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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改革开放后的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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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并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标志着国家的法制建设重新起步,进入了全面恢复和发展的阶段,也带动了民事诉讼法学的全面重建与发展。



一  民事诉讼法学的重建与起步阶段(1979—1991)


1979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立了民事诉讼法起草小组,开始草拟民事诉讼法。经过两年零六个月的反复酝酿、修改,至1982年3月8日,在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新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终获通过。

自1982年颁行《民事诉讼法(试行)》,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开始进入有法可依的法典化阶段。正是制定民事诉讼法的紧迫需要推动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重新起步,在此阶段,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主要成果体现为[14]:

其一,为制定第一部民诉法提供舆论和理论准备,并通过对《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注释,为民事诉讼法的适用提供了理论依据。这一阶段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主要是以《民事诉讼法(试行)》为依据,对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民事诉讼的各项具体制度与程序作了较为系统、全面的阐释。主要的研究内容是对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经验进行总结并作相应的理论阐释,也有学者论及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以及诉权等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问题,然而仍以苏联的民事诉讼理论为范式,没有深入的学术思考,学术水平普遍较低。但无论如何,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在这一时期已开始步入正轨。

其二,开展科研资料的基础性积累工作。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收集、整理和汇编了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苏区、抗日根据地、解放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国家机关制定颁布的有关民事诉讼法方面的资料以及有关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陆续翻译出版了《苏俄民事诉讼法典》《美国民事诉讼》《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外国民事诉讼法的资料,介绍引入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的民事诉讼法学著述和学说,并编撰了《诉讼法大辞典》[15],为此后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工作打下了较好的资料基础。

其三,为完善现行民事诉讼制度展开专题研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生活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修订《民事诉讼法(试行)》成为专家、学者以及司法实务工作者的共识,民事诉讼法学者围绕着完善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这一主题积极开展研究,当时集中探讨的问题有:诉讼主体问题;管辖问题;调解问题;举证责任问题;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问题;撤诉问题;反诉问题;特别程序问题;民事执行问题等。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研究成果被日后于1991年4月9日颁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典所吸纳。



二  民事诉讼法学蓬勃发展时期(1992—2012)


1992—2012年,对于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学而言,是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期,民事诉讼法学取得了前所未有的丰硕成果。概括来看,在此期间,民事诉讼法学的主要成果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理论问题研究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民事诉讼法学者已经初步构建起了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体系。这一理论体系的构成是:民事诉讼价值论、目的论、程序保障论、法律关系论、诉权论、诉讼标的论、既判力论等。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重新构建,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对于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探讨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国学者认为,由于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是诉讼理论中最为深刻和抽象的理论,处于基本理论的核心地位,民事诉讼目的论、诉权论、诉讼标的论、既判力论等其他基本理论板块都有价值蕴含,民事诉讼程序价值问题对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架构以及司法的实际运作又具有根本性意义,因此,诉讼价值论应作为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以此为基础来反思、构建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并对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予以重塑。[16]

诉权理论问题向来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流派学说繁多,目前在民事诉讼法学界,诉权双重论是占主流的学说。该学说认为:诉权在本质上是一个兼具程序内涵和实体内涵的基本权利,程序含义是指在程序上向法院请求行使审判权的权利,实体含义则是指保护民事权益或解决民事纠纷的请求。[17]

在有关判决的理论体系中,既判力理论处于核心地位,在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领域中,既判力理论由于与“客观真实”“有错必纠”等主流诉讼观念发生冲突,因此在经受了长期的冷遇之后,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逐步深入而引起民事诉讼法学界的重视。学者们在介绍德、日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就既判力的概念、作用、本质、根据、主观范围、客观范围、时间界限(标准时)、既判力与诉讼标的的关系等问题展开了讨论,以便建立我国的既判力理论。[18]



(二)民事诉讼制度、原则与诉讼程序研究


这方面的研究涵盖了整个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的各个方面,包括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体系、管辖制度、当事人制度、证据制度、调解制度、民事诉讼费用制度、民事审判制度与程序、非讼程序、民事执行制度、民事诉讼史以及外国民事诉讼制度和比较民事诉讼研究等。

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肇端于法院系统内部自上而下的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带动了民事诉讼法学界对于司法改革的研究。学者们对此展开的研究内容和涉猎的范围十分广泛,既包括司法改革的宏观政策、审判制度改革、法院制度与陪审制度改革、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等司法体制改革问题,也包括关于民事司法制度本身各项具体改革政策、措施等方面的研究。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同步展开的关于民事诉讼与司法改革的研究,其成果主要体现为:(1)通过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建立和完善证据制度,重塑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关系;(2)构建审前准备程序,强化以公开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功能;(3)增进程序正义,赋予当事人更多的程序权利,重构民事诉讼模式;(4)完善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方便当事人诉讼。[19]

伴随着中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法律也同样面临着从传统型向现代型的历史更替,这一过程即所谓的“现代化”。民事诉讼法学者认为,司法现代化具有鲜明的程序化倾向。民事诉讼法学者对于民事司法现代化展开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包括诉讼理念、诉讼原则、主体制度、诉讼程序和具体诉讼程序五大部分,既有理念的导入,又有具体制度的探微,不仅阐明其理论基础,并且将程序和制度的建构结合起来,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对于我国民诉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产生了积极的影响。[20]

自2000年以后,学者们开始系统开展关于民事诉讼宪法化、民事诉讼法和宪法关系的研究,研究主要是从民事诉讼的宪法理念即裁判请求权保护、宪法权利的民事司法保护、宪法对司法组织的保障等角度展开。特别是从裁判请求权的角度,研究了宪法上的裁判请求权与民事诉讼中的诉权、诉讼权利和审判权之间的关系,以及宪法权利的民事司法保护等问题。[21]

证据制度一直是民事诉讼法学界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在该领域中,民事诉讼法学者们开展了以推动民事证据立法为主导的研究工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江伟,以中国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为基地,会集国内法学界和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界的专家,完成了《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该项研究总结了当时我国民事证据立法研究的最新成果,分析了我国现行证据法律制度以及这些制度在司法实践运用中的经验与教训,在对证据法基础理论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广泛借鉴国内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证据法律制度,以比较法的视野,结合中国证据法律文化传统与现实,确定了一些新的证据理念与基本原则,提出了我国证据立法的模式和内容选择。[22]同时,民事诉讼法学界也对举证责任、证明标准、证据规则等民事证据的基础理论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23]



(三)民事诉讼法的立法、修改与完善研究


针对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相关的对策性研究,始终是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界的主要研究课题。由于《民事诉讼法》是在我国市场经济确立之前出台的,在颁行后国际环境、社会结构、市场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迁,民事诉讼法的滞后性已日渐突出。实践中,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已经触及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改革在诸多方面已突破现行法的规定。这些问题的存在都要求对《民事诉讼法》予以修改。

在就民事诉讼法修订展开的研究中,最有影响的,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江伟主持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与完善课题组”推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三稿)。[24]在建议稿的形成过程中,充满着法官与学者、实务界与理论界的尖锐交锋与互动。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三稿)外,在民事诉讼法学界,还有大量的针对民事诉讼法的立法、修改与完善而展开的研究,这些研究,往往是和关于司法改革、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研究结合在一起的,它们都从不同视角、在不同程度上丰富了关于民事诉讼法的立法修改与完善的探讨。[25]



(四)民事诉讼国际化与外国民事诉讼制度、比较民事诉讼法学研究


自“二战”之后,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的国际化、民事诉讼的国际化已成为一个潮流。在这一领域,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学者也正在逐步展开研究,并开始与国际上的前沿性研究有了一定程度的对接和沟通。[26]在关于外国民事诉讼制度和比较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中,中国民事诉讼法学者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民事诉讼法学者翻译出版了大量的美、德、意、法、日等西方国家的现代诉讼制度和民事诉讼理论的著作,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关于“当事人主义”内涵和我国诉讼模式的讨论,大大推动了引进现代西方民事程序制度的进程。这些研究成果,拓宽了中国民事诉讼法学者的视野,并且对于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27]



(五)民事司法改革问题研究


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以改革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方式为先导、以党的十五大报告为契机的中国司法改革,是民事诉讼法学界研究的理论热点问题之一,研究成果较为丰富。所涉及的研究范围和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司法权的基础理论研究,关于司法改革的理念、价值取向、宏观目标及具体步骤,关于司法审查和法院管辖范围,关于法院管理体制及内部管理等“司法管理模式”,关于法院财权和人事制度的改革,关于建立单独的法官编制和单独的司法预算,关于审判委员会与人民陪审员制度,关于法官职业化及书记员序列分设问题,关于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的问题,关于司法质量评判及监督问题,关于司法改革的比较研究,以及关于司法改革的学科构建等研究。总体看来,不少曾经被视为理论禁区的问题,如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司法审查、权力分立、权力制衡等,都已得到相当程度的研究。研究强调我国司法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应摒弃“客观真实”的传统观念,重树“程序正义”的理念,寻求现代化司法理念的正确指引,克服司法行政化和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28]



(六)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已作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民事诉讼相辅相成,面对我国司法资源紧缺与案件数量剧增的矛盾,诉讼法学者们对和解、仲裁等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的研究,都在与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研究同步进行。在这方面,学者们针对我国法治发展中的问题,系统地论证了由司法、行政和民间解纷机制构成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意义及合理的制度架构,对基层司法、诉讼调解、信访与行政解纷机制、人民调解与“大调解”以及习惯等民间社会规范的作用等问题,展开了实证研究和分析。主张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保障法治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协商自治以及与公共社会的健康发展。在理论上,强调以一种综合性视角研究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机制与其他社会控制、国家司法权与社会自治、公力救济与社会以及私力救济之间的关系;在制度和实践方面,注重构建司法与非诉讼程序协调互动的解纷机制。[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