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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改革开放与国际法学的新发展(1978—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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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果断停止“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方针,做出把党和国家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确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不仅如此,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的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还高瞻远瞩地发出了“我们还要大力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的号召。[8]政治大气候的转变和领导人的重视,为中国国际法研究提供了契机和动力。与改革开放同步,中国国际法学在服务外交大局、捍卫国家利益、促进对外开放、推动国际法治的过程中不断走向成熟,取得了长足进步。



一  恢复发展的国际公法学[9]


改革开放后,思想的解放与体制、政策的变化为国际法学的复兴提供了有益的气候和土壤。有学者将1979—1989年称为“国际法学奠基的十年”,认为这十年间中国国际法学的成果主要表现在造就了一批国际法人才、出版了一批国际法著作、开辟了一些国际法的新领域中。[10]在此期间,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逐步恢复了国际法的教学和研究。例如,北京大学1978年招收了“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全国首批国际法硕士研究生;1979年创办全国首个国际法专业,招收了首批国际法本科生;1983年创立全国首个国际法研究所,同年开始招收国际法博士生。1980年2月,由外交部主管的中国国际法学会创立,为国际法学科的发展奠定了制度和组织基础。1982年,中国国际法学会创办了新中国第一份国际法专业学术刊物《中国国际法年刊》。此后,随着法学和国际政治学等学科的核心刊物陆续复刊,这些刊物也开始刊登国际法学文章,从而为相关论文发表提供了阵地,拓展了国际法学者对话交流的平台。[11]

在这一阶段,国家对外开放的主要目标是要对外开放,进入当今世界的国际政治、经济体系。因此,国际公法学科除了要为刚刚恢复的大学教学积攒必要条件外,还要为外交实务工作提供理论研究方面的支持。从这一时期的各类成果看,主要有以下特点:(1)这一时期是苏式国际公法官方教科书编写的高峰,数量虽不算太多,但不少教材都有很高的学术质量,其中尤以王铁崖、魏敏主编的1981年版《国际法》(法律出版社)为代表;(2)这一时期的中译著作开始侧重欧美,说明中国国际公法学界重新将重心从引进苏联国际法转向学习欧美国际法;(3)这一时期所出版的国际公法专著主要关注部门法的重要制度,如条约法、海洋法、国际组织法等;(4)这一时期的国际公法论文基本不再触及阶级性等意识形态理论议题,研究多集中于与中国加入国际体系密切相关的领域,如国籍法、海洋法、国际组织法、国家豁免等。[12]

20世纪90年代以后,改革开放进一步加深加快,思想的进一步解放与信息技术的进步使得对外学习交流愈加便利、频繁,国际法研究与国际时事热点的结合明显加强。苏联解体后,对苏联学者著述的译介几乎停止,欧美国际法学逐渐成为中国国际法学界的学习和研究的重心,与此同时,老一辈国际法学者逐渐退出教学科研第一线,中青年学者开始崭露头角,成为学界的生力军。在著作方面,除日渐增加的自编教科书外,一些老一辈学者仍不断出版有关国际法基本理论的著作[13],而中青年学者的著作则相对集中于各部门法,包括海洋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组织法、国际环境法和国际刑法等领域,少数著作也涉及国际法基本理论问题。在论文方面,论文数量迅速增多,译文占比明显下降,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中国国际法学者阅读和获取国外文献资料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论文多侧重于国际法各领域和国际法专门制度的讨论。与老一辈国际法学者的论文相比,中青年学者和新生代学者的论题更加实用化、具体化、专业化,更以解决专门问题为基本导向。在此期间,国际公法学界虽不乏具有宏观意识的研究成果,但较少对国际法基本理论或法理学、法哲学等抽象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有论者分析指出,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包括实证主义和实用主义的流行、媒体与通信技术的发达、学者获得外界信息水平的提高、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业绩考核和科研评价机制侧重成果数量等,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14]

21世纪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程度的进一步加深,中国的国际地位日益提高,作为大国在国际上的影响力日益增强。与此相适应,国际公法学的研究领域不断拓展,研究内容更加深入,研究方法也愈加细化和多元化。在欧美学术新理论范式引入和中国主体意识觉醒的双重刺激下,国际法研究开始注重批判精神和反思能力。一方面,中国国际法学不再简单以“西方理论”为“国际法现实”,开始转向实证方法、制度研究和本土实践;另一方面,国际法学呼唤基础理论研究,要求学者更多地回到理论,不做课题式的专家,而是做真正的“学者”以求对国际法的知识体系有全面、理性和批判的认识。[15]国际法专著数量的增多成为本时期一个显著特点。除国际法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海洋法、国际组织法等传统主题外,国际人权法、国际刑法、国际环境法领域的著作占到了本时期专著的多数,网络、极地、能源、文化保护、公共卫生和传染病控制、移民与难民问题等边缘或新兴领域也陆续有专著出版。这些著作中的大部分,或是基于博士学位论文,或是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其研究方向和内容大多与国家需求或国际热点密切相关。[16]

在改革开放后的上述时期,国际关系中发生了一系列重大事件,如1979年伊朗人质事件、湖广铁路债券案、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署、1993年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设立、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立、1999年北约对南联盟的军事威胁及军事打击、北约轰炸中国驻南斯拉夫使馆、2000年“皮诺切特案”、2001年中美撞机事件、“9·11”与阿富汗战争、2003年伊拉克战争以及SARS的肆虐等,中国国际法学者均予以密切关注并撰写相关的论文进行国际法评析。还有学者从国际公法的角度,专门研究我国台湾地区问题、WTO的理论与实践、联合国的改革、国际刑事法院、国际恐怖主义、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等问题,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为政府有关决策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学者们不仅注重运用国际法原理分析国际热点问题,还注意与中国的国际实践相结合。例如,学者们就湖广铁路债券案、光华寮案、与港澳台有关的国际法问题、“银河号”事件、WTO协定在中国的实施、东海问题、南海问题、国际人权公约在中国的适用、中国在联合国改革问题上的原则立场和策略等建言献策;对北约轰炸中国驻南斯拉夫使馆、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进行深刻的揭露和批判;就“中美撞机事件”所涉及的国际法问题进行深入剖析等。此外,随着中国国家领导人提出中国和平发展战略和构建“和谐世界”主张,中国国际法学界也对此给予充分关注和深入研究。[17]

诚如刘楠来在总结改革开放30年中国国际法研究时所言:“过去的30年,是我国国际法研究走向繁荣,得到巨大发展的30年,是在理论探索、建立中国国际法理论体系和联系实际、为国家外交实践服务方面取得令人振奋的成就的30年。”[18]改革开放让中国国际公法学科重新获得了生机与活力,为中国国际公法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理论素材和广阔的实践舞台。改革开放是前所未有的大胆探索,在其每一发展阶段会面对不同的国内、国际环境,面临不同的需求、任务和挑战。在改革开放的早期阶段,国家的主要目标是从“文化大革命”造成的封闭状态中走出来,与西方国家建立正常外交关系,并进入国际市场,因此这一时期国际公法研究的主要任务是把握当代国际法的发展动向,了解重要国际制度的运作情况,为中国顺利进入国际体系开辟通道。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肯定了改革开放路线的正确性,提出要加快开放步伐、扩大开放范围,尽快融入国际体系,抓住全球化机遇。与迅速增长的外交法律实务需求相适应,这一阶段的国际公法研究也显示出注重实务、快速积累的特点。而到了2008年以后,由于国际金融危机和中国和平崛起,改革开放的内外部环境都有了重大变化,中国既要应对美欧的竞争和压制,又要与之合作解决国际治理难题、发出“中国声音”,因此国际公法的研究方法和侧重又相应有所调整,从关注一般性国际法律实务转向重视与大国竞争和话语构建等有关的议题。[19]

对于改革开放以来国际公法学的发展和成就,学者们总体上持肯定和褒扬的态度。有论者认为,改革开放以来国际公法学发展的特点在于,研究领域拓展和论题深入、对国际法基本理论的认识逐渐加深、方法成熟和视角多元化、国际学术影响力日益增强,以及服务国家的能力不断强化。[20]还有论者指出,这一时期中国国际法研究提供的历史经验在于倡导基础理论与前沿热点并重,互相生发、互相促进;鼓励沉静的学术研究氛围和高质量的研究成果;贯彻跨学科研究模式,贯通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继承世界优秀法律文化,旗帜鲜明地倡导有中国风貌的国际法学。[21]尽管如此,问题和不足仍然客观存在,包括对国际法和国际法学的作用和功能认识不足、研究中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色彩较浓、国际法学研究与国内法学研究脱节、研究基础薄弱、研究队伍青黄不接等。[22]应当说,距离有学者提出的“双维主流化”目标,即中国国际法学在中国法学界和全球国际法学界两个系统中进入主流视野[23],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  稳步前行的国际私法学


19世纪以前,国际私法的历史可以说只是欧洲大陆国际私法的历史。国际私法历史上著名的理论,如法则区别说、意思自治原则、国际礼让说、法律关系本座说、本国法说等,都产生自欧洲大陆。20世纪初,英美法系国际私法兴起并很快发展,以至在20世纪中期以后对国际私法产生巨大影响。20世纪中期开始,国际私法理论逐渐集中在几个方面,并发展出清晰的趋势脉络。此前纷繁的理论学说,有的逐渐萎缩而少人提及,如国际礼让说、本国法说等;有的得到继承并被扩展或改良,如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关系本座说等。由此,晚近国际私法发展出几项最重要的理论:最密切联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法官自由裁量原则、结果选择理论。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发展同样较多体现在对这些理论的研究上。[24]

对于最密切联系原则,学者认为其对最合理、最公正的法律选择和法律适用结果的追求,是最符合国际私法宗旨的追求,即法律选择本身不是目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得到最合理、最公正的调整才是最后的需要,因此在国际私法中有着迄今为止最高层次的价值追求。进而言之,最密切联系原则还从“管辖权选择”提升到“结果选择”,提高了法律选择的质量;增添了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并由此更加有赖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运用;不仅改革了传统的法律适用方法,也不同程度地冲击了传统的国际私法制度。[25]关于意思自治原则,学者认为,晚近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几乎存在于民事关系的各个领域,适用范围有了很大扩展,中国的立法也应扩大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适用范围。[26]与此同时,意思自治原则也受到了新的限制。但从扩展和限制两方面看,意思自治原则在现代国际私法中的主要发展方向仍是不断扩大适用范围,以及更加宽容地对待当事人的意思表示。[27]关于结果选择理论,学者认为,晚近国际私法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大大增强,传统国际私法在法律选择方面的僵化得以缓解,而这一成效得益于法官自由裁量原则的纳入和广泛采行;法律裁量在法律选择和法律适用过程中发挥三个特殊功用,即贯彻预制法律选择规则对准据法的援引、修正预制规则援引法律的偏差,以及弥补预制规则指引法律的漏洞。[28]关于结果选择理论,学者认为其是国际私法晚近发展的最高成就,其体系包括了最密切联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和法官自由裁量原则——无论是考察法律与法律关系的关联程度,还是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抑或倚赖法官自由裁量,都应当是为了获得一个好的结果。[29]进而言之,在国际私法中,对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所应获得的结果的衡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结果有效,二是结果有利。[30]

1978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后,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国际私法逐渐受到重视,一些国际私法著作开始出现。1981年刘丁、章尚锦编著的《国际私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和姚壮、任继圣所著的《国际私法基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是我国国际私法的拓荒之作,而韩德培主编的《国际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则是第一部全国统编的国际私法教材。在此之前,各高校实际上已经有不少自己编著的教材,但这部教材的出版无疑对在全国范围内普及国际私法的知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进一步推动了中国国际私法学的研究。该书的编写者韩德培以及刘丁、陈力新、李双元、朱学山、余先予、任继圣、姚壮、张仲伯、钱骅等专家学者不仅先后成为各大高校国际私法学科的带头人,还为我国培养了大量的国际私法人才。[31]

1986年《民法通则》通过,第8章(第142—150条)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做出专章规定,填补了立法空白。在此背景下,中国学者研究国际私法的热情空前高涨,国际私法学在中国得到迅速发展,在法律选择理论、基本制度、物权、合同之债、非合同之债、婚姻家庭、继承、商事关系、国际私法统一化和统一实体法以及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等方面都有积极开拓和丰硕成果。其中,1987年在中国国际私法史上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一是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在武汉大学正式成立,中国国际私法学者有了自己的学术组织;二是中国正式加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中国国际私法学者有了更多的机会参与国际私法公约的谈判和相关国际法律文件的起草,与国际“接轨”或借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公约规定也成为中国学者研究中国国际私法立法问题的重要话语;三是《民法通则》正式生效实施,尽管短短9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条款满足不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发展的需求,但毕竟是一个新的起点。

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是21世纪以来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而其制定前后的立法历程更反映出全球化趋势下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基本理念和思路,以及中国国际私法学者的推动与贡献。20世纪80年代的发展使得中国融入全球化的步伐不断加快,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增多导致我国在国际私法尤其是冲突规范上的立法滞后性越发明显,暴露出了冲突法与程序法、总则与分则还有成文法与司法解释多方面的失衡。[32]面对时代的发展和立法的缺失,理论界和实务界纷纷对国际私法的立法工作展开了反思与探讨。20世纪90年代初期,韩德培教授率领的研究团队率先展开对国际私法示范法的起草。在凝聚中国国际私法学界共同智慧的基础上,历时6年数易其稿,最终于2000年正式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33]“示范法”以5章166条的体例,对国际私法进行了体系化构建,内容涵盖管辖、法律适用及司法协助等方面,是一部借鉴了现代国际私法立法先进经验和国际私法理论研究最新成果的立法建议。鉴于其内容的科学性和先进性,“示范法”不但为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和私法实践所借鉴吸收,而且在国际上也颇具影响力。例如,《法律适用法》对“示范法”的广泛吸收,就体现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结果导向的法律选择规则、部分条文采用多个连接点等方面。[34]

从立法实践来看,1999年出台的《合同法》在整合改革开放以来相关合同立法的同时,延续了《涉外经济合同法》对法律适用的指引;而2002年1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更是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纳入其中。但由于各方对民法典的争议较大,这一立法动议被暂时搁置,取而代之的是通过编纂民事单行法解决立法滞后等问题。因此,在《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相继出台后,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将立法重点转向了《法律适用法》并于2010年正式颁布。两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律适用法》的基础上颁布了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在审判实务中具体问题的司法裁量依据。在学者看来,《法律适用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颁布尽管尚未完全达到理论界所追求的目标,但仍不失为一种灵活的立法推进。[35]而上述法律文本无疑也为中国国际私法研究提供了新的依据和动力。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际私法在理论层面建树颇多,而最大的贡献当属中国国际私法学科体系的构建,亦即由韩德培所倡导并成为学界主流的“大”国际私法理论。[36]早在1983年主编前述《国际私法》统编教材时,韩德培就提出了“大”国际私法体系的概念,力主国际私法应以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其研究不能局限于冲突法问题,而应扩大到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实体法,认为国际私法既包括冲突规范和统一实体规范,又包括程序规范等。这一理论被形象地概括为“一体两翼”:“国际私法就如同一架飞机一样,其内涵是飞机的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具体在国际私法上,这内涵包括冲突法,也包括统一实体法,甚至还包括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而两翼之一则是国籍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则是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这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37]以韩德培为代表的一批中国国际私法学者所主张的“大”国际私法理论为主体,中国国际私法学界架构了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理论体系,在国际私法的规范范围、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等方面逐渐达成共识,甚至在国际私法的功能和价值取向上也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统一的看法。由此形成的中国国际私法学理论架构既不同于英美法系的冲突法,也不同于大陆法系的国际私法理论,与苏联国际私法学也有着不少的出入,在某种程度上颇具中国特色。[38]

尽管中国国际私法研究在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丰硕成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具体表现在有影响力的理论观点和基础学说有待发展、部分领域的研究还比较薄弱、研究方法尚需进一步多元化、国际显示度十分不足、对未来发展趋势的关注不够等。有学者甚至以“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危机”名之,认为中国国际私法学存在着严重的学术危机:一是教材过剩,学术创新力不足;二是高水平学术论文的发表缺乏竞争力,在激烈竞争的中国法学界处于日益边缘化的角色;三是在大规模立法不复存在的情况下,“立法中心主义”的研究范式需要改变;四是中国国际私法学者的国际学术话语能力非常薄弱。作为因应,中国国际私法学应当进行自我变革,培养学者自身和国际私法学术共同体的竞争力:一是要从“立法中心主义”向“司法中心主义”为主的多元研究范式转换;二是结合中国作为一个大国所力图塑造或推动的国际私法秩序,探索未来世界结构里中国国际私法可以描绘的理想图景;三是增强中国国际私法学者的国际学术话语能力,匹配中国作为世界大国的国际地位。[39]反思旨在促进,批判为了发展,这些应该说都是爱之深责之切的逆耳忠言。



三  枝繁叶茂的国际经济法学


国际经济法学在中国的正式产生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大体与改革开放同步。姚梅镇发表于1981年的《关于国际经济法概念的几个问题》一文,是笔者目力所及我国最早的国际经济法学文献。[40]该文对于国际经济法“广义说”与“狭义说”的界说,及其主要从国际经济关系现实而非传统国际法理论出发而支持“广义说”这一最终立场,在本体论和方法论层面均对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后续发展影响深远。经过20世纪80年代初的讨论和争鸣[41],“广义说”(或称“大国际经济法说”“综合国际经济法说”)成为国内通说,即国际经济法并非只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所谓“经济的国际法”),而是包括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法律(经济的国际法)、调整私主体间跨国商事交易关系的法律(国际商法)和各国调整其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涉外经济法)在内的复合体,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国内法规范、既包括公法规范也包括私法规范、既包括实体性规范也包括程序性规范,具有边缘性、综合性和独立性的特点。[42]

20世纪80年代是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奠基时期,除上述几篇具有学科奠基意义的论文和一些通论性著作外[43],在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分支学科也均有代表性著述问世。[44]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深入,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有了较大发展。不仅老一辈学者有新的著作问世,还涌现出一批中青年学者,其著述为国际经济法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限于篇幅,此处不再罗列。21世纪以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有了新的发展。不仅从事国际经济法研究的学者人数和成果数量大大增加、研究领域更为广泛,而且在相关问题的研究深入程度和研究方法的多样化方面也有显著发展。在此期间,有三个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重大事件或者发展趋势,在不同领域、从不同侧面有力推动了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一是以中国2001年加入WTO为契机,依托WTO多边规则和争端实践,国际贸易法特别是WTO法研究取得长足进步;二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以对既有国际货币金融法律体系的批判和反思为契机,国际金融法研究得以蓬勃发展;三是随着中国从贸易大国向投资大国转变、从单向吸引外资到“请进来”和“走出去”并重,国际投资法研究获得新的动力。

在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方面,尽管“大国际经济法说”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已经成为通说,在国际经济法研究和教学中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但仍有部分学者从理论体系严谨性和学科构建规范性的角度,对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提出了新的看法和思考。大体上,这些新的看法和思考可以概括为“公法/私法两分说”和“法律部门/法学学科两分说”,而究其根源又均属对“广义说”与“狭义说”的某种形式的调和与折中。前者实质上是将国内法中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分应用于国际经济法语境,其直接效果是国际商法从国际经济法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和法学学科[45];后者则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基本分野出发,认为并不存在一个(独立)法律部门意义上的“(大)国际经济法”,而只存在一个(独立)法学学科意义上的“(大)国际经济法”;对于通用的“国际经济法”这一术语,只能认为其具有“国际经济法学学科”或“国际经济法律规范”之意,而不能作“国际经济法法律部门”之解。[46]

此外,学者们还对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范畴有所讨论。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大多数著述均采取三原则说,即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和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47]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基本范畴,车丕照发表于1993年的《试论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是国内最早的尝试。该文立足于“大国际经济法说”和“权利本位说”,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概括为交易权、管理权和经济主权,并将交易权作为核心范畴。[48]从方法论的角度看,这一论说应当说是颇具创造性和启发性的。

作为国际经济法最为传统的主要分支,国际贸易法同国际经济法一样,存在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的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即包括所谓国际贸易公法和国际贸易私法;狭义的国际贸易法则是将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以及与之相关的运输、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予以剔除,归诸国际商法,而聚焦于公法性质的贸易法律规范,即WTO多边贸易规则、双边/区域贸易安排及各国管制性的对外贸易规则。也同国际经济法一样,广义国际贸易法是当前的通说。WTO法无疑是国际贸易法中的“显学”,事实上也是国际经济法乃至整个国际法中的“显学”。自中国1986年开始申请“复关”(恢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国地位)以来,国际经济法学界便兴起了研究GATT/WTO的热潮,至2001年“入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达到高峰。而“入世”以来,随着中国对WTO规则由观察变为接触、由揣度变为操作、由被动接受变为主动运用,国内的WTO法研究也从早期的框架描述和规则介绍向纵深和细化发展,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贸易救济、争端解决等方面均有较为细致和深入的研究。可以说,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看,WTO法研究在国际经济法研究中都最为突出。

国际投资法是国际经济法另一个重要的传统分支,国内学者在此领域的力量投入与研究成果也与其地位大体相称。除对国际投资法的传统领域和范畴进行研究外,近些年来随着我国从贸易大国向投资大国、从单纯吸引外资大国到兼为对外投资大国的转变,国际投资法的研究视角和思路也从主要关注东道国权益的保护,转向更为全面和平衡地看待国际投资中的东道国与投资者关系,并日益关注海外投资利益的保护问题。

与国际经济法和国际贸易法一样,国际金融法也包含交易和管理(管制)两个维度。从交易角度看,国际金融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围绕国际金融交易合约所产生的法律关系,这部分法律规范可以称之为国际金融交易法或国际融资法;从管理角度看,国际金融法调整主权国家对跨国金融活动进行规制和监管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以及主权国家之间、主权国家同国际金融组织之间直至国际金融组织相互之间因国际金融交往和协作而产生的法律关系,这部分法律规范可以称为国际金融管理法,并可进一步划分为国际货币法、国际金融监管法和国际金融组织法。[49]当前中国国际金融法学的研究也大致是在这些领域中展开。此外,作为国际金融法和国际贸易法的交叉领域,金融服务贸易法的研究也有所发展。值得一提的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对国际货币金融法律体系的批判、反思和改革,带动了国际金融管理法研究的蓬勃发展。围绕国际货币法律体系改革、国际金融监管制度重塑、国际金融组织投票权和治理机构改革等主题,涌现出大批研究成果。

除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这三大传统强势分支外,中国国际经济法学者在国际税法、海商法等传统部门和国际环境法等新兴部门也都进行了或中规中矩,或可圈可点的研究。

总体而言,作为一门与改革开放大体同步的新兴学科,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在改革开放的鲜活实践中取得了长足进步,初步构建起较为完整的学科体系,并在各分支学科进行了范围广泛的研究,产出了数量可观的研究成果。尽管如此,问题和不足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基本理论研究依旧薄弱,无法发挥统率、引领、协调整个学科发展的应有作用;缺乏问题意识、方法自觉和学术定力,“逐热”“跟风”现象严重,存在大量的低水平重复;在视角和方法上未能妥善处理和把握“中国”与“国际”、“经济”与“法”之间的关系,缺乏清晰定位和恰当平衡;在研究中片面机械地强调国际经济法学的“实践性”“应用性”,缺乏适当疏离和独立品格,难以真正发挥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研究主题、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等缺乏特点和个性,缺少具有辨识度和代表性的大家和流派等。有鉴于此,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基本理论研究,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理论,力争形成国际经济法学的“中国学派”;二是要以问题意识、方法自觉和学术定力为要求,以定位清晰、方法平衡、品格独立、个性鲜明为目标,提升学科的整体品位和规范性;三是要改善学术环境和评价机制,注重“量”“质”平衡,创造更加宽松友好的研究环境和氛围。[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