文涉及宪法总论、中外宪法文献、中外宪法史、中外选举制度、国家机构、民族区域自治、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2]

在第二阶段,我国的宪法学研究工作也和其他社会主义事业一样,经历了曲折发展的过程,面临一系列十分重大的宪法性问题。1956年中国共产党第八次代表大会宣布提前进入社会主义阶段,这明显影响了1954年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因为这一部宪法明确规定是适用于“过渡时期”的。当然,宪法学无法回应特定的时代背景下的巨大挑战,只能逐渐陷于停顿。1959年开始的反右倾运动以及之后的“文化大革命”,使得包括科学研究自由在内的公民基本权利毫无保障,宪法研究更是难以开展。

在第三阶段,“文化大革命”使社会主义法制全面遭到破坏,宪法学研究工作完全停止。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宪法学著作不仅数量减少,质量也受到很大影响,出现了许许多多不能触及的“禁区”。宪法学科不具备正常开展学术研究和日常工作的条件,更不具备培养宪法学者的条件。

尽管如此,按照张庆福对中国宪法学的梳理和总结,宪法学科在这一时期确立了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基本研究方法,并影响至今。总体来说,这一时期我国宪法学说更多的是从“阶级意志”的角度来界定宪法概念,过于强调宪法的阶级属性而漠视其社会属性。受到苏联宪法理论的影响,我国早期的宪法学说对于宪法概念和本质的看法,仍局限于阶级斗争的理论。老一辈宪法学者普遍认为,在解释宪法概念的时候,除了必须认识它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外,还必须认识它的本质特征,即它是一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反映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3]“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4]“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和利益,确认、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5]



二  改革开放与宪法学复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这对于经历了“文化大革命”洗荡的中国宪法学界而言,颇有政治上再生宣言的意味,不仅解除了研究宪法权利的后顾之忧,也保证学界对于宪法权利的研究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此后,宪法学界开始尝试进行宪法问题的学术研究,特别是以1982年宪法修改为契机,不断开拓宪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度与广度。

从1978年起,我国的法学教育系统开始重新启动,宪法学教育事业也随之得到了恢复,为我国宪法学的发展提供了专门人才队伍的保障。宪法学教育的不断发展也推动了宪法学研究队伍的扩大和研究水平的提高,涌现出了许多优秀的中青年宪法学者。宪法学研究的发展也推动了宪法学教育水平的提高,进而形成良性循环。

1985年10月12日,作为中国法学会领导下的全国性学术组织——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成立。宪法学研究会通过举办宪法学年会和学术研讨会、参与国际宪法学交流、出版文集等多种形式,不断推动了中国宪法学研究的发展。除1988年、1989年和1996年之外,宪法学研究会每年都举办宪法学年会,围绕特定年会主题展开研讨,如宪法的实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不断改革的社会当中宪法的变迁等。随着参加年会人数的增多,年会成为国内宪法学学者交流、学术争鸣的重要平台,推进了宪法学研究的发展。[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