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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法学的复苏与繁荣(1978—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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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979年刑法的颁布与刑法学研究的复苏


从1979年开始,对刑事立法工作抓紧进行。刑法典草案以33稿为基础,结合新情况、新经验和新问题,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先后拟出了两个稿子。[18]第二个稿子于1979年5月29日获得中央政治局原则通过,接着又在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和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进行了审议,最后于7月1日在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获得一致通过,并规定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19]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近30年来第一次有了自己的刑法典,其过程和意义令人感慨。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回顾新中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历程,不禁使人感慨万千:其道路的确是曲折的、艰辛的。一部出台时不过192个条文的刑法典(条文数在当代世界各国刑法典中可以说是最少的),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室起草算起,先后竟然孕育了25年之久。其实工作时间只用了5年多,有19年多是处于停顿状态。第22稿拟出后停顿了4年多,第33稿拟出后居然停顿了15年!这说明‘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法律虚无主义,一个接一个的政治运动,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冲击有多么大!建国近30年,中国才有了第一部粗放型的刑法典,这不能不说是法制的严重滞后。有法才能治国,无法就要祸国,这是中国人民付出了无数血的代价之后才总结出来的一条经验教训。”[20]

刑法典的颁布直接推动了刑法学研究。据学者统计,刑法典颁布前,主要是“文化大革命”之前的17年,发表的刑法论文仅有176篇,而刑法颁布后至1985年年底的6年多时间里,发表的论文近2300篇,约相当于过去的13倍。[21]虽然我们对此还可以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的社会大背景中寻找原因(法学刊物增多、发表文章的机会增多),但刑法文本的出现,以及刑法的实施所引发的大量疑难问题,无疑为刑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和巨大的内驱力。正如有刑法学者所描述的:“经过了将近20年的寂静之后,随着我国第一部刑法的颁布,刑法学在各部门法学中一马当先……很快在法苑中立住了脚跟,恢复了大刑法昔日的自信。”[22]

复苏后的刑法学研究刚开始还带有比较浓厚的“大词”色彩,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对我国刑法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原理,概括为社会主义时期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的思想等。[23]但随着国家工作重心转入经济建设,这种粗放式研究不断地被一个个现实问题推向深入:一方面,刑法典的注释和对刑法施行后司法实践中反映出来的大量问题进行解答,成为刑法学界的迫切任务;另一方面,犯罪领域的新情况和新特点促使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出反应,而对这种反应的理论准备、理论论证和理论评析又成为学界不可回避的问题,如经济犯罪的日趋严重使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1982年)、《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1993年)等一系列打击经济犯罪的单行刑法;社会治安的恶化使得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1年通过了《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1983年又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腐败犯罪的加剧使得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8年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等等。据统计,自1981—1997年新刑法通过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25部单行刑法,此外,还在107个非刑事法律中设置了附属刑法规范。经过这些不断补充,刑法中的罪名由1979年刑法典中的130个增加到263个。[24]针对这样的刑法制度变动,囿于“大词”建构的学术话语体系不敷应付。



二  刑法学知识的更新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刑法学复苏,是建立在50年代引进的苏联刑法学知识的基础之上的。例如1982年出版的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刑法学》,基本沿袭了苏联刑法教科书的体系和原理,其“犯罪构成体系几乎是特拉伊宁的翻版”[25]。这说明当时的刑法学主流知识是苏联刑法学。

也许是意识到“历史虚无主义不利于刑法学的研究发展”,自80年代初,一批台湾地区刑法学著作被陆续影印在大陆出版,成为当时刑法学知识的一个增长点。[26]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越来越多的外国刑法学论著经过编译和翻译传入我国,其中既有大陆法系的,也有英美法系的,它们为封闭了数十年的我国刑法学打开了一扇大门,开阔了刑法学者的眼界。早期影响较大的有:1984年和1985年分上、下两册分别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外国刑法学》(甘雨沛、何鹏著),“该书内容庞杂,虽然存在文字艰涩且无注释的不足,但其丰富的资料对于处于饥渴状态的我国刑法学界不啻是一道盛宴”[27]。1986年辽宁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日本刑法总论讲义》(福田平、大塚仁编,李乔等译),该书简明扼要,体系清晰,对启蒙大陆法系刑法理论有较大的参考价值。1987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美国刑法》(储槐植著),为人们了解美国刑法理论提供了便利。进入90年代,大批刑法译著和外国刑法典源源不断地汉译出版。译著的来源既有德国、日本等在我国有传统影响的大陆法系国家,也有法国、意大利等其他大陆法系国家,还有美国、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以及俄罗斯等转型后的国家。

对于这些刑法学著述的翻译,一位外国作者将其理解为“中国对外国文化开放的表示”(耶赛克为其《德国刑法教科书》所作的中译本序言中语)。尽管翻译的质量良莠不齐,但总的来讲,它对开阔我国刑法学者的视野做出了有益的贡献。这从近些年来我国刑法学者的著述引注中也可见一斑,过去那种很少有引注或者引注来源单一的学术局面已经大大地改善了。



三  注释刑法学的兴起


1979年刑法颁行后,刑法学界在刑法注释上下了很大的功夫,为司法实务界掌握刑法做出了贡献。[28]

注释刑法学是20世纪80年代中国刑法学研究的主要体裁,这有其时代必然性。首先,国家的惩罚策略正在实现从运动到法制的整体性转变,在刑事领域,中共中央专门发布“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可见,当时全社会都面临一个“学会使用法律武器”的问题。[29]其次,那时公、检、法、司队伍的业务素质整体还偏低,专业化程度远不能跟今日相比,由此决定了其适用法律的自身解释能力较弱,对法律解释有较强的依赖性。最后,刑法文本的出现,以及其后大量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颁布,加上司法实践中不断反映出来的问题,迫切需要刑法学界释疑解惑。正因如此,当时的许多刑法学论著几乎都有共同的格式,那就是要讨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四  该阶段刑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该阶段刑法学研究的主要课题涉及刑法基本原则、犯罪概念、犯罪构成、因果关系、刑罚目的、刑事责任、法人犯罪、经济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等[30],并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

1.研究不断走向深入。如刑事责任问题,我国刑法学界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对这个问题着力进行了研讨,充实了我国刑法学的体系。又如对因果关系的研究,有些探讨也还是比较深入的,推动了该领域甚至整个刑法理论的发展。当然,于今回头看,在因果关系的研究中也存在一些不足,如过于纠缠名词,过于倚重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理论而无视刑法中因果关系的独特性,研究方法单一,有经院哲学的倾向。[31]将“因果关系中断”这类外来学说称为“资产阶级刑法学家”的理论,也反映了当时刑法学知识还没有与意识形态话语区隔的时代印痕。今天,刑法学上的因果关系之所以再也不复当年风起云涌之势,并非是因为这方面的理论争议和困惑都已得到解决,而是因为刑法学者从“长期执迷于一种哲学框架,烘云托月般地构建因果关系的海市蜃楼”中走了出来,注意使自己的研究不脱离刑法语境,清醒自己的研究目的。[32]

2.对有的问题的研究还比较粗浅。如这一时期对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大多只停留在基本原则范围的争论上,而对各个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缺乏深入的阐述。在1979年刑法规定了类推制度的情况下,刑法学界的通说还认为我国刑法贯穿了罪刑法定原则[33],这在现在看来显然是不妥当的。相比之下,1997年新刑法在明确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之后,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就要深刻得多。正如有学者所指出:从对刑法基本原则问题的研究上,可以看到刑法学科和刑法学者逐渐走向成熟。[34]

3.出现了一些反思性思考。以犯罪构成为例,1982年出版的全国刑法统编教材将犯罪构成界定为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并将苏俄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移植过来:(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35]由于刑法统编教材的权威性,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从此定于一尊。但从1986年开始,以何秉松发表的“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新体系”一文为标志[36],刑法学界开始有部分学者对苏俄的犯罪构成理论模式进行反思性思考,这种反思性思考在进入21世纪后日趋强烈,形成对传统理论的严重挑战。

4.关注现实中的热点问题。如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对经济犯罪的研究逐渐成为刑法学界的一方热土,相继出版了许多这方面的著作。又如,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未成年人犯罪成为一个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从而引起我国刑法学界对此问题的关注,特别在是否降低我国刑法中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个问题上,产生过激烈的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