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读读

免费在线阅读网

去读读 > 哲学心理 > 新中国法学研究70年

第四节 社会法学成熟阶段(2012—2019)

    《新中国法学研究70年》章节:第四节 社会法学成熟阶段(2012—2019),去读读网友提供全文无弹窗免费在线阅读。!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建设进入了快车道。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社会保障是保障人民生活、调节社会分配的一项基本制度。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必须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深入开展脱贫攻坚,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我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和谐劳动关系也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出台,强调要充分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明确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意见指出,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环境。我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的政策方略、建设实践以及相关制度需求,促进了我国社会法学的发展和成熟。

这一时期社会法学的研究成果数量相当可观,例如这一时期社会法著作类成果数量几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至这一阶段前的数量相当,研究质量也明显提升。特别是社会法的概念与范畴更加清晰确定,如信春鹰从公法、私法、社会法三个法域相区分的层面,对社会法概念作了清晰界定:“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七大部门,按照公法、私法和社会法的划分,宪法、宪法相关法、行政法、刑法是公法,民商法是私法,经济法是公法和私法的结合,社会法既是一个独立的部门,也是一个大的类别。”“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以及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规范。”[46]

总的来看,这一时期劳动法学研究更加深入、社会保障法学研究更加开阔、社会法学科地位更加巩固。



一  劳动法学研究更加细致入微


劳动法学一直是社会法学研究的热点,在某一阶段劳动法学的研究成果数量几乎和劳动法学之外的其他社会法学领域成果相当。这一阶段劳动法学的研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劳动法专题研究更加深入

这一阶段既有对劳动法进行较为系统和深入研究的专著,也有对劳动法某一专题进行深入研究的专著。[47]劳动法专题研究成果丰硕是这一时期劳动法学的重要特点,反映了在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一般问题研究之后,学者的研究视野更加开阔,并对现实需求做出反应。专题类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对劳动法基础理论的研究。[48]第二类是对劳动法某一具体问题的研究。[49]第三类是跨学科的研究,主要是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效果和影响的评价。这类成果往往是法学和经济学、社会学的交叉融合,研究方法较为新颖,视角较为独特。[50]由上可见,劳动法学的专题研究更为深入、研究方法也更为多样和科学。

2.劳动法基础理论研究水平明显提升

随着实践的发展和立法的推进,特别是各类新型用工方式的出现,加上国家启动民法典编纂,这一时期学者对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调整机制、权利性质、立法模式等进行了深入研究。[51]劳动法调整模式是劳动法基本理论问题,对其研究意义重大。关于劳动法的调整模式,有学者指出,当前,我国对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总体上实行整齐划一的单一调整模式,劳动法对所有劳动者实行“一体适用、同等对待”,这种模式产生了诸多问题。我国应改革传统的劳动法规则“全部适用”或“全不适用”的模式,对劳动者进行类型化处理,为类似劳动者的人、特殊劳动者以及特殊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提供特殊规则,实现劳动关系法律调整模式从一体调整向分类调整和区别对待转变。[52]

这一阶段由于民法典的编纂,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的关系,以及民法典中是否引入雇佣合同成为研究的热点之一,社会学者普遍支持在民法典中引入雇佣合同规则,但对雇佣合同的概念及其与劳动合同的关系,仍缺乏共识。例如,有学者指出,从雇佣契约到劳动契约的社会化变迁,劳动法对民法中的两大基本原则“平等”与“诚信”进行了理念上的更新,雇佣契约与劳动契约的法律调整呈现出不同的价值评判及处理手段。[53]有学者认为,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根本差异不在于是否存在“从属性”,判断两者差异除了“从属性”外,更要考察一系列要素和指标,包括契约属性、雇主特点、受雇人特点、给付内容、报酬形式等12项要素和指标。[54]有学者从报酬的性质、劳动风险上的责任承担、权利义务的规定、法律纠纷的争议解决途径等方面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55]近年来,也有主张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同质说的观点。例如,有学者指出,“劳动契约”与“雇佣契约”的支撑理念不同,但其范围基本一致。目前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上,上述两个概念在日本基本上是通用的。[56]也有学者认为从纵向维度看,劳动合同是由雇佣合同发展和演变而来,两者在调整对象上具有一致性。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一样也具有从属性,二者是同质的。[57]还有学者主张以抽象不平等的原则将雇佣关系纳入劳动关系,认为雇佣合同纳入劳动合同应当顺理成章。[58]还有学者从民法典文本和立法理念阐述了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异同,指出从文本看,德国对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分较为明显;日本和我国台湾,虽然从文本上可以区分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但现实中对二者并不做严格区分。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本质区别不仅在于其范围大小和量上多少的差别,而更在于法律对雇佣合同调整的理念更新和内容变化,二者在法的价值追求和规范内容上具有根本区别。[59]

3.劳动合同法修改和新型用工方式的劳动法回应成为研究焦点

随着经济下行压力的增大,2016年以来,劳动合同法再次成为经济学界、法学界以及政界讨论的热点问题。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以及劳动合同法修改的问题,得到了学界的广泛关注。董保华分析了劳动合同法存在的不足,并主张进行修改劳动合同法。[60]林嘉主张应该慎重对待劳动合同法的是与非。[61]谢增毅从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含义出发,客观分析了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以及如何完善劳动合同法。[62]2016年以来有关劳动合同法的讨论,使劳动合同法再次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劳动合同法实施十余年,有必要对其实施效果和利弊影响进行分析评价,但劳动合同法许多条款的实证研究及其实施效果研究不易,加上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以及企业用工成本的相关因素非常复杂,各方难以达成共识。目前对劳动合同法修改的讨论暂告一段落。这一时期对修改劳动合同法的讨论无疑有助于深化劳动合同法制度的研究,推动劳动合同法的理论发展。

这一时期劳动法研究的另一热点,是灵活用工特别是网络平台用工对劳动法的影响和挑战。长期以来,我国拥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新经济、新业态和新模式的发展也促进了各类新型用工形式的蓬勃发展。例如,我国共享经济发展迅猛。据统计,2018年我国共享经济参与者人数约7.6亿人,参与提供服务者人数约7500万人,同比增长7.1%。平台员工数为598万人,同比增长7.5%。[63]网络平台工人和传统工人具有许多差异。网络平台工人往往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提供服务、提供多少服务、何时何地提供服务。[64]平台用工等劳动用工形式,对劳动法规则提出了挑战,传统的劳动关系判断理论和标准也面临巨大挑战。2018年3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2010—2018)》在分析劳动争议审判面临的困难和挑战时,提及的第一个挑战即,“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难以完全适应不断涌现的‘新业态’就业的要求”[65]。因此在这一时期,学界对平台用工对劳动法的影响和挑战展开了较多的研究。[66]这些成果主要论述了平台用工等新型用工对劳动法调整方式带来的挑战以及劳动法的应对。在平台用工对劳动法的影响中,平台用工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是最直接的问题,学界也对此展开了研究。王全兴、王茜认为,应然立法设计的任务在于,按照非典型劳动关系、准从属性独立劳动、独立劳动的分类,针对“网约工”的特殊需求,构建由劳动法、民法和社会保险法所组合的法律保护体系。当前的现实应对重点是,适度从宽认定劳动关系且谨慎选择保护手段,强化平台企业的责任,并创新工会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谢增毅指出,传统的劳动关系判定标准理论并没有过时,对平台用工从属性的判定应更加重视实质从属性,对平台劳动关系的认定应进行个案分析。[67]面对互联网平台用工等新型用工方式的发展,也有学者提出劳动法的应对方案。[68]

4.“一带一路”倡议等促进了国际和比较劳动法学研究的繁荣

随着我国劳动法研究的深入,特别是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社会法学界对国际劳动法、国外劳动法和比较劳动法,尤其是国际劳工标准进行了较多研究。[69]这一时期也翻译了多部国外的劳动法学,例如,沈建峰翻译的雷蒙德·瓦尔特曼所著的《德国劳动法》(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王倩翻译的德国沃尔夫冈·多伊普勒所著的《德国劳动法(第11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商务印书馆出版了一系列国外劳动法的翻译作品,这些成果对推进比较研究,深化我国劳动法理论研究多有助益。在此期间,有学者提出了跨国劳动法的概念和理论,具有较大的新颖性。[70]



二  社会保障法学研究更为开阔深入


社会保障法学相比劳动法一直处于比较落后的状态,成果的数量和质量都不及劳动法学,但这一时期,社会保障法学的研究视野更加开阔,理论深度也有所提升。社会保障法学关注的重点包括以下方面。

1.社会保障基本理念和基本制度研究逐渐展开

以往社会保障法学往往只是简单复制社会保障的概念,社会保障法学并没有形成自身独特的理论体系,社会保障法学的“法学色彩”不浓。这一阶段,学界更加注重社会保障本身的法律概念和法律理论,特别是从权利的性质、实现和纠纷解决等方面研究社会保障法。[71]还有,刘翠霄梳理了我国社会保障法治的历史[72],叶静漪、肖京分析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律地位[73],林嘉分析了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偿权。[74]此外,这一时期对欧美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也给予较大关注。

2.对社会保险基本制度和主要险种的研究更加深入

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及其实践为社会保险法研究的深入提供了良好土壤。这一时期对社会保险基本制度的研究更加深入。[75]除了关注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对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制度的研究也逐渐展开,特别是更加关注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其他险种的制度问题。[76]退休的法律问题也一直备受关注。退休制度涉及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问题,也涉及广大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退休制度包括退休年龄改革的呼声一直很高。林嘉的《退休年龄的法理分析及制度安排》[77]、谢增毅的《退休年龄与劳动法的适用——兼论“退休”的法律意义》[78]对退休的法律含义,包括其对劳动关系的影响以及我国退休制度的改革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

3.社会救助法得到学界关注

2014年国务院发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社会救助的综合性法规,为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社会救助工作成绩显著。社会救助力度不断加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从1996年的84.9万人增长到2015年的1701.1万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从1999年的265.8万人增长到2015年的4903.6万人。中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和法规,灾害救助工作水平不断提高。2009—2015年,累计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694.6亿元,年均99亿元。[79]社会救助制度的实践以及制度的不断完善,特别是社会救助法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社会救助得到社会法学界的关注,也促进了社会救助法研究的开展。[80]



三  社会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更为务实


由于社会法独立学科地位的确立,加上这一阶段学界更多关注劳动合同法修改、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等制度问题,学界对社会法基础理论研究的兴趣有所降低,这一时期有关社会法基础理论的成果不多,社会法基础理论的专著和论文数量较少,对社会法基础理论研究更加务实,不再过多纠结于社会法的范围等问题,重点关注社会法的定位、我国社会法体系的构造以及社会法核心范畴的研究。这一时期发表在核心期刊上的社会法基础理论文章数量较少,不过仍有几篇文章探讨了之前未探讨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新颖性。[81]

这一时期社会法学的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一些高校相继成立了社会法学研究和教学机构,比如中国人民大学成立了社会法教研中心。一些高校的社会法研究机构开展活动活跃,比如中国政法大学社会法研究所。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独立登记为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并设立了劳动法学分会。这一时期,社会法人才培养工作不断推进,一些院校开始以社会法学独立招收硕士研究生甚至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