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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行政法学展望[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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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学研究70年的发展历程,不仅意味着一个学科的萌芽、生长、成熟以及走向繁荣,更标示着一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理论根基逐渐稳固。这些经过年代积累的“重叠共识”,有助于学人们对我国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渊源和脉络有更加清晰的认识,对于未来的发展趋势才能有更为准确地把握。

第一,行政法解释论与行政法立法论齐头并进。行政法学者必须拓展自己的知识面,深化对现实行政过程的理解,对国家行政法制的建构做出更大贡献。但另外,即使是在法制发达、立法质量相对较高的国家,由于法律文字本身的缺陷而导致的模糊性、因制定主体或时间的差异而导致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因人类理性认识能力的固有局限或者社会经济形势快速变迁而导致的立法漏洞等,均要求法律适用者具有娴熟的法律解释技巧,建构科学合理的法律解释体制。与其他学科相比,法学这门学科的独特性正是在于发展出一套解决法律解释和适用问题的独特技术和理论,从这一角度来看,法学研究者忽视对法律规范的解释和适用的研究又是不可原谅的。行政法的解释问题,涉及狭义的法律解释、法律漏洞的补充、法律解释权及其配置、法院对行政解释的司法审查等,均需要结合行政法规范的特殊性,作深入研究。行政法释义学作为行政法学的核心内容,是行政法学者的安身立命之所在,也是行政法学与公共行政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其他学科对话交流之“资本”所系。中国行政法释义学体系的建构,仍应是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的重点甚至重心所在,这一点不应因“新行政法”的崛起而受到太大的冲击。如何在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行政法学概念体系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法制实践,建构一套相对成熟的行政法释义学体系,是中国行政法学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第二,既关注一般行政法,亦关注部门行政法。当行政法学真正将目光转移到部门行政领域以后,行政法学的面貌必将发生重大变化:其一,行政法学不再仅处于行政的边缘而是深入其核心,不是仅着眼于行政的形式而是深入行政过程;其二,行政法学所关注的不仅是控制行政权,而且要通过制度设计保障行政的效率效能,不仅是保障公民权利,而且要推进(真正的)公共利益与福祉,并协调相互冲突的利益;其三,部门行政领域问题的研究涉及经济学、政治学、公共行政、社会学,行政法学者必须能够整合其他学科的学术资源。

第三,既重视借鉴外国行政法的经验,又注意有更加明确的中国问题意识。一方面,在全球化的今天,外国行政法的经验对中国行政法制度的完善和行政法学理论水准的提升,仍具有极重要的借鉴意义。但我国目前的外国行政法研究中还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对国外制度和学理的了解往往不成系统,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只知现状,不知历史,未能动态把握制度变迁的过程;只知英美法德日,不知北欧、东欧、印度、南美等;另一方面,我国既处在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快速推进期,又面临着全球化、信息化和后工业化等新的挑战,同时还要处理从传统的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型问题,前现代、现代与后现代的问题叠加,所处阶段的特殊性和所面临问题的复杂性,都要求不能对任一域外制度或理论马首是瞻。我们在设计行政法制的改革方案时,必须审慎面对中国的本土国情和问题。中国也亟待建立能够有效解释中国行政法制现象、回应中国行政法制需求的行政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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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早在1950年4月,商务印书馆就出版了沈大銈翻译、维辛斯基著的《苏联国家行政机关暨各盟员共和国及自治共和国国家行政机关》一书。

[2]  例如,夏书章《加强行政法科学的研究工作》,《政法研究》1957年第2期。

[3]  参见许崇德、皮纯协主编《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1949—1990)》,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5页。

[4]  当时,除了民国时期的几本行政法著作、20世纪50年代翻译的几本《苏维埃行政法》以及配套的《行政法总则参考资料》外,全国没有一部行政法学教科书或行政法学专门著作,各个学校只能自己编写讲义。1982年4月,西南政法学院国家与法理论教研室,编印了141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概论》作为校内教学用书。同年6月,北京政法学院国家法教研室编印了《行政法概要教学参考资料选编》作为校内教学用书。

[5]  安徽大学的陈安明自1981年开始为安徽大学法律系学生讲授行政法学,开全国高校行政法课程之先河,并于1982年开始招收全国首届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

[6]  该书由王珉灿任主编,张尚任副主编,包括全国一些法律院校、科研单位和实务部门13位撰稿人在内的编写组共同编写,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根据应松年回忆,由于当时行政法学教师匮乏,担任主编的王珉灿本来是研究宪法的,而张尚则是研究刑法的;王名扬也参加了该教材的编写,他是编写者中唯一完整、系统地学习和研究过行政法并获得公法学博士学位(法国巴黎大学博士学位)的作者。参见应松年《曾经的行政法和行政法学》,《法制早报》2006年10月30日。

[7]  1985年的3—7月,北京政法学院受司法部委托,开设“行政法师资进修班”。来自全国30余所法学院系的44名学员参加了一学期的行政法培训。在进修班上,应松年、朱维究和王名扬三位担任主讲,龚祥瑞、张晋藩等承担了一些课程,另外还请了部分实务部门的负责同志作讲座。这次进修班为中国当代早期的行政法教学培育了师资骨干,也为行政法学研究凝聚了重要力量,被誉为“行政法的黄埔一期”。同年8月,行政法学研究会在常州召开成立大会,这次会议选举产生了27人组成的第一届干事会。张尚被选为总干事,罗豪才、应松年等被选为副总干事,应松年还兼任秘书长。

[8]  参见王天成《治人者治于法——行政法与人权》,《中外法学》1992年第  5期。

[9]  张友渔主编,王叔文副主编:《中国法学四十年(1949—1989)》,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98—199页。

[10]  参见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赵克仁等编著《行政法学教程》,中山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姜明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中外法学》1989年第1期,等等。

[11]  但也有对实质渊源的研究,参见杨海坤《试论我国行政法的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山东社会科学》1989年第3期。

[12]  参见朱维究《略论我国行政法的法源》,《政法论坛》1983年第1期。

[13]  参见王名扬《比较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姜明安序言。

[14]  参见应松年《行政法学的新面相:2005—2006年行政法学研究述评》,《中国法学》2007年第1期。

[15]  相关译著、著作情况请见杨建顺《中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20年的回顾与展望》,《法学家》1999年第Z1期。

[16]  应松年、马怀德:《向新的高峰迈进——九十年代我国行政法学展望》,《中国法学》1992年第3期。

[17]  林莉红:《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状况及其发展趋势》,《法学评论》1998年第3期。

[18]  其中有代表性的论文包括,姜明安编译:《美国行政诉讼若干问题》,《国外法学》1988年第4期;刘兆兴:《联邦德国的行政诉讼法及行政诉讼制度》,《法学研究》1988年第1期;王名扬:《法国行政审判制度的最新发展》,《法学论丛》1988年第  4期。

[19]  其中影响较大的有[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日]南博方《日本行政法》,杨建顺、周作彩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20]  参见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知识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王礼明、张焕光、胡建淼《行政官司漫谈》,人民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等等。

[21]  参见应松年、朱维究、方彦《行政法学理论基础问题探讨》,《政法论坛》1983年第2期。

[22]  罗豪才、袁曙宏、李文栋:《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

[23]  这场争论中的论文、论著不胜枚举。在2000年前主要有武步云《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公共权力论》,《法律科学》1994年第3期;陈泉生《论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5期;王锡锌、沈岿《行政法理论基础再探讨——与杨解君同志商榷》,《中国法学》1996年第4期;叶必丰《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问题研究》,《法学评论》1997年第5期;皮纯协、冯军《关于“平衡论”疏漏问题的几点思考——兼议“平衡论”的完善方向》,《中国法学》1997年第12期;等等。在2000年后,主要有姜明安《法治思维与新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周汉华《现实主义法律运动与中国法制改革》,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章剑生《现代行政法面临的挑战及其回应》,《法商研究》2006年第6期;何海波《实质法治:寻求行政判决的合法性》,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朱新力、唐明良等《行政法基础理论改革的基本图谱:“合法性”与“最佳性”二维结构的展开路径》,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