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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和具体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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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十一章中,亚里士多德继续讨论第十章提出来的问题,主要是想划清形式和具体事物之间的界限。他的讨论涉及和他同时期一些思想家(主要指柏拉图学派)的不同观点,因为那些思想家的思想资料没有保存下来,这就增加了我们理解时的困难。但是,通过亚里士多德的分析,我们还是可以看出:对于一般和个别的关系混淆不清,并不是亚里士多德个人的问题,而是当时思想家共同的问题。亚里士多德是想解决别人的问题,他也的确有所前进,但是他自己还是陷于混乱。一般和个别的关系,本来是辩证法的根本问题,也是属于哲学上的永恒的问题,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得到终极的解决,达到绝对真理的。我们现在只是考察在亚里士多德这段时期内,这个问题有些什么具体内容,有些什么变化和发展。

亚里士多德在第十一章是这样提出问题的:究竟哪一类部分是属于形式的,而哪一类部分是不属于形式,却是属于具体事物的?他说,如果这个问题不搞清楚,我们就不能给任何事物下定义,因为定义是关于一般、关于形式的。(注:1036a26—29。)亚里士多德的答案本来是简单的:质料(这一类部分)不属于形式,只属于具体事物,它不包括在公式(逻各斯)中,因为公式只是说明形式的,是一般的,而质料不是一般的。所以,亚里士多德接着说:如果不清楚哪一类部分具有质料的性质,哪一类部分不具有,那就连事物的公式也弄不清楚了。具体的事物总是出现在具体的质料中的,圆总是在铜、石、木中具体存在的,可是铜、石、木这些质料并不是圆的本质的部分,因为圆是可以离开这些质料而存在的。(注:1036a29—35。)——这又是亚里士多德说的一个“分离”,即本质(形式)是可以和任何一类具体的质料相分离的,“圆”可以不存在于铜、石、木等质料之中。但是,亚里士多德接着又说明:可是,圆看起来好像是不能和这些质料分离的,因为它总是存在于铜、石、木等之中,人们很难将它们分开。但是,无论如何,铜不能是圆的形式的部分。正像“人”的形式也总是在肉、骨这类质料之中存在的,但这类质料能说是人的形式即公式的部分吗?不能,它们只是质料,不能是公式的部分。但是,因为人不能出现在肉、骨之外的质料中,所以我们又难于将它们分离开。(注:1036a35—b7。)这里,亚里士多德指出:“圆”可以比较容易地和铜、石、木这类质料分离开,圆仍旧是圆,而人却不容易和肉、骨这样的质料区别开。亚里士多德将这些都叫作“质料”,他没有能将这些不同的质料加以区别。他也没有看到,“圆”和“人”虽然同是形式,实际也是有不同的,圆可以离开任何一种质料,人却不能离开骨和肉。(人只能离开某一个具体的、个别的骨和肉,不能离开一般的骨和肉。)这里,亚里士多德说的“分离”,实际上只能是思想上的分离,就是“抽象”。事实上,形式和质料总是不能分离的,不过在我们的思想中可以将它们区别开来,这就是思想的抽象作用。亚里士多德在这里已经接触到这个问题。

亚里士多德接着指出,这个问题也是当时许多思想家搞不清楚的问题。他说,正因为这种情况不清楚,所以有些人(指毕达哥拉斯学派)认为,用线(或连续性)为圆或三角形下定义也是不对的,因为他们认为线对于圆和三角形来说,也是质料,这和铜、石之于雕像,肉、骨之于人是一样的;所以他们将一切都归之于“数”,说线的本质、公式是“二”。而那些主张“理念”的人(指柏拉图学派)中,有些人认为“二”就是线自身,另一些人认为“二”是线的“理念”。虽然有时候他们认为“理念”和那是它的“理念”的东西是相同的,比如“二”就是“二的理念”;但有些时候他们又不这样说了,比如在这里就认为“线的理念”不是线,而是“二”了。(注:1036b7—17。)因为按照柏拉图学派原来的观点,一类事物和它们的理念是“同名”的,“线的理念”就是线。可是,柏拉图学派又接受了毕达哥拉斯学派的观点,认为一切都归为数,所以“线的理念”不是线,而是“数”——二,这样一来,就和柏拉图学派原来的观点矛盾了。亚里士多德是不同意毕达哥拉斯学派的观点的。所以他接着说,这样,对于多数的事物,虽然它们的形式是不同的(这也是摆在毕达哥拉斯学派面前的一个结论),却只能有一个形式(“理念”)了;一切事物只能有一个“理念”,别的都不是“理念”,万物就只能是“一”了。(注:1036b17—20。)这里,亚里士多德已经发现这个问题,就是“一般”是有层次的。柏拉图的“理念”是接近具体事物的(比较低层次的)一般,人有人的理念,线有线的理念;而毕达哥拉斯学派将一切都归于“数”,统一于“数”,最后又可以归到最高层次的一般,成为“一”了。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中坚决反对将这种最高层次的、最普遍的一般——“一”和“存在”当作事物的本体的。这点在后面要专门讨论。

亚里士多德接着又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他说,以上我们已经说明了定义的问题是包含一些困难的。其中之一是:如果将一切都归入形式,而将质料排除掉,看来是没有用的。因为有些事物确实是某种特殊的形式在某种特殊的质料之中,例如,动物或人是不能离开它们的质料——肉和骨的,它们和圆不同,圆是可以离开铜的。但是,他接着又将问题弄混乱了。他说,人的情况和圆的情况不同,人是能知觉、能动的事物,所以不能离开运动去说明他,属于他的部分也必须是能动的,如果手指已经坏死了,就不是他的部分。(注:1036b21—32。)显然,前一个问题(动物是不是必须以肉、骨为质料)和后一个问题(动物是不是必须是动的)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亚里士多德将它们混在一起,就只能陷于困难而不能自拔了。能动的人是具体的人,而人的形式是一般的人。所以,这里还是一般和个别的混淆。

接着,亚里士多德又讨论数学的对象。他说,为什么在数学的对象中,部分的公式不包含在整体的公式之中呢?例如,为什么半圆不包含在圆的公式之中呢?当然不是因为半圆是可以感觉的,因为一般的半圆并不是可以感觉的。但是半圆对于圆,还是圆的质料。他说,这种以半圆为质料的“圆”,不是本质,不是赤裸裸的(单纯的)形式,而是一个“这个”——一个个体。这又不是一个具体的“这个”,而是一个一般的“这个”。半圆不是一般的圆(圆的形式)的部分,而是个别的圆(这又是“一般的具体”的圆)的部分。从质料说,一种质料是可以感觉的,而现在的这种质料——一般的半圆,却不是可感觉的,只是理性的对象。(注:1036b32—1037a5。)——关于数学对象的问题,以后还要专门讨论。这里,亚里士多德所以产生混乱,就是他将本来已经是抽象的一般(如“圆”,和“人”是一样的),又将它看成是由质料(如半圆、肉、骨——这些也是一般,不是个体)组成的个体,这样就在一般和个别之间混淆不清了。

亚里士多德又具体分析了“人”的例子。从“一般”方面说,灵魂(形式)是第一本体,身体是质料,一般的“人”或“动物”是这二者的组合物。从具体事物方面说,则苏格拉底特有的灵魂(形式,一种意义下也就是苏格拉底,因为亚里士多德认为具体事物和它的形式是相同的)和他特有的肉体,共同组成这个个别的人——苏格拉底。(注:1037a5—10。)这样,我们又看到有两个世界——

(Ⅰ)一个是一般的世界,是理性的对象:

Ⅰa,灵魂(一般的),

Ⅰb,身体(一般的),

Ⅰc,人(一般的)——前二者的组合物;

(Ⅱ)一个是个别的世界,是感性对象:

Ⅱa,苏格拉底的灵魂(个别的),

Ⅱb,苏格拉底的身体(个别的),

Ⅱc,苏格拉底这个个别的人。

原来,亚里士多德分析具体的事物,分析出具体事物是由形式和质料组成的,形式就是一般,一般的“人”就是苏格拉底的形式,也就是苏格拉底的本质、苏格拉底的灵魂。上面的Ⅱa和Ⅰc是同一个东西。这样,就取消了两个世界的重叠,一般就存在于个别之中了。这是亚里士多德哲学思想中占主导地位的思想。但是,他在这里的思想显然违背了他原来的思想,又将一般与个别割裂开来,又是两个世界的重叠了。

亚里士多德说,是不是有另外一种质料、另外一种本体,像有些人所说的“数”那样的东西,我们以后再来讨论。(这是在十三、十四卷中详细讨论的。)而可感觉的本体,是属于物理学——第二哲学讨论的问题。还有关于定义的各个部分如何统一成为一个整体的问题,则待下一章专门讨论。(注:1037a10—21。)

在第十一章最后一段(注:1037a21—b7。),亚里士多德对以上各章(《形而上学》第七卷第四、五、六、十、十一章)讨论的问题作了总结。他说,我们已经说明了:

第一,本质就是形式,以及为什么它是独立的自我存在。

第二,本质的公式为什么只包括事物的有些部分,而不包括别的一些部分——质料的部分。

第三,质料不包括在本体的公式之内,因为质料不是这种意义(形式、本质)的本体的部分,而只是具体的本体的部分。对于具体的本体,一种意义是可以定义,是有公式的;另一种意义下就不能有公式。关于它的质料是不能有公式的,因为质料是不能下定义的;只有关于它的第一本体(形式)才有公式——例如,对人说,就只有灵魂的公式——只有内在的“形式”才是第一本体。(注:1037a28—29。)这里,亚里士多德又一次明确地指出,只有形式——本质才是第一本体。质料不出现在形式的公式中,只出现在具体事物中,成为具体事物的部分。

第四,事物的本质就是它的第一本体。(注:1037a33—b2。)他说,我所说的第一本体,就是它并不出现在某些别的东西(即作为它的基质的质料)之中的。(注:1037b3—4。)因为包含有质料的那个整体(具体事物)和它的本质是不相同的,正如带有偶性的本体(如“有教养的苏格拉底”)和它的本质也是不相同的。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只有单纯的形式,才是事物的本质。如果形式和质料相结合,就成为具体的事物,而不是它的本质,这和带有偶性的本体(也是具体事物)是一样的。所以,亚里士多德的结论就是:本质是不带质料的形式,这才是第一本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