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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体的要素是个别还是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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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卷第十章,编在现在这个地方是有问题的。有人认为这一章(还包括第九章的后一部分)是和第十四卷合在一起的,而且写在第十三卷之前。(注:参看W.D.Ross:Aristotle’s  Metaphysics,vol.II,pp.406-407,461-462。)这两卷内容都是批判柏拉图学派的“理念”和“数”的理论,很多重复交错,不像是一个完整的著作。从以下的内容也可以看出来。

第十章开始时,亚里士多德说,我们将指出一点来,无论相信还是不相信“理念”的人都会感到困难,这就是本体的要素和原则是不是相同的。他说,如果我们认为本体不是像个别事物那样分离的,那样,我们就将我们所理解的本体毁坏了;但如果我们认为本体是分离的,那么,本体的因素和原则又将如何呢?(注:1086b14—20。)——在这里,亚里士多德学者耶格尔曾经指出:亚里士多德用的是“我们”,是指柏拉图学派所理解的本体,在柏拉图学派内部对于“理念”有两种不同的看法,是彼此矛盾的。因为他这里用的是“我们柏拉图学派”,与后来说“他们柏拉图学派”不同,写作时间可能是前于第十三卷第一—九章的。(注:Cf.W.Jaeger:Aristotle,Oxford,1934,p.188.)

亚里士多德的论证是:这些本体的要素或原则是一般的,还是个别的?他从两方面论证:

(甲)如果要素或原则是个别的,则(1)实在的事物和组成它们的要素的数目一样多;(2)要素是不可知的。因为:(1)以语言中的音节为本体,音节的要素——字母——等于本体的要素,每个具体的音节中有一个音,如ba,如果它们是个别的,它们就不是一般的,也就在形式上不是共同的,只能是一个“这个”。这样,就只能有一个a和一个b,就不能是同一音节可以在许多个体中存在了。有多少个实在的事物——个体,也就有多少个要素。要素就不是“多中之一”了。(2)这些要素不是一般的,所以对于它们,不能有知识。凡是理性的知识只能是关于一般的知识,这是从证明和定义中就可以知道的,因为我们不是从某一个特殊的人是动物,就可以作出定义来的,而是从(一般的)每个人都是动物,才作出定义,得到知识的。(注:1086b20—37。)所以,要素或原则不能是个别的。

(乙)如果要素或原则是一般的,那么由它们(要素)组成的本体也是一般的。否则,如果本体不是一般的,而是个别的,可是它的要素却是一般的,它就不是本体(因为本体不是一般的);而本体由要素组成,所以要素在本体之先,那就是本体由“一般”组成,就是本体由非本体组成,非本体可以在本体之先了。(注:1086b37—1087a4。)

亚里士多德指出,如果人们认为“理念”是由要素组成的,同时又认为在本体之外有一个分离存在的实体——“理念”,就必然会得出上述矛盾的结论。因此,只要这样:(1)如果要素a和b不是一个,而是很多个;在许多个a和b之外,再有分离存在的“a自身”和“b自身”,就会有无数个相同的音节,也就有无数个本体和它们的要素了。(2)认为知识就是一般的,所以事物的原则也只能是一般的,这只有在一种意义上是正确的。因为知识,正像“知道”这个动作一样,有两种,一种是潜能,一种是现实。作为潜能的知识,是一般的和不确定的;而作为现实的知识,却总是确定的,是对于一个确定的(具体的、特殊的)对象的——这种知识本身就是一个“这个”,它处理的对象也是一个“这个”,是特殊,而不是一般。视觉所看到的,本来是个别的颜色,可是这个个别的颜色正好是(一般的)颜色;感觉本来只以个别为对象,所以视觉只是“由于偶然”才看到那一般的颜色。因此,知识在一种意义下是一般的,在另一种意义下又不是一般的。(注:1087a5—25。)

亚里士多德在这里谈的是关于组成本体的要素或原则的问题。这些要素是一般的,还是个别的?对于这个问题,亚里士多德并不是简单地肯定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方面。他是分析了这两方面,指出都有不可能的情况,要素既不能是一般的,也不能是个别的。因为亚里士多德的基本思想是:“一般”不是分离的本体。如果本体的要素是“一般”,本体由“一般”组成,就是由非本体组成,就是“非本体”先于本体,这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本体的要素也不能是个别的,因为我们的知识只能是一般的;关于个别的东西,不能有任何知识。要素是知识的对象,我们认识事物就是要认识它的要素和原因。所以,要素也不能是个别的。这样,两个方面都有不可能的情况。但是,亚里士多德也不是简单地完全否定这两个方面。如果本体的要素既不是一般的,又不是个别的,那么,它只能什么都不是,只能是“无”了。亚里士多德的意思是:这方面的不可能,就是那方面的可能;同样,那方面的不可能,就是这方面的可能。所以,如果我们说它既不是甲,又不是非甲,这也就等于说它既是甲,又是非甲。这就是辩证法的分析方法。亚里士多德经常使用这样的辩证分析。他在《形而上学》第三卷提出要讨论的问题时,就是这样分析每个问题的。现在这里提出来的问题,实际上就是那里提出来的第九个问题。(注:参看B,1003a7—17。)

但是,亚里士多德也不是从抽象的逻辑推论得出这个结论来的。他分析了“知识”的问题。按照当时一般的希腊哲学的认识论,知识的对象是“一般”,只有感觉的对象才是个别的事物,亚里士多德通常也是这样看的。但在这里,他却提出一种新的看法,那就是认为知识也有潜能与现实之分。他说,只有潜能的知识才以“一般”为对象。但“一般”是不确定的,它可以是这一个,也可以是那一个——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才说它是潜能的,而不是现实的。当知识成为现实时,它就有一个确定的对象,就不是“一般”,而是个别的一个“这个”了。所以他说,现实的知识是以个别为对象的。这样,知识在一种意义下(潜能的)是一般的,在另一种意义下(现实的)又不是一般的,而是个别的。

亚里士多德这个思想,是和当时的传统思想——认为知识的对象只是一般,不是个别——不一样的,也超出了他自己原来的思想。应该说,这个思想是更为深刻的。诚然,我们的思想是要从个别上升到一般,也就是从认识现象进到认识本质。这也就是亚里士多德认识本体的过程。但如果我们的思想达到“一般”以后,就停止了,这样的认识还只是抽象的、空洞的(亚里士多德说是“潜能的”),还没有认识那一个具体的事物。所以,我们的认识还要再从一般回到个别,这就是亚里士多德在这里说的,要从潜能到现实的知识,才能真正认识具体的事物。从这个意义上说,亚里士多德这个思想的内容是符合辩证法的。可惜,在这方面,亚里士多德没有再进一步发挥下去。

但是,我们也不要过分夸大这一方面,好像亚里士多德已经完全自觉地掌握了辩证法了。不能这样说。其实,正如列宁所指出的,亚里士多德在一般和个别的问题上,常常动摇不定,陷入混乱。我们已经一再指出过这方面的问题。就拿本体来说,亚里士多德一再反对说“一般”是本体,其实,他所反对的,只是最抽象的“一般”,如“一”和“存在”,还有“理念”和“数”这样的“一般”(亚里士多德主要是反对将“理念”和“数”当成可以和具体事物分离的独立存在的本体)。但是,他自己认为是第一本体的形式和定义,当然也是“一般”,而不是个别,所以,他怎么能反对“一般”是本体呢?这问题也只能说是他没有完全弄清“一般”和个别的区别。

《形而上学》第十三卷第六—九章,是继续第一—五章批判柏拉图学派的“数”和“理念”的理论的。在这部分中,亚里士多德重点是批判当时各派的思想——包括柏拉图的学说、他的学生斯潘雪浦和色诺克拉底的学说,以及毕达哥拉斯学派的学说,主要是批判他们将“数”或“理念”和个别事物相分离的学说。因为这些学说本身我们已经无法知道,所以对于这些论证,我们不能完全理解。但是,亚里士多德在第九章结尾时的那一段(1086a29—b13)分析,却是很重要的。这一段话,说明了亚里士多德批判柏拉图的“理念论”以及柏拉图学派的数论,按照列宁的说法,这就是对一般的唯心论的批判——指出他们将“一般”当作了个别的存在物。应该说,亚里士多德能够在两千多年前就看出这一点,是很有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