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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民法学70年的总结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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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几代中国民法学人齐心勠力,以传统民法学为基础,结合中国的社会情势和域外最新法制,初步建立了中国民法学理论体系,为中国民事立法和民法典的编纂奠定了理论基础。中国民法学虽谈不上“中国学派”,但它诞生的社会土壤决定了它具有和域外民法学不同的精神特质。这可从如下四对关系把握。

1.普遍与特殊。毋庸置疑,任何国家的民法都存在普遍与特殊的对立,偏执任何一端都会出现问题。不当偏重特殊,可能导致民法学为不合理的制度和规则辩护,使社会错失改革和进步良机,国有企业的产权属性问题已成明日黄花,即为明证。过分强调普遍,又可能使民法学脱离经济和社会的现实需求,甚至背离中国人的人生和人心,甚至戕害其法感情。整体上看,中国民法学更偏重更具有普遍色彩的财产法主题,对中国元素的挖掘程度尚不理想。直到今天,民法学还是未从体系角度充分关注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更很少触及财产法和婚姻法在价值取向和规则逻辑上的根本差异。

2.守成与创新。中国民法学界一直有创新的冲动和激情,对互联网框架下的新型交易形态、社会变迁后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着墨较多,力图回应新时代对民法的挑战。但是,对变动中的社会是否形成了对新规则的共识,对社会新需求对民法的挑战,回应却略显不够。在没有耐心体察社会变迁和深入研判既有理论时,过度追求创新的路径往往是提出令人眼花缭乱的概念,或者简单粗暴地推翻陈说。如此不仅使学界无法达成共识,而且还动摇已经达成的共识,殊不足取。

3.抽象与具体。中国民法学最丰满的内容是有关总则的研究,包括民法总则、物权法总则、合同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总则等。相对来说,对分则的研究相对薄弱尤其是合同法分则。比如,对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建设工程合同以及普遍采用的招标投标程序,民法学界惜墨如金;对商事实践中新兴的特许经营合同、保理合同等,也鲜有专题研究。然而合同法总则的研究作品可谓汗牛充栋,重复研究比比皆是。分则门可罗雀和总则门庭若市的强烈对比,也暴露了中国民法学至今还是欠缺对细节的研精覃思。

4.价值与技术。在价值领域,70年来,中国民法学界最重要的贡献之一,是始终努力厘定国家管制与私人自治的正当边界。与传统民法学相比,中国民法学在接纳价值方面从善如流,而且通过价值理性尽可能克服了传统民法学的技术理性的积弊。但在处理价值与技术的关系时,它还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在设定具体规则时,要么未能充分意识到不同价值之间的抵牾,要么简单按照价值优序方法来处理,忽视了各种价值同样为法律珍视。二是过度重视对社会经济领域的价值,忽视了非经济领域的价值,甚至遗忘了民法组织社会成员和整合社会的重要功能。

如果中国民法学70年有个永恒主题,它一定是民法典。中国拥有一部立于世界民法典之林的民法典,是几代民法学人的夙愿。民法典和单行法最大的区别在于体系化程度,70年来中国民法学的努力方向,恰好是建构民法理论体系。在中国民法典编纂紧锣密鼓进行之际,民法学人面临的最紧迫任务,当是达成共识并建构更完善的民法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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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李秀清《中国移植苏联民法模式考》,《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

[2]  参见李浩培《拿破仑法典初步批判》,《政法研究》1955年第2期。

[3]  参见孙宪忠《中国近现代继受西方民法的效果评述》,《中国法学》2006年第3期。

[4]  参见悠生《民法继承法在我国过渡时期的意义》,《政法研究》1955年第  5期。

[5]  参见吴建斗、陈德贵、李文彩《关于我国继承问题中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研究》,《法学》1956年第1期;郭生《对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中两个问题的商榷》,《法学》1957年第1期。

[6]  参见《苏维埃国家和法》杂志编辑部《关于苏维埃民法对象的讨论总结》,王明毅译,载《政法译丛》1956年创刊号。

[7]  参见孙宪忠《中国近现代继受西方民法的效果评述》,《中国法学》2006年第3期。

[8]  如张定夫《时效制度中的取得时效问题》,《政法研究》1956年第2期。

[9]  参见梁慧星《中国民法学的历史回顾与展望》,载里赞编《望江法学》总第1期,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0]  参见梁慧星《中国民法学的历史回顾与展望》,载里赞编《望江法学》总第1期,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1]  参见王家福、苏庆、夏淑华《我们应该制定什么样的民法》,《法学研究》1980年第1期;佟柔《我国民法的对象及民法与经济法规的关系》,《经济法参考资料选编》(上册),北京政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1982年4月编。

[12]  参见杨紫煊《制定经济法纲要是四化建设的需要》,《经济法论文选集》,北京政法学院1980年编印。

[13]  参见江平、陶和谦《谈谈民法和经济法的划分问题》,《政法论坛》1979年第1期。

[14]  顾明关于经济合同法的报告典型地体现了这一观点。经济合同是“国家计划具体化和得到贯彻执行的形式,制订计划的重要依据和必要的补充”。顾明:《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草案的说明》。

[15]  这一时期民法论文的详细介绍,参见《法学研究》编辑部编著《新中国民法学研究综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16]  参见牛振亚《物权行为初探》、梁慧星《我国民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均载《法学研究》1989年第6期。

[17]  民法学界最初援引市民社会概念分析民法的学者是徐国栋,他认为民法的原义是指“市民法”,甚至建议将民法改称市民法。参见徐国栋《市民社会与市民法——民法的调整对象研究》,《法学研究》1994年第4期。

[18]  典型的论文如苏号朋《民法文化:一个初步的理论解析》,《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3期。

[19]  参见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法学思潮——20世纪民法回顾》,载《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梁慧星先生主编之中国大陆法学思潮集》,中国法制出版社、金桥文化出版社(香港)有限公司2000年版。

[20]  参见谢怀栻《外国民商法精要》,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3—48页。

[21]  参见梁慧星《制定民法典的设想》,《现代法学》2001年第2期。

[22]  如徐晓峰《请求权概念批判》,《月旦民商法研究·法学方法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段厚省《民法请求权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23]  参见谢怀栻《论民事权利体系》,《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

[24]  如王利明的《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杨立新的《人格权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马俊驹的《人格和人格权理论讲稿》(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5]  参见龙卫球《论自然人人格权及其当代进路——兼论宪法秩序与民法实证主义》,《清华法学》2002年第2期;尹田《论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

[26]  杨立新、林旭霞:《论形象权的独立地位及其基本内容》,《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年第2期。

[27]  如尹田《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

[28]  如江平、龙卫球《法人本质及其基本构造研究——为拟制说辩护》,《中国法学》1998年第3期;易继明《论日耳曼财产法的团体主义特征》,《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3期。

[29]  代表作品如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合同、遗嘱和婚姻行为的一段规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30]  典型的如申卫星《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的重新思考》,《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5年第6期;宋炳庸《法律行为概念应更名为设权行为》,《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

[31]  如朱庆育《意思表示解释理论——精神科学视域中的私法推论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2]  钱明星:《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33]  参见王利明《物权概念的再探讨》,《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

[34]  参见尹田《论物权的定义与本质》,《中外法学》2002年第3期。

[35]  参见徐涤宇《历史地、体系地认识物权法》,《法学》2002年第4期。

[36]  参见尹田《论物权法定原则的解释及其根据》,《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37]  参见杨玉熹《论物权法定主义》,《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1期。

[38]  参见洪海林、石民《物权法定主义研究》,《现代法学》2003年第3期。

[39]  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9页。

[40]  参见田士永《物权行为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1]  参见孙宪忠《论不动产物权登记》,《中国法学》1996年第5期。

[42]  参见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3]  相关总结,参见侯利宏《论物上请求权制度》,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尹田《论物权请求权的制度价值——兼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有关规定》,《法律科学》2001年第4期。

[44]  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崔建远《绝对权请求权抑或侵权责任方式》,《法学》2002年第11期。

[45]  参见孙宪忠《我国物权法中所有权体系的应然结构》,《法商研究》2002年第5期。

[46]  参见周林彬、王烨《论我国国家所有权的立法及其模式选择——一种法和经济学分析的思路》,《政法论坛》2002年第3期。

[47]  参见巩献田《一部违背宪法的〈物权法(草案)〉》,http://Chinaelections,2019年7月10日访问。

[48]  参见钱明星《我国用益物权制度存在的依据》,《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  2期。

[49]  参见屈茂辉《用益权的源流及其在我国民法上的借鉴意义》,《法律科学》2002年第3期。

[50]  参见常鹏翱《论顺位》,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5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版。

[51]  王利明:《论无权处分》,《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梁慧星:《物权变动与无权处分》,载梁慧星《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53页。

[52]  参见张广兴《法律行为之无效——从民法通则到民法典草案》,《法学论坛》2003年第6期;解亘《论违反强制性规定契约之效力——来自日本法的启示》,《中外法学》2003年第1期。

[53]  参见谢鸿飞《论法律行为生效的“适法规范”——公法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及其限度》,《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6期。

[54]  参见蓝承烈《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的再思考》,《中国法学》2002年第3期。

[55]  参见尹田《论涉他契约——兼评合同法第64条、第65条之规定》,《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

[56]  参见张家勇《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制度构造》,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57]  参见蓝承烈、闫仁河《论违约损害赔偿的合理预见规则》,《民商法论丛》第24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版。

[58]  参见蓝承烈、闫仁河《合理预见规则比较研究》,《学习与探索》2000年第  4期。

[59]  参见程啸《违约与非财产损害赔偿》,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5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版。

[60]  参见韩世远《履行迟延的理论问题》,《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

[61]  参见宁红丽《旅游合同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2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版。

[62]  参见张新宝《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

[63]  参见张新宝《侵权法立法模式:全面的一般条款+全面列举》,《法学家》2003年第4期。

[64]  参见张民安《因侵犯他人纯经济损失而承担的过失侵权责任》,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5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版。

[65]  朱广新:《论纯粹经济上损失的规范模式——我国侵权行为法对纯粹经济上损失的规范样式》,《当代法学》2006年第5期。

[66]  参见张金海《论违法性要件的独立》,《清华法学》2007年第4期。

[67]  参见叶金强《侵权构成中违法性要件的定位》,《法律科学》2007年第1期。

[68]  参见王利明《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载张新宝主编《侵权法评论》2003年第2辑,人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69]  参见尹志强《侵权行为法的社会功能》,《政法论坛》2007年第5期。

[70]  参见姚辉、邱鹏《论侵害生命权之损害赔偿》,《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

[71]  参见张玲、朱冬《论劳务派遣中的雇主责任》,《法学家》2007年第4期。

[72]  参见程啸《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研究》,《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

[73]  谢鸿飞:《论民法典与特别民法关系的建构》,《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

[74]  王利明:《再论人格权的独立成编》,《法商研究》2012年第1期;王利明:《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社会科学战线》2012年第2期。

[75]  参见张平华《人格权的利益结构与人格权法定》,《中国法学》2013年第2期;易军《论人格权法定、一般人格权与侵权责任构成》,《法学》2011年第8期。

[76]  黄忠:《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体系效应之辨识》,《现代法学》2013年第1期。

[77]  梁慧星:《中国民法典中不能设置人格权编》,《中州学刊》2016年第2期。

[78]  沈云樵:《质疑人格权法定》,《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6期。

[79]  邹海林:《再论人格权的民法表达》,《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4期。

[80]  参见谢鸿飞《论民法典法人性质的定位——法律历史社会学与法教义学分析》,《中外法学》2015年第6期。

[81]  参见王涌《法人应如何分类——评〈民法总则〉的选择》,《中外法学》2017年第3期。

[82]  参见杨立新《〈民法总则〉规定的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法律科学》2018年第1期。

[83]  参见曾大鹏《〈民法总则〉“通谋虚伪表示”第一案的法理研判》,《法学》2018年第9期。

[84]  参见张新宝《〈民法总则〉个人信息保护条文研究》,《中外法学》2019年第  1期。

[85]  参见刘颖《〈民法总则〉中英雄烈士条款的解释论研究》,《法律科学》2018年第2期。

[86]  庄加园:《动产所有权变动中的“交付”》,《环球法律评论》2014年第3期。

[87]  纪海龙:《解构动产公示、公信原则》,《中外法学》2014年第3期。

[88]  孙宪忠:《“统一唯一国家所有权”理论的悖谬及改革切入点分析》,《法律科学》2013年第3期。

[89]  蔡立东、姜楠:《农地三权分置的法实现》,《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5期;丁文:《论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耿卓:《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中土地经营权的法理反思与制度回应》,《法学家》2017年第5期;温世扬、吴昊:《集体土地“三权分置”的法律意蕴与制度供给》,《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3期;高圣平:《农地三权分置视野下土地承包权的重构》,《法学家》2017年第5期。

[90]  高飞:《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法理阐释与制度意蕴》,《法学研究》2016年第3期。

[91]  参见丁关良《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84页;陈小君《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变革的思路与框架: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相关内容解读》,《法学研究》2014年第4期。

[92]  参见蔡立东、姜楠《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法构造》,《法学研究》2015年第3期。

[93]  参见丁文《论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94]  参见李国强《论农地流转中“三权分置”的法律关系》,《法律科学》2015年第6期。

[95]  参见高圣平《混合共同担保之研究——以我国〈物权法〉第176条为分析对象》,《法律科学》2008年第2期;耿林《比较法视野下的混合共同担保》,《江汉论坛》2017年第6期。

[96]  参见程啸《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的追偿权与代位权——对〈物权法〉第176条的理解》,《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6期;黄忠《混合共同担保之内部追偿权的证立及其展开——对〈物权法〉第176条的解释论》,《中外法学》2015年第4期。

[97]  高圣平:《动产让与担保的立法论》,《中外法学》2017年第5期。

[98]  参见杨立新《后让与担保:一个正在形成的习惯法担保物权》,《中国法学》2013年第3期。

[99]  参见董学立《也论“后让与担保”——与杨立新教授商榷》,《中国法学》2014年第3期。

[100]  吴香香:《论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中外法学》2013年第3期。

[101]  王利明:《预约合同若干问题研究——我国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述评》,《法商研究》2014年第1期。

[102]  韩世远:《情事变更若干问题研究》,《中外法学》2014年第3期。

[103]  周江洪:《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法律效果——以契约地位承受模式为前提》,《法学研究》2014年第5期。

[104]  宁红丽:《租赁物维修义务的法律构造——基于对我国司法案例的分析》,《清华法学》2013年第5期。

[105]  高圣平、王思源:《论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构造》,《法律科学》2013年第  1期。

[106]  张钦昱:《论融资租赁中的破产》,《政法论坛》2013年第4期。

[107]  王轶:《作为债之独立类型的法定补偿义务》,《法学研究》2014年第2期。

[108]  郭辉:《共同危险侵权责任之法律重构——按份责任对连带责任的替代》,《法律科学》2014年第1期。

[109]  张新宝:《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补充责任》,《法学杂志》2010年第6期;王竹:《补充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上的确立与扩展适用——兼评〈侵权责任法草案(二审稿)〉第14条及相关条文》,《法学》2009年第9期。

[110]  张民安:《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理论研究:兼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中外法学》2006年第6期。

[111]  周友军:《侵权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07页。

[112]  孙维飞:《论安全保障义务人相应的补充责任——以〈侵权责任法〉第12条和第37条第2款的关系为中心》,《东方法学》2014年第3期。

[113]  韩强:《论抛掷物、坠落物致损责任的限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困境及其破解》,《法律科学》201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