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读读

免费在线阅读网

去读读 > 哲学心理 > 新中国法学研究70年

第六节 商法学展望

    《新中国法学研究70年》章节:第六节 商法学展望,去读读网友提供全文无弹窗免费在线阅读。!



经过长期的努力,我国的商事法律体系建设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商事立法的速度与规模、商法学的深度与广度,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70年的经济法治实践表明,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推动了商法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商法制度也反作用于经济发展,二者相辅相成,砥砺共进。在新的历史时期,商法学应当适应现实需要,为经济发展提供全方位、多角度的理论供给。对未来的商法学而言,强调面向市场实践的理论研究、立足中国问题的比较研究以及实现制度目标、功能与技术设计之间逻辑自洽的体系化研究,是对未来商法学理论秩序的期待;而立法论向解释论研究范式的转型、体系性研究思维的强化、自主型研究进路的深化以及多元化的研究方法,将成为未来我国商法学的新的增长点。



一  立法论向解释论研究范式的转型


在商法领域,商事现象的活跃性与商事立法滞后性之间的矛盾,使商法解释论的研究任重道远。尤其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准确理解和有效实施法律就成为商事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究其原因,我国市场经济规模与质量的巨大变化以及短时期内极高密度的立法,不仅需要商法解释论研究阐释这些立法规范,并对这些规范发生变动的原因、机理以及变动后的效果做出合乎法理符合实践的解释,更需要商法解释论能够弥合商事立法在诸多方面不能回应社会变革需求的缺陷,揭示未来商法规则的变革方向和未来商事立法、司法的行动方向。近年来,商法学的研究成果已经彰显了这种由立法论向解释论研究范式的转型。具体来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我国在立法上迎来了从数量型向质量型发展、从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的重大转折。商事领域作为市场经济发展最活跃最具代表性的前沿阵地,在我国商事法制框架基本确立的情形下,梳理与总结改革进程中法律修改的基本经验,分析立法工作重心逐步向法律修改转移的特点,与时俱进地对商事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修正、拾遗补阙,尤其是科学解决既往应急性立法中暂时搁置的难题、深度构建商事现代法制,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商事法治发展的艰巨任务和时代需求。与此相应地,重新检视以往商法研究中既已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相脱节的问题与症结,从商事实践机制与法治运行机制的有机契合上,为商事法律文本规范转化为法治秩序提供有效的方案或路径,有助于准确理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立法与市场实践发展的规律,更好地观察和把握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轨迹和未来趋势。



二  体系性研究思维的强化


毋庸讳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观念的变迁使我国经济社会正经历着一场从形式到内容的深刻变革。在这场变革中,商法学研究继续依靠“紧跟立法前进”的方式已经难以为继。重视体系性的研究思维,发挥原则与理论的指引作用,顶层设计、系统规划,推进我国商事制度的整体跃升,这是新时代我国商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增长点。

体系性研究思维在商事法律领域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56]就商法学研究而言,体系性的研究思维对于实质提升我国商法学研究的意义不容忽视。其一,我国商法学基础理论的构建有赖于体系思维。基础理论研究水平往往是衡量一个学科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前述我国商事法学体系性研究的极度匮乏以及基础理论的薄弱,无疑急需体系思维对商事法学理论的提炼和深化。其二,体系思维是科学发挥商事法学研究注释功能的必要条件。法律规范的准确适用是以对条文的正确理解为前提,而要正确理解和解释法律条文,体系思维的运用尤为关键。我国市场环境的巨大变迁以及“粗放式”立法产生的大量“弹性的”概念,使得商事法学研究不应被动固守于机械的文义解释,而应注重把握商事活动的发展规律,立足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将商事法学原理与市场实践有机结合,充分发挥法理解释、适度的法律漏洞补缺性解释之功能,以克服商事成文法僵硬及滞后的根本性缺陷。只有体系思维,才能促使商事法学研究从单纯的法条注释转向体系性的研究。在解释特定法律条文时,能够综观若干相关法律规范,厘清法律规范间的意义脉络,确立相关法律规范在规范群、法典、部分领域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在此基础上正确把握规范的意旨,进而做出科学的阐释。[57]其三,体系思维也是全面整合商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手段。现阶段我国商事立法数量上的剧增以及与相关领域关联性的增强,致使各法律部门之间、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协调衔接成为我国商法学研究的一个重点。充分发挥体系思维之优势,加强对现有法律规范的整理,重视各单行法之间的衔接,消弭冲突、理顺关系值得关注。



三  自主型研究进路的深化


随着我国现代化法治进程的推进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偏重于学习和借鉴西方理论与制度的追仿型的法治进路已显示出明显的局限和缺失。其中最显而易见的缺陷就是追仿型的法治进路是以域外假想的模式评价乃至指导我们的实践,这不仅不能客观地认识我国法治的现实,还可能导致实践中的重大偏误。因此,从追仿型法治进路向自主型法治进路的转型已经成为我国法学界的共识。[58]由于商法学研究本质上也是受特定社会条件和环境约束的社会实践,因此,商法学领域的研究同样需要从追仿型研究进路向自主型研究进路转型。所谓自主型法治进路,就是指以适应中国具体国情、解决中国实际问题为基本目标,立足于自我发展和自主创新的自主型法治体系。其一,坚持自主型研究的范式转型,就是以“本国问题主义”为研究出发点。在我国商事法律体系形成以后,随着商事法治的进步与商事实践的丰富,对商事部门法学研究成果的需求是多维多向多层面的。事实上,整个商事活动及其规则的快速易变,客观上要求我国商事部门法学的研究必须紧紧跟随急剧发展变化着的市场实践快速更新,并充分满足商事法治实践对适合本国国情的综合解决方案的需要。反映到具体研究中,就是要求我国商事部门法学的研究应该立足我国处于转型时期的历史特殊性,在充分借鉴吸收域外成熟市场发展的法治经验的同时,更加注重深刻揭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与完善我国商事法律制度之间的内在发展规律和发展方向,着力在诸多方面形成能够说明和解决中国问题的理论。因此,商法学的“本国问题主义”的研究不应是面上的扩张而是内在的深化,洋为中用的研究取向不仅是一种思维层面的研究共识,而更是一种贯穿研究实践的研究导向。其二,坚持自主型研究进路的范式转型,要求商法学者们的研究视角要从主要借鉴国外理论学说及相关制度,转移到主要抽象概括我国自己的市场现象并探寻其规范路径。即便在借鉴国外学说之时,学者们的研究也要以本国问题为导向,着力摸索能够说明和解决中国问题的理论,洋为中用的研究取向不仅是一种思维层面的研究共识,而更是一种贯穿研究实践的研究导向。可以说,准确理解和把握哪些是决定我国商事法制独特性的“中国国情”以及这些“中国国情”对我国商事法制的构建与实施具有何种影响,是自主型研究进路的主导思路。其三,坚持自主型研究的范式转型,目标就是要建立与本国国情相适应的自主创新的理论体系。在关注全球视野下商法领域共通性制度及差异性制度构建的基础上,真正建立与本国国情相适应的自主创新的理论体系是自主型研究进路的长期目标。国内外的市场实践表明,大凡有生命力的制度和理论,都是根植于本土土壤之上的;而只有抓住本土特质的制度和理论,也才能对本国经济社会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因此,商法学界应立足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实践,充分把握我国商法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的、政治的,尤其是经济的复合背景以及这种背景下商事法治的发展空间,探求我国经济社会环境的内在特征,最终促成我国自主创新理论体系的形成。

中国商法学研究,正处于市场理念不断深刻、法律的构成要素日趋复杂的宏大背景中。商法学研究内容的扩展、研究对象的多层次以及研究方法的多元化勾勒了我国未来商法学研究的发展路径。抓住机遇,内外兼修,在开放中谋发展,在变革中求完善,我国商法学期待一个厚积薄发的转型,一个继往开来的未来。

*  *  *

[1]  华中师范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中国商法及商法学三十年》,《法学杂志》2009年第2期。

[2]  余能斌、侯向磊、余立力:《世纪之交看新中国民商法的发展》,《法学评论》1998年第5期。

[3]  《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31页。

[4]  芮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情况(摘要)》,《民法学论文选》第一辑,西南政法大学干训部1983年印。

[5]  范健、王建文:《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1页。

[6]  帅天龙:《二十世纪中国商法学之大势》,《中外法学》1997年第4期。

[7]  帅天龙:《二十世纪中国商法学之大势》,《中外法学》1997年第4期。

[8]  参见李步云主编《中国法学——过去、现在和未来》,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52页。

[9]  余能斌、侯向磊、余立力:《世纪之交看新中国民商法的发展》,《法学评论》1998年第5期。

[10]  参见江泽民《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1992年10月12日,《江泽民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40—241页。

[11]  参见叶林《中国民商法学20年》,《法学家》1999年第1期。

[12]  范健、王建文:《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页。

[13]  所谓“二元经济关系分析模式”,即把现实的经济关系划分为“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和“不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其中,“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的财产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等纵向经济关系,或者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由经济法、行政法调整”。

[14]  帅天龙:《二十世纪中国商法学之大势》,《中外法学》1997年第4期。

[15]  赵新华:《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体系——兼论我国商法的建立及其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当代法学》1991年第2期。

[16]  赵磊、谢晶:《改革开放以来商法学研究回顾、现状与展望》,《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2期。

[17]  如钱奕《困扰中国证券市场发育的深层原因》,《法学》1989年第8期;刘海波《证券业中介机构的依法管理》,《法学》1991年第8期。

[18]  如莫志成《制定证券交易法构想》,《法学季刊》1987年第2期;陈陵《试论证券管理立法》,《法学杂志》1988年第5期。

[19]  参见叶林《中国民商法学20年》,《法学家》1999年第Z1期。

[20]  叶林:《中国民商法学20年》,《法学家》1999年第Z1期。

[21]  郑少华:《商法与经济法: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设计》,《法商研究》1995年第3期。

[22]  李铁映:《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

[23]  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写在卷首。

[24]  邹海林主编:《中国商法的发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  39页。

[25]  法经济学家将公司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来分析,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合同安排,是一种由众多因素构成的集合,它们共同受到一种复杂的合同链条的约束。根据“契约关系理论”,公司法基本上是一种任意法,政府或者立法机构不应通过制定法形式将强制性规范强加于公司。因为这种强制性规范与代表自由企业与自由市场的契约关系理念背道而驰。

[26]  江平:《公司法与商事企业的改革与完善》,《中国律师》1999年第6期。

[27]  王保树:《发行公司信息公开与投资者的保护》,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79—280页。

[28]  吕明瑜:《论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

[29]  沈厚富:《证券交易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分析》,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30]  华中师范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中国商法及商法学三十年》,《法学杂志》2009年第2期。

[31]  范健:《中国商法四十年(1978—2018)回顾与思考》,《学术论坛》2018年第2期。

[32]  华中师范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中国商法及商法学三十年》,《法学杂志》2009年第2期。

[33]  参见赵旭东《制定商法通则的五大理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参会论文集》,第55—60页。

[34]  如苗延波在其专著《商法通则立法研究》一书中,就公开发表了其独立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通则草案建议稿》。

[35]  该建议稿由王保树主编,于2004年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

[36]  他们是江平、王家福、王保树、赵旭东、陈甦、朱慈蕴、叶林。见《新公司法修订研究报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80页。

[37]  高西庆:《论证券监管权》,《中国法学》2002年第5期。

[38]  彭冰、曹里加:《证券交易所监管功能研究——从企业组织的视角》,《中国法学》2005年第1期。

[39]  徐明、卢文道:《从市场竞争到法制基础: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研究》,《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40]  谢增毅:《证券交易所组织结构和公司治理的最新发展》,《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2期。

[41]  于绪刚:《交易所非互助化及其对自律的影响》,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1页。

[42]  朱从玖:《建立和发展证券市场自律管理体系》,《经济法学、劳动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2003年第11期。

[43]  郭锋:《虚假陈述侵权的认定及赔偿》,《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

[44]  例如陈洁《证券欺诈侵权损害赔偿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5]  邹海林:《商法学科发展与重大问题研究状况》,《社会科学管理与评论》2005年第4期。

[46]  陈甦:《商法机制中政府与市场的功能定位》,《中国法学》2014年第5期。

[47]  陈甦:《商法机制中政府与市场的功能定位》,《中国法学》2014年第5期。

[48]  施天涛:《商事关系的重新发现与当今商法的使命》,《清华法学》2017年第6期。

[49]  施鸿鹏:《民法与商法二元格局的演变与形成》,《法学研究》2017年第2期。

[50]  柳经纬:《编纂一部商事品格的民法典》,《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1期。

[51]  刘凯湘:《剪不断,理还乱:民法典制定中民法与商法关系的再思考》,《环球法律评论》2016年第6期。

[52]  王建文:《我国商法体系缺陷的补救:民商区分》,《环球法律评论》2016年第6期。

[53]  赵旭东:《民法典的编纂与商事立法》,《中国法学》2016年第4期。

[54]  赵磊:《论比特币的法律属性——从HashFast管理人诉Marc  Lowe案谈起》,《法学》2018年第4期。

[55]  高丝敏:《智能投资顾问模式中的主体识别和义务设定》,《法学研究》2018年第5期。

[56]  梁迎修:《方法论视野中的法律体系与体系思维》,《政法论坛》2008年第  1期。

[57]  [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9页。

[58]  顾培东:《中国法治的自主型进路》,《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