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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如何能是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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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十二章,亚里士多德又提出这样的问题:定义是如何统一的?他说,我们在《分析篇》中讨论过定义的问题(注:参看《后分析篇》第二卷第三—十章,第十三章。),但在那里没有讨论定义为什么能是统一的。比如,人的公式即定义是“两足的动物”,为什么这“两足的”和“动物”不是两个分开的东西,而是合成一个统一的定义呢?他说,讨论这个问题,对于我们研究本体的问题是有用的。(注:1037b8—13。)

要了解亚里士多德提出这个问题的意义,需要简单回溯一下哲学史。

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记载,苏格拉底是第一个寻求定义的人。(注:A,987b4。)苏格拉底和人讨论伦理问题,探求什么是勇敢、智慧、道德,也就是想为这些东西下定义。在柏拉图早期的对话中,我们看到他的探究往往不能得到肯定的结果,得不出正确的定义来。柏拉图的“理念论”也企图回答这个问题,但他的回答只是对同一类事物加了一个同名的“理念”,美的事物为什么是美的?只是因为它们分有了“美的理念”。这样的回答当然没有解决问题,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柏拉图只是肯定了一个空洞的、同名的东西而已。同名的“理念”不能代替定义。柏拉图在后期的对话《智者篇》和《政治家篇》,也要给智者和政治家下定义。在《智者篇》中,柏拉图提出一种“通种论”来代替他前期的“理念论”。柏拉图前期以《斐多篇》和《理想国》为代表的“理念论”中所讲的“理念”,是绝对的、完全的,彼此分离独立存在的;而在《智者篇》中,他却承认普遍的“种”,如“存在”、“同”、“异”、“动”、“静”,它们并不是彼此孤立存在,而是互相联系、互相沟通的。这样就可以将一些“一般”的东西联系起来,成为具体事物的定义的内容。他就是用这样的办法为智者下定义的。

柏拉图用来给智者下定义的方法叫做“二分法”,将事物一分为二,取其中的一种;再将这一种一分为二,取其中的一种;又再一分为二……如此一直达到所要得到的结果。他是这样论证的:智者是一种技术;技术有两种,一种是神的技术,一种是人的技术;人的技术又有两种,一种是制造事物本身的,一种是制造事物的像的,如建筑师造真正的房屋,而画家只画房屋的像;而造像的又可以有两种,一种是造真正的肖像,一种是造虚假的幻象;而造幻象也有两种,一种是模仿,一种不是模仿;模仿又有两种,一种是有知识的模仿,一种是没有知识的模仿;而有知识的模仿又有两种,一种是以为自己有知识,一种是装作自己有知识;而装作有知识的又有两种,一种是能公开辩论的,一种是用语言欺骗人引入自我矛盾的;如此等等。将这些连接起来,就成为智者的定义。智者就是具有这种技术的:是一种假装的、形成自我矛盾的、模仿的、造幻象的、用语言欺骗人的、是人的而不是神的——这就是智者。(注:《智者篇》264E—268D。)

这种二分法实际就是:

将A1+A2+A3……+An就得到所要的结论。为什么这A1、A2、A3……An能够成为一个统一的公式呢?这就是亚里士多德在这里提出来的问题。柏拉图将这些连在一起,好像是有道理的,有些分法是有必然联系的,比如,将人的技术分为造实在的事物和造事物的像这两种。但有些分法并没有明显的必然性,比如将装作有知识的人分为能公开辩论的和欺骗人的这两种,就带着主观任意性。柏拉图自己并不能说出它们为什么是统一的道理来。亚里士多德就是针对柏拉图的这种二分法,接受了它然而又有所修正,能够根据他自己的哲学思想,说明为什么这样的定义能够是统一的。

在上述的例子中,“两足的”和“动物”为什么是统一的呢?亚里士多德是这样说明的:比如,“人”和“苍白的”,如果“苍白的”不属于“人”时(它们没有联系),这两个就是“多”而不是“一”,如果它们发生联系,“苍白的”属于“人”,说人有这样的属性,成为“苍白的人”时,它就是一个统一体了。但是,这种统一体还只是偶性的统一体。在现在的例子——“两足的”和“动物”中,“两足的”是“属差”(“属”所具有的差异性),“动物”是“种”。如果其中一个和另一个没有联系,“种”和“属差”没有联系,它们就成为两个分开的东西,不是统一体了。如果“种”和它的“属差”有联系,它就可以和相反的东西有联系了。因为“种”可以有相反的“属差”,“动物”既可以是“有足的”,也可以是“无足的”。而且“种”可以有许多“属差”,例如,“人”可以是有足的、两足的、无毛的,等等。为什么这些“属差”成为“一”而不是“多”呢?并不是因为它们出现在同一个东西(“种”)中,因为如果这样,这个事物所有的一切属性都可以合成为一个统一体了。一个事物的所有一切属性并不一定成为统一体,但是一个定义的所有部分却必须是统一的。因为我们已经说过,定义是本体的公式,本体是“一”个“这个”,它的定义便必须是统一的。(注:1037b13—27。)

“人”可以有各种各样的属性,其中有些还是相反的,他可以是两足的、无毛的、白的、黑的,等等,所有这一切属性并不能构成一个统一体。其中只有一些是纳入“人”的定义中的,凡是纳入定义中的,就必须成为统一体。

怎么能够得到定义呢?从这许多属性中如何选择一些成为事物的定义呢?亚里士多德说,只能用“分”的方法。任何定义都可以分为“种”和“属差”,而这个“种”又可以再按它的“属差”而再分。如果第一个“种”是动物,下一个“种”就是“两足的动物”,这样,定义可以包括许多词。无论它包括多一点还是少一点,都是一样的,总可以分为一个是“种”,一个是“属差”——比如,“动物”是“种”,“两足的”就是“属差”。(注:1037b27—1038a4。)

所以亚里士多德的分法仍旧是柏拉图的二分法。可以下图表示:

无论怎么分,都是“种”(动物)加上它的“属差”。

“动物”是“种”,“两足的动物”——“人”,就是动物这个“种的属”。亚里士多德接着指出:“种”是不能和“种的属”分离存在的,如果说“种”独立存在,它只能作为质料而存在。(这里,他又作了一个不恰当的比喻:“声音”是“种”和“质料”,由它产生的“属差”成为“属”,就是各个字母。)他说,定义是什么呢?定义就是由这些“属差”所组成的统一的公式。(注:1038a5—9。)“种”是质料,因而是潜能的存在,这在以后再作说明。

“属差”组成的公式如何能成为定义呢?亚里士多德指出以下两点,就显得比柏拉图的二分法前进了。

第一,他说,这种“属差”的区分,必须根据“属差”本身的性质来区分。例如,“有足的”是“动物”的一种“属差”,我们要将“有足的动物”再加以区分,就必须根据它是“有足的”这个特征再加以区分。如果将“有足的”区分为“有毛的”和“无毛的”,就不是根据“有足的”特点来区分的;如果这样分,我们可以作许多任意的区分,比如将“有足的”分为“有毛的”与“无毛的”、“高的”和“矮的”等等,这些和“有足的”这个特征没有必然的联系,当然不能构成有机的统一体了。所以要区分“有足的”,必须根据它的特点来区别,可以分为“两足的”和“四足的”,也可以分为“分趾的足”和“不分趾的蹄”,这才是有必然性的,能成为有机的统一体的,因为“分趾的足”是“有足的”中的一类,不像“无毛的”和“有足的”之间那样是没有有机联系的。(注:1038a9—15。)这样的分法,就和柏拉图在《智者篇》中的分法根本不同。柏拉图的分法是可以主观任意地想怎么分就怎么分,分出来的结果没有有机的联系,可以成为杂乱的一堆,很难说它是个统一体了。而亚里士多德的分法却是严格地根据事物的内在特点进行区分,因此,无论怎么分,总是有必然联系的。这也是因为亚里士多德是当时最伟大的科学家,他研究大量的事实资料,对生物特别是动物进行了科学的分类,他懂得分类要遵循严格的科学性。这里就是他对科学方法所作的哲学概括,这就使他超出了柏拉图。

第二,他说,这种分法可以继续分下去,一直到不能再分的最后的一个“属”。因为这种“属差”,不是根据事物的偶性来区分的,而是根据上一个“属差”的特征来区分的,所以,下一个“属差”必然包含上一个“属差”的内容。比如,“有足的”再分为“两足的”,后一个“两足的”已经包含了前一个“有足的”在内。所以,如果重叠地说“有足的两足的”,就没有必要,就是多余的了,因为“两足的”当然是“有足的”。后一个“属差”已经包含了前一个“属差”的内容,“有足的”和“两足的”已经在“两足的”中统一起来了,不必再去重复叙述,它们也没有哪个在先和哪个在后的问题。亚里士多德说,只要运用这种正确的方法,我们得到那个最后的(也就是和具体事物最接近的)“属差”,那就是本体的公式、本体的定义。(注:1038a15—35。)

在这三章中,亚里士多德主要说明事物的本质就是它的定义,也就是形式,是第一本体。

柏拉图所说的“理念”,也是事物的本质。“美的理念”就是一切美的事物的本质。但是这样的“理念”除了和事物有一个相同的名字之外,没有更多的具体的内容,所以只是空洞的同名的东西。而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形式,却是有具体的内容的,那就是用公式表示的定义。柏拉图的“人的理念”只是“人”,而亚里士多德的“人的形式”却是“两足的动物”。这是一个在当时水平下的科学的定义,当然大大超出了柏拉图。

人的形式(即人的定义)和具体的人(如苏格拉底这个人)有什么区别?亚里士多德认为,具体的人是包括质料的,所以在具体的人的公式中,包括形式和质料这样两个部分;而在形式的公式中,却只有形式,没有质料。亚里士多德将具体事物分为形式和质料两个部分,它们彼此是相对的,因此,形式之中当然不能包括质料,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亚里士多德认为本质就是形式,认为在本质的公式中不能包括有质料,这就有问题了。一个事物的本质中,能将它的质料(就是物质)完全抛开吗?抛开了物质的质料,认为只有形式才是本质,这首先就是抛弃了唯物论。具体讲,一个铜环的本质不就是铜的环吗?一个人的本质不就是骨和肉组成的动物吗?对于前一个例子,亚里士多德认为铜环的本质只能是“圆”——铜环的形式。但是这样,一切圆形的事物——铜环、皮球、瓷杯等的本质(都不顾它们的质料)就都成为是同一的了,这当然是荒谬的。所以,当分析后一个例子时,亚里士多德就踟蹰了。因为,“圆”可以说不是哪一种质料组成的,而“人”却总是由血、肉、骨这些质料组成的。这个“人”不是那个特殊的人,是一般的人;这些血、肉、骨也不是特殊的那一个人的血、肉、骨,而是一般的血、肉、骨。这样,亚里士多德就得承认:一个具体的人如苏格拉底是由他的形式(苏格拉底的灵魂)和他的质料(苏格拉底的质料)组成的;而一般的人也是由他的形式(一般的灵魂)和他的质料(一般的质料)组成的。这样,他本来是要取消两个世界的重叠,认为一般的人(人的公式)就是具体的人(苏格拉底)的灵魂,一般存在于个体之中;而现在,这个一般的人又成为质料和形式组合而成的一般的具体事物,又构成了两个世界的对立了。

从一般的人也是由质料和形式组成的,再推论到原来认为没有质料的东西,也是有质料的。比如“圆”,它的公式是“周围各点和中心距离相等的图形”,其中的“图形”是质料,“周围各点和中心距离相等”是形式;前者是“种”,后者就是差异性即“属差”。同样的,人的公式是“两足的动物”,其中,“动物”是“种”,是质料;“两足的”是“属差”,是形式。这样就出现了非物质的质料,人们叫它为“理性的质料”。亚里士多德原来提出来的形式和质料的界限被打乱了,形式之中还包含质料,也就是质料之中可以包括形式。这也许是亚里士多德自己不愿意达到的,然而却是辩证法的结论。亚里士多德所以发生这种矛盾,我们已经看到,正是因为他处处表现出分不清一般和个别的关系,所以在这个问题上翻来覆去地纠缠不清。

亚里士多德最后提出的下定义的方法,从哲学上讲,是纠正了柏拉图的错误;从科学上讲,应当承认是他开始提出了一个科学的分类方法。