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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致力于社会建设的社会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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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随着我国社会法治尤其是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治的建立和发展,我国社会法学也不断发展成熟。与我国经济社会环境和社会法治的发展历程相对应,我国社会法学的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即社会法学萌芽阶段、社会法学探索阶段、社会法学繁荣阶段以及社会法学成熟阶段。经过不断努力,社会法学已成为我国法学的重要学科,其为国家社会法治完善以及人才培养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和智识支持。



第一节  社会法学萌芽阶段(1949—1978)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至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之前,这一时期我国法治总体上处于初创时期,加上这段时间我国主要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社会经历了较多动荡,社会法学还处于萌芽状态,社会法学刚刚起步,研究成果极为稀少。这一时期几乎没有社会法学的专著或教材,发表在法学期刊的社会法学论文也只有寥寥数篇。这一时期对社会法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劳动法学,且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20世纪50年代。当时,我国只有《工会法》等劳动法律。这一时期,我国劳动立法的特点是:废除不合理的压迫工人的制度,建立新的民主管理制度和吸收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对失业职工进行救济,制定处理劳资关系的办法,调整劳资关系,以此达到对私营企业利用、限制和改造的目的。[1]相应地,这一时期对劳动法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劳动法的批判[2],论述劳动法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3],以及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劳动法的发展。[4]这一时期,也有学者开始关注劳动法的基础理论。例如,关怀撰写文章分析公民的劳动权。[5]值得关注的是,关怀在20世纪50年代写了多篇劳动法的文章,可谓是劳动法的开创者。《法学研究》在20世纪50年代发表了数篇劳动法的文章,为劳动法学的起步做出了应有贡献。

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即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但由于其覆盖范围有限,且真正有效实施的时间不长,因此有关社会保险的理论问题未能引起学者的关注。这一时期,我国也零星颁布了一些社会保障方面的规定,但总体上我国尚缺乏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土壤和环境,因此,这一阶段对社会保障法的研究几乎处于空白状态。总体上,由于这一时期,法治建设刚刚起步,且遭遇各种困难,社会法学总体上处于萌芽状态,只有劳动法学长出嫩芽,其他领域基本上是一片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