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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新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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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语言文字应用研究内涵丰富,外延宽泛。涉及民族语言使用和发展的各研究领域,都可以纳入民族语言文字应用研究的范畴。新中国成立70年来,民族语言的使用和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这些成就或者基于民族语言应用研究的发展,或者本身就是民族语言文字应用研究发展的体现。鉴于研究领域较多,本书主要选取民族语言政策与语言规划,语言国情调查,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双语教育,民族语言文字翻译、语言文字保护六个方面的研究来阐述。



第一节  民族语言政策与语言规划研究[1]


20世纪上半叶,伴随现代国家的成立和现代教育的普及,“语言政策”与“语言规划”概念在西方学术界开始浮出水面,并作为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日渐受到政府和学界的关注。20世纪中期,新中国成立伊始,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文字改革运动等的指导和影响下,开展了大规模的少数民族语言调查和文字创制改进工作。20世纪后期,中国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在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以及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的技术革命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日益拓展其使用领域的同时逐步成立术语规范和数字化系统。进入21世纪,伴随《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布和“语言生活、语言能力”研究范式的提出,语言和谐、语言保护和推进双语教学成为少数民族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的重点。



一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少数民族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


20世纪五六十年代是新中国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的发轫时期,亦是现代中国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时期。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53条规定:“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体初定,百业待兴,少数民族语言问题自是其中之一。伴随在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制定,新中国明确规定各民族使用和发展自身语言文字的自由以及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采用当地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第15条规定:“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得采用一种在其自治区内通用的民族文字,为行使职权的主要工具,对不通用此种文字的民族行使职权时,应同时采用该民族的文字。”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其中关于人民代表会议的第4条、关于人民政府的第4条分别规定:“各民族代表在人民代表会议的协商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上,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会议中的重要报告、文件和发言,应尽可能译成参加会议的各民族的文字,或配备译员作口头翻译”,“人民政府行使职权时,应尽可能地使用当地各民族的文字”。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第71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第77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新中国成立初期,文字改革成为国家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的核心内容之一,中央政府组织了大规模的少数民族语言调查,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创制、改革和改进工作。1951年《政务院关于民族事务的几项决定》第5项规定:“在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内设民族语言文字研究指导委员会,指导和组织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研究工作,帮助尚无文字的民族创立文字,帮助文字不完备的民族逐渐充实其文字。”

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教委员会、民族语言文字研究指导委员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帮助尚无文字的民族创立文字问题》的报告指出:“对于没有文字或没有通用文字的民族,根据他们的自愿自择,应在经过一定时期的调查研究之后,帮助他们逐步制定一种拼音文字,或帮助他们选择一种现有的适用的文字。”(国家民委文化宣传司,2006)1950—1955年、1956—1959年两次组织调查组,中央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先后调查了43个民族的语言。在语言调查的基础上,成立民族语文工作和研究机构,根据自愿自择的原则,政府帮助南方的壮、布依、彝、苗、哈尼、傈僳、纳西、侗、佤和黎共计10个民族,创制了14种拉丁字母形式的文字,其中苗文4种,哈尼文2种。帮助云南省的傣族、拉祜族和景颇族设计了文字改进方案,帮助新疆的维吾尔族和哈萨克族设计了文字改革方案。

无论是政策实施还是理论研究,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少数民族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研究均呈破旧立新、成果倍出的新局面。少数民族语言调查基础上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创制、改革和改进工作,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少数民族语文工作的重要内容,为此以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为主导的学术界和政府机关进行了大量的语言调查和系统的讨论研究。王均的《参加中央西北访问团调查新疆兄弟民族语言的工作报告》(1951)、陈士林的《西康彝语文工作报告》(1951)和喻世长的《参加中央西南访问团调查贵州兄弟民族语言的工作报告》(1951)体现了50年代初期的少数民族语言调查的成果,罗常培的《国内少数民族语言系属和文字情况》(1951)则为这一时期语言调查的理论总结。《中国语文》自1952年创刊即成为五六十年代少数民族语文工作总结和少数民族语言政策研究的重要阵地,至50年代末不间断地刊登了数十篇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研究重要成果的论文(虽然多数文章没有“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的明确提法),大致可以分为总述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概况[2]、分述各少数民族语言情况和语文改革方案[3]和介绍苏联民族语言改革经验[4]三个方面。50年代初期的研究认为中国的语言“除了几种系属尚未确定的语言以外,可把现有的民族语言分为四个语系,九个语族,十九个语支”(罗常培、傅懋勣,1954),50年代后期的研究则将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少数民族语言调查及语言划分分析和总结为少数民族语言的调查、语言和方言的识别、方言的划分、音位系统和语法构造的研究、新词术语、语言的相互影响和民族标准语的规范七个方面(王利宾、傅懋勣,1959)。

尽管此后的“左倾”思潮和“文化大革命”对少数民族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产生很大的影响,少数民族语文工作遭到严重破坏,但是在某些领域、某些地区还是有所发展:领袖著作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工作相对繁荣,八省区蒙古语文工作协作小组、三省朝鲜语文工作协作小组、中央马列著作毛泽东著作民族语文翻译局等民族语文工作机构成立,民族自治区、自治州在传统民族文字的学习使用方面也取得了一些成绩。



二  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少数民族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


20世纪后期,中国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信息时代的到来,中国乃至世界的语言状况和语言问题发生剧烈变化,中国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随之进入新的历史时期。1986年和1997年两次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将中国的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的重心由文字改革转移至推广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再转移至语言文字法规建设和文字信息处理。经历了80年代各项民族政策的恢复发展,面对国家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的重心调整,1991年《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报告》(国发32号文件)提出了新时期少数民族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的新内容:加强民族语文法制建设;搞好民族语文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处理;促进民族语文的翻译、出版、教育、新闻、广播、影视、古籍整理事业的发展;推进民族语文的学术研究、协作交流和人才培养;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伴随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和社会领域的多元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在政治、教育和文化等领域日益拓展,包括:国家重大会议和重大活动的民族文件译本、同声翻译的使用以及诉讼翻译、双语公文的出现;比较完整的以本民族语文为主、汉语文为辅的保持型双语教育体制的成立;中央和自治地方民族语文翻译机构的成立和广播电台、电视频道的开办。信息时代的到来给中国和世界的语言使用带来巨大的冲击,为中国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民族语文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成为新时期少数民族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的重点之一。1995年,全国术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少数民族语特别分委会在京成立,随后成立蒙古语、藏语、朝鲜语和新疆少数民族语四个术语工作委员会,分别制定相关语种的基础性术语标准。在已有蒙古文、藏文、彝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柯尔克孜文等文种国家标准的基础上,90年代初陆续推出了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朝鲜文、彝文、壮文、柯尔克孜文和锡伯文等文字处理系统,开发了相应的操作应用系统、排版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以及部分文种的自动识别、机器辅助翻译系统以及网站网页,成立了一批民族语文的数据库,其中藏文、蒙古文的字符集标准已成为国际标准。

经历了“左倾”思潮和“文化大革命”,不仅少数民族语文工作亟待调整建设,少数民族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研究同样面临理论导向、价值判断的重新建构。1980年,国家民委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在北京召开的第三次全国民族语文科学讨论会,分别讨论了(1)社会主义时期民族语文的发展规律,(2)民族语文政策,(3)民族语文工作同四个现代化的关系,(4)民族文字的使用、发展、推行和规范,(5)各民族互相学习语文以及(6)民族语文中新词术语及其拼写法等方面的问题。傅懋勣、王均发表联合报告《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使民族语文工作更好地为四个现代化服务》(1980),分析了民族语文的使用发展和四个现代化的关系以及民族语言规范问题并对民族语文研究工作的几点意见,马学良、戴庆厦的《社会主义时期是民族语文繁荣发展的历史时期》(1980)则分析了社会主义时期是民族语文繁荣发展历史时期的语言背景和社会动因,并建议有关部门注意做好几个工作。第三次语文科学讨论会之后,少数民族语文工作的理论方向和核心问题成为学界讨论的焦点,这一时期的研究提出了新时期民族语文工作的理论基础,强调尊重语言实情、语言平等和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水平进行现代化建设(王均,1981),并从法理角度提出民族语言政策是我国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王均,1983),同时强调加强对语言与社会相互关系的研究(戴庆厦,1987)。

经历了五六十年代的少数民族语文调查和文字创制、六七十年代“文化大革命”创伤以及八十年代的拨乱反正,进入80年代后期,少数民族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历时研究进入了新的阶段,逐渐使用自国际学术界引入的“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概念讨论和分析中国的少数民族语文工作。虽然其中一些研究仍以“民族语言科研工作”为题,但是从少数民族语言普查和补查、创制文字工作、语言结构描写专著和词典、多种研究论文和有关古文字(古文献)论著等方面系统梳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历史,并对此后工作提出展望和预测,已经初步具备了少数民族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历时研究的基本框架(傅懋勣,1984),其他一些研究或从国家整体语言规划工作的角度讨论中国少数民族语言规划的基本情况(孙宏开,1989),或在具体分析民族和语言的关系、双语人和文字情况以及符合中国国情语言观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中国的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概念,并将这一概念置于国家法律层面进行讨论并与汉语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进行比较分析(道布,1998)。

伴随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和社会领域的多元化,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20世纪90年代中国社会发展的时代要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在政治、教育和文化等领域日益拓展成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制定的社会语言背景,少数民族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民族语文法制建设的讨论和研究。该类研究涉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立法的必要性、民族语言文字立法的法律依据和可行性分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立法的任务和作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立法的原则等方面[5]。与此同时,80年代后期“中国少数民族语言使用情况和文字问题调查研究”课题作为全国哲学社会科学“七五”规划的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先后调查了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13个自治县(旗)和15个有少数民族居住的省,并提交了最终研究成果(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所、国家民委文化宣传司,1992、1993、1994)。改革开放中后期,伴随信息技术的日渐深入以及国家语言政策的规范化导向,少数民族语言信息化研究在学界开始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该类研究在民族语文特点的基础上讨论少数民族文字信息处理设计原则,提出了少数民族文字字符集编码结构设计和划分小字符集、中字符集及大字符集的依据(赵珀璋,1987),同时分析了在GB/T  1.6(术语标准编写规定)的修订过程中,全国术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其少数民族语特别分委员会研究和商讨少数民族语言标准制定中的问题(金万平,1997)。



三  进入新世纪的少数民族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


进入21世纪,伴随《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布和“语言能力、语言生活”等研究范式的提出,中国的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研究进入了社会关注和学科构建双重提升的新阶段。近20年间,在政府机构和专家学者的共同倡导下,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研究领域逐步拓展,研究内容日益深入,涵盖语言生活、语言生态、语言能力、语言经济、语言权利和语言保护等一系列重要问题。面对语言文字法规体系的成立和语言政策、规划研究范式的转变,少数民族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在21世纪初期机遇与挑战并存: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的同时如何进一步加强双语教育,在构建和谐语言生活、保护濒危语言的同时如何利用数字技术、互联网等技术进一步融入国内国际社会,成为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政策与语言规划亟须解决的时代命题。《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提出了“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大力推进双语教学”等一系列涉及语言关系的工作任务。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2010年发布了《国家民委关于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意见》,特别强调“依法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相关领域的应用”(第9条),“加强少数民族濒危语言的抢救、保护工作”(第15条),参与做好双语教学工作(第10条)。2017年,国家民委印发《“十三五”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规划》,该《规划》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各民族语言相通、加强干部群众双语学习重要指示精神,阐述了开展民族语文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对于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促进各民族语言相通心灵相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确保2020年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施行、纪念《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10周年座谈会的召开、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和党的十八大报告“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等要求的提出,在进一步明确了坚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主导地位和使用原则的基础上,明确指出要妥善处理方言、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以及外国语言文字等的学习使用。内蒙古、新疆和西藏三个民族自治区,制定(修订)和实施了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民族自治州地方颁布的当地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自治州一级的有13个,自治县一级的有9个。教育是立国之本,双语教育是中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重要的社会制度和教育模式,截至2007年,全国共有1万多所学校使用21个民族的29种文字开展“双语”教学,在校学生达600多万人。21世纪初,中国乃至世界的教育环境飞速发展,教育资源日益融合,中国的双语教学在信息化、全球化思潮中必然要发生改变。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规定:“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全面开设汉语文课程,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全面加强学前双语教育。国家对双语教学的师资培养培训、教学研究、教材开发和出版给予支持。”

濒危语言作为逐渐消亡的人类文明记录,近年来日益受到国际国内社会的关注。中国的一些少数民族语言,如畲语、仡佬语、赫哲语、鄂伦春语、鄂温克语、裕固语、塔塔尔语、土家语、满语等,正处于濒危状态,21世纪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政策与语言规划的重点之一即为积极抢救保护濒危语言,具体措施包括:(1)相关专家调查、记录、整理一批濒危少数民族语言,出版了相关论著;(2)将以濒危语言为载体的文学艺术形式列入国家或地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进行抢救、整理和保护;(3)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少数民族语文工作室分别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和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联合当地政府,共同成立了少数民族双语环境建设示范区;(4)启动少数民族语言有声数据库建设项目,旨在采集整理保存中国各少数民族语言有声资料,以便将来深入研究开发和利用。与此同时,国家在制定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柯尔克孜文)、朝鲜文、彝文和傣文等文字编码字符集、键盘、字模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提交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柯尔克孜文)、朝鲜文、彝文和傣文等文字编码字符集的国际标准,多个少数民族文种电子出版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和网站网页均在逐步成立运行中。2015年,教育部、国家语委启动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这是继1956年开展全国汉语方言和少数民族语言普查以来,我国语言文字领域又一个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大型语言文化类工程,也是目前世界上最大规模的语言资源保护项目。2018年,中国政府会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举办首届世界语言资源保护大会,会议以“语言多样性对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作用”为主题,通过了重要成果性文件保护和促进世界语言多样性《岳麓宣言(草案)》,标志着世界语言资源保护大会最终形成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成果,这是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产生广泛国际影响的体现。

伴随《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布和实施以及市场经济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和成熟,21世纪初期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少数民族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研究作为与社会发展、国家政策联系紧密的应用性学科,在其方法论层面出现了跨学科和强调社会因素的新倾向,结合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和分析社会因素的影响成为这一时期少数民族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研究的新思路。其中,具有跨学科倾向的研究从国家民族政策与语言政策的关系以及人类学等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等角度,探讨21世纪少数民族语言政策研究的思路和方法,如黄行的《当前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政策解读》(2014)、《国家民族政策与民族语言政策》(2015)、《跨学科视域下的语言研究及其方法》(2017);而强调社会因素倾向的研究则从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生活状况、全球化进程、社会转型以及与汉语关系的角度,分析21世纪少数民族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研究的动因和走向,如周庆生的《中国“主体多样”语言政策的发展》(2013)、《少数民族语言在社会转型中的挑战与机遇》(2013)、《语言生活与语言政策:中国少数民族研究》(2015)。经历了新中国半个世纪的历史发展和改革开放,21世纪初,“他山之石”和“历史反思”成为中国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研究界两种颇受关注的研究方法,少数民族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在更加开放的国际视野和更加深远的历史回顾中有不俗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少数民族语言政策比较研究”课题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政策法规室编的《国外语言政策与语言规划进程》(2001)、《国家、民族与语言——语言政策国别研究》(2003)为21世纪初的中国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国别研究的开山之作,开少数民族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乃至汉语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共时比较研究风气之先,汇集了涉及欧、美、亚、拉美、非几大洲一些主要国家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的论文和文献,从国家和民族的视角研究国际社会的语言政策。孙宏开的《少数民族语言规划的新情况和新问题》(2005)和《中国少数民族语言规划百年议》(2015)为这一时期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历时历史研究的重要文献,前者分析了近10年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划出现的新情况和民族语文工作出现的新问题,并提出解决语言权利、双语教育、濒危语言、少数民族文字作用争议、少数民族语言信息化处理平台建设以及三结合工作方法等问题的思路;后者则以少数民族语言规划的基本内容为基础,从正反两方面将中国百年少数民族语言规划分为拓荒阶段(20世纪30年代至50年代)、黄金阶段(50年代)、受干扰阶段(50年代末到70年代)和全面发展阶段(20世纪80年代至今)四个历史阶段,并提出10条经验和教训。

21世纪初期,在政府机构和专家学者的共同倡导下,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研究领域逐步拓展,语言和谐成为少数民族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的热点问题。语言和谐认为“多语言多方言是国家宝贵的社会经济文化资源,而不是国家统一和社会经济发展道路上的障碍。因此,语言和谐追求的是多语言多方言的共存和共荣。各种语言或方言不论大小,都能拥有各自的生存发展空间,各就各位,各司其职,共同演奏中华语言使用的交响曲”(周庆生,2005),而当前语言规划应当以时以势逐渐调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工作重心应由“大力推广”向“规范使用”转变;语言规划在继续关注语言工具职能的同时,要更多关注语言的文化职能(李宇明,2013)。语言保护作为国家语言战略和国际社会关注的语言问题,在当前少数民族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研究界获得极高关注。该类研究从濒危语言、语言生活观、语言资源和语言生态以及语言权利的相互关系、语言使用者和政府以及专家学者的协同合作等角度出发,构建“科学保护语言文字”概念体系和理论框架,如李锦芳《中国濒危语言研究及保护策略》(2005)、李宇明《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2012)、方小兵《语言保护的三大着眼点:资源、生态与权利》(2013)、戴红亮《走整体把握和协同合作的民族语言保护之路》(2014)等。其中,戴庆厦的《“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研究的理论方法思考》(2014)根据我国的语言实际和国家的语文方针政策,认为“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是我国新时期的语言国策,提出在处理好各种语言关系的基础上构建“科学保护”的理论框架和方法体系。黄行的《科学保护语言与国际化标准》(2014)则认为需要在参考濒危语言认定的国际标准的前提下,根据中国的国情,开展濒危语言标准的调研、论证及制订工作。周庆生的《语言保护论纲》(2016)则提出语言保护指的是政府、社会群体和专家对不同语言状况或环境,采取的不同保护措施,以应对语言生态受到的破坏。范俊军的《中国的濒危语言保存和保护》(2018)则梳理了中国的濒危语言保存和保护经历的渐进过程,并提出后语保时代应转向保存和保护的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