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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社会法学探索阶段(1978—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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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起,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随着国家工作重心的转移,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探索,我国开始逐步改革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经济成分从传统的单一公有制转向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国家的立法也逐步展开。特别是我国开始改革传统的僵化用工体制,引入劳动合同制,我国的用工制度逐步从传统的固定用工制度向市场化的用工体制转变。用工体制改革及其实践以及相关制度的出台,使我国社会法学进入了探索阶段,加上我国法学教育和科研事业的恢复重建,也促进了这一时期社会法学的发展。



一  这一阶段社会法学的特点


与这一阶段我国经济体制尤其用工体制和我国立法的发展相适应,这一阶段我国社会法学呈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关注劳动立法,呼唤《劳动法》的出台。随着我国用工体制的改革,尤其是劳动合同制的逐渐引入,企业用工改革实践不断展开,1986年7月国务院也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实践和政策的出台客观上需要规范劳动用工关系的法律,以巩固和规范用工体制改革的成果。因此,这一时期学界关注的重点是劳动立法,学界对《劳动法》立法的必要性以及立法原则、立法重点展开了论述。劳动法成为这一阶段研究的重点。

第二,社会保障法逐步得到学界的关注。伴随用工制度改革,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也在不断摸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规定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统筹,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1991年6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因此,社会保险尤其是养老保险也得到学界的关注,学界也开始研究社会保险立法。

第三,这一时期学界对某一专题的研究逐步系统化,但成果数量依然有限。据初步统计,这一时期有关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专著只有十余部,且大部分为劳动法著作。虽然这些专著体系比较完整,但对学科理论的系统研究才刚刚起步,加上这一时期,我国尚未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现代化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制度尚未建立,也制约了社会法学的发展。总体上,这一时期的社会法学研究尤其是劳动法学研究,为《劳动法》的出台以及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准备。



二  这一阶段社会法学的研究重点


第一,对劳动法的系统论述。这一时期出版了约10部劳动法的著作,这些著作比较系统论述劳动法的问题。[6]这一时期影响较大的著作是史探径独著的《劳动法》。[7]该书共有22章,几乎涉及了劳动法所有内容,该书具有较强理论性,对许多问题的分析较为深刻。如该书明确指出,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从属关系”,其概括是相当精准的。[8]由于这一时期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处于起步阶段,因此严格以“社会保险法”为题的专著似尚未诞生,只有数量非常有限的另以“社会保险”为题的专著。[9]

第二,对劳动立法和制定《劳动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论述。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客观上需要一部《劳动法》,因此,对制定《劳动法》的研究成为这一时期的重点和焦点。例如,早在1981年,就有学者分析了劳动法在实现四个现代化的重要作用。[10]之后多篇论文阐释了制定《劳动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11]学者还对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和立法原则进行了分析。值得关注的是,这一时期,学者对劳动法与经济体制改革也给予了关注。[12]这一时期在法学期刊上发表的劳动法论文约有50篇,反映了当时对劳动法的研究还是比较活跃的。但总体来看,当时对劳动法的研究主要是对劳动法的作用、调整对象和立法原则的研究,对劳动法具体制度还缺乏深入的研究。

第三,对社会保险制度开始关注。随着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也得到学界的关注。这一时期的研究重点主要是对社会保险基本框架的研究,重点关注退休制度。[13]虽然这一时期学界开始了对社会保险制度的研究,但论文数量较少,在法学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只有十余篇,对社会保险法的研究处于起步阶段。

这一阶段,“社会法”的概念尚未得到确立,仅有极个别的著作提到“社会法”,例如邱小平的《联邦德国的社会法和社会立法》[14],但该文章主要是介绍德国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