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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追求程序正义的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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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阶段


刑事诉讼法学是以刑事诉讼立法和刑事诉讼实践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学科。在我国清末之前的数千年历史中,中国法律不仅民刑混杂,而且实体法与程序法也没有得到区分,作为一门学科的刑事诉讼法学无从产生。我国近现代刑事诉讼法学的产生源于清朝末年的变法运动。1906年学制为3年的京师法律学堂开学,刑事诉讼法被列为第二和第三学年的主要课程。刑事诉讼法课程在高等学堂的设立,意味着刑事诉讼法学作为一门独立法律学科在中国的产生。我国刑事诉讼法学体系的形成,始于20世纪20年代夏勤的《刑事诉讼法要论》[1]一书的出版,后来经陈谨昆、蔡枢衡等学者的努力,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初步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抛弃了20世纪20—40年代所积累的学术传统、理论体系和研究方法,开启了对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学的探索。改革开放以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呈现出全新的气象,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立足国情并在古今中外的会通融合中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刑事诉讼法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刑事诉讼法学“在批判国民党的旧法观点,继承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并学习苏联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2]。1954年颁布了新宪法,后又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法规,如《逮捕拘留条例》等;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刑事立法以及对刑事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推动了对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探索。

当时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主要知识来源是苏联法学理论。20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翻译出版了一大批苏联学者撰写的刑事诉讼法学专著和教科书,如《苏维埃刑事诉讼》(切里佐夫著)、《苏维埃法律上的诉讼证据理论》(维辛斯基著)、《苏联刑事诉讼法概论》(杜尔曼诺夫著)等;还翻译出版了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典;一批学者和留学生被派到苏联进修和学习。通过学习、借鉴苏联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转型得以逐步完成,新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初步得到确立,各大专院校设立了刑事诉讼课程并编写了教材,如中央政法干部学校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基本问题讲稿》,1956年12月法律出版社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教学大纲》。

在这一时期,我国学者对刑事诉讼和司法制度中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了专题研讨,发表了百余篇论文[3],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呈现出活跃的景象。1954年5月1日,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创办了法学理论刊物《政法研究》,至1956年年底,该刊物共发表有关刑事诉讼法学方面的文章40余篇,其内容包括法院独立审判、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以及辩护制度、证据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等。在这一时期,倡导联系中国实际,建立中国特色刑事诉讼法学理论,逐步形成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个性。[4]



二  1957—1978年间的刑事诉讼法学


195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共325条)的起草工作,但由于不久“反右”斗争开始,起草工作便停了下来。[5]1957年下半年开始,《政法研究》《法学》等刊物开始发表“反击右派”的文章,一大批学者被点名批判。在刑事诉讼法学领域,将一些刑事诉讼原则、制度,如独立审判原则、律师辩护制度等,当作资产阶级的诉讼原则、制度予以全盘否定;对一些不同的学术观点如“无罪推定论”“有利被告论”“自由心证论”等,当作右派言论或右倾思想加以批判。这种思潮与做法完全脱离了科学理性,致使学术研究和讨论无法正常进行。大专院校取消了刑事诉讼法的课程,合并为刑事政策课。报纸杂志上很少再有正面论述刑事诉讼程序的文章。[6]

1962—1966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经历了短暂的复苏。1962年6月,由中央政法小组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参加,又重新开始修订刑事诉讼法草案。在1957年草案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修改,于1963年4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初稿)》,条文总数为200条。当时报刊上发表了百余篇刑事诉讼法学的文章,其中大部分是刑事证据理论方面的文章,如刑事证据的概念、属性、人证与物证的作用等。[7]

1966年,随着“文化大革命”开始,包括证据争论在内的各项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活动一律停止。十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制遭到破坏,刑事诉讼法被视为束缚“专政手足”的绊脚石被彻底砸烂和废除,刑事诉讼法学理论被视为“禁区”,无人敢于问津。[8]



三  改革开放以来的刑事诉讼法学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制定和颁布了刑事诉讼法和一系列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法规,刑事诉讼法学进入了重建和发展时期。



(一)1979—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学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思想解放,刑事诉讼法学领域也开始进行系统性的拨乱反正,对曾经受到批判和彻底否定的一些刑事诉讼原则和制度重新做了肯定性的论述和评价,并较为深入地论述了刑事诉讼法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批判了“重实体、轻程序”“认为程序制度可有可无、束缚手脚”的错误观点和做法。

1979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社会主义的刑事诉讼法,随之要求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广泛而深入的宣传;全国政法教育的恢复和发展,要求编写刑事诉讼法教科书来满足教学的需要;全国普及法律常识教育的开展,需要有介绍刑事诉讼法基本内容的小册子。为了适应法学教育和法制宣传的需要,学术界写出了一批具有一定质量和反映我国刑事诉讼特点的教材、专著、普及读物和参考资料。在这一阶段,学术界对刑事诉讼理论中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如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刑事诉讼中民主与专政的关系;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体系、证据的属性、证明对象、举证责任、判断证据的原则;检察人员在第二审程序中的法律地位、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理解和运用等。法学高等教育的恢复和发展,大大促进了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全国近十个单位陆续被批准招收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1987年首次批准在中国政法大学设立了诉讼法学博士学位授予点,导师为陈光中教授。

进入20世纪90年代,一批攻读刑事诉讼法学博士学位的中青年学者相继展开了对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证明、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职能、刑事诉讼价值等基本理论范畴和刑事起诉制度、刑事鉴定制度、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刑事辩护制度等基本制度的专题研究,拓展了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促进了符合中国国情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逐步形成。

1984年以来,全国性的诉讼法学学术团体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诉讼法学研究会相继成立,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每年都要举行一次全国性的诉讼法学年会,讨论诉讼法学的有关理论问题以及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的问题,有力地推动了诉讼立法的发展,促进了诉讼法学的繁荣。1993—1994年,陈光中受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委托,组织该校的一批教授、专家和博士生起草了《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其中大部分意见和建议被吸收到后来由立法机关正式起草的修改草案中。1991—1995年,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均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作为诉讼法学年会的中心议题。



(二)1996—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学


从1996年刑事诉讼法首次修改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其间由于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全社会对人权的关注与日俱增,与公民基本权利关系密切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也因此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此阶段,与立法修改相联系的研究发展迅速,其内容涉及刑事诉讼法实施细则、执法观念的转变、实际执法中的具体问题以及改善执法环境的建议等。

刑事诉讼基本理论研究持续推进,一些学者对刑事诉讼法律观的转变、刑事程序的法哲学原理、刑事诉讼的目的、价值及其关系、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以及中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本土建构、刑事诉讼方式、宪法与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现代化、刑事诉讼的经济分析、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法原则、刑事程序公开、刑事正当程序、刑事司法行为的道德界限、检警关系、检察的内涵以及检察权的性质、公正审判权、中国的刑事审判方式、审判对象的运行规律、程序性制裁、恢复性司法、诉讼文化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有深度的研究,取得了一些突破性成就。

刑事证据法学研究受到重视,一些学者对证据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和基本问题、证据概念、证据的种类与分类、证据规则的价值基础和理论体系、刑事证据法的规范体系及合理建构、举证责任、刑事诉讼证明模式、证明对象、司法证明的目的与标准、刑事证据立法的方向、司法证明逻辑与机理以及一些具体的证据规则,进行了深入研究。

在此阶段,学术研讨活动蓬勃开展,所涉议题包括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实施、刑事证据制度完善、刑事司法体制改革、审前程序、遏制刑讯逼供、保释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强制措施、搜查与扣押、看守所管理机制创新、律师辩护、法律援助、刑事和解、不起诉制度、证据开示、非法证据排除、审判程序、量刑程序改革、死刑案件诉讼程序、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等。

1998年10月5日,我国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由此带动了对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研究;2002年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经济全球化、法律世界化的浪潮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产生进一步的冲击,此后对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研究逐渐成为一种“显学”。

2006年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一分为二,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相继成立,改变了以往“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局面,刑事诉讼法学和民事诉讼法学的专业研究各自向纵深发展。



(三)2012年以来的刑事诉讼法学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学术界将主要关注点放在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司法解释以及实施问题,与此同时,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仍然受到关注。2018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修改所涉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缺席审判等问题成为研究热点。

2012年以来,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重点主要包括刑事程序法治现代化、刑事诉讼的目的与价值、刑事诉讼模式、刑事诉讼文化、刑事诉讼人权保障、遏制刑讯逼供的程序机制、刑事管辖、刑事辩护和法律援助、刑事强制措施、技术侦查措施、刑事诉讼检察监督、公诉制度、公诉变更与附条件不起诉、庭前会议、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刑事和解程序、违法所得没收与缺席审判程序、强制医疗程序、腐败犯罪诉讼程序、刑事错案与再审程序、死刑控制与刑罚执行、刑事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诉讼证明、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刑事裁判文书繁简分流、刑事涉案财物处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捕诉合一、对域外制度的比较研究等。

2011年全国人大法工委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修正案(草案)》,2012年以来,刑事诉讼法学界形成了一批针对《修正案(草案)》相关内容进行分析的研究成果。刑事证据法学的研究重点主要包括证据制度的价值结构、证据学的学科定位、证据学的研究现状及走向、证据的概念和种类、证据的本质与属性、证据规则与非法证据排除、证据收集与审查程序、证人作证与言词证据、司法鉴定与科学证据、证据能力、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司法证明、证据法史、域外证据制度等。[9]

在此阶段,关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转型的学术讨论不断深化,实证研究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应用日益受到重视,多学科研究方法被引入刑事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研究中来,学术界试图通过研究范式或研究方法的创新与转换,进而推动刑事诉讼法学整个知识体系的更新。许多高校建立了专门从事刑事诉讼法学或司法改革研究的学术机构或团队,在理论研究、人才培养、立法司法咨询、社会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6年6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共同策划翻译的《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一书出版,为刑事诉讼法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工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