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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不断变革与创新的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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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改革开放前经济法学的萌生(1949—1978)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学的学术史而言,改革开放前的30年是需要认真总结的一段历史。当时苏联经济法理论的起兴与嬗变,并未直接促就中国经济法学的产生。改革开放后,苏联经济法理论成为中国经济法学“纵横统一论”形成的重要理论资源,对中国经济法治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  改革开放前经济法学未能形成的背景


改革开放前,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一五计划”、“大跃进”、以粮为纲、以钢为纲、以阶级斗争为纲以及“文化大革命”等关键词,成为这段经济社会历史的生动写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学的前30年中,法学界对苏联法学理论的继受,直接源于对苏联意识形态和国家制度的肯认与照搬,然而,当时在苏联有影响的各类经济法学派的理论和思想并未在中国生根发芽。究其原因,这主要缘于中国法学界当时所处的政治、经济与社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的计划经济体制是国家权力强力干预经济的产物,权力与计划经济紧密而牢固地胶合在一起,国家被赋予了对财政经济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计划和统一管理的权力,进而确立了国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主导性地位。

张文显在论及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时指出,“计划经济实质是权力(行政)经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治与经济融为一体,经济是政治的附庸,生产者没有独立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生产者之间实际上不发生横向的主体关系,有的只是与上级和政府的纵向隶属关系。政府主要依据行政权力关系、行政命令、等级职位安排、红头文件或作为行政权力延伸的法规来配置资源,指挥生产;发生经济争议或纠纷,也主要靠行政机关以行政的方式仲裁、调解或决断,无须借助司法程序。这就使得以公正和平等为基础的法律在计划经济中的作用必然是微乎其微的。[1]江平同样认为“计划经济本质是权力经济”,主要依靠行政命令、长官意志,是人治的最好土壤,可以说,计划经济内在地、本能地要求人治。[2]当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并不需要经济法时,经济法学也因此成为无本之木。这就不难奇怪,为什么我国学界受苏联法理论影响甚巨,而苏联的经济法理论并没有广泛传入并影响中国的法学实践。



二  经济法学的萌生及后期影响


进入20世纪60年代后,苏联经济法理论在对东欧国家产生不同程度影响的同时,开始间接影响到中国。[3]其表现之一就是,1963年3月中国人民大学民法教研室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草案)》。该草案尽管只有70条,但其结构清晰,体系完整,不失为一个完整的法典草案。根据该草案第1条[4]和第3条[5]规定,其把所有组织和公民的一切经济活动纳入了经济法的调整范围。[6]通过这种工作,自然要展开对经济法的学习与研究。

与其他部门法学一样,法学界对新中国经济与法问题的研究,仍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前10年。其后的20年,法学研究者一直在误区里行进,即从阶级斗争的观点出发,把“大跃进”、批判资产阶级法学观点、反帝防修等政治运动作为法学研究的主要任务。法学事业不仅未能按照正常逻辑而展开,反而不断萎缩,直至湮没于一连串的政治运动之中。因此,关于经济与法的理论及其嬗变研究,也就只能锁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前10年。

虽然“经济法”这一概念早在20世纪20年代即被人介绍进国门[7],当时的介绍内容已涉及经济法在德国形成的原因、德国学者关于经济法概念的不同观点及经济法的性质、范围等,但这些介绍并未引起当时中国法学界的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鉴于各种主客观原因,法学界仍欠缺对苏联经济法理论的译介和分析,中国经济法学的真正勃兴是20世纪70年代末以后的事情。

很奇妙的是,改革开放前30年的这段历史虽未直接促就中国经济法学的产生,但改革开放一经开始,以拉普捷夫为代表的苏联现代经济法学派的主张俨然成为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法学“纵横统一论”形成的重要理论资源,并对中国经济法治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其原因值得探究,恐怕就是这一时期形成的两大惯性所致。一是体制惯性,二是知识惯性。在体制惯性层面,改革开放初期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外壳下展开的,试图在不改变计划经济体制的前提下,通过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来发展经济,秉持既调整横向经济关系又调整纵向经济关系的“纵横统一论”主导下的经济法,正好满足当时的政策需求和普遍观念。在知识惯性层面,当时能够符合社会普遍观念而又自成体系且能为法学家熟知的,也只有苏联经济法及其经济法学。因此,在这双重惯性的协力下,苏联经济法理论就成为我国经济法学最有建构力和影响力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