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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与时俱进的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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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之前,以改革开放为界,可以大致将中国国际法学的发展分为两个阶段,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之前的奠基和萎缩阶段,以及改革开放之后的恢复和发展阶段。在改革开放之前,1949—1957年这一时期是全面学习苏联国际法学、建立中国国际法学的起步或者说奠基时期,取得了一定成就;1957—1971年,受“左”的思潮和政策影响,中国国际法学处于低迷萎缩时期;1971年联合国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权、1972年中美关系解冻后,中国国际法学研究的气氛略有好转,但仍不景气。[1]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后,中国国际法学获得新的契机。在和平发展和加速融入国际体系的大背景下,中国的国际法实践日趋丰富和多样,既为中国国际法学理论提供了更多素材,也对中国国际法学研究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此过程中,国际法学科体系逐渐成熟,实践热点问题受到关注,对国际法基本理论的认识逐步加深,研究方法和视角走向更加成熟和多元,学术研究水平不断提升,学术成果影响日趋扩大,中国国际法学整体上了一个新台阶。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的综合国力进一步增强,国际地位显著提升,对外交往更加活跃,融入和参与构建国际秩序更加坚决。特别是,2013年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构想,不仅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外交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成为中国在新时代向国际社会贡献的全球治理新方案,成为中国参与全球治理进程、推动国际秩序改革和国际体系创新的基本遵循。而同时期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作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实践平台,也为国际法研究提供新的视角、支点和动力。以此为契机,中国国际法学阔步迈进了新时代。



第一节  国际法学的艰难初创(1949—1977)


一  历史沿革的基本脉络


近代国际公法因清末洋务运动传入中国,虽在对外交涉中被倚为有用工具,但直至清民鼎革都终未能作为近代法律科学的一部分在中国扎根。民国代清之后,全面师法西方,因英美国际公法学科发达,中国学者习公法者多选择留学英美。这些民国学者多属社会知识上层,在意识上进步爱国,厌恶国民党政权的专制腐败,对共产党持同情态度。唯其如此,当1949年国民党政府败退台湾地区时,大部分国际公法优秀学者都没有赴台去美;少数政治进步、影响大者作为法律专家调入外交部等中央机关,其他学者则多继续在大学留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周鲠生、倪征燠、李浩培、王铁崖、陈体强、赵理海等人成为新中国国际法学的奠基者、开拓者和主力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的国际法研究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由于当时我国实行向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一边倒”的政策,中国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也是全面向苏联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学习。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一样,中国政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国际关系学说作为外交关系的指导思想,中国国际法学者也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国际法理论研究的指导思想。中国政府在国际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上向苏联学习,与苏联政府保持一致;与此相适应,中国国际法学界全面移植苏联的国际法研究成果。即使在中苏关系出现裂痕乃至破裂后,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国际关系学说为指导,以苏联国际法理论为基础确立的国际法的内容体系也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3]

1952年中央开始院系调整,建立苏式专科大学来取代民国大学体系。在调整中,以英美法教学传统为底色的民国国际法重镇如东吴大学、武汉大学受到很大影响。这些大学的国际公法教师部分北上大量流失,国际公法的大学教研中心因此从江浙、武汉转移到北京。除院系调整外,创设官方科学院系统也是效仿苏联模式的重要内容。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留苏学生陆续学成回国,其中优秀者进入1959年成立的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组,由此形成大学和科学院的“双体系结构”。为有一个新的起点,从1952年院系调整时起,各大学的国际公法课程教学即被中断,直到新教材出炉、师资初步整顿后,才于1956年后逐步恢复。师资整顿呈现“三结合”特点,即留用的民国学者需接受社会主义改造并学习苏联国际公法理论,留苏归国的年轻学者需对西方国际公法理论作批判性研究,而两类学者都需要联系中国实践、走中国化道路。[4]而这也启示了当代中国国际公法理论发展的方向。

在此期间,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国际法学者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贡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国际法的发展做出的主要贡献之一,首先见之于中印、中缅双边条约,其后经过万隆会议十项原则和其他国际法律文件的发展与确认,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体现于《联合国宪章》中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申,既是新中国开展对外交往的基础,也构成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外交部顾问,新中国国际法学奠基人周鲠生建议,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最初的表述“互相尊重领土主权”改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平等互惠”改为“平等互利”,还提出并论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5],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和传播做出了卓越贡献。

“文化大革命”十年,法律虚无主义抬头,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教学研究工作均遭到严重冲击。在国际社会,这十年间国际法有突飞猛进的革命性发展,而我国国际法的理论队伍则日渐缩小,国际法学水平明显落后了。但即便在如此不利的条件下,国际法学前辈们仍然为中国国际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做出了不懈努力。例如,由王铁崖、陈体强翻译的《奥本海国际法》(第八版)1971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周鲠生的遗作两卷本《国际法》1976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在联合国合法席位,1972年尼克松访华后中美关系改善,外交法律工作的重要性再次受到关注,国际公法学者们的处境也略有好转。中国参加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积极参与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积极投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谈判进程。外交关系上的进展促进了国际法的研究,例如这一时期海洋法的研究开始复苏。

大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的30年间,中国国际法学的突出特点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对国际法采取有批判的接受的态度,即总体上接受国际法,如接受《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但主张废除国际法中有利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国家剥削、压迫和控制中小国家的那些内容。这与新中国的国情是分不开的。[6]



二  代表性研究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主要是翻译苏联的国际法教材和著作。例如,在院系调整期间,为利新教材建设之需,一批重要的苏联国际公法著作被突击翻译出版,包括柯席乌尼科夫的《斯大林论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柯罗文的《现阶段的国际法》、维辛斯基的《国际法与国际组织》等。与此同时,也翻译了一些西方学者的著作,如《奥本海国际法》(第七卷)由中国人民外交学会编译委员会翻译,1954—1955年内部发行;1957年法律出版社出版了由王铁崖(化名王强生)、陈体强等人合译的英国希金斯和哥伦伯斯合著的《海上国际法》。此外,1957—1962年间,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的王铁崖选编的三卷本《中外旧约章汇编》(1689—1949年),一直是中国国际法研究必不可少的学术资料。

新中国不断受到帝国主义国家的侵略、干涉,长期遭受资本主义阵营的封锁,一系列紧迫的国际法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摆在中国政府和国际法学者面前,包括政府承认问题,政府的财产、债务和条约的继承问题,边界争端问题,海外华人的国籍问题等。针对这些重大而紧迫的问题,中国国际法学者发表了大量有针对性的高水平论文,如陈体强的《中国人民志愿军的道义与法律基础》《美帝毒气战犯逃不掉人类正义的审判》《我国承认日内瓦各项公约和议定书进一步巩固了世界和平》《斥美国所谓“不强迫遣返”》《为什么必须确定侵略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承认问题》等;周鲠生的《我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的重大意义》《驳印度对于中印边界的片面主张》《国际法并不支持印度对中印边界问题的立场》等;李浩培的《论美国干涉中国及朝鲜的非法》《社会主义国家的国籍问题》《中航及央航飞机在港被扣案的法律问题》等。这些论文运用国际法基本原理,结合有关国家在相同或类似问题上的实践以及外国著名学者的著述进行严谨论证,为新中国处理有关国际法问题提供了理论指引,为中国政府依照国际法处理对外关系、维护国家利益做出了显著贡献。[7]

此外,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组的学者在此期间也有重要的译著和论文问世。例如,法律出版社1964年出版了刘楠来等人合译的苏联彼·斯·罗马什金等主编的《国家和法的理论》;世界知识出版社1965年出版了王可菊等人合译的苏联格·伊·童金所著的《国际法理论问题》;吴云琪发表于《法学研究》1962年第4期的《帝国主义国家是垄断资产阶级残暴专政的工具——驳斥南斯拉夫现代修正主义者歪曲帝国主义国家本质的谬论》一文,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国家学说,对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在本质上都是对劳动人民实行专政的工具这一点进行了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