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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本质和定义——《形而上学》第七卷第十、十一、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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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上学》第七卷第四、五、六章得出结论:本质是本体;后来被第七、八、九章打断了,那里讨论生成的本体,虽然也谈到本质,但整个讨论的线索却是不连贯的。第十、十一、十二章讨论的问题,是可以和第四、五、六章的内容直接联系的。第四、五、六章讨论本质是本体时,讲到本质是公式,是定义(逻各斯),第十、十一、十二章就讨论在本体的公式中包含哪些部分,这些部分又如何能够形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亚里士多德以他当时所能够具有的科学态度(当然有很大的历史局限性),分析了不同的具体情况,从而对本质作了一个比较细致的说明。我们想尽可能按照他的分析方法来说明他的思想。



定义的整体和部分


在第十章中,亚里士多德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开始的:既然定义是一个公式,而每个公式都是有几个部分的;公式是对于事物说的,是事物的公式,所以公式的部分也就是事物的部分。现在的问题是:部分的公式是不是必然出现在整体的公式之中?(注:1034b20—24。)

亚里士多德认为公式(定义)不是主观任意制定的,而是根据客观事物确定的。所以他讨论问题,都是从实际的事物出发。他说,对于上面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在有些情况下,部分的公式出现在整体的公式之中,在有些情况下则不是。他举了两个例子:一个是圆,它可以分解为许多弧段,弧段就是它的部分;一个是音节,它是由字母组成的,如由b和a组成ba,字母b和a就是这个音节的部分。他说,在前一个例子中,弧段的公式不包含在圆的公式中,因为我们为圆下定义时,并不需要说出弧段来;而在后一个例子中,我们要为ba这个音节下定义,却必须说出b和a这两个字母来,部分就必然出现在整体之中。(注:1034b24—28。)

亚里士多德关于本体的学说接着,亚里士多德又提出第二个问题:部分是不是先于整体的?一般说来,总是先有部分才能有整体的。可是,他也举了两个例子,一个是锐角是直角的一部分,一个是手指是人的一部分。这两个例子说明,不是它们的部分先于整体,而是它们的整体先于部分。说整体在先,是从两种意义上说的:第一,部分的公式是用整体来说明的,如锐角就是“小于直角的角”,手指是“人的肢体的一部分”;第二,整体是能独立分离地存在的,部分则不能。手指不能离开人的身体而存在,这是明白的;锐角不能独立存在,直角才能独立存在,这个例子,亚里士多德显然不是从事实说的,而只是从逻辑上说的,因为离开了直角,便无法说明锐角,所以在逻辑上,锐角是依存于直角,而直角是可以独立自存的。所以,亚里士多德得出结论:整体先于部分。(注:1034b28—32。)

接着,亚里士多德说,“部分”可以在几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其中之一是:部分是从数量方面度量另一个事物的,比如,弧段是用来衡量圆周的。他说,我们现在不讲这个意义的部分,而是着重研究组成本体的不同部分。这样,他就将问题限于讨论本体的部分了。他说,组成本体的部分,一个是形式,一个是质料,形式与质料的组合物是整体;但无论形式、质料,以及它们的组合物,都是本体。(注:1034b32—1035a2。)这里要注意:亚里士多德认为,形式和质料是组成具体事物的部分,但是,形式和质料本身也是本体,不能将它们只看作是本体的部分。

以质料说,在一种意义下,质料是事物的部分,从另一种意义说,它就不是事物的部分。这里,他又举出“塌鼻”的例子。组成塌鼻的肉,作为它的质料,是塌鼻的部分;但对于凹性说,肉就不是它的部分。又如铜,它是具体的雕像的部分,但不是作为形式的雕像的部分。亚里士多德这里解释说,形式和具有形式的事物,都可以说是这事物:具体的雕像是具体的事物,雕像的形式也就是雕像;而质料就不能这样说,不能说质料就是事物。因为亚里士多德认为,决定一个事物之所以是这个事物的,不是质料,而是形式。决定一个雕像之为雕像的,并不是铜,而是雕像的形式。所以我们可以将雕像的形式说成就是雕像,却不能将铜说成就是雕像。(注:1035a7—9。)——这是亚里士多德对形式和质料的一个很重要的看法。这样,开始时举的那两个例子,他就可以解释了:为什么圆的公式中不包括弧段,而音节的公式中却包含字母呢?因为音节ba的公式是b这个子音和a这个母音结合成的声音。所以,字母是形式的公式的部分,而不是音节的质料。而弧段对于圆,却只是它的质料,因为圆的公式中是不包括弧段的。圆是加到弧段上去的形式。但是亚里士多德也承认:比如在一个铜环中,铜是质料;弧段对于这个环来说,也是质料,不过,弧段这个质料,比铜这个质料更接近形式。(注:1035a9—14。)在这个例子中,亚里士多德将弧段说成质料(它不过比铜更接近形式),而将字母说成形式的部分。这种看法和我们现在常识的看法是不一致的:这两者究竟有什么不同,为什么将一个说成是质料,而将另一个说成是形式呢?究竟亚里士多德是怎么区分形式和质料的?他接着又举例说:并不是每一种字母都会在音节的公式中出现的,例如,蜡做的字母和在空气中发生振动的字母,就不出现在ba这个音节的公式中,因为它们只是作为可以感觉的质料才成为音节的部分的。他接着又举了两个例子,比如将线分为两半段,将人分为骨和肉。这些都不是组成为线和人的本质(形式)的部分,而只是质料;它们是具体的线和人的部分,却不是这个公式所指的形式的部分。因此,它们作为质料是不出现在公式之中的。(注:1035a14—21。)

由此可见,亚里士多德在这里所举的弧段、半段线、骨和肉,实际上都是具体的,是可以感觉到的东西,像蜡做的和在空气中振动的字母是一样的,所以它们只能是质料,不能包含在形式的(本质的)公式之中。但是,正像在蜡做的和在空气中振动的字母之外,还可以有一种字母,它是音节的本质的公式的部分,这种字母是什么字母呢?只能是一般的而不是具体的字母。那么,是不是也有一般的弧段、线段、肉和骨呢?比如,具体的肉和骨是组成苏格拉底这个具体的人的质料,那么,是不是可以有一般的肉和骨是组成一般的人(也就是人的本质、形式)的部分呢?我们也可以说:“人是由肉和骨组成的。”这里所讲的“人”、“肉”、“骨”都是一般的,不是具体的,只能由理性认识的,不能感觉到的。而且这个公式也可以说是人的本质的公式。(它和“人是两足的动物”有什么差别呢?)——我们对这个例子作些分析,是想借此说明:亚里士多德总是想将一般与个别区别开来,但确实像列宁所说,他又经常在一般与个别的问题上幼稚地混淆不清。在形式和质料的区别上他还会产生类似的问题,我们在下面很快又会发现。

然后,亚里士多德概括起来说:有两类公式,一类是形式的(本质的)公式,这些具体的弧段、肉、骨等部分,不包含于其中;另一类是具体事物的公式,这些具体的部分就包含在其中。因为这个理由,有些东西是可以消失成为它的组成部分的,有些却不能。凡是由质料和形式组成的事物,例如塌鼻与铜环,可以消失成为这些质料(肉、骨、铜),这些质料就是它们的部分。但是,那些不包含质料、没有质料的东西,它们的公式只是形式的公式,那是不会消失的——或者根本不会消失,至少也不是这种方式的消失。所以,这些具体的质料是具体事物的原则和部分,而不是形式的部分和原则。泥像可以分解为泥,球可以分解为铜,加里亚这个人可以分解为肉和骨,圆可以分解为弧段——这种意义的“圆”乃是包含质料的圆。因为“圆”可以有几种含义,一种是没有分化的(即一般的、绝对的)圆,还有一种是已经分化而成的个别的圆——对于个别的圆,没有别的特殊的名称,也将它们叫作圆。(注:1035a22—b3。)——以上几乎是逐字转述亚里士多德的话。因为这段话很重要,亚里士多德在这里将形式和具体事物区别开来。它们的根本区别在于:具体事物是包含质料的,因此它们消失时可以分解为质料,而形式是不包含质料的,它不会消失。(在第七、八、九章中说形式不是生成的,现在说它不会消失,所以,形式是永恒的。)他所讲的具体事物和形式的区别,实际上就是个别和一般的区别。(它不同于我们现在说的内容和形式的区别。)我们看到,亚里士多德说,公式(定义)就是形式,就是本质。可是这里又提出,有两种公式,一种是形式的公式,一种是具体事物的公式。前者是不包括质料的,后者是包括质料在内的。比如,一个铜环,它的公式是实现在铜中的圆;铜是它的质料,圆是它的形式。它的形式——圆的公式则是:圆周各点和中心距离相等的图形。这两种公式中的哪一种是本质呢?本来应该说前一个公式才是铜环这个具体事物的本质,但是亚里士多德却认为前一个公式不是本质,只有后一个公式——形式的公式才是本质。这在逻辑上就发生了问题,因为本质就是形式,这就等于说形式的公式是形式。这是同义反复。这个矛盾,下文还要再作分析。

下面,亚里士多德讨论开始时提出来的第二个问题:部分的公式是不是先于整体的公式?他仍旧举上面的例子:直角的公式并不包括锐角的公式,而锐角的公式却必须包括直角的公式,因为人们只能用直角去为锐角下定义——锐角是小于直角的角。圆和半圆也是这样的关系,要用圆来为半圆下定义;手指和整个身体的关系也是如此,因为手指是“人的如此这般的部分”。亚里士多德作出结论说:所以,这样的部分具有质料的性质,事物分解为这样的部分,作为它的质料,是在后的;而那些部分(如上述的直角、圆、人),按照公式作为本体的,则是在先的,至少有些是在先的。(注:1035b3—14。)

这里亚里士多德说的“在先”和“在后”,还是逻辑上的先后,不是事实上的先后。在事实上,圆是由半圆组成的,总是先有半圆才有整个的圆的。而从逻辑上讲,却是整个的圆在半圆之先,因为半圆的定义就是“圆的一半”。所以从逻辑上讲,是先有圆,后有半圆的。同时,在这里,我们看到,上面所说的问题又出现了。因为亚里士多德在这里说的锐角、半圆、手指,并不是具体的、可以感觉到的质料,它们也还是一般的东西,而不是具体的事物。怎么能说它们“具有质料的性质”呢?这些“质料”就不是具体的,而是一般的东西了,它们不是可以感觉的,而只能是理知所能认识的。这就和上面亚里士多德说的质料都是具体的、可以感觉的相矛盾了。这样的质料,亚里士多德的研究者称它为“理性的质料”。所以,我们不能将亚里士多德所说的“质料”简单地和“物质”等同起来,像这种“理性的质料”当然不是物质。(亚里士多德还认为有另外一种“理性的质料”,那就是“种”。我们在以后再作说明。)——这里显然是亚里士多德分不清一般和个别的又一个例子。

接着,亚里士多德就提出“灵魂”的问题来了。他说,动物的灵魂,根据公式就是本体,它就是这样(能够活动的)的身体的形式和本质。因为我们为身体的每一部分下定义时,都不能离开它的功能,不能离开某种知觉,也就是不能离开灵魂。所以,灵魂的部分是先于具体的动物的。每个个别的动物都是如此。而身体和它的部分却是后于灵魂这个本质的本体的,这些部分是作为质料成为具体事物的部分。这些身体的部分,在一个意义下(作为组成具体事物的因素说)是先于具体事物的,在一个意义下又是后于具体事物的,因为这些部分是不能独立存在的。一根手指,当它坏死的时候,它就不再是动物的手指了,不过仍旧有手指这个名字而已。他说,身体中还有一些部分,是既不先于也不后于整体的。——他说,我是指那些在身体中占有优越的地位,是直接出现在公式即本质的本体(灵魂)中的,这可能就是脑或心,究竟它们中的哪一个具有这种特性是不重要的。(注:1035b14—27。)(当时的科学水平还不能确定动物的灵魂——神经中枢——究竟是在脑中,还是在心中。)

亚里士多德在这里说到灵魂,并且将它说成是“本质的本体”,将灵魂的位置摆得很高,似乎和第十二卷中的神学接近了。但是,分析一下就可以发现,亚里士多德在这里讲的灵魂还不是神。因为这里讲的灵魂并不是凌驾于万物之上的最高的原则。亚里士多德是将灵魂限制于动物之内——动物为什么会动?因为它们有灵魂,所以灵魂是生命的功能,是动的原则,它只是有生命的事物的本质、本体。那些没有生命的东西,就没有灵魂。手指坏死了,就与灵魂无关。而且,这个灵魂并不是虚无缥缈的,它存在于身体的某一部分——脑或心——之中。能不能说,因为亚里士多德主张这样的灵魂是生物的本质的本体,就说他是唯心论呢?恐怕是不应该作出这样简单的结论的。

下面一段话(注:1035b27—31。)是很难懂的。亚里士多德说,个别的个体,像苏格拉底这个人,他是由他所特有的个别的(具体的)质料组成的;而像“人”、“马”这些词,它们和个别的人不同。亚里士多德在这里指出,这种“人”、“马”有以下几个特征:(1)它是表述一组个别的人或马的;(2)它是一般的表述,具有一般性;(3)它不是本体;(4)它是具体的,是由特殊的公式和特殊的(作为一般的)质料所组成的。——这样的东西确实是个很奇怪的东西,它又是一般,又是具体(个别)。我们不能将它理解为辩证法的既是一般又是个别,实际上是亚里士多德分不清一般和个别的关系,才产生出这种(思想上的)怪胎来的。从亚里士多德的思想说,像“人”、“马”这样的一般的东西,本来是形式,是本质,是本体。但是,当亚里士多德将具体事物分析为形式与质料这两个部分时,他觉得“人”和“马”也是由形式和质料组成的,不过是特殊的形式(公式)和特殊的质料——这质料当然不是具体的质料,而是一般的质料。这样的“人”和“马”就不是单纯的形式了,而是形式和质料的组合物,所以它不同于形式,就不是本体了。这个问题是罗斯提出来的,他为这种东西取了一个名词,叫它“有质料的共相(一般)”(注:W.D.Ross:Aristotle’s  Metaphysics,vol.II,pp.197-198.)。陈康先生将它叫作“一般的具体”,说亚里士多德本来是要反对柏拉图将“理念”和具体事物对立起来的“双重化”的,但他自己还是得出这种“一般的具体”和具体事物对立起来,仍旧免不了双重化。(注:参看Chen  Chung-Hwan:Universal  Concrete,A  Typical  Aristotelian  Duplication  of  Reality,Phronesis,vol.IX,1964。)本来是形式和质料组成具体的事物,形式只是具体事物的形式;而现在,形式本身又是由形式和质料组成的,它又成了一个具体的事物了。这就是两种不同的具体的事物,从而又发生了两个世界的问题。亚里士多德所以会在这样的问题上一再混淆不清,根本原因就是列宁指出的,他对于一般和个别的关系陷入混乱之中。

亚里士多德在作了以上的分析以后指出:所谓“部分”,或者是形式(也就是本质)的部分,或者是形式和质料的组合物的部分,或者是质料的部分。在这三种部分中,第一,只有形式的部分才是公式(定义,即逻各斯)的部分。这种公式是一般的,就是形式,“作为圆”(即“圆的形式”)和圆是相同的,“作为灵魂”(“灵魂的公式”)和灵魂是相同的。形式和公式(定义)是同一个东西,就是事物的本质。第二,作为具体事物,例如,这个圆,一个个别的圆,无论它是感觉的对象还是理性的对象(亚里士多德说明,理性对象的圆,就是指数学上的圆,感觉对象的圆就是铜制的或木制的环),都是不能下定义的,是只能由直觉或感觉所认知的。感觉对象是不能下定义的,但是我们要认识它,还是只能通过一般的公式,才能认识它的本质。这就是存在的矛盾。第三,作为质料说,质料自身是不能认识的。(亚里士多德的这个论断可能有两种意思:这个“质料自身”是指最后的质料,没有任何规定性的,因而是不能认知的;另一种意思是:认识只能认识一般的,而质料本身不是一般的,因而是不能认识的。)但是他接着又说:有些质料是感觉的对象,如铜和木等质料,都是变动的;有些质料是理性的对象,它是存在于可感觉的事物中,却不是作为可感觉的东西,而是作为理性认识的东西,即数学的对象。(注:1035b31—1036a12。)

亚里士多德从形式、质料以及这二者的组合物三个方面,概括地说明了这三个方面的“部分”。从他所说的这三个方面可以看出,他在每一个方面,都遇到了对一般和个别混淆不清的问题,处处显出矛盾来。

在这一章的最后,他对开始时提出的问题作了回答,即关于部分和整体的关系,以及哪个在先哪个在后的问题,他认为都是不能简单地回答的。他说,如果灵魂就是动物,“作为圆”就是圆——这些形式、本质就是事物,而这形式又是整体的部分,这样就可以说整体是后于部分,形式(本质)的部分是先于整体的。无论是铜的直角或是用个别的线所组成的直角(这又是一个“一般的具体”)都是在定义中的(形式)部分之后的。可是,后面这个直角——用个别的线组成的直角是一个非物质的直角,它又是先于个别的(用铜或木制造的)直角的。但如果说灵魂不是动物,那就只能说有些部分(如灵魂)是先于整体,有些则不是。(注:1036a12—25。)

亚里士多德认为,从逻辑上讲,一般总是先于个别,但因为一般中有个别,所以什么在先什么在后的问题,就不是简单能够讲清楚的。我们所以要将亚里士多德这些讲法几乎全部介绍出来,一方面是想借此分析,看出亚里士多德在一般和个别之间动摇不定,这是他的弱点。但另一方面,也可以从这里看出亚里士多德的一个优点,就是他没有将问题简单化,将一切简单地或者归于形式、或者归于质料了事,而是就他所能看到的问题一一列举出来,宁可自相矛盾,也没有将事情简单化。实际上,从他这番分析,我们也可以看到:一般和个别的区别并不是很简单的,它们可以有许多层次的不同。如果从不同的方面去分析,就会得出不同的结果。这种情况,一直到现在,我们还是经常遇到的。在这点上,我们还有可以向亚里士多德学习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