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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料不是第一本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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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第三章开始,亚里士多德就正式讨论本体了。他说:可以在许多意义上用“本体”这个词。至少,主要有四种:

1.本质;

2.一般;

3.“种”;

4.基质。(注:1028b33—36。)

它们都可以被认为是事物的本体。亚里士多德在这里对本体的分法,和他在第五卷第八章中对本体的分法也不同了。在这四种中,本质和基质这两种是那里也提出来的,但在那里没有进一步论述;在第七卷中,亚里士多德要详细论述,特别是关于本质是本体这一点,是他在第七卷中最特殊的学说。这里新增的是“一般”和“种”这两类。所谓“一般”就是指不是具体的事物,而是普遍的、一般的东西,也就是后来被称作“共相”的东西。后面我们可以看到,他所说的本质——形式,实际上也是一般的东西,不过他是将他所说的形式——“属”,不算在一般之内的。他所说的“一般”,主要是指柏拉图学派所说的“理念”和“数”,有时也指最广泛的一般——“一”和“存在”。这也就是他几次作为问题提出来的:在具体的本体之外,是不是还有分离的、独立存在的一般的本体?他后来在本卷最后几章,还有第十三、十四卷中都作了否定的回答,认为这种一般不是分离存在的本体。关于“种”,他后来根本没有提出来单独讨论过,因为,“种”实际上不过是一种“一般”,所以在讨论“一般”时,同时也就讨论了“种”;在否认“一般”是本体时,也同时否认了“种”是本体。所以,没有必要单独讨论“种”了。

亚里士多德在第三章中主要讨论基质。前面说过,基质这个词,希腊文就是“在后面”或“在底下”的东西。从逻辑上说,它就是主词;从本体论上说,它就是基础、基质。所以,什么是基质呢?从逻辑上说,就是别的东西都是表述它的,而它是不表述任何其他东西的。这个特点,在《范畴篇》中就开始提出来,认为它是本体的一个重要的特点。现在,亚里士多德又重述了这一点。他说,那个在后面的东西,主要被认为是真正的本体。他说,有三种东西被认为是具有这样的基质的特征的。那就是:

1.质料;

2.形状;

3.前二者的组合。

他说,我说的质料,例如,制造雕像的铜;而雕像的形状就是它的形式,这二者组合成的就是雕像,即那个具体的事物。他说,如果形式是先于质料的,而且是比质料更为真实的,那么,由于同样的理由,它也是先于二者的组合物了。(注:1028b36—1029a7。)

这最后一句话,他在这里没有解释。但是这句话表示亚里士多德关于本体的学说已经发生了一个根本性的变化。在《范畴篇》中,他认为具体的事物是“第一本体”,而它的“属”(在希腊文中,“属”和“形式”是同一个词:)和“种”则是第二本体。但是现在,“形式”(即“属”)既先于质料,又先于具体事物。这个论证是这样的:

既然 甲先于乙,

所以 甲先于乙加甲而成的丙。

在这里,具体事物(丙)已经不是第一本体了,而原来认为是第二本体的“属”,现在上升为第一本体。为什么发生这种变化?他在这里没有说明。我们将这里的思想和《范畴篇》中的思想对照一下,就可以发现这里多了一个“质料”,这是《范畴篇》中还没有谈到的。这就是一个很重要的变化,哲学史家称此为“质料的发现”。为什么发现了质料,就使这个问题发生变化呢?我们先看亚里士多德自己是怎样分析的。

亚里士多德说:如果说本体的特征仅仅在于它不表述别的东西,而是别的东西表述它的,这种说法就是不充分的,它可以引起误解,以为只有质料才是本体了;如果说质料还不是本体,我们就很难说还有什么东西是本体了。因为,任何事物,如果我们将一切东西从它那里剥掉,最后留下的,就只能是质料。那些别的东西,就是物体的影响、主动和被动,以及长度、宽度、深度,这些是数量而不是本体。这些东西主要是属于本体的。如果将长、宽、深去掉,留下的就只能是那个被长、宽、深所限制的东西,那就是质料。这样,就只有将质料当成本体了。亚里士多德说:什么是质料呢?我说的质料,就是这样一种东西:它自身不是一种特殊的事物,也没有一定的量,也不表示有任何范畴的规定性。因为是有这样一种东西,别的范畴都是表述它的,而它的存在却是不同于任何一种表述的。(这意思要加以说明:任何范畴都可以表述质料,可以说质料是人、是白的、有三尺长等等,但质料之作为质料,它既不是人,也不是白,也不是三尺长,它没有任何一种规定性。)本体以外的范畴都是表述本体的,而本体却是表述质料的。(这就是说,如果只拿表述这个标准来看问题,那就只能承认质料是最后的最高的本体了。)所以,这个最后的基质自身,既不是特殊的事物,也没有特殊的量的规定性,也没有其他任何肯定的规定性,甚至连任何否定的规定性也没有,这才是最后的质料。(注:1029a7—26。)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亚里士多德对他所说的质料作了说明。任何物体,如果将它所具有的各种各样规定性都去掉,最后只留下一个具有长、宽、深的物体;如果再将这长、宽、深也去掉(抽象掉),那么,唯一留下的不就是赤裸裸的、没有任何规定性的物质了吗?这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纯质料。质料原来就是物质,我们已经说明过:因为亚里士多德是将这个词和形式相对讲的,而且他有时将一些非物质的东西也叫作质料,所以我们认为,译成质料比译成物质好。但是,在这里,亚里士多德讲的实际上就是抽象的物质。任何物质的事物总具有各种各样的规定性,将所有一切规定性全部抽象掉,便只留下物质一般——这就是一般的物质概念。亚里士多德在这里为了说明他所说的质料,作了这样一个说明。这可以说是在人类认识发展史上,第一次比较明确地提出来的物质概念。

亚里士多德接着说:如果采用以上的观点,就将得出质料是本体的结论了。但是,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分离性和个体性(“这一个”)主要是属于本体的。这样,形式以及形式和质料组合的具体事物,比起质料来,更是本体了。(注:1029a26—30。)

这里,亚里士多德又重新提出,确定本体的标准有三个:

1.不表述任何别的东西,而是别的东西表述它的;

2.分离性、独立性;

3.“这一个”、个体性。

按照第一个标准,就应该承认,质料是本体,而且它比任何别的本体还是本体,因为别的范畴都是表述本体的,而本体又是表述质料的;决不能反过来说,质料是表述本体的。所以,质料应该是最后的本体。

但是,除了这个标准以外,还有两个别的标准,即分离性和个体性。用这两个标准来衡量,就不能说质料是本体,而是形式,以及由形式和质料组成的具体事物才是本体。这个道理很容易理解。所谓个体性,就是它所有的性质都是已经规定了的,它是“这一个”,与别的任何一个不同;所以它可以和别的分离开,独立存在,这就是它的分离性。质料当然不能有这两种特性,因为质料就是没有任何规定性的东西,它不能是“这一个”,不能和其他东西分离存在。因此,从后两个标准说,质料不是本体,形式和具体事物才是本体。

这三个特征,在《范畴篇》第五节中都已经提出来,说它们是本体的特征。而且根据这些标准,比较不同的本体,认为具体事物是第一本体,而“属”和“种”是第二本体。在《形而上学》第五卷第八章中,也讲到这三个划分本体的标准。但在那里,第一个关于表述的标准,是归于基质——在那里是指水、火、土等元素以及由它们组成的物体、动物、天体等等。而后两个标准,却归于“形式”。在那里,亚里士多德既没有说明为什么个体性和分离性属于“形式”的理由,也没有将它们在本体的程度上作比较,没有说谁是第一本体,谁是第二本体。而在《形而上学》第十二卷前五章中,他说质料显得(像)是“这一个”,形式才是真正的“这一个”。但在那里,他说的质料,是指肉、骨、头这样的东西。只有到《形而上学》第七卷,他才给纯质料下了一个定义——它没有任何规定性(不是肉、骨、头等),这样的质料就既不是“这一个”,也没有分离性。但是,他在这里说,这两种特性是形式所具有的——这一点和第五卷、第十二卷一样;但这两种特性,又是具体事物所具有的——这一点和《范畴篇》一样。所以,《形而上学》第七卷的说法是《范畴篇》和《形而上学》第五卷的说法的综合。

但在《形而上学》第七卷中,亚里士多德又比较了本体性的高下。他认为,按照后面两个标准即个体性和分离性说,则形式和具体事物比起质料来,更是本体。如果形式和具体事物是第一级的本体,质料就是第二级本体了。现在的问题是:在形式和具体事物之间是不是还可以比较呢?亚里士多德接着说:由形式和质料组合成的本体,可以搁置不论,因为它是在后的,它的性质也是明白的。质料在一种意义上也是明白的。(注:1029a30—32。)亚里士多德说的“在后”,就是:不是在先的,不是第一的,而是第二的。形式和质料组成的具体事物,是在什么东西之后呢?当然不是在质料之后,因为他刚说过:形式和具体事物,与质料相比,更是本体;在这个质料上,具体事物是在质料之先的。因此,这里说的具体事物“在后”,是说它在形式之后。可以说,亚里士多德在这里已经指出,形式是第一本体,具体事物是第二本体,当然,质料更后了,是第三本体。亚里士多德实际上是按照这种次序区别这三种本体的。

在《范畴篇》中,具体事物是第一本体,“属”(即形式)是第二本体;而现在,形式是第一本体,具体事物反变成第二本体。次序颠倒过来了。这个变化是怎么产生的?有些哲学史家说是由于“发现了质料”——是指第七卷第三章中所说明的质料。这样的质料既然没有任何规定性,它不能具有个体性和分离性,而具体事物是有个体性和分离性的。具体事物是由形式和质料组成的,既然质料不具有个体性和分离性,则具体事物的这两种性质只能来自形式。《形而上学》第五卷第八章已经讲到这两种性质是属于形式的。具体事物是由(有这两种性质的)形式和(没有这两种性质的)质料组成的。从这点上看,也应该说形式先于具体事物了。

亚里士多德在讲了以上这些之后,最后说:现在我们可以来讨论第三种本体——形式了,因为这是最困难的。(注:1029a32—34。)这就是指出第四章及以后要讨论的问题。本章到此已经结束。

但是本章后面还多了一段话(注:1029a34—b12。),意思很难和上下文连贯起来。耶格尔认为这是亚里士多德在别处写的一个注,被后人误插在这里的。这段话的意思是:我们的认识总是从较少理解的到较多理解的,可是在实际上,我们是从对个别(人或物)是好的,到对一切(事物)都是好的;在认识上,也是从个别的、小范围的认识,进到无条件的认识。讲的也是从个别到一般的道理。

亚里士多德在第七卷前两章中,就本体问题作了一般的导论。他说,本体是其他范畴的存在的中心,是第一存在;批评了在他以前以及同时代的思想家的观点;又提出了在本体问题上应该研究的一些问题。

重要的是第三章。他分别了四种本体:本质、一般、“种”、基质。首先讨论基质,说将事物的一切规定性都抽象掉以后,留下的就是赤裸裸的质料。这里,他为质料下了一个定义,实际上是人类思想史上所作的第一个关于物质的定义。然后,他又从关于本体的三个标准来进行分析。按照表述这个标准看,应该承认质料最是本体的;但按照个体性和分离性的标准,质料就不是本体,形式和具体事物比质料更是本体。而具体事物是在形式之后的,所以,形式更是本体。这样,他将《范畴篇》中通过比较得出的第一本体和第二本体的次序颠倒过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