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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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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家治理体制中纵向权力关系与资源配置的最为基本内容,中央、地方关系在中国的国家治理中占有重要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初步形成了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其后经过多次中央、地方关系的调整,“建国以来,这种关系始终处于动态演进过程之中。在传统计划经济时期,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演进特点是收权与放权的往复循环;改革开放之后,以财税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为重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取得了宝贵的成功经验。”[85]有学者认为:“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实质说到底就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限划分和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监督。”[86]因此,中央与地方关系事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



一  现实制度变迁与“分税制”改革


毛泽东曾经在《论十大关系》中提出了“必须有中央的强有力的统一领导。必须有全国的统一的计划和统一纪律,破坏这种必要的统一,是不允许的。同时,又必须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各地都要有适合当地情况的特殊”[87]。面对当时的政治社会实践,当时的中国共产党试图要发挥中央与地方的两个积极性,“寻求按照事务的类型(例如工业、农业和商业)来发现分权的可能性(这一点与国外的分权的经验其实是一致的),并且试图将分权和协作概念延伸到各级政府以及各地政府之间”[88]。

实行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回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历史经验,曾经明确指出“权力过分集中”问题,而这种过分集权在中央和地方关系中都有所体现,有学者将其概括为资源再分配—利益满足体制,[89]也有学者从概念区分的角度,将“我国在计划经济基础上所形成的是中央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而不仅仅是中央集权制”[90]。对于中央、地方关系发生变化的原因,有学者认为是由于“现代化过程中有限的社会资源总量与剧增的社会需求总量之间的矛盾”[91]。其实,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历史进程来看,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一直在集权与分权之间徘徊,如果两者关系处理不好,就容易陷入“一放就死,一收就乱”的境地,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我国开始推进中央、地方关系的改革,形成了不同的中央、地方关系的演变阶段。[92]

在这个过程中,如何进行合理有效的分权也是政府改革的重要问题。为了有效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中央向地方下放了包括财政、行政审批的多项权力,激活了政府、市场与社会的活力,推动了国家治理的变革,尤其在地方政府层面表现得最为明显,“作为国家机器重要组成部分的地方政府和地方社会之间逐渐由强制性的统属关系转化为交换性的‘社会契约’关系”[93]。有学者认为,这个集权和分权的过程要“解决好国家发展活力不足以及部门本位、地方保护、寡头分割等问题;分权化的目标不是重新切分‘权力蛋糕’,而是实现治理变革;分权化改革应该坚持的原则是让企业、社会和公民最大化受益;分权化改革必须与促进统一性和均等化的制度变革同步进行”[94]。谢庆奎将中央向地方分权的过程总结为三种:“倾斜分权、纵向分权以及经济分权”[95],以此导致地方政府行为发生了不少变化,随着地方政府获得更多的自主权力,地方政府的选择空间和行动策略都在发生重大变化。对于中央、地方关系发生变化的原因,陈明明认为是由于“现代化过程中有限的社会资源总量与剧增的社会需求总量之间的矛盾”[96]。也就是在中国这个超大型社会中,社会需求总量的不断提升与社会资源的总量之间出现了错位,只有给予拥有更多地方性知识且正不断成长的地方政府以更多权力空间,通过一定程度的分权才可能对上述矛盾进行有效的化解。

改革开放开启了中国分权的时代,为了提供必要的外部激励,中央权力不断下放。1978年启动经济改革以来,中国的经济改革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巨大成功。1978—1995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GDP)年均增长近10%,堪与东亚其他国家和地区经济“奇迹”媲美。但在这段经济繁荣时期,政府财政收入的增长却远远滞后于GDP的增长。1953—1978年,中国政府的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分配的比重为34.2%。从1979年开始,这一比重逐年降低,中国政府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从1978年的近31%跌至1988年的19.3%,再到1994年的不到11%,改革开放以来财政占比下降了20多个百分点,政府整体的汲取能力严重下降。伴随着这一过程,在国家财政预算收入中,中央政府所占比重也大幅下降,从20世纪50年代的70%、60年代60%下降至90年代初的50%以下,至1994年这一比重已经不足33%。

1992年,在美国耶鲁大学任教的王绍光教授和当时在美国访问的胡鞍钢教授,受中国科学院资助,在耶鲁大学合作完成了一项名为《中国国家能力报告》的研究,报告先在中国香港出版,1993年在内地出版。该报告提出在经济高速增长期里,中国的财政收入占比严重下降是中国的国家能力出现重要衰退的征兆。作者呼吁重新提升中国的国家能力,一是要提升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二是要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前者反映了政府动员汲取的社会资源占总的社会资源的份额,后者反映了中央政府动员汲取的社会资源占总的社会资源的份额。

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期,是国内外政治场域的多事之秋,外围政治形势的变化尤其是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对当时的中国决策层形成了极大震动。《中国国家能力报告》在总结这些国际经验的过程中,就以南斯拉夫的“财政分权主义”及其负面经验作为重要论据,提出过度分权可能导致惨痛的政治后果。国家能力的衰退尤其是中央政府财政能力的下降,以及相伴而生的行政管制权力的衰退,不仅会影响政权稳定,也决定着中国如何面对当时即将启动的市场经济改革。

这份报告的价值在于代表中国学术界呼吁和推动了“分税制”的实施。尽管在这份报告之前,财政系统已经有不少声音提出要建立中央专属的税收系统,但是仍然不可抹杀这份报告的重要意义,它加速了分税制作为一项改革议程进入政治层面的考量与讨论。1993—1994年中国政府进行了财政体制的重大调整,分税制改革的实施从根本上扭转了“两个比重”连续15年下滑的趋势,从而在增强政府整体财政汲取能力的同时,提高了中央政府的财政汲取能力。

这份报告当时所关注的深层次的理论问题是,新启动的市场经济改革对中国国家能力变化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在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究竟应该削弱还是加强政府作用?如果中国市场经济转变是以中央政府为主导,那么,中央政府应当发挥哪些作用?地方政府应具有什么职能?在一个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大国中,如何建立一种稳定的、规范的中央和地方关系?如何在市场经济转变和现代化赶超过程中,加强中央政府的主导作用?从1994开始,中国以财政“分税制”改革为先导,在国家能力建设方面逐渐向行政权能所能企及的其他重要领域延伸。中国先后在审计、央行、金融、证券、保险、电力、统计、外汇、海关、出入境检查检验、海事、地震、气象、测绘、粮食储备、烟草、邮政、物资储备、工商管理、国土资源、技术监督、公路、供电、环境保护、生产安全、食品与药品监督等领域实行了中央垂直管理、省级垂直管理或特殊垂直管理。

分税制的倡议和实施大大丰富了中国政治学讨论的维度和内容。围绕是否应该再进行更大限度的集权以及集权的限度问题,学界普遍提出分权和集权都具备各自鲜明的特点,但于中国而言,只有将两者结合,才能更好地发展。有学者认为政府提供的物品包括共享物品和服务、调节收入和财富分配和保持宏观经济稳定。谢志岿对分权的内容和内在关系做了进一步的概括,认为“要明确中央与地方关系,一般要进行两次分权,第一次是国家(政府)与社会分权,第二次是中央与地方(政府内)分权,第一次分权是第二次分权的基础,只有在明确政府与社会分权的基础上,才能明晰政府内的分权,没有政府与社会的明确分权,中央与地方的政府内分权就难以划清楚”[97]。有学者对分权内容进行了细致归纳。[98]同时也有学者从选择性分(集)权展开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分权研究,认为中国现下的分权改革内容有了更强的多样性,而且权力的下放和上收同时存在,这一过程既有利于中央地方和国家社会之间权力边界的清晰化,也可以体现我国整体的灵活性和适应性。[99]但在此后的实际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权力部门的条条化、技术革命影响治理效应[100]等新情况。因此有学者就建议尽快改革现行的条块分割体制,减少行政层级,增强县乡基层政权的财政能力,形成权力与责任相匹配的运行机制。而此后出现的不少地方“省管县”改革,就是对此问题的实践回应[101]。

随着我国中央与地方分权的展开,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关系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之间都因权力关系的变化而出现了彼此关系的更新,这个问题也引起学者们的关注。在进行相关研究的过程中,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更加引人注目。从实践中看,地方政府关系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地方政府间的竞争,另外一种则是地方政府间的“合作互助”。对前者而言,有学者认为“过度的地方政府竞争不利于良好府际关系构建,所以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提升地方政府府际治理水平”[102]。

除政府之间的竞争之外,还存在着政府间的合作互助以及区域协同治理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既有的行政区划疆界正日益受到冲击,但行政区划的法定边界和按特定地区设置的政府管理行为却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甚至损害着这种经济发展的自然冲动”[103]。在这种背景下,协调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经济社会与地区间协调发展,就成为研究政府间关系的重要内容。与此相联系则是关于区域政治研究,“区域政治主要研究国内地缘政治、民族地区的政治整合策略、地区政治发展与国家政治发展的关系、行政区与经济区的关系、中央政策与地区差异的关系等问题”[104]。在区域政治与区域治理研究过程中,还有另外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央、地方关系机制值得关注,即对口支援机制,这种机制“既是单一制国家的举国体制运行使然,也是一党长期执政过程中平衡地方差异的必然措施”[105]。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历程来看,中央、地方关系演变经历了一个复杂的过程,而这个过程也为学者围绕此问题进行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



二  政府职能定位调整


在中央、地方关系研究中,一个核心命题就是关于职能定位的研究,其中压力型体制[106]是一个目前比较有解释力的理论概念,它充分反映了经济体制转型背景下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新变化。

改革开放改变了之前集权的体制,地方政府获得了更多的自主权力,包括立法权、财政权、事权以及人事权都有较大的调整,有学者从政府间关系的角度,认为“虽然政府间行政关系所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但从决定政府间关系的基本格局和性质的因素来看,政府间关系主要由三重关系构成:权力关系、财政关系和公共行政关系”[107]。在很长一段时间推进的分权改革中,这三重关系涉及的主要是中央和地方的纵向的权力关系,在逐步推进分权和经验积累中,明确了地方政府的主要职权是管理好为社会生活直接服务的地方公共事务和公共产品。但同时中央政府需要负责全国性事务,“走集分并存的道路,即在保证中央权威和资源控制量的前提下,实行必要的地方分权”[108]。在维护中央权威的基础上,实现地方政府的适当分权成为中央地方职能调整的重要路径之一。

随着地方政府自主权的扩大,其作为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在强调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同时其行为也展现出了多元的特点,学术界总结出“地方政府公司化”“政府即厂商”“政权经营者”等相关概念式的理论概括,同时分权的具体策略也成为研究内容之一。例如在我国的审批权下放过程中,地方政府会基于风险考虑选择以审批权的集中行使形成集权,“中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存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两类核心行动者,它们具有两种不同的改革路径和行动策略,即中央‘简政放权’和地方‘相对集中’。中央政府侧重于精简、下放审批事项;而地方政府承接所下放的审批事项后则以审批权的相对集中行使为核心特征”[109]。有学者通过区分地方政府权力来源,认为地方政府在地方公共责任中的表现不足,是因为民主授权和行政授权的不平衡,民主授权的不足导致了政府官员更注重对上负责,而忽略地方公共责任。[110]

关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分权进程中的策略,有学者将其总结为“渐进式的集(分)权”:政策调整的适应性;有选择的集(分)权:不同政策的异质性;差异化的集(分)权:政策工具的多样性。[111]同时,由于我国政府内客观存在的条块结构,[112]改革开放以后形成条块矛盾并且日渐突出。针对政府间关系,不同层级的政府在纵向间职能、职责和机构设置上的高度统一和一致的现象,有学者将其总结为职责同构现象,即“在政府间关系中,不同层级的政府在纵向间职能、职责和机构设置上的高度统一、一致”[113],在这样的结构下,地方政府往往面临事务没有减少,但是处理的自主性和权力却受到了限制。要解决此问题,有学者认为不仅要强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而且要强调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合作,推动长期存在的条块问题的顺利解决。



三  未来发展趋向


从世界各国的发展经验来看,正确处理中央地方关系事关一个国家的兴衰成败,对于中国这样的超大型国家更是如此。关于未来研究,学术界的关注集中于维护中央权威、调整条块关系、权限逐步规范化三个方面。

首先,维护中央权威。中国未来发展需要强有力的中央权威,已成为学术界的主流观念。同时,学界主张在维护中央权威的同时,也要注意调动地方积极性,通过达成两者之间的平衡夯实中央权威的基础。“在新时代,理应重视政治势能的制度化,这包括‘党的领导’的制度化、尊重地方的自主性、将高势能公共政策嵌入科层的常规政策体系执行之中,才能确保中国公共政策的良性落地,使之服务于中国的现代化建设。”[114]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进行了一系列旨在加强中央权威的改革,学术界做了三个方面的分析与概括:一是有选择性地强化垂直管理,例如纪委的双重领导和适当的司法分开;二是有针对性地实行政治性集权,避免不必要的条块分割,例如加强党中央在立法中的地位;三是推进党风党纪建设,强化中央政治权威,例如党风党纪建设。[115]

其次,调整条块关系。条块结构带来的最大问题就是地方政府面临权力的行使受到限制,经常面临上级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地方政府的权力因此受到较多的限制,地方政府的自主性也因此下降。有学者指出“属地化管理”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两项原则是解决条块问题的可行方案,具体则包括了“明确事权范围”“简政放权”“条块协作”三个方面,[116]通过严格界定条块的权力范围,增强基层政府权力,配合条块之间的协调运行机制,可有效避免条块结构所带来的负面作用。

最后,权限逐步规范化。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是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前提和保障,也是处理中央地方关系的关键,因此对于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进行合理划分,需要更加明确不同层级政府间的事权划分,实际上就是做到“不同行政区域和层级的政府,基于不同区域范围内公共利益的多重需求及其层级关系特点,合理配置权力,科学运行权力,优化权力关系,优质高效地提供公共物品”[117]。不仅如此,还需要在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一致”原则的基础上,明确各类事权的支出责任,并以法律规范来实现,“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是深化财税改革和建设法治财税的重要举措。我国应在法律层面明确各级政府间的事权划分,通过法律机制保障和促进各级政府履行事权”[118]。逐步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的配套,建立科学合理划分中央、地方责任的法律体系,推动中央、地方关系的法治化的实现。



结语


作为开始从西方学术界引进的一个学术概念,治理研究要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学话语体系中扮演重要角色,就需要结合中国的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等具体问题,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来进行整体性研究。在中国,无论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还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都是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前提下进行的,这也反映了当前中国治理研究中一个最为基本的特点。所以在未来进行治理研究,就需要重点分析在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基层治理等诸多领域,如何坚持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实现各项公共事务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将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机联系起来,从而把我国政治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国家的效能,以更好实现党领导人民群众有效治理现代国家。

中共十九大以来,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提出为治理研究进一步拓展提供了重要方向,其在治理实践中则表现为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多样和个性化的需求,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公平可及的公共服务。而要给予以上当前治理实践以新时代的理论回应,就需要当前治理研究做出更为积极的贡献。同时,当前中国正处于一个伟大变革的时代,各种前沿热点问题层出不穷,对中国治理研究而言,则需要关注事关国家发展与社会转型的重大前沿热点问题。而在当前,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就是如何有效防范化解重大治理风险。改革开放以来,面对着社会再组织化、信息革命和互联网技术的新发展所带来的多种风险要素,原来以国家或者政府为中心的风险治理机制面临着巨大挑战。对此,中国的治理研究应该有较大的理论作为,既可以围绕健全风险研判机制、决策风险评估机制、风险防控协同机制、风险防控责任机制等方面,积极研究化解防范治理风险的路径;也可以从治理理论本身出发,重视提高国家与社会的双重能力,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的双重作用,研究构建多层次多主体的复合风险治理机制,发挥治理过程中不同行动者的协同作用,有效防范各类风险连锁联动情况的发生。

纵观70年来中国的治理研究进程,治理的学术研究总是伴随着中国治理实践而形成与拓展的,是对以往波澜壮阔的中国治理变革经验与规律的理论总结,并将在未来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继续实现进一步的创新与发展。

*  *  *

[1]最早可以追溯到14世纪末,英格兰国王亨利四世使用治理概念用以表明“上帝之法授予国王对国家的统治之权”。其后,在15世纪卢素(J.Russell)写到能否成为一位贵族好管家的关键就是“管制力”(governed)和“非管制力”(ungovered)起着核心作用。随后的乔叟、高尔、维克利夫等对该词的使用不仅是将其意指定为“好”“公民秩序”等。16世纪或18世纪法语“Gouvemance”一词,曾是启蒙哲学表达政府开明与尊重市民社会结合的一个要素。

[2][约旦]辛西娅·休伊特·德·阿尔坎塔拉、黄语生:《“治理”概念的运用与滥用》,《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1999年第1期。

[3]“治理”一词在我国很早就存在,例如在《荀子·君道》中曾经出现:“材技官能,莫不治理,则公道达而私门塞矣,公义明而私事息矣。”而改革开放以后,治理的概念也多次在经济体制改革、环境保护等领域中被使用,其中商业领域的公司治理、企业治理等概念在我国学术界使用较早并且也较为充分。而与政治学相关的则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概念的出现与使用,但这里所指的治理更多地侧重于方针和政策的含义,与现在治理概念还有较大的区别。

[4]智贤:《GOVERNANCE:现代“治道”新概念》,载刘军宁编《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55页。

[5]使用这个译法的学者大多是当时研究城市规划的学者,参见陈振光、顾朝林等学者在《城市规划》2000年第9期上关于西方城市管治模式、中国城市管治等一组学术论文。后来该用法基本上集中于城市规划研究领域,后随着“治理”译法的使用越来越广泛,该用法的使用越来越少。

[6]徐勇:《GOVERNANCE:治理的阐释》,《政治学研究》1997年第1期。

[7]毛寿龙:《现代治道与治道变革》,《南京社会科学》2001年第9期。

[8]任勇:《治理理论研究为治理现代化提供学理支撑》,《人民日报》2019年3月25日第10版。

[9]从理论源头来看,关于善治的讨论来自治理中对于良好治理(good  governance)的讨论。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一些国际组织或者援助国政府通过向受援助国政府施加政治影响时,明确提出将受援助国家的善治水平提升或者改革作为是否获得援助条件之一。其中以世界银行最为典型,并且它给善治制定了明确的标准。在这种情形下,善治就与治理结合在了一起。

[10]俞可平:《治理和善治:一种新的政治分析框架》,《南京社会科学》2001年第9期。

[11]李泉:《治理理论与中国政治改革的思想建构》,《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

[12]杨雪冬:《论治理的制度基础》,《天津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

[13]连朝毅:《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当代调适及其发展辩证法——基于马克思政治哲学范式的“治理”研究》,《政治学研究》2016年第2期。

[14]郁建兴:《治理与国家建构的张力》,《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8年第1期。

[15]周雪光:《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开放时代》2011年第10期。

[16]房宁、周少来:《正确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人民日报》2010年6月10日第7版。

[17][美]莱斯特·M.萨拉蒙:《政府工具:新治理指南》,肖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3页。

[18]习近平:《切实抓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载《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文章选编》,党建读物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91页。

[19]最为典型的是北京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治理智库的成立。2013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百所重点研究基地北京大学政治发展与政府管理研究所联合复旦大学、吉林大学、中山大学、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成立了国家治理协同创新中心。2016年,该研究所改名为北京大学国家治理研究中心。2015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成立了国家治理研究智库,以研究和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国家治理水平为主旨。

[20]最具代表性的有王浦劬主编的“国家治理研究丛书”(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和俞可平主编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丛书”(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前者已经出版了十本以国家治理为主题的专著,主要内容涵盖社会民主、社会资本与国家治理、纯公共物品供给模式、户籍制度改革等内容;后者主要是国内近年来研究不同治理论文为主的论文集,具体包括何增科和陈雪莲主编《政府治理》、陈家刚主编《基层治理》、杨雪冬和王浩主编《全球治理》、曹荣湘主编《生态治理》、杨雪冬和张萌萌主编《大国治理》、周云红主编《社会治理》等。

[21]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05页。

[22]2019年第1期的《中国社会科学》杂志曾经发表了一组专题文章,从历史社会学角度对传统中国国家治理进行了探讨。学者们分别探讨了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象征性权力与实质性权力之间的转化;“制度”的整套规则和程序在传统中国国家治理中发挥作用的过程;传统中国国家治理的“内生性演化”进程,这样就使得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国家治理的历史实践。

[23]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论断提出后,学术界就有一种声音认为,这表明我们党接受了一个西方的概念,甚至把西方现代国家体制说成“善治”体制。这种观点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参见房宁《如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民日报》2014年1月28日第7版。

[24]杨光斌:《作为建制性学科的中国政治学——兼论如何让治理理论起到治理的作用》,《政治学研究》2018年第1期。

[25]王绍光:《治理研究:正本清源》,《开放时代》2018年第2期。

[26]王浦劬:《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

[27]任勇、肖宇:《软治理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价值、内容与机制》,《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4年第2期。

[28]陈明明:《国家现代治理中的三个结构性主题》,《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14年第5期。

[29]如认为计划政治主要体现为以下特点:第一是夸大领导者掌握信息的能力和判断力;第二是把人民的各种复杂多样的社会需求和政治需求简单化;第三是重视专门机关的力量而轻视社会自身的力量;第四是重视领导的决策而轻视群众的参与;第五是强调对社会的控制而忽视社会自身的创造性和主动性。参见李景鹏《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四个现代化”之后的第五个“现代化”》,《天津社会科学》2014年第2期。

[30]“八大范畴”包括公有与非公有、党与国家、根本制度与基本制度、民主与集中、市场与政府、法治与德治、单一制与民族区域自治、协商与自治。参见林尚立《当代中国政治:基础与发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7年版,第378—384页。

[31]林尚立:《当代中国政治:基础与发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7年版,第387页。

[32]肖滨:《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战略定位的四个维度》,《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5年第2期。

[33]燕继荣:《中国改革的普遍意义——40年中国政治发展的再认识》,《浙江社会科学》2018年第9期。

[34]徐湘林:《社会转型与国家治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取向及其政策选择》,《政治学研究》2015年第1期。

[35]唐亚林:《国家治理在中国的登场及其方法论价值》,《复旦学报》2014年第2期。

[36][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2页。

[37]当时讨论的成果主要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上,代表学者有景跃进、邓正来等;其他研究成果诸如俞可平《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地位》,《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时和兴《关系、限度、制度:政治发展过程中的国家与社会》,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康晓光《权力的转移——转型时期中国权力格局的变迁》,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邓正来《市民社会的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8]俞可平:《让国家回归社会——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社会的观点》,《理论视野》2013年第9期。

[39]李景鹏:《走向现代化中的国家与社会》,《学习与探索》1999年第3期。

[40]刘拥华:《从国家中心论到国家人类学——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个历史考察》,《江海学刊》2018年第6期。

[41]邓正来、[英]J.C.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第15页。

[42]肖瑛:《从“国家与社会”到“制度与生活”:中国社会变迁研究的视角转换》,《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9期。

[43]林尚立:《领导与执政:党、国家与社会关系转型的政治学分析》,《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1年第6期。

[44]从比较制度分析的角度认为俄国—中国以及很多后发国家走了一条政党组织主导的现代化模式,并据此提出了政党中心主义。并据此认为政党中心主义将是对长期主导国际社会科学的国家中心主义,尤其是社会中心主义的挑战。参见杨光斌《制度变迁中的政党中心主义》,《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45]对此,有学者曾经将此时的国家社会关系总结为党政一体化、议行一体化、政经一体化、政法一体化、政社一体化五个典型的体征。参见王沪宁《革命后社会政治发展的比较分析》,《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7年第4期。

[46]马宝成:《互强型国家与社会关系:村级治理的模式选择》,《天津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

[47]朱英:《清末民初国家对社会的扶植、限制及其影响》,《天津社会科学》1998年第6期。

[48]宋道雷:《共生型国家社会关系:社会治理中的政社互动视角研究》,《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8年第3期。

[49]贺雪峰:《国家与农村社会互动的路径的选择——兼论国家与农村社会双强关系的构建》,《浙江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

[50]郁建兴、关爽等:《从社会管控到社会治理——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新进展》,《探索与争鸣》2014年第12期。

[51]唐士其:《“市民社会”、现代国家以及中国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6期。

[52]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53]黄宗智:《中国革命中的农村阶级斗争——从土改到文革时期的表达性现实与客观性现实》,《中国乡村研究》2003年第2期。

[54]孙立平:《“过程—事件分析”与对当代中国国家农民关系的实践形态》,《清华社会学评论:特辑》,鹭江出版社2000年版。

[55]周孟珂:《国家与社会互构:“村改居”政策“变通式落实”的实践逻辑——基于Z街道“村改居”的案例分析》,《浙江社会科学》2016年第5期。

[56]张永宏、李静君:《制造同意:基层政府怎样吸纳民众的抗争》,《开放时代》2012年第7期。

[57]康晓光、韩恒:《分类控制:当前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开放时代》2008年第2期。

[58]有学者通过福建晋江慈善总会个案对于国家社会互动关系进行了考察,在某些政府的职能和观念转化比较快的地区,出现政府与民间社群组织比较良性的合作模式,即从政府的角度创造需求在运作中交由社会操作,形成了国家利用社会合作模式。参见贺东航《地方社群传统与政府主动性——福建晋江慈善总会对构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启示》,《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

[59]参见郭苏建主编《转型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新探》,格致出版社2018年版,分别从理论建构与制度建构两个部分来探讨了转型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囊括了公共生活、政治问责、政社互动、网络社会等内容。

[60]祝灵君:《党群关系:当代中国政治研究的视角》,《政治学研究》2008年第2期。

[61]任剑涛:《国家转型、中立性国家与社会稳定》,《社会科学》2014年第11期。

[62]何增科:《国家和社会的协同治理——以地方政府创新为视角》,《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3年第5期。

[63]周庆智:《从地方政府创新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政治学研究》2014年第2期。

[64]李月军:《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之间争议的变与常》,《北京社会科学》2014年第9期。

[65]相关文献参见景跃进《国家与社会边界的重塑》,《江苏社会科学》1999年第6期;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贺雪峰《国家与农村社会互动的路径选择——兼论国家与农村社会双强关系的构建》,《浙江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金太军、王运生《村民自治对国家与农村社会关系的制度化重构》,《文史哲》2002年第2期;景跃进《党、国家与社会:三者维度的关系——从基层实践看中国政治的特点》,《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66]邓宁华:《“寄居蟹的艺术”:体制内社会组织的环境适应策略——对天津市两个省级组织的个案研究》,《公共管理学报》2011年第3期。

[67]燕继荣:《协同治理:社会管理创新之道——基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思考》,《中国行政管理》2013年第2期。

[68]周业安、冯兴元、赵坚毅:《地方政府竞争与市场秩序的重构》,《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

[69]黄新华:《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进程中的地方政府治理变革——改革开放以来地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回顾与前瞻》,《政治学研究》2009年第2期。

[70]徐勇:《基于中国场景的“积极政府”》,《党政研究》2019年第1期。

[71]苏竣、杜敏:《AVS技术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政府与市场“双失灵”——基于政策过程与工具分析框架的研究》,《中国软科学》2006年第6期。

[72]陈振明:《非市场缺陷的政治经济学分析——公共选择和政策分析学者的政府失败论》,《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6期。

[73]顾建光:《探寻政府与市场角色关系的“新共识”》,《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

[74]张明澍:《论政府与市场关系的两个主要方面》,《政治学研究》2014年第6期。

[75]金太军、袁建军:《政府与企业的交换模式及其演变规律——观察腐败深层机制的微观视角》,《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76]何艳玲:《理顺关系与国家治理结构的塑造》,《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2期。

[77]刘祖云:《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双重博弈与伙伴相依》,《江海学刊》2006年第2期。

[78]宋世明:《从权威与交换的结构看政府与市场的功能选择》,《政治学研究》1997年第2期。

[79]张明澍:《论政府与市场关系的两个方面》,《政治学研究》2014年第6期。

[80]陈国权、李院林:《政府职责的确定:一种责任关系的视角》,《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8年第3期。

[81]张康之:《行政改革中的理论误导:对在政府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的质疑》,《天津社会科学》2001年第5期。

[82]李俊清:《民族地区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定位与调适》,《中国行政管理》2010年第11期。

[83]郁建兴、高翔:《农业农村发展中的政府与市场、社会:一个分析框架》,《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

[84]林毅夫:《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6期。

[85]刘承礼:《理解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当代经济科学》2008年第9期。

[86]潘小娟:《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若干思考》,《政治学研究》1997年第3期。

[87]《毛泽东文集》(第七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88]苏力:《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分权——重读毛泽东  〈论十大关系〉  第五节》,《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

[89]有学者认为中国的政治体制一直采用高度集中的方式再分配资源,协调各种利益要求,形成了集中统一的资源再分配—利益满足体制,从而奠定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的模式,决定了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具有压倒性的指挥权。改革开放以后逐步改变这一体制,中央政府缩小了资源再分配的范围,实际上许多地方的利益中央政府已不能给予满足,需要地方政府通过低一层次的资源再分配来加以满足。参见王沪宁《中国变化中的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政治的含义》,《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8年第5期。

[90]薄贵利:《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的理论误区》,《政治学研究》1999年第2期。

[91]王沪宁、陈明明:《调整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政治资源的开发与维护——王沪宁教授访谈录》,《探索与争鸣》1995年第3期。

[92]有学者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央与地方关系演变概括为:20世纪50—80年代的集权与分权阶段;20世纪八九十年代政府与市场角色的不断调整;2000年之后公共服务提供的责任划分。而在这个过程中,如果研究视角从“以行动者为中心”转化为“以过程为中心”,就会发现国家建设与民族融合、发展效率、控制、职务晋升或地方代理、外部影响以及学习等要素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参见李芝兰、刘承礼《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趋势、过程及其对政策执行的影响》,《国外理论动态》2013年第4期。

[93]赵成根:《转型期的中央与地方》,《战略与管理》2000年第3期。

[94]燕继荣:《分权改革与国家治理:中国经验分析》,《学习与探索》2015年第1期。

[95]谢庆奎:《中国政府的府际关系研究》,《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1期。

[96]王沪宁、陈明明:《调整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政治资源的开发与维护——王沪宁教授访谈录》,《探索与争鸣》1995年第3期。

[97]谢志岿:《协调中央与地方关系需要两次分权——对协调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一项新的探索》,《江海学刊》1998年第1期。

[98]有学者将其总结为单一制模式、碎片化权威主义理论、事实联邦主义理论、委托代理模式四种研究类型,参见黄相怀《当代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模式述评》,《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3年第1期。

[99]李振、鲁宁:《中国的选择性分(集)权模式——以部门垂直管理化和行政审批权限改革为案例的研究》,《公共管理学报》2015年第3期。

[100]有学者考察了土地项目的制图过程,认为一方面,中央政府相信地理信息系统的客观性和透明性,因而将视野聚焦于其所呈现的信息,并依赖这些信息来监督与纠正下级政府的行为,因而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忽略了现实中无法被信息化的复杂实践。另一方面,制图术为地方政府带来的新的治理可能性也逐渐超越了中央政府运用行政命令实现治理的范围。参见杜月《制图术:国家治理研究的一个新视角》,《社会学研究》2017年第5期。

[101]在这一阶段,学术界围绕“省管县”体制做了大量研究,此后随着这种体制发生变化,相关研究文献逐步减少。

[102]任勇:《地方政府竞争:中国府际关系中的新趋势》,《人文杂志》2005年第3期。

[103]陈瑞莲、张紧跟:《试论区域经济发展中政府间关系的协调》,《中国行政管理》2002年第12期。

[104]杨龙:《我国的区域发展与区域政治研究》,《学习与探索》2003年第4期。

[105]李瑞昌:《地方政府间“对口关系”的保障机制》,《学海》2017年第4期。

[106]压力型体制是指一级政治组织(县、乡)为了实现经济赶超,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而采取的数量化任务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质化的评价体系。关于压力型体制概念的形成以及学术脉络发展过程,参见荣敬本等《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体制的转变》,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荣敬本《“压力型体制”研究的回顾》,《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3年第6期;杨雪冬《压力型体制:一个概念的简明史》,《社会科学》2012年第11期。

[107]林尚立:《国内政府间关系》,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70—71页。

[108]林尚立:《行政改革与中国现代化》,《社会科学》1992年第4期。

[109]许天翔:《央地二元互动下地方政府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的内在逻辑》,《中国行政管理》2018年第8期。

[110]杨雪冬:《分权、民主与地方政府公共责任建设》,《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

[111]朱旭峰、吴冠生:《中国特色的央地关系:演变与特点》,《治理研究》2018年第2期。

[112]中国治理体制的“条块关系”从20世纪的50年代开始形成,已经逐步演变成为影响中央地方关系的主轴,同时形成了“条块分割”等治理的弊端。

[113]朱光磊、张志红:《“职责同构”批判》,《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114]贺东航、孔繁斌:《中国公共政策执行中的政治势能——基于近20年农村林改政策的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4期。

[115]朱光磊:《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的中国新治理观》,《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4期。

[116]陶振:《基层治理中的条块冲突及其优化路径》,《理论月刊》2015年第1期。

[117]王浦劬:《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国别经验及其启示——基于六个国家经验的分析》,《政治学研究》2016年第5期。

[118]刘剑文、侯卓:《事权划分法治化的中国路径》,《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