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读读

免费在线阅读网

去读读 > 文学理论 > 亚里士多德关于本体的学说

形式是本体

    《亚里士多德关于本体的学说》章节:形式是本体,去读读网友提供全文无弹窗免费在线阅读。!


第七卷的最后一章——第十七章为本卷作了最后的结论:形式即本质是本体。本来,从前面各章的讨论已经可以推出这个结论。亚里士多德在第三章中提出的四种本体:本质、一般、“种”和基质。他在第三章中虽然承认基质——质料是本体,但就本体性说,它不如形式和具体事物。从第四章到第十二章,他主要论证本质是本体,本质就是事物的形式。从第十三章到第十六章,他论证一般(包括“种”)不是本体。所以他已经可以得出结论:形式才是主要的本体。但是,在第十七章中,他并不是这样推论出来的,而是从另外一个新的起点来论证的,即从本体是事物的原因这点出发论证的。它的论证方法与以前各章不同。有人认为,第十七章原来可能不是本卷的结尾,它的写作时间或许是比较靠前的。

在第十七章开始,亚里士多德提出:本体是哪一类东西呢?我们可以从另一点开始讨论,也许可以更清楚地看出那和可感觉本体不同的,也就是可以分离存在的本体。(注:1041a6—9。)亚里士多德认为:本体是不能和可感觉事物分离的,一般只存在于个别之中。这是他的基本看法;可是另一方面,他又承认,在一种意义下,本体和可感觉事物是不同的,是可以分离存在的。这就是他在第十七章要说明的问题。

他指出这个讨论的出发点是:本体是本原和原因。所谓原因,就是回答“为什么”的问题,就是回答为什么这个东西属于另一个东西的问题。比如问:为什么有教养的人是有教养的人呢?就是要探究:为什么这个人是有教养的?为什么甲(人)是乙(有教养的)?(注:1041a9—14。)

在探求事物的原因时,如果像柏拉图那样,认为这个事物的原因就是它自身,即“甲是甲”,那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事物已经这样明显地存在着,正像月亮已经蚀了一样。(如果说,月蚀的原因就是月亮蚀了,那就等于什么也没有说。)如果说,事物的原因就是它自身,只是说明了简单的事实,说“人是人”、“有教养的就是有教养的”,并不能说明更多的东西。除非你是回答:“因为每个东西都和它自己不能分离,它就是一个‘这个’。”但是这种回答,对于一切事物都是一样,是一个最容易的回答。(注:1041a14—20。)

所以,我们应该研究的是:为什么人是有如此这般的性质的动物呢?这就和问“为什么这个是人的东西是人呢?”不一样了。这就是说,我们是要去探讨,为什么某个东西是表述另一东西的。这就是要研究它的原因。例如,问“为什么打雷?”就是问“为什么云中发出声音?”问“为什么这些砖石是房屋呢?”就是要寻求它的原因。而这原因就是本质。在有些情况下,原因也是目的。比如,房屋或床的原因,就在于前者是可以遮蔽用的,后者是睡觉用的。(这是亚里士多德说的目的因,和我们一般用的“原因”的概念是不一样的。)在有些情况下,原因是第一动者。在生成和毁灭的事物中,要寻求它们的动因;在存在的(不变动的)事物中,则是寻求它们的目的因。(注:1041b20—32。)

但是,亚里士多德认为,单是说这个东西是表述另一个东西的,问题还可能被疏忽;我们还没有说清楚这个问题,还会像大海捞针一样,找不到我们要找的东西。他说,总是有某些已经给予的东西,比如砖石,问题是:为什么这些质料是某个确定的事物——为什么砖石成为房屋呢?这就是由于房屋的本质(房屋之所以成为房屋的原因)出现在这些质料之中。为什么这个个别的东西,或这个身体有了这个形式,就成为人呢?所以,我们寻找的原因,也就是形式。因为有了这个形式,这些质料才成为某个特定的事物,砖瓦才成为房屋。所以,形式就是事物的本体。(注:1041b32—1042a9。)

因此,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寻求事物的原因,就变成为:为什么这些质料能够成为这样的事物?——原因在于这个事物的本质,即它的形式。为什么这些砖瓦会成为房屋呢?如果说是有建筑师将这些砖瓦造成房屋。他还会问:为什么建筑师能造成房屋呢?因为在建筑师的心中有了房屋的形式。从砖瓦说,砖瓦本来是杂乱的一堆质料,只有当它们具有了房屋的形式,即按房屋的形式排列起来,砖瓦才成为房屋。所以,他认为房屋的形式是使砖瓦成为房屋的原因。

亚里士多德是这样来论证后一点的:由因素组成的事物是一个整体,它不是各部分(因素)的堆积。正像音节ba,和它的因素(字母)b和a是不一样的,肌肉和组成它的元素火和土(希腊人认为肌肉是由火和土组成的)是不一样的。因为当这些因素分离时,整体(音节或肌肉)就不再存在,而因素(字母b和a、火和土)却仍旧存在。所以,整体和它的因素是不同的,音节和它的字母(子音和母音)不同,肌肉和火、土不同,必然是另一种东西。(注:1041b11—19。)现在的问题是:这是另一种什么东西呢?亚里士多德说:这另一种东西如果是和因素一样的东西,则它或者是因素,或者是因素的组合物。然而,这二者都是不可能的。(注:1041b19—25。)因为:

第一,如果这另一种东西也是一种因素,肌肉是由火、土,以及这另一种因素组成的,则上面的论证又得再重复,又得再找另一种因素(即另一种东西),如此便要无限地推下去。

第二,如果它是由因素组成的,又要产生同样的问题——这个组成的是另一个东西,它又是什么?

因此,亚里士多德得出:使这个整体(音节、肌肉)成为和因素不同的那另一种东西,既不是因素,也不是因素的组合物,而是一种和因素不同的东西,是原因,是形式。是形式,使这些(字母)成为音节,使那些(火、土)成为肌肉。在一切情况中都有这样一种原因,这就是它的第一因。(亚里士多德这里说的第一因,不是指最后因,而是指在四种原因中,它是占第一位的,即本质因、形式因。)这种原因就是每个事物的本体。(注:1041b25—28。)

事物之所以成为这个事物,如房屋之成为房屋,是由各种质料因素(砖瓦)构成为一个整体(房屋)的。但它所以能成为这个事物,主要并不是由于这些质料因素,而是由于它自己的本性,通过自然的过程,这是一种“自然”(本性,即本质、形式因)。本体乃是这样的一种“自然”,它不是物质的(质料的)因素,而是原则,即本质和形式。而这个事物可以分解成为的因素,也就是作为质料出现在其中的,就只是因素而不是原则,像砖瓦之于房屋一样。(注:1041b28—33。)

在这一章中,亚里士多德是从原因来分析的。事物的质料因,只能是组成事物的因素。事物之所以成为这个事物,并不是由于它们的质料因,而是由于一种和质料因不同的东西。人们可以从这个事物的目的因和动因来找,但最重要的,还是形式因,这就是自然,事物的本质。决定一个事物成为这个事物的根本原因,是它的形式,所以形式才是事物的第一本体。

一般地说,亚里士多德认为形式不是和具体事物分离的,一般只存在于个别之中。但是,在这一章中,亚里士多德也指出了这个问题的另一方面,即形式是和质料不同的,就其不同这一点说,也是一种分离。既然具体事物是形式和质料的组合,而形式和质料又是不同的东西,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形式和具体事物是不同的,是可以分离的。亚里士多德总是避免采取简单、独断的态度,而是具体分析各个可能的方面。关于分离问题的两重性(既分离又不分离;在这个意义上是分离的,在另一个意义上是不分离的),这又是一个实例。

亚里士多德在第七卷的主要几章中已经从正面讲明了本质即形式是第一本体;在最后几章中,他又从反面说明一般不是本体。他所说的“一般”,从他在《形而上学》第三卷提出的问题时讲的,主要是指像“一”和“存在”这种最普遍的一般,从最早的毕达哥拉斯学派和爱利亚学派起就认为这些是事物的本体,柏拉图学派也接受了这个观点,认为“一”和“多”就是本体。亚里士多德批评这种观点,但在这里,他的批评比较简单,在《形而上学》第十三、十四卷还要详细批判。

但是,不仅“一”和“存在”是最普遍的一般,还有各种程度不同的一般。亚里士多德明确提到的就有“种”,也是一般。即使是“种”下的“属”也是一般,尽管它是最接近于个体的一般。所以,柏拉图的“理念”和亚里士多德的“形式”也都是一般。这样的一般是不是本体呢?亚里士多德是从一种意义上批评这种一般是本体的学说的,即如果认为这种一般是可以和个别事物相分离的、独立存在的本体。亚里士多德认为这种分离存在的“理念”不是事物的本质,不是本体。他所说的形式,是存在于具体事物中的一般,这就是本体。一般在个别之中,他这个基本的观点是正确的。

但是,在第十五章中,他又认为个别是不能下定义的,不是理性认识的对象,只有一般的、永恒的东西才是可以下定义的。这样,他在本体论上虽然正确阐明了一般和个别的关系,避免了两个世界的错误,可是在认识论上又将理性认识和感性认识、一般和个别割裂开来了,又重犯了两个世界的错误。他所说的定义、公式,就不是具体事物的定义和公式,而只是形式的公式。这样,形式或本质,就不是具体事物的本质了。在这个问题上,他还是弄不清一般和个别、现象和本质的关系。

在第十七章中,亚里士多德是从原因的角度来分析问题的。他认为组成事物的质料因,并不是使事物成为这个事物的原因,决定一个事物的第一原因是它的形式或本质。他从这个角度论证了只有形式才是事物的本体。在他作这个论证时,提出了关于分离问题的另一方面。亚里士多德认为,形式和具体事物是不能分离的,一般存在于个别之中。这是他的基本思想。但是,另一方面,他又指出,形式是和质料不同的东西,具体事物是由质料和形式组合而成的,因此,形式和具体事物是不同的。从认识论上讲,因为具体事物包含质料,所以它是会发生变化和运动的,因而是不能下定义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一般的形式又是可以和具体事物相分离的,是可以独立存在的。在《形而上学》最后两卷中将说明,这种“独立存在”,实际上只是在思想上可以将一般分离出来,独立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