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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由环保法学转型发展的生态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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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学交叉学科,是以自然与生态保护、环境与资源可持续利用、污染防治与治理等理论与实践为主要研究内容的实践法学学科。自20世纪70年代末在我国以环保法学的学科形态创立,伴随着改革开放40余年的发展,中国生态法学从初创和建设到发展与提升,对中国生态法治的发展、学术体系的构建、学科体系的夯实和法学研究的国际话语体系的提升,都发挥了巨大作用。

21世纪以来,随着中国生态法治不断进步和创新,与时俱进地积极回应“科学发展观”“生态文明”“五位一体”等国家生态法治战略的总布局和总要求,生态法学开始积极关注全球环境治理和气候变化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为助力国家引领“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提供中国方案和智力支持。生态法学研究开启了从传统的“环境法学”向“生态法学”研究范式的价值转型,以适应国家生态法治建设需要,并引领和推动中国生态法学从“边缘法学”向“前沿法学”学术体系、学科体系和话语体系的演进。



第一节  起步与拓荒:早期环保法学的创立与发展


任何学科的出现一定是基于或适应社会的现实需求而产生的。我国生态法学学科体系的建立正是随着我国环境政策的不断深化、环境行政的不断发展,以及环境立法的出现而出现的,并由此逐步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和法学学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我国生态立法有三个特点:其一,政策主导型特征特别突出;其二,资源立法先于环境立法;其三,当时并无生态法的概念,在法观念或学科上运用的是环境资源保护(以下简称环保法)的概念。这一现状跟当时国家的社会形势和政治环境紧密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我国在环保立法方面极不完善。作为农业大国,国家对作为农业命脉的自然环境要素保护十分重视,先后颁布了水土保持、森林保护、矿产资源保护等行政管理法规,并制定了若干纲要和条例,除了制定《宪法》确立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自然资源全民所有制形式和资源保护类等少数法律法规外,凡涉及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措施,除了颁布一些非强制性法律规范外,都是通过国家领导人的讲话、党中央、国务院及行政主管部门下发各种指示和“红头文件”,甚至包括以人民日报社论的形式上传下达,由地方政府官员在“领会文件精神”的基础上贯彻执行。

从20世纪50年代起,经过三年恢复时期和实行工业化改造为主体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到20世纪50年代末我国初步奠定了中国工业化的基础。在此期间,我国颁布一些非强制性技术规范和“红头文件”,环境立法的侧重点主要为了防治工业污染,例如,国家卫生部和国家建设委员会在1956年联合颁发了《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1956年制定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成为新中国工业污染治理的第一部法规。然而,随着20世纪50年代末席卷全国的以盲目追求经济高速度增长的“大跃进”运动,在“超英赶美”“大办钢铁”“以粮为纲、全面发展”的口号推动下,自然资源保护立法形同虚设,国家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受到严重的大规模冲击和破坏。此后十余年,举国上下,从“经济建设”转向为“以阶级斗争为纲”,生态法制建设曾一度遭到停滞和破坏。

总体而言,这一时期,我国制定的有关资源保护管理的法规和标准对环境保护虽有所涉猎,但当时把环境行政等同于经济行政和卫生行政看待,没有形成完整的“环境保护”的理念,对环境的“生态价值”的理解也知之甚少,环境立法也非常零散。

中国环境立法的真正开启是在政治环境极不正常、经济条件极其艰苦的20世纪70年代。国际上,由于高耗能和劳动密集型的传统工业经济发展导致工业发达国家频频出现举世震惊的环境污染和公害事件。国内新闻媒体为了配合同“资产阶级斗争”的需要,编发(内部发行)了一些有关资本主义国家环境污染和公害状况的影视和文字资料;同时国内受盲目的“大跃进”等工业化运动的影响,自然资源严重透支、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也引起了国家领导人的高度警觉。

1971年,我国在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下设了工业“三废”利用管理办公室,并且由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对国内主要水系、海洋和主要城市大气污染状况进行调查和检测,并取得了我国环境污染状况的较为全面的资料。受1972年联合国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举行的人类环境会议(UNCHE)的影响,1973年,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将环境保护提到了国家管理的议事日程。批准了由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制定的、作为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雏形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1973年8月)。1974年,我国成立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它标志着国家一级的生态保护行政机构从此在中国诞生。从1973—1978年,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纲要,并且在实践中形成了一些环境污染防治的制度或措施,如“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等。在防治沿海海域污染、放射性防护等方面制定了一些行政法规和规章。

推动中国环境立法迈出最重要一步的历史事件是1978年环境保护被首次写入我国国家根本大法之中[《宪法》(1978)第11条],为国家制定专门的环境法律奠定了宪法基础。1978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批转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起草的包括制定《环境保护法》设想在内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并就通过立法来保护环境、治理污染和保护人民健康等做出了指示,对1979年颁布和实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全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展开,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进入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环境立法发展十分迅速,环境立法成为我国法制建设中最活跃的领域之一。[1]

作为新生事物的环境立法和环境保护等问题,在当时法学界对其还很陌生。环境保护法起草工作开始后不久,起草工作组便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派人参加。马骧聪和任允正由于有从事外国法学研究和翻译工作的经验,同时从外文资料中对环境保护法有所了解,被法学研究所领导指派参加环境保护法起草工作组,自此,开创了“文化大革命”后法学界和法学研究所参加国家立法工作的先河。

应该肯定地说,新中国第一部环境保护法的诞生,标志着中国生态治理的法治化发展以及中国生态法学研究的开启,尽管当时还是以环保法学作为学科命名。

首先,在中国首部环境保护法起草的过程中,参与的相关专家对国内外已有的相关立法和资料进行了前期的收集和整理,法学研究所的马骧聪和任允正两位专家为新中国第一部环境保护法的起草,收集了大量的国外环境立法资料,组织翻译了美国、苏联、日本、西德及北欧等国家的环境法律法规,汇编成《外国环境保护法规选编》,供起草小组和有关部门参考,为环保法学的发展积累了大量的信息和资料储备、学理支持和域外经验的借鉴。

其次,通过参与环境立法,为环保法学培养了学科发展必要的专家和人才。1979年环境保护法的颁布,推动了我国环保法学的研究工作。自此,从事环保法学方面研究的学者逐渐增多。很多政法院校陆续开设了环境法或环境保护法课程,开展环保法学的教学和研究,成立了相应的教学和研究机构。

受环保立法影响,我国环保法学研究体系和法学教学体系开始逐步构建。20世纪70年代,以环境保护法的颁布作为推动力,我国环保法学作为独立的法学研究和学科方向之一在全国逐步展开。由于国家环境保护部门邀请法学研究所参加国家第一部环境保护法的起草,全国环保法各研究机构率先在全国开启了环保法学的研究工作。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为例,为了起草《环境保护法》,法学研究所编译出版了环境法律资料集《外国环境保护法规选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年版)。为了促进环境保护立法和环境法学研究,马骧聪先后在《法学研究》(1979年第2期)上发表了《环境保护法浅论》,在《环境保护》(1979年第4期)上发表了《加强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制》,这是新中国最早关于环境法学研究的理论文章。

《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不久,中国法学界曾有观点认为,环境问题是经济活动的副产物,应当归经济法调整,因此环境法是经济法的一个分支。加上环境法研究当时主要是一种基于规范分析和法律制度的应用性研究,缺乏基础理论的建设,所以有一些学者提出,环境法成为独立的部门法既无必要,也无基础。也有人认为,环境法体系正在形成,环境法正在向独立部门法发展。更多的人则认为,在我国环境法已经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基本依据是:环境保护所形成的特定社会关系领域和我国环境立法体系的形成。[2]文伯屏的《环境保护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3]针对当时将环境保护法视为经济法的一个组成部分的主流观点,主张环境保护法不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而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该文标志着环境法学者的自主意识的开始。[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不仅在全国首开环境法学学术研究体系的建构,而且锐意进取,开拓性地开启了环境法治和环境法学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的学科研究体系建构,深度参加国家立法和国家环境法治建设等各项活动,为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环境法学研究和环境法学学科体系的创立和发展发挥了核心作用。

自此,我国环保法学的研究开始从环保立法问题拓展到环保执法、环保司法、环保守法等诸多研究领域,研究的范围涵盖了环保法学的基础理论、制度原则、环境治理、自然资源保护、污染治理等诸多内容。在此期间,我国的一些法学刊物和环境保护刊物开始陆续发表有关环保法研究的文章[5],一批环保法的著作问世。[6]其中马骧聪的《环境保护法基本问题》、文伯屏的《环境保护法概论》、蔡守秋的《中国环境政策概论》等为代表的论著,奠定了中国环境法学的基础体系。

应该说,自1979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颁布施行起,我国环保法学的研究和教学工作焕然一新,从事这方面研究的法律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与日俱增,国内很多高校的一些法律院系陆续开设了环境保护法课程。韩德培于20世纪70年代末,主编了改革开放后第一部环境法教材《环境保护法教程》。[7]1994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北京大学设立中国第一个环境法学博士学位授予点,紧接着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也拥有了环境法学博士学位授予权。1996年,环境与资源法学被列为法学二级学科。截至2007年年底,能够招收环境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单位达到63家,能够招收环境法学博士生的单位达到10多家。开展环境法学教学和研究工作,为我国环境法学的人才培养发挥了巨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