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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民事诉讼法学展望

    《新中国法学研究70年》章节:第五节 民事诉讼法学展望,去读读网友提供全文无弹窗免费在线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民事诉讼法学从最初的探索创建到今天的蓬勃发展,所取得的成就是全方位多方面的。特别是进入新时代以来,学者们关注和研究的问题都呈现出新的拓展,这种拓展体现为研究内容与研究形式的多样化态势。一方面,学者们持续关注以往的热点问题并进行深入探讨,在研究上呈现出更为精细化的特点;另一方面,学者们在研究范围上拓展了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视域,提出了许多在理论上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的新问题,并且在研究方法上,以规范分析为主,针对不同的研究对象,更为综合地运用了法教义学、比较法学和社科法学等多种研究方法,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对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学从初期发展到现在所达到的高度,有学者概括为“从技术到理念”。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民事诉讼法学仍往往被视为某种手段性、技术性且局限于司法实务程序操作层面的琐屑知识,既无多少“理论含量”,也缺乏体系的建构。经过长期以来对相关比较法知识的研习,自进入21世纪以来,经过理念转型和基本理论体系的重构,围绕着从“当事人程序保障”到“程序正义”等理念,学界在较大范围及相当程度上已达成了共识。这既是得来不易的成就,也标示了目前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问题所在,即目前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又面临着“理念化”严重的问题,如空话套话、重复堆砌、似是而非的知识、缺乏沟通意义的“自说自话”等打着“理论”旗号的学术泡沫,漫无边际地讨论程序中的法律外因素,以空洞浮泛的“大词”来代替切实的问题解决的思考方式[45],导致一方面关于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论文非常之多,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却处于一个“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自说自话的状态。[46]回顾中国民事诉讼法学走过的这70年历程并展望未来,我们看到,除了深化以前研究所取得的成就外,在未来的发展中,民事诉讼法学界应当认真考虑以下问题。



一  反思立法和政策导向型的对策研究范式


由于特定的历史和时代背景,在过去的70年间,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学者们将大量的精力和研究焦点都放在了以立法和政策为主导的学术研究上,并由此形成了一种固化的对策研究范式和“立法专家”式的思维模式。对此,已有学者对于诉讼法学界在立法和政策制定中投入过多而未能做出相应的理论贡献这一现象提出了尖锐的批评。[47]但事实上,学者们能够在立法和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发挥作用本身不仅无可厚非,而且从学术—理论与实践之间的有效互动来看,这实是颇有益处的好事。在这方面,我们并不必一味地以西方学者的超然状态为参照,而以此责难中国学者对于政策、立法活动的过度参与。实际上,在这个问题上,真正需要引起重视和反思的是,一方面,由于长期以来固化的对策研究范式,使得学者们在从事学术研究时,已经全然忘却了在其意识中深深植根的这种立法—政策导向立场,以至于无视在制度的建构中,还存在着除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以外的众多的其他参与者,而这些参与者,他们各自都有着不同的、特定的立场。同时,在这种研究范式下,学者们倾向于想当然地将自己的立场等同于立法者或政策制定者的立场,而不对自己与立法者或政策制定者之间所存在着的天然的、信息不对称的前提做出变量设定,甚至完全无视这种信息不对称的存在,那么由此其所带来的后果就只能是:所谓的学术研究,其有效价值极低。

反观民事诉讼法学界在这70年间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已经证成了上述结论。我们看到,在比比皆是的关于立法修改、对策建议的研究中,理论上宏大叙事的实际上比较多,大部分文章只是抽象地提出应当解决一些问题。并且那些针对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方案的研究成果,其具体解决方案是否有很大现实意义也有待商榷。由于任何真正的、现实存在的问题实际上都是综合性的,而这些相关研究所提出的具体解决方案,虽然在表面上看去确似能解决相关问题,但是是否真的能实施该具体建议,即该具体解决方案是否会引起其他不利的后果;是否能够有效地得到执行,都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因为任何一个措施的执行,都需要考虑一系列的问题,并不仅仅只是所要解决的问题本身。而我们的研究者在提出建议的对策研究中,既不考虑其他制度参与人的立场,又不是真正基于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的立场所做的考量和方案设定,更没有界分研究者与政策制定者之间存在的信息差异变量,无怪乎按照那些提出具体解决方案文章的思考,很容易就会使人产生一种质疑,即:这种先提出问题再提出一种具体解决方案的研究方法,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能对解决我国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持?所以,尽管从事的是对策研究,但民事诉讼法学者们的研究却越来越被实务界认为是“一纸空言”,学者们越来越被排斥在实务部门之外,学术界越来越趋于自我沉溺。[48]由此,人们不禁要怀疑法学家职业群体存在的价值究竟何在。



二  构建关于中国民事司法实践的知识体系


民事诉讼法学界的当前主流是规范法学研究,研究焦点集中在对法律规范的设计、解释和分析上,而过于忽略对当下司法实践本身的深度研究和理论关注。这一问题,在有关借鉴外国民事程序制度、经验以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研究方面体现得尤为突出。

长期以来,中国学者们基于各自不同的外语所长而产生的知识偏好,习惯性地用日本化、德国化或者美国化的思维来对中国的民事诉讼问题进行比较研究,最后往往得出只要在中国建构了类似于西方的法律制度体系就可以解决目前种种乱象症结的观点(而这样的观点在中国的法学理论以及许多公共法律话语中已经近乎成为一种潜意识)。但是,人们有理由质疑,为什么要以美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发现程序或者德国、法国作为参照来构造我国的民事审前程序?在对于审级制度建构原理进行分析、研究时,中国学者又是何以罔顾英国的一审终审制和其他多数普通法国家的两审终审,得出所谓普通法和大陆法国家共通的三审终审制,甚至错误地将英国的制度归入四级三审制的“国际通例”,并以此作为论证改革我国两审终审制的理论依据?[49]这种比较和借鉴研究实际上并非真正的研究,而只是用西方的理论来评判中国的现实,把西方国家的制度潜在地当作校正中国民事司法制度的标准,致使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无力认识和解释中国的现实问题。

事实上,忽视正在发生的司法实践,缺乏对于相关社会事实的呈现与研究,是造成民事诉讼法学者在知识体系上存在诸多缺陷的重要原因之一,它使得中国学者无从判别自己所面临的问题,更遑论其所作选择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了。在社会科学领域,研究作为一种认识的进步意味着对认识条件、认识对象的认知所取得的进步。法律和法律体系的基础都在于社会实践,在面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转型的今天,我们有必要回过头来重建研究的起点,即确立面向民事诉讼社会事实的研究方向,构建关于中国民事司法实践的知识体系。为此,我们必须以探寻具体社会事实的方式去建构有关中国民事司法的知识结构和知识体系,否则无法使宏大的历史、制度变迁本身得到明晰的理解。



三  明确学术传统的在场与传承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界经过70年的研究和积累,成果已经覆盖了很多问题领域,但其间也充斥着大量简单重复性的知识转述。要改变这一状况,除了反思目前的研究范式和思维定式,明确民事诉讼法学知识转型的方向以外,还必须要确立那些能够使学术研究得以自我批评和重建的基准,否则,我们不可能建立起科学的、体系化的民事诉讼法学。

在当今大量的民事诉讼法学成果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那就是学术传统的缺席。在研究中,学者们往往满足于把各种观念随意嫁接起来,或者对各种术语作简单地比较,而不是在特定的理论、学说传统的语境下展开分析、论证。如很多学者在讨论程序法治问题时,往往不加分辨地将各种不同的理论学说引用到自己的文章中,比如美国建国之父们的观点、法国法学家的观点以及德国法学家的观点等。这种做法是把各种前人提出的学术理论肢解为单个的成分,然后根据研究者自己的特定目的将其拼装成著作、论文等研究成果。这种肢解,除了只能破坏所援用理论本身的完整性外,不能获得任何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因为人们不能指望从成分本身获得问题的答案。只有在学术传统或理论脉络中开展研究,理论的组成成分才能在特定的研究中获致思考的意义和价值。然而当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领域所呈现出的状况是,我们不仅不关注学术研究传统或理论脉络前设,甚至还没有学术研究必须在学术传统或理论脉络中展开的意识。

为此,作为一个基础性的前提条件,我们必须在研究中明确学术传统的在场,并由此展开严肃地学术批评。在确立学术研究自我批评和重建的手段上,毫无疑问,通过实践对理论予以检验和批判当然是题中应有之义。但是,目前民事诉讼法学界在理论和实践的研究互动中,仍存在着颇为明显的机会主义倾向。即从表面上看,理论观点似乎与改革实践浑然一体,二者互相印证,但实际上,理论是贫乏的缺乏体系化的理论,而实践则是削足适履、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实践。这种理论与实践表面上的相互印证掩盖了深层次上二者的内在脱节,而在其背后的代价则是当事人基本权利保障的深度缺位与社会正义成本的不断上涨。在这方面,如何既贴近现实,使我们的学术具有鲜活的生命力,亦出离现实,让我们的学术保持持久的批评力,应是今后民事诉讼法学者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为此,必须加强理论的系统性,注重研究方法的完整性,唯有如此,学者才能真正成为独立的和准超然的社会观察者与知识生产者,为我们的制度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50]

*  *  *

[1]  中国国家图书馆“馆藏资源”数据库的检索结果。

[2]  例如,为推动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发展和人才的培养,1983年2—6月,西南政法学院举办了“司法部第三期全国法律专业(民诉法)师资进修班”,聘请当时国内一流的专家、学者前去授课、培训;2000年7—8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办了为期一个月的“比较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班”,聘请来自德国、美国的资深专家、学者为一批国内骨干的中青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人员授课、研讨。当年参加培训的人员,现在有相当一部分已成为其所在单位民事诉讼法学科的学术带头人。而如此大规模、系统地组织本专业的中青年学者对内、对外进行学习、研讨,这在当时的中国法学界尚属罕见。

[3]  尽管诉讼法学界的主流研究范式是以立法和政策为主导的对策性研究,但是,有一些民事诉讼法学者很早即在研究中采用更重视“描述”“透视”而不是“要求”或“主张”的视角,这方面代表性的论著,如王亚新《论民事经济审判方式的改革》,《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1期;徐昕《论私力救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  例如,民事诉讼法学者关于证明责任、诉权、既判力等理论的研究,对于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参见陈瑞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范式的反思》,《政法论坛》2005年第3期。

[5]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成立会议纪要》,载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动态》1984年第22期。

[6]  司法改革研究课题组编、张明杰主编:《改革司法——中国司法改革的回顾与前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7]  常怡、黄宣:《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60年的回顾与展望》,《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

[8]  这部分内容主要参考:张友渔主编、王叔文副主编《中国法学四十年(1949—1989)》,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常怡、田平安、黄宣、李祖军《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五十年回顾与展望》,《现代法学》1999年第6期;徐卉《大陆地区民事诉讼制度的过去、现在与未来》,载台湾地区“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汤德宗、王鹏翔主编《两岸四地法律发展》(下册),台湾新学林出版社2007年版;何勤华《关于新中国移植苏联司法制度的反思》,《中外法学》2002年第2期。

[9]  主要有,吴大业译、陈忠诚校:《苏联律师制度沿革》,大众法学出版社1950年版;徐步衡译:《苏联诉讼法纲要》,大众法学出版社1951年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干部训练组编写:《苏联法律学校法律专业课程教学大纲》(1954年印发);[苏联]安·扬·维辛斯基:《苏维埃法律上的诉讼证据理论》,王之相译,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苏联]阿布拉莫夫:《苏维埃民事诉讼》(上、下),中国人民大学审判法教研室译,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苏联法院和检察署组织”课程提纲》(供高等法律学校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初版;[苏联]克林曼、科瓦列娃编:《苏维埃民事诉讼提纲》(供高等法律学校用),陈逸云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6年版;[苏联]列别金斯基、塔杰沃祥编:《“苏联检察长的监督”课程提纲》,薛秉忠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6年版;[苏联]顾尔维奇:《诉权》,康宝田、沈其昌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

[10]  《列宁文稿》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222—223页。

[11]  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各边区和革命根据地审判经验的总结,其特点在于高度强调民事纠纷调解。马锡五(1899—1962),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创立者,延安志丹县人。1930年参加革命。193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陕甘工农民主政府粮食部部长、国民经济部部长、主席。抗日战争时期历任陕甘宁边区庆环专区专员、陇东专区专员、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他所创立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受到群众拥护,并曾在各解放区推广。1946年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任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院长兼西北军政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12]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曾汉周在第二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报告》(1978年12月22日)。

[13]  常怡、田平安、黄宣、李祖军:《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五十年回顾与展望》,《现代法学》1999年第6期。

[14]  以下内容主要引自赵钢《回顾、反思与展望——对二十世纪下半叶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状况之检讨》,《法学评论》1998年第1期;江伟、邵明《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成就及其发展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年第4期。

[15]  柴发邦主编:《诉讼法大辞典》,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16]  相关探讨,详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柴发邦主编《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陈桂明《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民事诉讼程序之优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刘荣军《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肖建国《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等等。

[17]  相关论述,详见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江伟、单国军《关于诉权的若干问题的研究》,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8]  相关研究内容及成果,详见叶自强《论既判力的本质》《论判决的既判力》,《法学研究》1995年第5期、1997年第2期;江伟、肖建国《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翁晓斌《论已决事实的预决效力》,《中国法学》2006年第4期;江伟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刘荣军《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杨荣馨主编《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9]  代表性的论著,如江伟、杨荣新主编《民事诉讼机制的变革》,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江平主编,陈桂明执行主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发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齐树洁主编《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田平安主编《民事诉讼程序改革热点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叶自强《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景汉朝《中国司法改革策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张卫平《转换的逻辑:民事诉讼体制转型分析》,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0]  代表性的成果,如章武生等《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1]  代表性的成果,如刘敏《裁判请求权研究——民事诉讼的宪法理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陈刚、汪三毛《宪法与民事诉讼程序》,载陈刚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2000年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2]  江伟:《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3]  代表性的论著,如李浩《民事举证责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陈刚《证明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叶自强《民事证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陈界融《证据法:证明负担原理与法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4]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与完善》课题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三稿)及立法理由》,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25]  如江伟、孙邦清《略论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法学家》2004年第3期;常怡、黄娟《传统与现实之间》,《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陈桂明《民事诉讼法内容的增删改》,《法学家》2004年第3期;赵钢、朱建敏《激变还是渐进?——略论修订〈民事诉讼法〉的应然基调》,《法学家》2004年第3期;蔡彦敏、张珺《审时度势:对现行〈民事诉讼法〉修订之思考》,《法学家》2002年第4期;张卫平《体制转型: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本作业》,《法学家》2004年第3期;张卫平《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双重提升:泛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赵钢、刘学在《关于修订〈民事诉讼法〉的几个基本问题》,《法学评论》2004年第4期;吴英姿《民事诉讼程序的非正常运作——兼论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实践理性》,《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等等。

[26]  代表性的论著,如徐卉《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李旺《国际民事诉讼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徐昕《民事诉讼法的国际协调:在努力与浪漫之间》,载许章润编《清华法学》第2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范愉《小额诉讼程序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等等。

[27]  代表性的论著,如沈达明编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张卫平《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衡平——外国民事诉讼研究引论》,成都出版社1993年版;白绿铉《美国民事诉讼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6年版;宋冰编《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蔡彦敏、洪浩《正当程序法律分析——当代美国民事诉讼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陈刚《社会主义民事诉讼法简读——沿革、诉讼主体及证据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徐昕《英国民事诉讼与民事司法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王亚新《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谭兵主编《外国民事诉讼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等等。

[28]  代表性的论著,如顾培东《中国司法改革的宏观思考》,《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张卫平《论我国法院体制的非行政化——法院体制改革的一种基本思路》,《法商研究》2000年第3期;吴英姿《法官角色与司法行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年版;徐昕、卢荣荣《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09)》,《政法论坛》2010年第3期;王亚新《司法成本与司法效率——中国法院的财政保障与法官激励》,《法学家》2010年第4期;等等。

[29]  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1页。

[30]  张卫平:《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法律科学》2012年第6期。

[31]  杨秀清:《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空洞化及其克服》,《法学评论》2013年第3期。

[32]  王福华:《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可适用性》,《中国法学》2013年第5期。

[33]  王亚新:《我国新民事诉讼法与诚实信用原则——以日本民事诉讼立法经过及司法实务为参照》,《比较法研究》2012年第5期;王琦:《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中国法学》2014年第4期。

[34]  徐洁:《论诚信原则在民事执行中的衡平意义》,《中国法学》2012年第5期。

[35]  张卫平:《既判力相对性原则:根据、例外与制度化》,《法学研究》2015年第1期;《判决效力理论研究与制度建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

[36]  相关研究,详见王福华《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研究》,《清华法学》2013年第4期;吴泽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适格》,《法学研究》2014年第3期;王亚新《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的再考察》,《法学研究》2014年第6期;张卫平《中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构成与适用》,《中外法学》2013年第1期;任重《论虚假诉讼:兼评我国第三人撤销诉讼实践》,《中国法学》2014年第6期;郑金玉《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践运行研究》,《中国法学》2015年第6期;等等。

[37]  任重:《回归法的立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体系思考》,《中外法学》2016年第1期。

[38]  相关研究,详见霍海红《证明责任的法理与技术》,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潘剑锋《民事证明责任论纲——对民事证明责任基本问题的认识》,《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11期;李浩《民事诉讼法适用中的证明责任》,《中国法学》2018年第1期;吴泽勇《民间借贷诉讼中的证明责任问题》,《中国法学》2017年第5期;张卫平《自由心证原则的再认识:制约与保障——以民事诉讼的事实认定为中心》,《政法论丛》2017年第4期;胡东海《“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历史变迁与现代运用》,《法学研究》2017年第3期;等等。

[39]  相关研究,详见张卫平《重复诉讼规制研究:兼论“一事不再理”》,《中国检察官》2015年第2期;夏璇《论民事重复起诉的识别及规制——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247条的解析》,《法律科学》2016年第2期;卜元石《重复诉讼禁止及其在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中的应用——基本概念解析、重塑与案例群形成》,《法学研究》2017年第3期;等等。

[40]  相关研究,详见张卫平《对民事诉讼法学贫困化的思索》,《清华法学》2014年第2期;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法商研究》2016年第2期;傅郁林《法学研究方法由立法论向解释论的转型》,《中外法学》2013年第1期;吴泽勇《民事诉讼法教义学的登场——评王亚新、陈杭平、刘君博:〈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交大法学》2018年第3期;肖建国《民事指导性案例中的管辖规则研究——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5号为中心》,《环球法律评论》2018年第3期;刘哲玮《确认他人恶意串通合同无效之诉的合法性检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3号的程序法评释》,《当代法学》2018年第2期;曹志勋《论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效力及其裁判技术——基于对已公布的42个民事指导性案例的实质分析》,《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6期;等等。

[41]  相关研究,详见傅郁林《司法权的外部边界与内部配置》,《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2期;王亚新《解读司法改革——走向权能、资源与责任之新的均衡》,《清华法学》2014年第5期;王亚新《“人案比”二元模型与民事审前程序的优化——基于对广东省九个基层法院的调研》,《当代法学》2017年第3期;范愉《我国司法改革顶层设计的条件和能力》,《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6期;等等。

[42]  相关研究,详见王福华《电子诉讼制度构建的法律基础》,《法学研究》2016年第6期;刘敏《电子诉讼潮流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应对》,《当代法学》2016年第5期;陈锦波《论信息技术对传统诉讼的结构性重塑——从电子诉讼的理念、价值和原则切入》,《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3期;等等。

[43]  相关研究,详见张卫平《民事案件受理制度的反思与重构》,《法商研究》2015年第3期;段文波《起诉程序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前景》,《中外法学》2015年第4期;蔡虹《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法理省思》,《法学论坛》2016年第4期;唐力、高翔《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事项二阶化审理构造论——兼论民事立案登记制的中国化改革》,《法律科学》2016年第5期;张嘉军《立案登记背景下立案庭的定位及其未来走向》,《中国法学》2018年第4期;等等。

[44]  相关研究,详见赵秀举《论民事执行救济兼论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悖论与困境》,《中外法学》2012年第4期;汤维建《论司法拍卖市场化改革及其完善》,《中国法学》2015年第1期;肖建国《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2期;黄忠顺《民事执行机构改革的深度透析》,《法律科学》2016年第4期;谭秋桂《论我国民事审执分离体制改革的模式选择》,《实证法学研究》2017年第1期;徐卉《论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路径选择》,《实证法学研究》2017年第1期;陈杭平《比较法视野下的执行权配置模式研究——以解决“执行难”问题为中心》,《法学家》2018年第2期;等等。

[45]  王亚新:《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与实务结合之路》,《法学研究》2012年第  5期。

[46]  张卫平:《法学研究方法论漫谈——以民事诉讼为中心》,《研究生法学》2009年第3期。

[47]  如认为在这种研究范式下,学者往往将自己如此定位,即以发现立法问题、提出改进对策、推动司法改革作为研究的归宿,而很少有人去反思法学家们究竟做出了怎样的理论贡献。参见陈瑞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范式的反思》,《政法论坛》2005年第3期。

[48]  张卫平:《无源之水——对中国民事诉讼法学贫困化的思考之一》,载徐昕主编《司法》第3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9]  徐卉:《中国需要怎样的审级建构?——对当前审级制度改革研究的反思》,载《民事诉讼法学前沿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50]  徐卉:《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知识转型》,《法学研究》2012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