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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新时代的刑法学研究与理论自觉(201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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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研究的重点


(一)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齐头并进


一方面,刑法学基础理论继续在借鉴域外理论的基础上得以深化;另一方面,现实中提出的新课题也不断引起刑法学界的重视,这些都大大丰富了新时代的中国刑法学。

1.风险刑法的理念

随着全球风险社会的到来,风险刑法理念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同。总的来看,风险刑法理念在中国也是在批判声中逐渐获得展开。虽然有学者从法教义学角度批判风险刑法,认为风险刑法理论只能获得一时之观点喧嚣,而难以取得长久之学术积淀[50];或认为风险刑法的实质是刑法威吓作用在新时期的重新泛滥,是对合法性原则的突破,信守刑事政策和法治的底线、厘清刑事政策与刑事法治的关系才是根本出路。[51]但越来越多的学者对风险社会的刑法理念进行了务实研究,风险社会的刑法理念也逐渐明朗化。[52]

有观点指出,应当厘清风险刑法的社会基础与现代刑法的社会基础之间所存在的原则性差异,借鉴既有的风险社会理论并认清中国风险社会的特殊性,理解中国语境下的风险刑法。[53]还有学者指出,要建构中国的风险刑法,则需要把风险刑法作为正统刑法的例外,并重视抽象危险犯、过失犯罪等在控制风险中的规范意义。[54]另有观点指出,1997年刑法典全面修订以来的刑法扩张并非风险刑法理论推动的结果,而是由风险社会中出现的新问题所推动,刑法研究面临的问题是,尽管活跃的刑法立法与传统刑法理论的保守理念日趋背离,我们却迟迟没有新的理论对此提供解释和指导;风险刑法理论要求把对刑法发展的理解放在风险社会理论及其社会学知识传统中把握,考察犯罪形态的变化以及刑事政策的要求,在承继现代刑法知识传统的基础上有所创新,提出风险刑法的理论阐释及限度反思。[55]

传统刑法理论和风险刑法理论之争,日渐成为在新问题新情况上旧理论的解释能力边界是否应予突破之争。传统刑法理论试图扩张既有概念、原则和释义学方法以增强理论的应对能力,风险刑法理论则致力于在传承中创新,结合风险类型和风险情境展开研究。应当承认,风险刑法理念有其时代场景,我们面临的不是要不要有风险刑法的问题,而是把风险刑法控制在一个什么范围的问题。

2.网络与人工智能时代的刑法应对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原来的单层社会变成了现实与网络共同组成的双层社会。现实社会需要刑法规制,网络社会也同样需要刑法规制。

在网络犯罪的立法方面,有学者指出,面对网络时代的新型犯罪时,能够通过刑法解释路径予以应对的,就不需要采取刑事立法路径。在采取刑事立法路径应对网络犯罪时,没有必要也不应当制定所谓“网络刑法”;当下应当在刑法典内,分别采取增设条款或者在既有条款中增设行为方式与行为对象的立法模式规制新型犯罪。[56]也有学者认为,《刑法修正案(九)》专门规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四个纯正网络犯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这标志着我国刑法的一个专门领域即网络刑法的真正诞生。[57]

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成为近年最具时代色彩的崭新议题。首要的问题是人工智能能否成为刑事责任的主体。否定者认为,不管人工智能是依照预设程序运行还是脱逸预设程序的自主运行,都不具备认定决定刑事责任主体的关键要素——自由意志(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58]肯定者则认为,依据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不同,可将人工智能区分为弱人工智能和强人工智能。前者是在预设程序范围内运行,充其量是犯罪工具,故无承担刑事责任可言;后者则是在预设的程序外犯罪,应肯定人工智能产品具备独立的人格和刑事责任能力。[59]对人工智能刑事责任的研究正方兴未艾,成为一个充满魅力的刑法探索新领域。

3.正当防卫制度的反思

最近几年,“于欢案”“昆山反杀案”等几个广受社会关注的正当防卫案件叠加,使得“正当防卫”成为刑法研究的一个热点。大致来说,刑法学界就以下问题展开热议:

首先是正当防卫正当化根据之争。有学者主张法确证说(法秩序维护说),即通过对不法侵害的消极预防和积极预防维护法秩序的经验有效性。[60]有学者则提倡法益悬置说,主张正当防卫的依据在于行为人违反了不得侵犯他人之义务,其法益在必要限度内被悬置,防卫人损害行为人悬置程度内的法益不成立犯罪。[61]也有学者在批判德国个人保全原理与法确证原理相结合的二元结合论的基础上,提倡正当防卫的原理是优越的利益保护。[62]

其次是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的异化问题。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实务中正当防卫多面临着仅以损害结果来认定防卫过当、将防卫过当普遍认定为故意犯罪、防卫过当免除处罚的适用范围较窄等问题。[63]有学者认为,克服防卫限度判断中唯结果论的倾向,需要将考察重心转移到行为上。[64]有学者强调,正当防卫在我国的司法异化不在于法教义学的建构不足,而在于司法裁判将自身的功能错误地定位为纠纷解决,并进而主张重新认知刑法系统的功能:在风险社会中刑法系统的功能在于维持与稳定人们的规范期待。[65]

最后是正当防卫限度判断规则的建构。有学者主张,应当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拆分成“必要限度”和“明显超过”分别加以理解。[66]也有学者认为,应从正当防卫是权利保护和公力救济例外之制度目的着眼,来说明作为权利行使行为之正当防卫的内在限度。对不具有可恢复性或恢复原状困难的法益,若是为保护法益所必需的行为即无须进行利益衡量;对超出必要限度造成的损害,则可根据利益衡量的原理来评价是否属于防卫过当。[67]

虽然对正当防卫制度的研究还远未达成共识,但毫无疑问的是,它成为本土案例推动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动因,也带动了整个刑法学研究的理论提升和风格转型,对于从总体上激活正当防卫权的行使、确立“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制度改革为刑法学研究供给新知识


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中国的刑法制度不断走向完善;同时,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刑法制度也在不断创新。对这些制度进行理论阐释和分析,成为刑法知识重要的增长点。也举例说明。

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减少死刑

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严打”刑事政策的取代,“以宽济严”在刑事立法中得到体现。如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首次在刑法修正案中,出现了“除罪”和减轻刑罚的立法内容。“以宽济严”的一个突出表现是死刑的减少。继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后,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从立法上取消了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此外,还增加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要求,又进一步取消9个罪名的死刑。此外,刑法修正案(九)还提高了死缓执行死刑的门槛,将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修改为“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另外,还取消了绑架罪、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绝对确定死刑,将其修改为相对确定死刑。[68]

关于“宽严相济”和“减少死刑”,是刑法学界最近十几年的研究热点,相关著述层出不穷,诸多观点见解纷呈,并且在刑事政策、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得到了积极的反响和回应。上述刑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与刑法学界的深入研究和长期耕耘是分不开的。

2.废除劳教与刑法结构调整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强调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来治理社会,给推动徘徊不前的劳教制度改革工作带来了转机。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废止劳教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宣布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同时还宣布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教的人员解除劳教,剩余期限不再执行。至此,在中国实施了近60年、广受关注和争议的劳教制度被正式废止。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刑法学界加强了对其后续改革和相关配套措施的研究。[69]例如,对类似劳动教养措施如强制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预计治安拘留等如何进行司法化的改造?我国强制医疗制度已经实现司法化,这昭示着,未来这些较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和措施也要朝司法化的改革方向前进。经过司法化的改造后,像治安拘留这类警察罚就可转化为轻罪的法律后果,而强制戒毒、强制医疗、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则可成为与刑罚相并列的保安处分措施。又如,劳教制度废除后,醉驾、扒窃等轻罪行为纷纷入刑,对抢夺罪等进一步去数额化,这表明我国刑法在一定程度上正在改变重罪重刑的“小刑法”格局,走向“大刑法”格局,即犯罪圈扩大、与轻罪相适应的轻刑增多。鉴于废止劳教后犯罪圈扩大这一无可回避的事实,许多学者指出,有必要探讨我国刑法中的轻罪重罪之分类,对轻罪实行经过一定的考验期限之后即可宣告前科消灭的制度,以弥补犯罪标签化所带来的消极效应。[70]

3.强化反恐与预防性刑法

2015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是反恐刑事立法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本次修正案进一步严密了反恐的刑事法网,修改了相关罪状,还增设了新的罪名,完善了刑罚配置。与此同时,2015年还通过了专门的《反恐怖主义法》,从反恐工作的原则、机制、管辖,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审查,情报信息和调查程序,恐怖事件应对处置,国际合作,反恐工作保障措施,恐怖活动法律责任等方面建立起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反恐工作和处罚体系。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反恐怖主义法》针对恐怖主义犯罪设立了“安置教育”这一保安处分新措施。对此,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目前我国反恐怖主义法对安置教育的规定仍然是初步的,规范安置教育对象、行为、程序、机制等内容的制度体系还远未完善;安置教育有突出的预防导向,安置教育的实施可能对行为人造成社会否定评价和人格谴责,因此一种基于自由导向的执行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被安置教育的行为人应该有更多的自由会见来访者或者安排其空闲时间,以抵消限制自由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应分阶段实行区别于自由刑服刑期间的改造手段,帮助这些人复归社会。[71]

反恐刑法带来学界对预防性刑法和积极刑法观的讨论。传统刑法以规制结果犯特别是实害犯为主,介入的时间比较晚,这主要是考虑到刑法的严厉后果以及对人权可能造成的危害,但现代风险社会的来临使得风险刑法观得以确立,刑法介入前置化的现象大量涌现,刑法中的危险犯特别是抽象危险犯大量增多。风险刑法一改传统刑法的报应色彩,而把预防放在首位。以恐怖主义犯罪为例,如果不打早打小,刑法不在恐怖主义组织成立、成员招募、培训等阶段及时介入,而非得等恐怖犯罪活动实施时才去介入,那就为时已晚,不仅造成的损失巨大,而且恐怖主义组织成员一经洗脑,则普通的刑罚几乎对他没有威慑力。因此,在这些特殊领域,预防性刑法有其存在的空间。正如有学者所指出,那种批判预防性刑法的观点是从消极刑法立法观出发,其论证以古典刑法思想为支撑,未能有效回应中国当下的社会情势;在刑法观念逐步转向功能主义、刑法与政策考虑紧密关联的今天,刑法的谦抑性并不反对及时增设一定数量的新罪,刑罚早期化与转型中国社会的发展存在内在联系,意欲建设法治国家,就必须将限制、剥夺公民人身权利的处罚事项纳入刑事司法的审查范围。[72]



二  对我国刑法学研究的省思与展望


应当说,我国刑法学研究近年来在广度和深度上继续取得长足进展,这不仅是我们自己能感受到的,而且也可以从国外学者的感受中得到反映,如日本刑法学者高桥则夫在回顾近年来与中国刑法学界的学术交流时就指出:“感觉中国方面的讨论水平有了很大的进步。”西原春夫对此更是以见证人的身份予以确认:中国刑法学界研究问题的领域有了很大拓展,不同观点的讨论程度也日趋热烈,可以说学术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73]

然而,这只是说我们的刑法学研究有发展、有进步,并不意味着我们的刑法学研究就已经臻于完善了,相反,存在的问题及有待改进之处还不少。

首先,对我国刑法学发展所处的时代还缺乏比较准确的认知。不可否认,过去一些年来,我们的刑法学从域外特别是从德日刑法学界吸收到了许多营养,这对于深化我国刑法教义学、促进我国刑法理论的精细化无疑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必须看到,刑法基础理论是与一个时代的哲学思想紧密相连的,而一个时代的哲学思想又往往与一个时代的科技发展及其所面临的其他社会问题紧密相连。我国当前一方面在对域外刑法理论进行吸收时还停留在其过去的刑法理论上,却对其潜在的危机和最新发展缺乏足够的认识[74];另一方面,对我们国家自己法学所处的时代背景也缺乏一种自觉。张文显曾经指出:起初,我们几乎全盘接受了苏式法治理论,这一套以阶级斗争和专政专制为核心的话语体系支配了我们的法律思维与法律实践,也造成了灾难性的后果;苏式法学话语体系破产之后,我们在法学恢复重建阶段几乎又不加反思地转而求助于西方的法学话语体系,成为西方法学的“搬运工”;现在,我们应朝着中国化、时代化转换,进入自主阶段,即不依赖外来理论、观念与言说方式的指引就能思考自己的问题、阐述自己的实践、构建自己的话语体系。[75]这虽然是针对我国整个法学尤其是法理学而言,但从大方向看,也适用于我国的刑法学。对于中国刑法制度及刑法学的发展,“西方现成的知识体系不见得能为中国复杂、独特的问题提供配套的科学、理性的答案”[76]。中国如此之大,发展又如此之快,在许多方面有自己的特色,有些方面如互联网公司还处在世界前沿水平,相应地,我们在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方面也就有自己的创新和特点,这既是中国刑法学研究宝贵的本土资源,也是我们可能给世界刑法学做出贡献的机会。

其次,在引入域外知识的过程中没有很好地本土化,造成用语混乱,使各种理论的准确性更加捉摸不定,给后来者的借鉴和研究起点带来困扰。如“共犯”一词,本来在我国刑法学的语境中就是“共同犯罪”的简称(包括主犯和从犯、胁从犯以及教唆犯),但现在一些论著引入德日刑法中的“共犯”一词后,也不加区分不加说明地混合使用,而德日刑法中的共犯是指教唆犯和帮助犯(与正犯相对应),所以含义不一样,如果同一篇论文或同一本书前后用词相同,含义却不同,就难免给读者造成混乱。过去我们为刑法学界大家都同一个声音、缺乏学派之争而苦恼,现在学术讨论活跃起来了,甚至有了不同程度的学派之争,但又造成了刑法知识的混乱,对不同概念、不同理论大家都各说各话,有的是理解不准确(如对客观归责,有的认为能限制处罚范围,有的则认为会扩大处罚范围),有的是无视我国的具体语境而盲目引进一些即使在国外也有严重争议的理论(如敌人刑法[77]),更多的则是只搬运而不注意与中国刑法话语的衔接与转换(其实有些完全可以转换成中国刑法学自己的话语,或者在中国刑法学的话语体系内加以改造,这样对于避免理论的混乱和减少理论的内耗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近年来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之所以在很多地方存在两张皮的现象,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理论界在热衷于引进各种域外理论和学说的时候,没有有效地转换成我们自己的语言,或者在我们自己已经形成的话语体系内尽可能地给有关域外理论和学说找到一个相应的位置。

最后,在研究方法上有待进一步改进。一是有些研究方法过于简单甚至极端。例如,一段时间以来,刑法学界对所谓的形式解释格外青睐,而对所谓的实质解释则警惕有加。姑且不论论者在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的内涵与外延上互相交错,就以对形式解释的过分青睐而言,其实也要辩证地看,用形式解释来反对类推、推动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及其适用,这种旨在限制公权力的做法当然是可取的,但如果把它推至极致,则也有副作用。其实,对有些表面看来违反刑法但欠缺刑事可罚性的行为,恰恰需要运用实质解释来排除社会危害性,做除罪化处理,如内蒙古的王力军无许可证收购玉米改判无罪一案就是如此。[78]类似的还有社会危害性问题,不少学者对社会危害性一词颇不以为然,甚至主张要把这个概念从我国刑法学中驱逐出去。其实,这同样只是看到问题的一面,而没有看到另一面,即在拥有类推制度的前提下,社会危害性可能成为扩大处罚范围的一个理由,但在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情况下,欠缺社会危害性恰恰可以成为限制处罚范围的一个理由。如前述王力军无许可证收购玉米改判无罪一案,法院再审认定宣告无罪的理由就是:“其行为违反了当时的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备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79]二是研究方法过于单一,扎根中国的接地气的成果还不够多。总的来看,当前以引进德日刑法学知识为主的刑法教义学方法占据中国刑法学研究的绝对主流,但问题是,刑法学研究方法应当是多元的,尤其应当是立足中国的。在这方面,笔者个人也有一些研究心得,如本人关于立体刑法学的探索[80],其所引起的社会反响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超出了最初的预料,究其原因,应当与它关注中国自己的问题有关。[81]刑法终究是要解决本国实际问题的,刑法学终究是要以本国刑法文本和判例为研究支点的,为了使中国刑法学在国际上成为有声的刑法学,而不是有的学者所批评的“无声的中国刑法学”[82]。我们应当有更强的主体意识和理论自觉,从中国实际出发,以切实解决中国的问题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点,建构起国际的视野、中国的视角和自己的方案三位一体的研究格局。

*  *  *

[1]  参见高铭暄等《中国刑法立法之演进》,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9—40页。

[2]  参见高铭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2页。

[3]  参见高铭暄等《中国刑法立法之演进》,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0—41页。

[4]  参见高铭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3页。

[5]  参见高铭暄等《中国刑法立法之演进》,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1—42页。

[6]  参见高铭暄等主编《新中国刑法学五十年》(上),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7]  参见高铭暄等主编《新中国刑法学五十年》(上),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5—6页。刑法在时间效力上不能溯及既往、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这是和平时期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突破这一原则的做法是典型的用政策刑法来取代原则刑法的做法。当然,在革命刚刚胜利、旧制度垮台的特殊时期,这个问题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如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后,若一概不准新生政权的刑法溯及既往,那么就会出现对于新法之前的杀人等犯罪也无法追究的情形),但如果就此认为新法理所当然地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加区别地将新法适用于所有过去的行为,则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8]  参见高铭暄等主编《新中国刑法学五十年》(上),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9]  参见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1949—1985)》,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4页。

[10]  参见高铭暄等主编《新中国刑法学五十年》(上),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7—9页。

[11]  参见车浩《未竟的循环——“犯罪论体系”在近现代中国的历史展开》,《政法论坛》2006年第3期。

[12]  参见高铭暄等主编《新中国刑法学五十年》(上),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4—5页。

[13]  不过,法律出版社1957年出版的李光灿的《论共犯》一书,算是一个例外,该书被认为在该领域提高了当时的刑法学理论研究水平。

[14]  参见高铭暄等主编《新中国刑法学五十年》(上),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8页。

[15]  参见杨春洗等《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08页。

[16]  参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20页以下。

[17]  参见北京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刑事政策讲义》(讨论稿),1976年12月内部印行,第118页以下。

[18]  参见高铭暄等编《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上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35页以下。

[19]  参见高铭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4页。

[20]  参见高铭暄等《中国刑法立法之演进》,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3页。

[21]  参见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1949—1985)》,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9页。

[22]  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前言”。

[23]  参见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1949—1985)》,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9页以下。

[24]  参见高铭暄等《中国刑法立法之演进》,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4—45页。

[25]  参见陈兴良、周光权《刑法学的现代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27页。

[26]  陈兴良在回忆自己20世纪80年代刑法论著的引注时,曾指出有1/4引自民国时期的刑法论著(另有1/4引自我国台湾地区刑法论著,1/4引自早期苏联刑法论著,1/4引自当时我国大陆学者的刑法论著)(参见陈兴良、周光权《刑法学的现代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28—729页)。

[27]  陈兴良、周光权:《刑法学的现代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29—730页。

[28]  例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欧阳涛、张绳祖等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释》(北京出版社1980年版)曾先后数次再版,总印数达100多万册,成为当时司法实际工作人员几乎人手一册的畅销书。参见欧阳涛《犯罪、刑法学领域热点问题剖析及对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页。

[29]  参见强世功《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8页以下。

[30]  详见陈甦主编:《当代中国法学研究(1949—2009)》,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六章。

[31]  参见高铭暄等主编《新中国刑法学五十年》(上),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4页。

[32]  参见陈兴良主编《刑法知识论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57页。

[33]  参见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3页。

[34]  参见高铭暄等主编《新中国刑法学五十年》(上),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31页。

[35]  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97页以下。

[36]  参见何秉松《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新体系》,《法学研究》1986年第1期。

[37]  参见徐建《“反革命”罪名科学吗?》,《探索与争鸣》1981年第1期。

[38]  参见何秉松《一个危险的抉择——对刑法上取消反革命罪之我见》,《政法论坛》1990年第2期。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刑法学界绝大多数人对于该文采取了比较激烈的批判态度,但据学者披露,其实该文对于刑法修改还是有价值的。这篇文章发表后,作者的意见受到立法机关的重视,并对刑法的修改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如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在危害国家安全罪(即原反革命罪)一章中,有的条文保留了“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规定,“这证明,在学术研究中包括刑事立法中,充分发挥民主的重要性”(参见曲新久《何秉松教授刑法学思想述评》,《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1998年第4期)。

[39]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导言”。

[40]  参见储槐植等《刑法机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刘仁文《关注刑法运作》,《人民检察》2007年9月(上)。

[41]  参见储槐植《建立刑事一体化思想》,《中外法学》1989年第1期。

[42]  关系刑法论是储槐植另一重要学术思想,它主张把刑法放到整个关系网络中去进行研究,具体包括:1.社会经济与刑法;2.政权结构与刑法;3.意识形态与刑法;4.犯罪与刑法;5.行刑与刑法;6.其他部门法与刑法。参见储槐植《刑法存活关系中——关系刑法论纲》,《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2期。

[43]  参见储槐植《刑法研究的思路》,《中外法学》1991年第1期。

[44]  对此,陈兴良的一个解释是:这与20世纪90年代我国刑法知识经过一个时期的恢复积累以后所处的蓄势待发的特定背景有关。参见陈兴良《“老而弥新”:储槐植教授学术印象》,《刑事法评论》第2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5]  参见付立庆《刑事一体化:梳理、评价与展望——一种学科建设意义上的现场叙事》,载陈兴良、梁根林主编《刑事一体化与刑事政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46]  参见陈兴良《判例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序”。

[47]  参见刘仁文《构建我国立体刑法学的思考》,《东方法学》2009年第5期。

[48]  参见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78页。

[49]  参见曲新久《何秉松教授刑法学思想述评》,《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1998年第4期。

[50]  参见陈兴良《风险刑法理论的法教义学批判》,《中外法学》2014年第1期。

[51]  参见孙万怀《风险刑法的现实风险与控制》,《法律科学》2013年第6期。

[52]  参见劳东燕《风险社会与变动中的刑法理论》,《中外法学》2014年第1期。

[53]  参见刘仁文、焦旭鹏《风险刑法的社会基础》,《政法论坛》2014年第3期。

[54]  参见姜涛《风险刑法的理论逻辑——兼及转型中国的路径选择》,《当代法学》2014年第1期。

[55]  参见焦旭鹏《现代刑法的风险转向——兼评中国当下的刑法观》,《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2期。

[56]  参见张明楷《网络时代的刑事立法》,《法律科学》2017年第3期。

[57]  参见梁根林《传统犯罪网络化:归责障碍、刑法应对与教义限缩》,《法学》2017年第2期。

[58]  时方:《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之否定》,《法律科学》2018年第6期。

[59]  刘宪权:《人工智能时代的“内忧”“外患”与刑事责任》,《东方法学》2018年第1期。

[60]  王钢:《法秩序维护说之思辨——兼论正当防卫的正当性依据》,《比较法研究》2018年第6期。

[61]  魏超:《法确证利益说之否定与法益悬置说之提倡——正当防卫正当化依据的重新划定》,《比较法研究》2018年第3期。

[62]  张明楷:《正当防卫的原理及其运用——对二元论的批判性考察》,《环球法律评论》2018年第2期。

[63]  尹子文:《防卫过当的实务认定与反思——基于722份刑事判决的分析》,《现代法学》2018年第1期。

[64]  陈璇:《正当防卫、维稳优先与结果导向——以“于欢故意伤害案”为契机展开的法理思考》,《法律科学》2018年第3期。

[65]  劳东燕:《正当防卫的异化与刑法系统的功能》,《法学家》2018年第5期。

[66]  邹兵建:《正当防卫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法教义学研究》,《法学》2018年第11期。

[67]  吴允锋:《正当防卫限度的判断规则》,《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6期。

[68]  参见胡云腾《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论与实践创新》,载郎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9页。

[69]  例如,陈泽宪主编:《劳教制度的前世今生与后续改革》,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

[70]  参见刘仁文主编《废止劳教后的刑法结构完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607页以下。

[71]  参见陈泽宪《安置教育需要全面坚持法治原则》,《检察日报》2016年10月28日。

[72]  参见周光权《积极刑法立法观在中国的确立》,《法学研究》2016年第4期。

[73]  参见[日]西原春夫《我的刑法研究》,曹菲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36—237页。

[74]  例如,出于应对恐怖主义威胁的时代需求,德国立法者开始寻求将刑事可罚性前置,使刑法提前介入打击恐怖主义犯罪,2009年在刑法中新设的第89a条就是典型的例子。这种可罚性前置是否以及如何能够在传统的教义学上正当化,成为当前令德国学者棘手的问题。参见王钢《德国刑法学的新发展——侧重于违法性阶层的考察》,载《清华法律评论》编委会编《清华法律评论》第八卷第一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75]  参见张文显《关于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几个问题》,《中国大学教学》2017年第5期。

[76]  邓子滨:《犯罪论的体系更迭与学派之争》,《法学研究》2013年第1期。

[77]  考虑到“敌人”在中国具有强烈的政治意味,“敌我矛盾”曾经成为“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基石,不宜把即使在德国也引发巨大争议的“敌人刑法”照搬到我国的刑法学术话语体系并为其背书。参见刘仁文《敌人刑法:一个初步的清理》,《法律科学》2007年第6期。

[78]  参见阮齐林《刑事司法应坚持罪责实质评价》,《中国法学》2017年第4期。

[79]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内08刑再1号。

[80]  即刑法学研究要前瞻后望(前瞻犯罪学、后望行刑学),左顾右盼(左顾刑事诉讼法、右盼民法等其他部门法),上下兼顾(上对国际公约和宪法,下接治安处罚和原来的劳动教养),内外结合(对内加强对刑法的解释,对外重视刑法的运作环境)。

[81]  参见刘仁文《立体刑法学:回顾与展望》,《北京工业大学学报》2017年第  5期。

[82]  参见周光权《无声的中国刑法学》,载高鸿钧主编《清华法治论衡》2005年第1期,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