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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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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四大政治制度中唯一定型于改革开放时期的基本政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主要包括城市居民自治制度、农村村民自治制度、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具有基层性、群众性和自治性的特点。有关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研究的主要议题包括:自治制度中治理问题研究、自治制度中治理主体研究和自治制度中行政主导与党建引领的关系等。



一  自治制度中治理问题研究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中的治理问题一直是这个研究领域居于主导地位的问题。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一些研究者主要从制度主义的分析视角,以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主要研究对象,对社区自治制度的政治意义、运行过程和居民自治等问题开展具体研究。一般认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构筑我国民主政治的制度性基础之一,自治也是现代城市管理的重要依托。桑玉成等认为在城市基层社区民主自治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对三维的治理框架有效地构建,也就是构建出制度和结构以及能力的框架后,在宏观的层面来开展法制制度的建设。[104]林尚立认为在社会自治能力发展中,社区的自治发展最具战略意义,社区正逐渐成为中国政治建设的战略性空间。“城市以及城市中的市民在整个国家政治生活中所具有的影响力,决定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的发展,对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和发展具有全局性的重要意义。”[105]王春福认为,在基层的发展和建设中坚持自治制度,就是发扬基层民主的过程。加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不仅能够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使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而且可以妥善协调好改革发展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有效化解各种矛盾,确保社会和谐发展。[106]

随着现代治理理论的引进与发展,以及社区事务的复杂性与共治性,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将自治制度逐渐纳入治理制度的范畴来分析,探讨自治制度运行过程中的现实障碍与问题,更加强调以多元主体参与、协商共治机制等为特征的社区治理体系的构建,以及社区协同治理能力的提升。如徐勇认为,在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必然要创新农村基层管理体制。由自然村落制度到社队村组制度,再向社区制度转变,可以整合资源、完善服务,实现上下互动、城乡一体,并建构起政府公共管理与社区自我管理良性互动,公共服务与社区自我服务相互补充的新型制度平台。[107]



二  自治制度中治理主体研究


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研究过程中,长期以来诸多学者对居委会、村委会、业委会等自治组织予以了重点关注,对其法理地位、组织属性、人员构成、选举程序等做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但从研究趋向来看,研究者更加重视对于基层多元组织的整体性分析,强调现代基层治理中的多元组织平台构建与优化,将基层党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社区工作站、物业服务企业、社会组织、辖区企事业单位、居民自发团体等作为基层群众自治体系加以研究,从“自治组织”到“多元组织”的研究趋向较为明显。

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学者对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居委会、村委会、业委会等自治组织的强调和探讨,一般认为其构成了基层治理中的基础性组织平台。如徐勇认为,改革开放以后国内的城市社区自治组织得到了大力发展,其作为社区自治的主要力量,对于城市自治组织开展有效的自我管理和教育以及服务等产生了推进的作用,同时对于社区公共环境的改变,以及社区民众的利益维护和社区和谐发展等方面也起了积极的作用。[108]有学者将居委会的功能定位为收集社区居民意见,向政府反映社区民意,提出解决问题的相关建议并加以实施,动员和组织居民参与社区管理。[109]

从一开始实行村民自治,就存在农村“两委”(村委会与党支部)关系问题的讨论,一般认为,“两委”关系类型大概有如下几种:协调型、包揽型(村支部包揽一切)、游离型(党的领导无法体现)、对立型、一体型。[110]农村社会的这种“二元权力结构”带来诸多矛盾。直接公开的村民选举导入了自下而上的民主权力,与“政党下乡”[111]所建构的自上而下的政党权力发生冲突。尽管党支部有办法操控村委会选举,但此种做法已经失去合法性。陈智明提出,村党支部被排除在农村社区治理结构之外,进而导致了对村委会的制约监督机制不完善,这是村民自治制度的根本缺陷,[112]所以村支部的作用不应该被屏蔽。但也有相反意见,党国英认为村委会出现了“无权的尴尬”,因为选举并未撼动乡村的权威结构,村支部权威还是很大。[113]为了调和“两委”关系,各地进行了多种实践,主要有以下三种:(1)“两票制”。即村党支部的权威也来自村民,村党支部选举前也经过村民投票。(2)“一肩挑”,即村党委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由一人担任。(3)建立村代会。党支部书记兼任村代会主席,权威高于村委会,从而实现对村委会的控制。[114]传统“乡政村治”体制大有弊病,县政府权责分离,有决策权力却不直接行使基层之政事,乡镇政府行使基层政事却无相应的决策权,能力也不足,结果就是乡政府在治理结构上表现为权小、责大、能弱。为了完成上级任务,只能将行政责任往下延伸,寻找办事的“腿”,导致村委会行政化。[115]

业委会是伴随住房商品化改革,基于房屋产权而生成的新兴自治组织,以财产权为依托的业主组织的大量出现,使得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直接与财产权相联系。“业主委员会作为一种社会结构的变迁,其产生与发展意味着公民对属于个人私有财产——房产进行自治管理的真正开始,从更深层次看,业主委员会代表着一种新的国家与公民地位或关系的重大调整——业主将成为新的社会结构的主体,并给社区自治与基层民主带来了新的亮点与路径。”[116]张静认为业主维权及业主委员会的出现是居民基于公民私有财产权利诉求而发生的深刻质变,它必然会造就一种新型的公民组织和社会形态,这种组织迥然不同于政府的其他社会组织,它产生于居民选举,服务于居民的财产保护和权利救济,它试图以对等的身份、以合约的形式建构社会关系秩序。[117]

在我国特定的政治环境和制度运行实践中,基层治理事实上是多元组织共处的特定政治空间和社会生活共同体,其治理逻辑既有赖于自治组织基础之上的“自发秩序”构建,也涉及基层党组织、行政组织、社会组织、辖区企事业单位等多元组织“共治秩序”的形成,从自治组织到多元组织的研究趋向愈加明显。如徐勇认为,由于特定的国情和制度背景,中国的城市社区建设是一种“规划性变迁”,居民自治属于政府主导型自治。而自治的成长,又要求政府下放权力,转变职能,改变领导方式,在自治基础上重新塑造政府,实现政府与社会关系的重构。应以合作主义理念处理政府管理与社区自治协同治理城市社会的关系问题。[118]林尚立认为,基层民主实际上涉及四个主体:人民群众、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119]燕继荣也认为,社区层面的社会资本投资的目标在于提高社区的凝聚力,增强社区和谐一致,促成社区成员之间的信任与合作。[120]孙柏瑛认为单纯指向“去行政化”的改革往往难以奏效,保证社区居委会的自治权利,需要在国家建设进程中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综合改革和整体推动。[121]



三  自治制度中行政主导与党建引领关系研究


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中行政主导与党建引领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范畴,也是在中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中尤其是城市社区自治中独具特色的一大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的基层治理是在“省—市—区(县)—街道(乡)—社区(村)”的行政管理体制下展开的,基层社会秩序的构建依附于压力型的行政化体制,长期以来大量行政性事务下沉到社区和农村,居委会和村委会承担了大量的基层建设和社会维稳等行政任务,基层治理及其秩序建构呈现出明显的“行政主导”特点。

诸多学者对居委会和村委会行政化及基层治理行政主导现象做了较深入的研究,如有的认为中国诸多地方践行了网格化社会管理模式,这种社会管理模式具有鲜明的行政主导特征。[122]在“行政一元化”基层治理结构中,居委会事实上“行政性”高于“自治性”,被高度“行政化”。[123]社区居委会既是社会各级政府完成社会管理任务的最后层级,接受行政派出机构的大量行政任务与指令,具有“行政性”属性,又因为具有法律授予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能而具有“自治性”,这种二重性在实际运行中往往由于行政力量的过于强大而呈现出过度行政化的特征。[124]居委会的行政化主要表现在组织设置功能行政化,自治章程、工作制度及人事决定行政化,经费收支行政化,运行方式、考核机制行政化。[125]同时,有的也认为城市社区居委会的行政化倾向较为突出,与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定性质相悖,因而主张居委会“去行政化”。

随着城市住房商品化改革和农村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基层治理空间形态发生了深刻嬗变,单纯依赖行政主导的传统政府管制方式已经难以实现基层有效治理,如何夯实执政党的执政基础,在利益多元化的基层空间中充分发挥引领作用,整合社情民意和利益诉求,成为新时代基层党建面临的全新课题。于是,“党建引领”成为基层群众自治中的一个治理实践趋向,也成为政治学界讨论的学术议题。

党的领导以及党建引领,成为新时期基层治理及其基层秩序构建的重要政治依托,基层党组织成为整合基层资源、引领居民和村民自治、凝聚社会力量的核心。学术界提出,如何更好地强化党建引领作用,有效发挥社区居民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主体作用,既是满足新时期居民多元需求、加强基层民主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区顺利发展的迫切要求。[126]

行政主导与党建引领的融合是具有实践基础的。在中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实践中涌现出了把行政资源和党的核心领导有机结合的范例。深圳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区,深圳在30  多年的时间里,从一个边陲小镇发展为人口超千万人的超大型城市,成为中国工业化、现代化的重要基地,创造了人类工业化、城镇化历史空前的奇迹。在发展进程中,深圳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摸索出了一套适应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基层社会的治理模式,为学术界总结为“一核多元”的基层治理模式。这一模式的核心问题是建立起一套以党的基层组织为核心整合行政及社会资源共同治理基层社会及社区的治理体系。深圳南山区的实践工作者唐奕与深圳大学的政治学者们共同研究和总结出了“一核多元”体制,这个基层自治中的治理模式。早期的理论性总结集中于唐奕主编的《基层治理之路》一书中。[127]

所谓“一核多元”的基层治理模式,核心理念是通过社区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将社区的各种利益主体和社会组织纳入管理和服务的范围,整合资源,在引领基层民主、推进社区自治、维护群众权益和关心国计民生等方面推动和谐社区建设。具体来说,“一核”即社区党组织,是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具有如下几项功能。

一是政治领导功能。体现在对基层重大事项进行最终决策上,如社区规划、社区规章,社区事业等;体现在对各类组织的统筹、协调上,打破封闭、多元各自为政的状态,实现体制内外的资源整合、党员与居民作用的共同发挥;体现在对自治组织开展自治活动的引导上,推进居民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使基层民主自治有序开展。

二是利益协调功能。面对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下岗失业、贫富分化、阶层分化和城乡二元结构等问题,基层党组织能够充分调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各种手段,使不同的利益诉求能够得到合理的表达,能通过整合资源,多元共治,使各种矛盾和问题得到合理解决,从而促进社会持续稳定和谐发展。

三是服务凝聚功能。市场经济条件下,执政党的凝聚力、吸引力和感召力来自为群众提供看得见、摸得着的物质和精神财富,这是执政党赢得民心的基础性工作。

四是资源整合功能。通过区域统筹,打破原来的系统、行业、职能界限,积极运作社区存量资源,探索建立区域内跨系统、跨行业的组织网格,将体制内的组织资源嵌入体制外的社区,代表民意、整合利益、引领社会。

“一核多元”中的“多元”意为“多元主体共治”。多元主体分担社区治理中的多方责任:居委会负责社区自治事务,社区工作站承接政府行政管理事务,社区服务中心承担社区公共服务,各类社区组织、物业管理公司、驻区单位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社区治理。

“一核多元”的社区治理模式,扩大了基层民主,较好地处理了“行政主导”与“党建引领”的关系,即一方面发挥了集中资源、统一领导的效率优势,另一方面又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一核多元”意味着行政主导推进基层工作机制创新,有效提高了公共管理科学化水平,形成了完善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基层党组织的核心作用使基层各种社会资源得到整合,实现了社区“多元共驻共治共享”的和谐局面。[128]

改革开放以来丰富多彩的基层自治、基层治理实践及其经验为中国政治学界提供了实践基础、学术资源,政治学界的学术研究又在不断地推进和影响着中国的政治改革、政治建设的实践进程,一个良性互动的局面日益形成。



结语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植根于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生存和发展的广阔沃土,产生和发展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为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而进行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是适合中国的历史与国情,符合中国现代化建设要求的制度选择,与国家和人民的命运息息相关。

深入认识和理解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不仅要把握制度体系自身的结构与功能,还应当进一步深入理解制度体制所蕴含价值体系。政治制度的价值体系包含了政治制度中政治主体关于权力、地位和责任的规范与安排,以及制度安排的道义和理性的诠释形态,它是制度体系的道义基础,也是进一步深刻分析和认识制度体系的钥匙。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价值体系突出地表现为中共十六大所表述的——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体现了中国政治制度架构中人民权利的保障、人民权力的行使和人民权利保障与权力行使的方法三个实践操作模式,为当代中国人民主权的实现提供了具体形式,从而也形成了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独特优势。



一  保障人民权利,激发社会活力


中国政治制度通过保障人民权利,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中国的工业化、现代化提供了巨大动力。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进行了一系列旨在破除束缚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多方面限制的改革,进一步保障了人民的权利,扩大了人民的自由。这一系列改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经济自由与权利的开放和保障。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出现了前所未有生产主动性、积极性,出现了全民创业的热潮,民营经济异军突起,在短短30年内超过国有、集体经济成为国民经济的生力军,目前中国民营经济对GDP的贡献率已超过60%。二是人民权利得到法治保障。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使中国人民的权益得到了法治保障,形成了全社会的新预期,即只要通过个人努力就可以获得社会流动、身份改变和获取财富等机会,人们对自己行为的结果有了明确的预期进而转化为劳动与创造的积极性。三是社会价值观的根本改变。中国改变了以往以家庭背景和政治立场确定社会价值的旧价值体系,形成了依据受教育程度和个人成就为主决定地位的社会价值体系。这样,整个社会价值观的改变和经济活动预期的形成,转化成了普遍的社会动员,转化为巨大的生产动力,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变成了亿万人民个体的欲求与冲动,使经济发展获得无穷动力,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活力的激发都离不开政治制度的保障作用。



二  集中国家权力,实行战略性发展


中国政治制度在保障人民权利,调动人民积极性的同时,还具有另一种重要价值,即集中国家权力,实现工业化、现代化的战略性发展。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制度机制就在于,可以集中权力于国家,“利出一孔”,“集中力量办大事”,利用集中于执政党与国家政权的权力实施中国工业化、现代化的集约型、战略性的发展。作为后发展国家,政府能否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规划、组织和协调的作用,从而促进经济集约化发展是根本动力之外的又一个关键因素。而政府作用的发挥取决于政治制度的选择。中国的政治制度恰恰赋予了执政党领导下的政府集中资源、协调各方发展经济社会的能力,具体体现为宏观调控经济运行、制定发展规划、协调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政策环境营造和公共服务提供等。

中国学术界在研究中国工业化、现代化以及工业化、现代化进程中政治制度、政治发展发展的过程中,取得了大量基于中国经验的原创性的理论成果。在研究作为后发国家的中国的政治制度与中国工业化、现代化关系以及在比较政治发展的研究过程中,中国政治学界揭示了工业化、现代化进程中不同政治制度产生的两种社会激励机制的理论性发现。[129]在后发国家的工业化、现代化进程不同政治制度会产生不同的社会激励机制,一种是分配性参与,即实行竞争性选举制度、实行政党政治的制度下,会促使社会成员不同竞选、政党活动改变分配规则、重新洗牌获取社会利益;另一种是生产性激励,促进社会成员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社会及个人的发展。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成功就在于采取开放社会权利、集中国家权力的制度安排和发展策略,进而产生生产性激励,而避免分配性激励,实现了在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中获得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社会结果。中国政治制度为国家实现工业化、现代化提供了两个积极性——市场的积极性和政权的积极性,从而既为经济发展提供强大社会动力,又能保障社会秩序,避免社会矛盾冲突过度而阻滞工业化进程。对于当代政治政治制度的价值与功能的这一深刻揭示,应当说是中国政治学界关于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研究取得的一个具有重要价值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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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李冬玫:《试论当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自治权的落实问题》,《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年第S1期;王传发:《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流失的原因分析与对策思考》,《贵州民族研究》2005年第5期。

[85]李冬玫:《试论当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自治权的落实问题》,《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年第S1期。

[86]李莉:《发展权视野下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探究》,《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87]王传发:《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流失的原因分析与对策思考》,《贵州民族研究》2005年第5期。

[88]韩慧、徐会平:《民族区域自治权行使的影响因素及保障对策--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视角》,《济南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

[89]韩慧、徐会平:《民族区域自治权行使的影响因素及保障对策--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视角》,《济南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

[90]陈华森:《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在机理及其现实价值》,《政治学研究》2013年第3期。

[91]朱伦:《民族共治论——对当代多民族国家族际政治事实的认识》,《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4期。

[92]乌力更:《民族自治与民族共治——权利与少数民族》,《理论研究》2003年第4期。

[93]杜文忠:《自治与共治:对西方古典民族政治理论的宪政反思》,《民族研究》2002第6期;王良云:《民族区域自治的本质是民族共治》,《四川统一战线》2008年第9期;李占荣、魏腊云:《“多民族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宪法理念》,《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

[94]苗丽:《“民族共治”与“民族区域自治”之辨析》,《云南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

[95]阙成平:《论以自治区单行条例替代自治条例的法理》,《广西民族研究》2013年第4期。

[96]韩慧、徐会平:《民族区域自治权行使的影响因素及保障对策——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视角》,《济南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

[97]周平:《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开发过程中的几个政治问题》,《政治学研究》2002年第1期。

[98]宋才发:《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回眸及未来走势》,《学术论坛》2018年第2期。

[99]雍海滨:《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及其运用》,《民族研究》2006年第3期。

[100]张佩钰:《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权的法理属性探析》,《贵州民族研究》2018年第2期。

[101]雍海滨:《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及其运用》,《民族研究》2006年第3期。

[102]吉雅:《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略论》,《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

[103]吴克泽:《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主体刍议》,《宁夏社会科学》2011年第11期。

[104]桑玉成、杨建荣、顾铮铮:《从五里桥经验看城市社区管理的体制建设》,《政治学研究》1999年第2期。

[105]林尚立:《社区民主与治理:案例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38、314页。

[106]王春福:《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107]徐勇:《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推进农村社区建设》,《江汉论坛》2007年第4期。

[108]徐勇:《论城市社区建设中的社区居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

[109]杨小华、苗天青:《社区建设中的“三巨头”(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角色探讨》,《现代城市研究》2008年第7期。

[110]毛军吉、陈远章:《农村“两委”关系现状及对策——对湖南500个村的调查》,《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1年第1期。

[111]徐勇:《“政党下乡”:现代国家对乡土的整合》,《学术月刊》2007年第8期。

[112]陈智明:《农村村民民主自治制度的根本缺陷探析》,《求实》2002年第10期。

[113]党国英:《中国乡村自治:现状、问题与趋势》,《江苏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114]于建嵘:《村民自治与共治》(http://aisixiang/data/31467.html)。

[115]徐勇:《县政、乡派、村治:乡村治理的结构性转换》,《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

[116]李爱斌:《北京市业主委员会发展调研报告》,载唐娟主编《城市社区业主委员会发展研究》,重庆出版社2005年版,第153页。

[117]张静:《成长中的公共空间之社会基础》,载上海社会科学联合会编《社会转型与社区发展》,2001年。

[118]徐勇:《论城市社区建设中的社区居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

[119]林尚立:《基层民主:国家建构民主的中国实践》,《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

[120]燕继荣:《社区治理与社会资本投资——中国社区治理创新的理论解释》,《天津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

[121]孙柏瑛:《城市社区居委会“去行政化”何以可能?》,《南京社会科学》2016年第7期。

[122]杨光飞:《行政主导下的社会管理创新:实践观察与政策反思——以网格化管理为例》,《黑龙江社会科学》2015年第5期。

[123]孙柏瑛:《城市社区居委会“去行政化”何以可能?》,《南京社会科学》2016年第7期。

[124]贾智丞:《社区居委会“去行政化”改革问题及对策》,《新西部》2018年第20期。

[125]向德平:《社区组织行政化:表现、原因及对策分析》,《学海》2006年第3期。

[126]姚芳、陈斌:《党建引领下的社区自治实践创新——以上海市杨浦区江浦路社区(街道)为例》,《上海党史与党建》2014年第10期。

[127]唐奕主编:《基层治理之路》,中央编译出版社2016年版。

[128]房宁、唐奕:《治理南山——深圳经验的南山样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32—142页。

[129]参见房宁《亚洲政治发展比较研究的理论性发现》,《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